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统一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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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联合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的通知-皖粮行联〔2014〕122号

安徽省粮食、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联合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的通知-皖粮行联〔2014〕122号

安徽省粮食、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联合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联合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的通知皖粮行联〔2014〕122号各市、省直管县粮食局、商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保障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省粮食局、省商务厅决定在全省联合推进“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粮油产品服务网络体系,满足城乡居民对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两项工程组织领导实施“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一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近年来,各地粮食、商务部门在开展“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放心早餐)工程建设中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但与政府要求、社会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和服务水平,各地粮食、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密切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行业、市场、渠道、网络和人才等优势,促进资源共享,联合推进“两项工程”建设。

二、整合资源,合力推进两项工程建设粮食部门要发挥自身粮源、仓储、收购站点和粮食供应网点等优势,充分利用国家、省、市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网络、直销门店,名牌粮油产品等资源,积极参与“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和加工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参与放心早餐和中、晚餐经营,发展主食加工产业。

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符合条件的粮油产品销售店、商场超市、龙头商贸企业的粮油直营门店参与“放心粮油”工程建设;鼓励和支持“放心早餐”企业向中、晚餐延伸,参与“主食厨房”工程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精神,促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粮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换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创新经营业态,实现引资本与转机制、产权多元化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实力与激发活力相结合。

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打造1个骨干企业,每个市打造1个市场控制力、影响带动力、核心竞争力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粮食企业集团,全省培育3-5个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粮食行业领军企业,促进安徽由传统粮食大省向现代粮食产业强省转变,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企业发展基础。

切实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机遇,统筹好企业的资源、资本、资产,科学规划企业改革发展路径,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继续新建改造升级粮油仓储基础设施,提升企业发展保障能力。

优化企业购销网点布局,提升粮食收储效能。

推进粮食物流通道和粮油批发市场建设,提高粮食流通效率,提升粮油购销调控水平。

加强经营管理,坚持合法经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发展软实力。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粮食产业链整合,推进粮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转型升级。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33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33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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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皖自然资耕函〔2020〕33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真实可信,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4.0版本,以下简称“新版系统”)正式上线并运行。

为准确掌握新版系统应用要求,做好相关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系统具备新增耕地报备入库、指标使用、后续监管等多种功能。

新版系统启用后,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与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不再有依附关系,在新版系统中进行项目备案并审核通过后,即可形成补充耕地指标。

二、因受疫情影响,新版系统未能如期上线,原计划的培训工作也未能如期开展。

新版系统上线后,原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将暂停使用。

请各地在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登录页面左侧对话框中,自行下载部录制好的视频讲课稿及用户手册,并认真学习掌握。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耕保处及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联系。

2020年4月16日
——结束——。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粮检〔2016〕17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粮检〔2016〕17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粮检〔2016〕17号各市粮食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政办〔2015〕63号)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要求,现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规范粮食市场执法行为,强化粮食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激发粮食市场活力。

——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执行涉粮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正高效。

转变监管理念,严格规范粮食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粮食经营者负担,优化粮食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粮食经营者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配合国家粮食局建设好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联合随机抽查。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一)制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抽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涉粮法律、法规、规章。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冀粮规划〔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粮规划〔202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为全面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规〔2021〕236号)和《河北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冀发改粮食〔2021〕1587号)有关要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邢献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电话:*************139****8198何梅晓(省财政厅)电话:*************137****1551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河北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加快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河北省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十三五”期间,河北省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统筹推进“三链协同”和“五优联动”,推动粮食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助力优化粮食种植结构。

落实订单收购补贴,推进优粮优产,服务农业供给侧改革。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运营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分为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和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指配置除尘降噪设备设施,提升粮食收储企业装卸、输送、清理等环节的防尘降噪能力,推动粮食收储环保高效作业。

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指根据区域内粮食生产和种植农户的实际需求,升级现有或新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提升县域产后服务覆盖率和整体效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清理、烘干等粮食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条件的可延伸开展代加工、代销售、代收储、代运输、代装卸等有偿服务和经营。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符合财力、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监管有效的原则,按照省级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省属有关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监督,项目建设主体具体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建设主体及内容第五条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的粮油企业为项目建设主体,以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或省属有关单位为项目申报主体、安排资金,考核绩效。

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粮食收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村级集体组织等为项目建设主体,以县级人民政府为项目申报主体、安排资金,考核绩效。

第六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清理、烘干、输送设施设备;(二)质量常规检化验设备;(三)除尘降噪设施设备;(四)绿色环保能源改造;(五)必要的附属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六)可开展延伸服务的相关必要设施设备;(七)其他符合《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国粮办仓(2021)338号)《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粮规(2019)183号)《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国粮办储(2017)266号)等规定范围的建设内容。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附件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现就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目标任务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设一批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形成布局合理、需求匹配、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力争实现全国产粮大县全覆盖。

(一)促进提质进档。

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引导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提高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创造条件。

(二)推动节粮减损。

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收获后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减少粮食产后损失。

(三)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为种粮农民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

(四)增强议价能力。

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收储和优质优价政策、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等,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帮助农民好粮卖好价,带动持续增收致富。

二、规划布局(一)科学规划数量和布点。

各地应综合考虑区域粮食产量、生产集中度、服务辐射半径、交通运输条件,兼顾现有配套设施、产业集聚发展等情况,统筹规划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数量和布点、总体建设规模、功能设计等,按需配置设施设备。

(二)合理确定产后服务能力。

原则上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东北地区在5万吨以上,黄淮海、华北主产区不低于3万吨,南方稻谷主产区及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三)从实际需要出发精准施策。

优先支持产粮大县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重点向粮食产量多和商品率高、产后服务能力缺口大、粮食收储市场化程度高的产粮大县倾斜。

对现有设施设备等已满足实际需求的产粮大县,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既有的服务点可纳入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范围。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粮行函〔2014〕194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粮行函〔2014〕194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粮行函〔2014〕194号各市,广德、宿松县粮食局:现将《“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粮食局2014年11月6日“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和经营的粮油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下称《实施意见》),现就加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目的确保“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提供的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

确保“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店管理规范。

二、监管主体与对象(一)监管主体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监管主体。

具体实施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市场经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管对象监管对象:经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统一标准规范认定并挂牌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

“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是市场经营的直接责任主体,应确保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放心粮油”工程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服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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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统一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的通知(2020)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推进全省优质粮食工程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后服务网络,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促进规范服务,提升服务质量,需统一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含义
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由安徽粮食LOGO、皖粮产后服务体系及某某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字样和相关编号组成(式样见附件1)。

标识的使用表明该项目是已纳入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二、标识使用范围
全省通过验收的优质粮食工程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

三、标识使用管理
1.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的监制和使用管理工作。

2. 对未通过验收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不允许使用。

3. 已使用的标识擅自转让其它主体使用、项目运营管理混乱、无法持续运行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4.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统一编号和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建立专门档案。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须于本辖区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报送辖区全部项目统一编号登记表(详见附件2)。

附件:1. 安徽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标识说明
2. 安徽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统一编号登记表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4月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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