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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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了规范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第三条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四条工作原则。

全国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省为主。

县、省、部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由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

县、省、部三级测产选择万亩示范点有代表性的区域、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有代表性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统一标准。

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章测产程序第五条县级自测。

水稻、小麦、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点在成熟前15~20天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理论测产,马铃薯示范点在收获前15~20天进行产量预估,并将测产和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报送万亩示范点基本情况,包括:(1)示范点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及村组分布简图;(2)高产创建示范点技术实施方案;(3)高产创建示范点工作总结。

部级高产创建示范点县在作物收获前,均要按照本办法对示范点产量进行实收测产,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第六条省级复测。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产创建示范点自测和预估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组织专家对产量水平较高的示范点进行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同时,在示范点作物收获前10天推荐1~3个示范点申请部级抽测。

第七条部级抽测。

根据各地推荐,农业部组织专家采取实收测产的办法抽测省(区、市)1~2个示范点。

山东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266号)及省粮食局、财政厅《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鲁粮字〔2017〕10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是指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经营性的,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

第三条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覆盖全部有建设意愿的产粮大县,每个县建设不少于2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第四条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坚持为种粮农民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 1 —后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服务,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

第五条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及省粮食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六条建设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产后干燥清理设备。

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移动式烘干机、就仓干燥系统、热泵通风干燥器,配置旋转式干燥机,配置粮食(湿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

二是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

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坪等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储设施。

三是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四是农户科学储粮仓.为农户配置实用、经济、安全、可靠的科学储粮新粮仓、新装具。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要点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要点

湖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要点(试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一种有偿为农民提供“代清理、代烘干、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功能的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机构。

为更好地指导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和验收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国粮办储〔2017〕266号)、《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粮食行业实施“优质粮油工程”的决定》(湘粮行〔2017〕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点。

第一章总则一、建设基本原则(一)政府统筹,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遵循市场规则,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

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作为,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科学有效地搞好- 1 -规划设计与技术指导,并在建设标准、政策方面给予引导扶持,积极推动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

(二)科技支撑,创新驱动。

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创新突破,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鼓励采用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和推广的先进、高效、低耗、环保、经济、安全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大力提高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科技含量。

大力发展先进适用安全环保烘干技术,提升产后服务中心软实力,加强人员素质技能的培养。

全面增强服务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能力。

(三)多元筹资,加大投入。

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积极调动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等各方面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因地制宜,合理利用。

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切实发挥建设效能。

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施设备功能和建设规模。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运营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产后服务提升项目分为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和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指配置除尘降噪设备设施,提升粮食收储企业装卸、输送、清理等环节的防尘降噪能力,推动粮食收储环保高效作业。

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指根据区域内粮食生产和种植农户的实际需求,升级现有或新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提升县域产后服务覆盖率和整体效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清理、烘干等粮食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条件的可延伸开展代加工、代销售、代收储、代运输、代装卸等有偿服务和经营。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符合财力、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监管有效的原则,按照省级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省属有关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监督,项目建设主体具体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建设主体及内容第五条粮食产后服务环保作业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的粮油企业为项目建设主体,以市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或省属有关单位为项目申报主体、安排资金,考核绩效。

县域粮食产后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粮食收储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村级集体组织等为项目建设主体,以县级人民政府为项目申报主体、安排资金,考核绩效。

第六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清理、烘干、输送设施设备;(二)质量常规检化验设备;(三)除尘降噪设施设备;(四)绿色环保能源改造;(五)必要的附属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六)可开展延伸服务的相关必要设施设备;(七)其他符合《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指南》(国粮办仓(2021)338号)《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粮规(2019)183号)《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国粮办储(2017)266号)等规定范围的建设内容。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制度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制度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和项目成果质量,制定本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阶段。

第三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计划制定、项目执行管理、项目验收及总结等阶段。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高效务实、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管理按照目标导向、风险管理、资源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协调组织。

项目经理由项目管理委员会指定。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项目立项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等。

第九条项目立项需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包括立项文件和相关资料的提交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项目立项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组织结构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应当尽快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明确项目的各项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项目计划制定第十二条项目计划制定是根据项目目标、项目资源和项目执行周期,进行项目阶段目标和任务的详细分解。

第十三条项目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目标和任务、项目资源配置、项目进度安排和项目质量控制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计划应当确定项目各个阶段的关键节点和关键任务,形成可操作的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计划制定需要对项目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项目计划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项目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项目执行过程中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章项目执行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资源管理、项目变更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进度控制应当根据项目计划进行,确保项目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项目质量控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计划,并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质量达到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资源管理应当做好项目资源的调配和协调,确保项目各项资源的有效利用。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附件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现就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目标任务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设一批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形成布局合理、需求匹配、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力争实现全国产粮大县全覆盖。

(一)促进提质进档。

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引导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提高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创造条件。

(二)推动节粮减损。

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收获后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减少粮食产后损失。

(三)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为种粮农民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

(四)增强议价能力。

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收储和优质优价政策、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等,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帮助农民好粮卖好价,带动持续增收致富。

二、规划布局(一)科学规划数量和布点。

各地应综合考虑区域粮食产量、生产集中度、服务辐射半径、交通运输条件,兼顾现有配套设施、产业集聚发展等情况,统筹规划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数量和布点、总体建设规模、功能设计等,按需配置设施设备。

(二)合理确定产后服务能力。

原则上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东北地区在5万吨以上,黄淮海、华北主产区不低于3万吨,南方稻谷主产区及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三)从实际需要出发精准施策。

优先支持产粮大县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重点向粮食产量多和商品率高、产后服务能力缺口大、粮食收储市场化程度高的产粮大县倾斜。

对现有设施设备等已满足实际需求的产粮大县,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既有的服务点可纳入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范围。

全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全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全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XX粮字〔XX〕100号)要求,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减少粮食损失,提升粮食品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进一步加快全县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结合我县粮食生产、流通实际,选择布局合理、具有辐射效应且具有一定基础条件和建设积极性的粮食仓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粮油加工企业等多元主体,确定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

力争到XX年底,建成布局合理、能力充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产后服务体系,并达到以下目标:(一)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

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提供保管、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等服务,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提高议价能力。

(二)促进粮食提质进档。

产后服务中心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质能力。

同时,按市场需求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保障粮食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创造条件。

(三)推动节粮减损。

通过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得农民收获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大幅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

(四)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提升粮食领域专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建设主体项目建设以粮食清理、干燥、仓储环节的设施升级改造为主,配备、更新部分设备,提高粮食收、储、加工能力,实现粮食自动分级、清理、除尘、输送、通风、就仓干燥及自动化控制。

经筛选,确定建设XX县盛凯商贸、XX县汇通和XX半球面粉等3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三、建设内容及责任单位(一)XX县盛凯商贸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粮食烘干清理中心,新购日处理能力300吨的连续循环式谷物烘干塔1台及配套设施5台;简易罩棚1995平方米;机械通风设备8套;粮情检测设备1套;维修晒场5600平方米;地坪800平方米。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及方案-国家粮食局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及方案-国家粮食局

附件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收储将逐步淡出,收购主要靠各类市场主体,价格由市场决定,农民直接面对市场,对产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多的需求。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中“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有关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决定从2017年开始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为种粮农民市场化收储创造条件。

一、主要目标针对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烘干等诸多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

从2017年起开始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末实现全国产粮大县全覆盖。

建成布局合理、能力充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应形成专业化服务能力,并达到以下目标: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

建成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提供保管等服务,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增强议价能力。

产后服务中心还应能及时向农民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帮助农民卖好价。

促进粮食提质进档。

产后服务中心要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质能力。

按市场需求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保障粮食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创造条件,通过市场带动农民增收。

推动节粮减损。

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建设,使农民手中收获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大幅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

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农业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主要内容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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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单位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按照《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体系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粮发〔2018〕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是指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利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的专业化、经营性、有偿为农民提供“五代”服务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

县级粮食、财政部门的项目验收工作,市级粮食、财政部门的项目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第三条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报备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
设技术指南》(试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等技术标准。

三、资金落实方案及实际使用情况。

四、竣工决算报告或造价评估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验收条件:项目购买的设备、仪器规格、性能、材质、技术指标符合已备案建设方案的内容及相关规定;设备安装调试、空载联动试车(烘干设备36 小时实载运行)均符合设计要求,有监理工程师签署的验收意见;有关设备取得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文件或合格证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立专账,合同、发票等资料齐全完整,已分类整理完毕;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完成了服务中心门头制作、标识悬挂、制度上墙和环境卫生美化整治等工作。

第五条验收资料包括: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基本
情况、审批情况、建设情况、调试结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和绩效分析等内容。

三、建设单位的《项目验收申请》。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出具的项目
竣工验收报告。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六、分类材料。

(一)土建类。

1.项目批复与设计审批文件:立项(备案、批复等)、土地、规
划、环保等(仅新建项目提供此项);
2.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4.材料合格证、测试报告、检验报告等;
5.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6.施工单位的施工自评报告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7.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二)设施设备类。

1.设备订货合同、发票等;
2.设备合格证、保修卡、产品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等;
3.安装调试单位的设备调试报告与实载运行记录等;
4.管理部门的批准使用文件或合格证明等;
5.监理单位设施设备检查记录和鉴证等;
七、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结论
第六条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完成并符合验收基本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备齐验收资料,向县级粮食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项目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要求(鲁粮发[2018]2 号)组织以粮食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逐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验收承担责任。

一、验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3 人的单数)组成,对项目逐一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听取项目建设等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
三、验收组现场核查项目完成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验收组检查投资完成情况以及各类影像资料;
五、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供货商接受验收组的质询;
六、验收组讨论、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格式见附
件1),并在项目《验收意见书》上出具验收结论,分合格、整改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结论。

(一)经验收,项目建设符合已经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报备的建设方案要求,工作量及投资额与报备建设方案一致,管理制度严格,采购程序规范,工程、设备质量合格的,验收鉴定结论为合格。

(二)经验收,项目建设工程量及投资额基本按计划完成,但存在项目管理有瑕疵等情况的,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毕后,验收组出具整改合格的验收鉴定结论。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1、项目建设的实施与报备建设方案有较大偏差,如实施的具
体项目与报备建设方案不符,工程量及投资额严重偏低等;
2、项目管理存在重大失误,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
3、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或招标投标及采购过程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4、提供虚假验收材料。

七、验收组汇总各项目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总结报告。

第八条市级复核。

县级验收工作完成后(有问题项目需整改合格),县级粮食部门向市级粮食部门上报工作总结报告
(附各项目《验收意见书》原件二份),申请市级复核。

由市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复核组,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
意见书(附件1.2 )。

第九条整改要求。

对于不合格的项目,由县级验收组责成
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整改仍未合格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XX市粮食局会同XX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1
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XX 县(市区)
XX 县(市区)粮食局(盖章)财政局(盖章)
年月日
七、验收鉴定结论
被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字:
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
验收时间:年月日
附件1.1
验收意见书填报项目说明
1.“建设单位”填建设主体工商注册的全称。

2.“产后服务项目”填建成后拟开展的服务项目,例如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

3•“产后服务覆盖范围” 填覆盖xx平方公里xx个乡镇xx个村xx户种粮农户。

4.“建设内容”填省粮食局备案的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

5.“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有
关内容填写
6.“监理单位意见”分别填写土建类监理结论和设施设备类监理结论(或调试运行结果)。

7.“建设成效评估”填本服务中心覆盖地区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粮食产后节粮减损、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或预计成效;促进粮食提质进档、实行优质优价等情况。

8.“验收鉴定结论” 主要填写:一是验收方式(现场验收、资料查阅等)及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二是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全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按照申报方案和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建成,是否有重大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

项目整体的产能、烘干品质、清理效率等关键指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配套水、电、气、以及安全等其他基本设施建设是否能保障产后服务中心良好运转。

三是项目建设质量是否验收合格?土建部分质量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机械、电气控制系统是否验收合格?干燥机、热风炉、输送设备、清理设备、除尘系统、空气压缩系统以及电气控制系统等组成部件的质量、性能参数、技术指标等是否符合要求?验收参考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266 号)。

四是人员培训是否合格?操作人员能否可靠、熟练操作,并能对
故障作出及时的分析处理,对系统的各种设备能进行常规保养,操作和技术人员熟练
操作并了解烘干设备、系统的构成、系统的特点和烘干设备的运行全过程。

五是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为保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营,应编制相应的管理细则、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作业要求等。

六是项目是否验收合格的鉴定结论。

附件2
山东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市级复核

XX市粮食局XX市财政局复核时间:年月日
被复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复核工作组成员签字:
复核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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