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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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事业发展状况、主要问题及对策

北京教育事业发展状况、主要问题及对策

2006年北京教育事业发展状况、主要问题及对策2006年首都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力度加大,注重了办学规模与效益的关系,集中探讨和解决了一些社会较为关注的教育焦点问题,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首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越来越充满了信心。

本报告主要依据2006年度有关报刊和书籍刊载的数据和论文,对于首都教育事业的发展、主要问题与对策做出综合分析。

一首都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2006年度简要回顾与评述2004年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2005年5月教育部和北京市政府签订了《关于共同推进教育现代化实验城市的决定》,2005年8月公布了《首都教育2010年发展纲要》。

在这一系列重要举措的推动下,北京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育结构层次逐步提升。

据有关研究对于中国各省区教育发展指数解析显示,北京市的教育发展指数为91.2,位居全国首位,超出全国平均值22.4个百分点,其中教育存量指数排名第1位,教育增量指数排名第1位,教育投入指数排名第2位,教育贡献指数排名第1位。

[1]下面我们将2006年度北京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概况做出简单回顾与述评。

1.基础教育(1)北京市基础教育发展概况。

1995~2005年,北京市小学的数量呈持续减少的趋势,由1995年的2878所减少到1403所,这与小学生源减少和注重规模与效益办学有关。

现存的小学中,远郊区县有835所,占总数的60%;近郊区有414所,占总数的29%,城区有154所,占11%。

小学分布的变化趋势由内向外逐步增加,这与城区人口向外迁移有密切关系。

以2005年计,全北京市小学毕业生93486人,招生71020人,在校生494482人;教职工61352人,专任教师数47948人,占地面积24238亩,校舍建筑面积5128862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466243万元,其中仪器设备资产56962万元。

北京市中等教育结构在过去五年中有较大变化:一是普通高中入学人数在高中阶段教育入学总人数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到目前的60%左右,预计“十一五”期间还会进一步提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05•【字号】京财行[1998]1353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5日京财行〔1998〕1353号)区(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强对民办公助学校或公办民助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制定《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请依照执行。

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下同)教育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进行民办公助办学体制改革试点的教育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是我市教育的组成部分,是积极探索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一种形式。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这类教育机构的管理。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民办公助教育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理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

其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受各级财政、国有资产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法规,财经制度和财务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活动。

2.认真编制民办公助教育机构的各种财务报表,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决算。

3.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行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京教策[2005]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京教策〔200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地面积与规划(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三、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馆设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一)选址和选项(二)建筑设施和设备(三)人员配备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收、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二、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

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三、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四、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2、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后,以下同);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7.教师队伍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师比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明确的限制招生指标。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标造成重大事故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教高厅201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校未经许可在学校未经许可育促进法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办学地点以外的场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办学或对外出租校所办学造成重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舍影响学校安全稳事故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定和教育教学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法人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设置依据指标观测点建议一般关注情形建议重点关注情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2.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高校办学评估方案

高校办学评估方案

高校办学评估方案1. 引言高校办学评估是指对高校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和监测,以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高校办学评估方案,为高校提供有针对性的评估指标和评估工具,以便高校能够全面了解自身的办学状况并进行持续的改进。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高校办学评估方案,为高校提供评估方面的方法和工具,以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具体目标包括: - 提供高校办学评估的指标和标准; - 设计评估工具和流程,以实现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建立评估结果的反馈机制,促进高校的改进和进步。

3. 评估指标和标准评估指标是评估方案的核心,旨在客观、全面地衡量高校的办学情况。

本方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3.1 教学质量评估高校的教学质量是评估的重要内容。

教学质量包括教师教学水平、教学资源、教学方法等方面。

评估指标包括: - 教师评价指标:教师资质、教学经验、教学效果等; - 教学资源指标:教室设施、实验室设备、图书馆藏书等; - 教学方法指标: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手段与工具等。

3.2 科学研究科学研究是高校的核心职能之一,评估高校的科学研究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 科研项目指标:科研项目数量、科研项目经费等; - 科研成果指标:科研论文发表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

3.3 学生培养高校的学生培养是高校存在的重要目的之一,评估指标包括:- 学生质量指标:学生来源质量、学生招生政策等; - 学生培养质量指标:学位授予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

3.4 社会服务与绩效高校的社会服务与绩效反映了高校对社会的贡献和影响力,评估指标包括: -社会服务指标:社会服务项目数量、社会服务经费等; - 绩效指标:社会影响力、社会荣誉称号等。

3.5 管理水平高校的管理水平影响着高校的运行和发展,评估指标包括: - 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指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等; - 资源配置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私立学校办学条件评估方案

私立学校办学条件评估方案

私立学校办学条件评估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长,私立学校逐渐成为了人们选择教育方式的一种重要选项。

然而,在办学条件评估方面,私立学校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探讨私立学校办学条件评估方案。

一、教育资源私立学校的教育资源是办学条件评估的重要一环。

在评估过程中,应该注重考察私立学校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

教育设施的评估可以包括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

同时,私立学校的师资力量是决定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评估方案还应考察私立学校的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经验。

二、课程设置私立学校的课程设置是其办学条件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评估方案中应注重考察私立学校的课程设置是否符合教育部门制定的标准,是否能够满足学生的学术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此外,私立学校的课程设置是否注重实践教学和综合素质培养也是评估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三、教学质量私立学校的教学质量是评估的核心内容。

评估方案中应包括学生的学习成果、教学水平与效果等综合指标。

可以通过学生的学习成绩、参与科研竞赛和实践活动的情况来评估教学质量。

同时,还可以采集学生、家长和校外专家的评价意见,形成全方位的评估结果。

四、学生发展支持私立学校应提供全面的学生发展支持措施,以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

评估方案中应考察私立学校是否提供学业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

此外,学校还应该积极组织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和社团组织,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

五、师生关系师生关系是评估方案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私立学校应营造良好的师生关系,以提高教学效果。

评估方案中可以通过调查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教师对学生的关心和指导等方面来评估师生关系的质量。

六、管理机制私立学校的管理机制也是评估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包括学校的组织结构、管理层次、规章制度等。

私立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保证有效地执行。

评估方案可以通过对学校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效果进行评估,以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七、社会影响力私立学校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也是评估的重要指标。

北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

(五)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举办者)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三)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并履行法定程序。

(四)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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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办学状况评估方案
(试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目录
1.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指标体系
2.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指标及标准
3.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结论标准及有关说明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指标体系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指标及标准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
评估结论标准及有关说明
(一)本方案一级指标共8项,其中“诚信办学”、“资产与财务”、“安全稳定”、“卫生安全”等4项为重要指标,其他4项为一般指标;二级指标共22项,检查标准共145条。

(二)一级指标的评估等级分为P、Y两级,每个一级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二级指标的得分之和大于或等于60分的一级指标可评为P级,二级指标的得分之和小于60分的一级指标可评为Y级。

(三)总体评估结论分为合格、黄牌、红牌三种。

标准如下:
1.7项或7项以上一级指标被评为P级,且其中4项重要指标均被评为P级,总体评估结论为合格;
2.若有1项重要指标或2至3项一般指标被评为Y级,总体评估结论为黄牌;
3.若有2项或2项以上重要指标,或者4项一般指标均被评为Y级,总体评估结论为红牌。

(四)本方案适用于北京市各类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非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包括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艺术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为主要办学内容的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包括以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短期或业余培训等办学形式为主的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五)本方案为试行方案,在对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实施评估时,可根据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情况,对“卫生安全”有关指标作适当调整。

市评估领导小组将根据评估总体情况对本方案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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