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人民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围应当与其经营可或者备案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销售处药;处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除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可证;(二)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三)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能够实现可追溯;(四)建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培训

培训讲师:
目录 /CONTENTS
1
总则
2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3
平台管理
4
监督检查
5
法律责任
施行日期: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的: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权责划分:药品网销违法行为由 发生地的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因网销活动引发药品安全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可以由 违法行为结果地的监管部门负责。
01
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 务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02
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03
询问工作人员,了解药品网络销 售活动情况
05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 查封、扣押措施
零售企业
在线药学服务制度
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 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 配、指导合理用药等 工作。人员数量要与
经营规模相适应
1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等 • 疫苗、血液制品
2 不得超范围经营
3 没有零售资质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4 零售药店不得以买药品或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
02期 限
03目 的
确保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 为入驻的企业自行保存数据提供便利
经营企业: 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 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 超范围经营药品的 因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经营许可
证的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七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
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答案-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单选题1.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B)A.正确B.错误2.药品网络批发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
(B)A.正确B.错误3.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
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A)A.正确B.错误4.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A)A.正确B.错误5.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发现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A.正确B.错误6.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互联网药品销售商业模式称为(B)A.B2BB.B2CC.020D.第三方平台E.F2F7.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管理的是(C)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B.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E.具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为(C)A.不少于5年B.不少于3年C.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D.不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E.不少干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多选题1.下列药品不可以在网络上销售的是(ABCE)A.疫苗B.血液制品C.麻醉药品D.一般处方药E.精神药品2.第三方平台发现下列行为,应当立即停正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是(ABCD)A.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B.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C.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D.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答案-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学习思考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D)A.2022年8月3日B.2022年10月1日C.2022年11月8日D.2022年12月1日2、下列不具有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职权的是:(D)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B.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D.乡、镇政府设立的药品检查小组3、下列那些药品可以从事网络销售(C)A.疫苗B.血液药品C.处方药D.精神药品4、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C)A.真实C.有效D.合法5、管理部门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登记档案的核验管理,至少每(B)个月核验更新一次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6、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在线向个人销售药品时,错误的是(B)A.不得向个人赠送甲类非处方药B.无需有药品零售资质C.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进行网络销售D.处方应来源可靠并实行实名制7、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C),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A.进行核实B.备案C.可追溯D.准确完整8、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展示、交易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且期限不少于(D)B.2年C.3年D.5年9、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B)罚款A.1万以上5万以下B.5万以上10万以下C.5万以下D.10万以上10、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网络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D)相关义务A.药品经营企业B.药品生产企业C.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D.用药安全。
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24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

《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2024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注:山东省药师协会施教机构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题为随机抽取5道题进行考试,该文档列出了该科目的所有考试题目及答案。
1、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入驻多个第三方平台或者在同一平台设立多个店铺开展经营活动的,以下哪个选项不需要在报告时逐个列明(D)A.第三方平台名称B.店铺名称C.店铺首页链接D.企业负责人信息2、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以下哪个单位报告(A)A.省药监局B.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负责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是(A)A.省药监局B.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第三方平台的公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向省药监局办理变更备案应当在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A)A.10个B.15个C.20个D.30个5、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是(D)A.省药监局B.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第三方平台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主动向省药监局办理取消备案,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告有关信息应提前多少个工作日(C)A.10个B.15个C.20个D.30个7、省药监局应当在第三方平台备案后以下哪个时间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A)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8、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日常检查监控,至少每多久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准确记录,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B)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9、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是指(A)A.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B.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C.药品生产部门D.药品配送中心10、第三方平台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纠正措施并立即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的以下哪个单位报告并如实提供有关线索证据(D)A.省药监局B.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B)A.2022年6月1日B.2022年12月1日C.2023年6月1日D.2023年12月1日12、除以下哪个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信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D)A.经营方式B.实际生产经营地址C.库房地址D.企业名称13、第三方平台经检查监控,发现入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纠正措施并立即向以下哪个单位报告并如实提供有关线索证据(D)A.省药监局B.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C.执法监察局D.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4、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服务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的信息不包括(D)A.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B.营业执照C.省药监局公示的备案编号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15、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网络交易产生的相关信息,确保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多少年(C)A.3B.4C.5D.616、第三方平台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省药监局公示多少个工作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予以取消备案(C)A.10个B.15个C.20个D.30个17、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第三方平台的店铺主页面可以含有的信息是(D)A.功能主治B.适应症C.用法用量D.药品名称18、《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目的是(A)A.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B.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C.加强药品质量检验检测D.增加药品市场销量19、不能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抽奖、答题、竞猜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的是(A)A.甲类非处方药B.乙类非处方药C.保健食品D.化妆品20、国家和省药监局通过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交办的线索,已核准延期的,应当每隔多久反馈一次处置进度,直至办结(B)A.10个工作日B.20个工作日C.30个工作日D.40个工作日21、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处方药实名购买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C)A.3年B.4年C.5年D.6年22、国家和省药监局通过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交办的线索,应当在以下哪个时间内完成核查处置并反馈处置结果(D)A.10个工作日B.20个工作日C.30个工作日D.40个工作日23、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应当通过省药监局公布的报告渠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9.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及一系列决策部署,细化、具化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的规定,统筹群众购药便利性和药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同时,严格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药学服务、药品储存配送、药品追溯、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
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备案。
同时,要求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平台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服务和报告等义务,并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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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药品销售管理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
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2——展示信息。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网站展示的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十四条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在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追回等措施的同时,应当在网站发布相应信息。
第十六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企业如需暂停、终止、恢复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提前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第三章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第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四)建立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五)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六)具有交易和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第十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
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式,《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载的信息、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展示的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第二十一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为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并建立登记档—4——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证件。
第二十二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为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所知悉的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选择的递送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递送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对下列情况,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必要时协助召回和追回所销售的药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三)药品批发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四)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五)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六)发现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七)发现网络药品销售者不具备网络药品销售资质的;(八)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对上述涉及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理;鼓励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第二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网络监测工作要求,提供所需的技术配合,如实提供经营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由注册地所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网络药品销售者由经营主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不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开展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6——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网络药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四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且受到严厉处罚,符合药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名单”相关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四)依法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的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条存在网络药品经营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浏览器、杀防病毒软件等渠道,予以公示或警示。
—7——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以作为对网络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