股权代持协议-律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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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名义股东(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投资人民币万元整,其中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总投资比例 %。甲方股份由乙方代为持有并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双方就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行:

一、股权代持关系的界定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根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有控股收益。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经甲方书面授权,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它股东权利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股权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二、委托代持股权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 %的股份,计出资金额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的,乙方不得将其名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权收益权利、处置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甲乙双方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收到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后,须于一个工作日内交付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外,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法律文件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四、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股权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并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甲方有权在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时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如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指示办理相应手续。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应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及甲方委托代为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权事务,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及公司经营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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