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文件一)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附件4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加强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1.聘用条件(1)单位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所聘岗位任职条件。
(3)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
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4)必要时可进行考试。
2.聘用原则(1)第一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2)第一次最高可聘用的岗位分别是: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十级职员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少数特别优秀的人员和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
(3)聘用到管理岗位后,再竞聘高等级岗位必须符合竞聘上岗规定的相关条件。
(4)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前的职务或岗位,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相应等级岗位。
(二)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1.聘用条件(1)单位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规定的相应等级岗位条件。
(3)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
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2.聘用原则(1)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2)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对未取得经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聘用制干部,不能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模板范本:一、背景介绍甘肃省作为我国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事业单位在其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结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本进行了全面研究和调查,分析了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以期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
二、统计方法与调查范围本所涉及的数据来源于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采集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甘肃省所有事业单位的招聘信息和人员统计情况,时间跨度为近五年。
三、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分析3.1 高层管理岗位比例高层管理岗位通常是指行政、部门主管等职位,对于一个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甘肃省事业单位的高层管理岗位平均占比为15%。
3.2 技术支持岗位比例技术支持岗位主要是指科研、工程技术等职位,对于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数据显示,甘肃省事业单位的技术支持岗位平均占比为30%。
3.3 基层执行岗位比例基层执行岗位主要是指从事具体业务执行工作的职位,是事业单位中重要的基础人员。
据统计数据显示,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基层执行岗位平均占比为55%。
四、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结构的建议4.1 加强高层管理岗位选拔和培养事业单位应加强对高层管理岗位的选聘和培养,注重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提高高层管理岗位的专业化水平。
4.2 加大对技术支持岗位的扶持力度事业单位应加大对技术支持岗位人材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的提升,提高事业单位的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4.3 培养和激励基层执行岗位的人材事业单位应注重培养和激励基层执行岗位的人材,提供更好的晋升机会和发展平台,激发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附件列表本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甘肃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统计表附件2:甘肃省事业单位人员统计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21〕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根本条件竞聘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岗位,取得职业资格证。
二、业绩条件业绩条件是指竞聘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本钱职工作任务的根底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
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
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三、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以考代评的有关规定,取得层级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任现等级岗位以来,根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
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以下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第2条业绩2项,或第2条业绩4项。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以下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比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甘肃省各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比例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应当合理、适度、稳定,既能满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岗位结构比例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职能和岗位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岗位的工作量、薪酬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职工的内部调配,同时鼓励和支持职工外部流动,以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事业单位整体竞争力。
第三章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要求第七条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应当包括领导、管理、专业技术、普通工勤四类,比例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领导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应当保证适度、稳定。
领导人员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管理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管理岗位的比例应当与领导岗位相适应。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业务特点和人材需求进行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应当与领导、管理岗位相适应。
第十一条普通工勤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基层服务工作,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普通工勤岗位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职工利益与事业单位发展相统一。
第十三条岗位结构比例调整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沟通商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须向甘肃省人事厅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甘肃省人事厅负责监督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doc

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集中管理、依法审批,精简、统一、效能,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六条依照法定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
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编制,应当考虑财政供养能力,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
对擅自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不得要求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
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最高结构比例控制数一览表【模板】

计
高 级
中级
初 级
合计
高 级
中级
初 级
合计
高 级
中级
初 级
合计
高 级
中级
初 级
正高
副高
助理
员(士)
正高
副高
助理
员(士)
正高
副高
助理
员(士)
正高
副高
助理
员(士)
总 计
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工作年限统计表
表四
毕业后工州
年限
人数
学历 系列
1------5年
6-----10年
11-----15年
16-----20年
普通高校
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35%
25%
45%
地 属
10%
10%
35%
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5%
20%
40%
县 属
5%
-----------
30%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20%
15%
40%
新闻出版人员
省
属
新闻出版单位
20%
10%
45%
专科学校
20%
10%
45%
其它报社编辑部
20%
一般不设
45%
成人高校
本科院校
20%
30%
200---399张病床
5%
10%
30%
文艺体育人员
省 属
10%
10%
40%
100---199张病床
5%
5%
30%
地、州、市属
5%
全地州市平均数
一般不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7•【字号】甘政办发[1998]17号•【施行日期】199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甘政办发〔1998〕17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量大面宽,任务艰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改革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制定方案,抓好试点,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按照政事分开、分类管理的要求,以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目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基本思路。
通过改革,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要有别于党政机关,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再用行政级别来确定;根据各类事业单位职能、经费来源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扩大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效地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把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真正搞活。
【管理制度)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集中管理、依法审批,精简、统壹、效能,政企、政资、政事、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六条依照法定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和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
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核定编制,应当考虑财政供养能力,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
对擅自设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不得要求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和其业务对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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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20年〕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20年〕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20年〕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数。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控制:1.管理型单位。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型单位。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3.后勤服务型单位。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4.《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应通过各种途径调整逐步达到,在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之前,不得招聘、新进其他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
自《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进入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有关部门凭本审核表办理进人手续。
二、管理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确定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设置。
(二)岗位总量管理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后勤服务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
《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机构规格。
(四)结构比例1.单位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2.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设置(1)领导岗位①内设机构中的领导人员设岗,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②内设行政处(科)室的领导岗位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专业处(科)室的领导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较高的人员担任。
③内设机构设置党群组织须符合有关规定。
其专职领导岗位按照规定设置,纳入管理岗位管理,且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管理岗位其他管理岗位的数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下简称层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以下简称内部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二)岗位总量专业技术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后勤服务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1.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1)层级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某个系列(专业)是否设置最高等级,根据单位性质、任务、规格、规模、技术密集程度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①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10人的,不设最高等级。
②在小学任教,按有关规定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可设置中学教师最高等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各类卫生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置最高等级:有省级干部保健任务的;有住院部,设专业科室且卫生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的;有特殊工作任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④会计专业设置最高等级的条件是:设财务(会计、审计)处和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管理全省行业和系统财务工作的单位;管理三个以上独立县级单位财务工作的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超出上述4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1)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必须在符合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的基础上设置。
(2)区分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二级;不区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五级(省上决定评审了正高级职务的专业,最高可设专业技术二级)。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正高级岗位人数不足10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人数不足5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中级岗位人数不足3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4)超出上述3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四)结构比例1.全省总体岗位结构比例(1)层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为l:3:6;省直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2.5:4.0:3.5:市州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1.5:4.0:4.5;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0.4:3.2:6.4。
(2)内部等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是: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与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结构比例,一般按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0%的标准控制。
《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同类型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同类别、不同机构规格、不同系列(专业)的单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岗位总量后勤服务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管理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最高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是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不同工种的最高等级设置,按照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所摘录的《甘肃省事业单位不同工种工勤技能最高等级设置名称一览表》(附件1)执行。
(四)结构比例1.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30%以内,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不同工种岗位结构比例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控制:五、岗位设置方案和结构比例核准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按照科学设岗的原则,在总结同类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参考《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层级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试行标准》(附件2)和有关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的要求,另行核定具体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核准的办法、程序和权限与《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办法、程序和权限相同。
六、结构比例调整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一经核准,保持相对稳定,省人事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提出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意见,事业单位根据调整意见进行统一调整,逐步实现岗位设置的科学合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调整单位结构比例1.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具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只允许引进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或进修2年以上经评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归国人员。
4.在部队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转业军官。
5.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增加领导职数的人员。
7.其他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调整单位结构比例1.符合《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 〕4号)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3.按规定不符合设置正、副高级岗位条件的单位,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规定的破格晋升正、副高职务条件,并获得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按规定不符合设置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条件的单位,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5.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为中医师带徒人员,出师后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的少数特别优秀的管理人才,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工勤技能人员。
7.由于单位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等因素,确需提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级,而受结构比例限制的。
(三)下列人员的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1.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中的高级专家。
2.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
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只能用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能用于他人。
当本人调出原单位,在新单位继续聘用本专业技术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由原单位划入新调入单位使用和管理;当本人退休或岗位变动后,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终止使用;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原因,单位认为不宜聘用相应岗位时,可以不聘用或终止聘用,岗位终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