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问题及其救济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张 斌 【论文提要】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和威信。
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是复杂、多方面的。
笔者在此从法院、当事人、社会等各个角度浅析这一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希冀“执行难”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成为过去。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审判职能 履行能力 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①民事执行是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
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案例回放: 案例一:被告余某因借款、借贷、买卖等7件合同纠纷案件,被瑞安法院判令向原告还款,但余某拒不履行义务。
胜诉人发现余某在瑞安经营着某橡胶制品厂,厂内尚有大量财产,遂向瑞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3月,法院向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此后,余某迅速将厂内24台内胎硫化机和2台内胎接头机,分两次转移到山东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库内存放,后将其中9台内胎硫化机以10万余元卖给他人,其妻还出资20万元与人注册成立一家鞋业公司。
案例二:2006年间,被告陈某向王某借款3.7万元逾期不还。
诉诸法律后,鹿城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拒绝执行,使得债权人不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的现象。
这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1.司法力量不足我国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有所改善的,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因之一是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的法官低龄化严重,大量年轻法官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另外,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培养相对薄弱,许多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缺乏引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能力,导致执行时效性差。
2.法外隐藏财产很多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执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的附带物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都可能被隐藏,很难被法院及执行机关查出。
3.执行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增大。
执行标准包括用于异议审理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等,其范围和细则都比较复杂,有很多争议点。
4.执行成本高民事执行成本一般比较高,由于执行难度和费用的高成本,使得几乎所有民事执行都伴随着很高的代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操作需要大量的费用和人力。
在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还需要为案件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路径等,从而导致执行成本更高。
1.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通过修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手段,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标准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民事执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力求使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拥有更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强化执行力量由于缺乏司法力量,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该通过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经验及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也应更加细致化,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及监督。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产生后,被执行人或有执行能力的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明知无法履行而又不履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给受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又应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分析一下。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的我国《执行法》虽然有了很多的修订和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导致了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一些法律的执行标准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难的产生。
2. 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尚需改革完善。
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成本高昂,也成为了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的法院资源不足,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
3. 执行主体的不合作一些被执行人有意扰乱司法执行秩序,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或者是借助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隐藏真实财产,使得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恶化。
4. 执行手续的繁琐执行手续的繁琐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执行程序繁琐复杂,程序不尽合理,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5. 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尚未执法的人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法律不会将执行难问题真正落实到自己头上,因而会故意逃避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落实到实际中。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大对《执行法》的修订和完善力度,以确定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堵塞法律的漏洞。
也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2. 加强司法力量我们应当加强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资源,提高对执行难问题的维护力度。
鼓励地方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合作,形成合力,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3. 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管对一些被执行人和有执行能力的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民事执行难主要是指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无法或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或已被转移一些被执行人可能将财产转移到亲属、朋友等名称下,或者将财产变卖或者藏匿,以躲避执行,这样会给执行程序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执行程序不完善有些地方的执行程序落后,执行手续繁琐,执行效率低下,造成了执行难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某些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难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四、执行人员工作不力执行人员的工作意识、水平、素质等方面存在不足,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也会成为影响执行的因素。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一、强化执行监管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管,完善执行的纪律与规范,建立科学的执行程序和规范,加强执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加强对民事执行领域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规范执行程序、增加执行标准,为执行提供科学的法律基础,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保证执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加大惩罚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总之,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强化执行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入手,为民事执行打造更加规范、公正和高效的制度体系。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侵犯其民事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以及申请撤诉权利。
这些权利确保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还拥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取赔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当事人需要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律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积极参与调解,并在必要时撤回诉讼申请。
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在民事诉讼中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律救济、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申请撤诉权利、合理行使诉讼权利1. 引言1.1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私人或法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辩护、申请证据、申请调解等方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诉讼是一种诉讼方式,即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答辩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保护方式,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民事诉讼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判决、裁定。
1.2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障和实现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起诉权利、辩护权利、申请证据权利、申请调解权利和申请撤诉权利。
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是指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解决纠纷。
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保障了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当事人的辩护权利是指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申辩,充分陈述自己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很多人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困难,导致维权难度加大,随之引发的民事执行难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法律规定权限模糊、程序复杂繁琐、执行环境不良、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都会制约民事执行的有效推进。
二、执行主体不力。
将执行担当责任的人称为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方法不当等问题。
三、执行客体问题。
执行客体也就是要执行的判决、裁定、令等,执行客体本身具有的问题主要有:执行难度大、履行意愿不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执行主体行为不当等。
那么,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呢?要想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要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强化司法救济制度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使其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推动纠纷解决的执行工作。
加强执行力度,是化解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规范执行程序,及时解决执行难题等,让执行的力度更加明确、有力,从而保障执行的实效性。
三、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
民事执行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还与执行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关联。
为此,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机制,加强执行主体之间的畅通,增强信息的共享,强化执行主体的合作、沟通和协调,保证执行环节的稳定性和良性信任度。
四、强化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
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倡导执行主体加强自身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以显著提高执行主体的信誉度和执行质量。
最后,我们要坚持常态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原则,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和完善执行机制,不断加强协作和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达到让民事执行难问题得到专业、细致的解决,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的目的。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执行程序是实现私权的最后环节,对执行程序的重视是尤为重要。
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实现民事执行功能和价值保障,是民事执行程序不可缺少是部分。
完善和建立执行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式与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民事诉讼法》在对执行救济制度方面也可以看出,我国也开始对就救济人的保护。
对于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救济渠道,制约执行权的行使,防止执行权滥用,是实现执行中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救济;执行救济的完善一、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民事执行救济就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法院违法或不当的民事执行行为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权利侵害时请求救济的一种保护制度。
二、我国现行民事救济制度的问题(一)异议事由并不全面。
现行法律仅规定了”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
理论上,执行行为可以分为违法执行行为和不违法执行行为,其中不违法执行行为包括不当执行行为,和合法执行行为。
实务中,不仅执行机关的违法执行行为会造成侵犯,而且在不违法的行为中,对于不当执行行为,也会侵犯当事人或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机关的不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能缺失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执行救济权利广泛的保护。
(二)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上的立法缺失《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需要书面异议。
此条规定是保护程序救济的内容,但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旦提出执行异议后,负责审查的机关需要进行怎样的审查以及审查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去进行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1)审查时是否需要异议人在场,是否需要开庭;(2)当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异议成立与否需要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开示应该遵守怎样的程序;(3)当异议审查机关收到书面异议15日内没有进行审查的,即超越审查期限的应该怎么办,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等。
对“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救济——兼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1这种 自我 监督机 制远非完善 。 . 一是监 督职责 范围不 明 确 。最高人 民法 院 20 00年颁布 的 《 于高级人 民法院统 一 关 管理执行工作若 干问题 的规定》 中规定高级人 民法 院有权纠 正下级 人民法 院 “ 法 、错 误的执行裁定 、执 行行 为 ” 违 ,但 对 “ 违法 、错误 的执行 裁定 、执行 行为 ”缺乏 明确、 具体 、 可操作 的规范 , 易导致理 解上的偏差而产 生混乱 。 容 二是 监
21 0 0年
法商论坛
第四卷
对 “ 执行难 ” 执行乱’ 、“ ’问题 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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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论 民事执 行检 察 监 督制
湖北武汉 4 07 ) 30 3
摘 要 :我 嘲民事执 行活动实践当 巾存 在大景 “ 执行难 ” 执行 乱 ”现象 ,20 、“ 0 7年修改 的民枣诉 讼法 当t对 此做 L了 I I I ; 些救济措施 的规定 ,现 实l也存在着许多对执 行 的监督机 制,比如 说法院系 统 内部 的监督、人人监督 和利 会舆论监 督等。 { 1 : 然而这一切 都不 能有 效的进行 监督 , 这就需要 引入 检察 监督 。 虽然说有一 些原 因阻碍 了检 察监 督的建立 , 是开 展 民枣执 行 但 检察监 督还 是有依据 可循 的。建立 民事执行 检察监 督能够 有效解决乱执行 的问题 以保护 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 关键词 :执行难 执 行乱 检 察监督
2 审判 监督 与纪 检监督缺位 , . 责任难 以追 究 。 我国 民事 诉讼法 审判 监 督一章 在立法 时似乎 未考虑 执 行 中的 审判 监 督 问题 ,最高人 民法 院在 19 年 7月 2 日以法释 (98 98 1 19 ) l 号答复 山东 省高级人 民法 院的批 复 中明确指 出 , 人民法 7 “ 院对本 已经 发生 法律效力 的在执行 程序 中作 出的裁定 , 发现 确有错误 , 为需要撤 销的 , 当提 交审判 委员会 讨论决定 认 应 后 ,裁 定撤销 原裁定 ” ,这说明审判 监督在 执行程 序中并不 适用 关 于纪检 、监察方面 的监 督, 高人 民法 院的一些规 最 定所规 定的责任 形式大多数仍然 只限于 行政 处分 方面 , 制裁 力度 明显 不够 。 ( )《 二 民事诉讼法 》中关 于执行救 济制 度的规定 民事执行救 济 , 是指住 民事执行 程序 中,民事执行 当事 人或案 外人 因 自己的合法权 益受到或者 可能 受到侵害 , 依法 向有关 机关提 出采取 保护 和补救措施 的请求 , 请求的机关 受 依法 矫 正已经 发生 的或 者业 已造 成损 害的 错误 或者 不 当执 行行 为的法律 制度 。 20 07年修改 《 民事诉 讼法》 的时候 对执行 部分作 了多处 修改 , 改后的 民事 诉讼法 关于执行救 修 济 的具体规 定表现 为: 1赋 予案 外人 通过 异议和 诉讼维 护 自己实体 权益 的权 . 利。 《 民事诉 讼法 》 2 4条规定了案外 人异 议制度 , 第 0 本条 虽然对案外 人的救济 作 出了规定 , 是还 有一些 不足 : 但 一是 我 国民事诉 讼法 并没 有规定和 明确 赋予案 外 人 在其 合法权 益受到生效 裁判及调 解书 的侵害时 提出 申请 再审 的权利, 所 以“ 案外 人 、 当事人对裁 定不服, 认为 原判决 、 裁定 错误 的, 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 办理 ” 中的如何依照 审判 监督程序就 成为 个 问题 ; 还有 案外人 申请 再审不仅与 既判力 理论冲突 , 而 且再审程序 案外人 的诉讼地位也难 以确 定; 二是此条规 定的 是在执行 过程 中案外人所提 出的书面异议 , 而对 那些 没有进 入执行 程序 的 生效 裁判 以及 调解书 的 案外人 是 否可 以提出 异议 则未作 出明确规定 。 2增加 对违 法执行行 为进 行救济的 规定 , 立了执行异 . 建 议制度 。 《 民事诉讼 法》 22 第 0 条规定 了对违 法的执 行行为 的异 议 。这 一规定体 现了修 改后的民事诉讼 法对 保障执 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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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问题及其救济发表时间:2019-03-07T11:20:49.36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作者:宋晓旭[导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包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个系统工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方面,而要树立整个社会的法制信仰,无不以司法公信力为前提条件。
但在司法过程中,“执行难”一直是我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短板,尤其是在民(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包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个系统工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方面,而要树立整个社会的法制信仰,无不以司法公信力为前提条件。
但在司法过程中,“执行难”一直是我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短板,尤其是在民事领域。
法院执行是确定法律文书在公众心目中威信力,提高法院公众信任程度得重要环节,事关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得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质意义。
本文着重从执行权的理论、现状以及对策做了探讨,并从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方面系统介绍权利实现的救济。
关键词:执行权;权利实现;救济;依法治国一、执行权概述(一)执行权的概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法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的给付内容,是司法公信力的体现。
通说认为,强制执行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强制执行包括刑事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狭义的强制执行一般仅指民事强制执行,主要是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往往以财产为主要的执行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也是主要发生在民事执行上。
民事执行权包含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
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则是司法性的。
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任何一种执行权都是不可忽略的。
它们也并没有融合成一个所谓的有机体。
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关乎民事执行的效率。
(二)执行权的主体一般意义上,执行权是指国家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那么执行权有三方主体:申请执行人、执行机关、被执行人。
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分析,申请执行人就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享履行民事利益或者被赋予某种民事权利的权利人;执行机关就是法院;被执行人就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人。
在执行权的理论架构中,三方主体之间存在三种关系: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机关之间的请求关系,属于公权救济;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强制关系,属于公权救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是私权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以另一方履行义务为前提。
另有学者认为,把执行实施权从地方法院分离出去,执行裁判权仍留在法院:执行机构脱离地方法院专司执行实施权,但不脱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总局,地方逐级设立执行局、执行分局、执行支局。
经费上整个执行系统独立,单独预决算,由上级执行局统一管理。
执行人员垂直统一领导。
执行中的裁判事项仍由法院办理。
二、法院执行权现状法律是用来保障公民的自由,而不是用来压抑公民自由的,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要是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贼行使执行权的时候要做到居中裁判,对各方的权益维护不偏不倚。
但现实中,执行权虽是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救济,也应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可能避免“执行难”的问题。
(一)执行难问题正如前文所述,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是协助者,而不是被执行人债务的担保者,以此不能把所有的执行难问题都推给法院。
在实务中的执行难问题,主要是集中在财产性的给付上,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被执行人确实不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同时在生活中,他还会与其他主体开展经济交易活动,造成更多的主体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个人破产制度,在此不具体赘述;另一种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但是却不愿履行,这是我们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对象所在。
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债权债务,以前总是停留在法律惩戒上,处罚可谓不是不重,然而法院执行难的状况却未得到明显的改观。
人们认识到法院执行难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同时他也是社会问题,实践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他是社会信用缺失的表现,“治理的出路在于修复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之间的断裂,并适度的抑制机会主义的过度泛滥,这需要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合作,并合理分担惩罚与监控的权利与义务。
(二)执行依据问题债权人欲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先获得一种公文书,以明确其请求权存在及范围,并且适合于强制执行,执行机关据此方能实施强制执行。
换言之,强制执行请求权的成立与发生,仅能以执行依据的成立或者存在为前提要件,至于实体上请求权是否存在,在所不论。
执行依据对于债权人而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权利,一是执行请求权,另一方面则是执行依据所欲实现的实体请求权。
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执行机关应当审查债权人是否具有执行请求权,在这一点上,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没有任何异议。
但关于执行依据的审查范围和方式则颇有争论,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抽象的执行请求权说,主张对债权人的执行请求只做形式审查,至于该债权人是否具备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该实体法权利与执行依据中的权利内容、范围是否一致,均不影响执行请求权的成立以及执行程序的进行。
二是具体的执行请求权说,主张应当对债权人的执行请求作实质意义上的审查,在满足执行请求权的上述形式要件的基础上,只有确认债权人具备实体法上的权利,并且与执行依据中描述的权利内容、范围一致时,方能承认其执行请求权,并启动执行程序。
三、民事诉讼法执行救济(一)概述执行救济相关基本理论救济方法是执行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
根据理论界的通说和大陆法系的典型立法, 执行救济方法可以分为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
(1) 程序性执行救济。
指当事人或第三人( 案外人、利害关系人) 认为执行机关的执行违反了执行程序的规定并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以提出异议的方式请求纠正该执行行为的一种救济方法。
程序性执行救济主要有: 申请、声明异议、执行控告。
(2) 实体性执行救济。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与权利的现实状态不符, 或者具有足以排除执行根据的执行力的实体权利,以起诉的方式请求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并排除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
纵观各国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又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之诉2、《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于执行救济的新发展(1)立法层面在我国,修改决定出台前,对于执行救济的法律规定,仅涉及案外人异议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对此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2)评析决定出台前,对于作为执行救济主要内容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的性质和功能,理论界多有不同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的独立诉讼,符合诉的基本构造和要求,属于国外强制执行救济理论中的异议之诉。
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异议不同于国外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之诉,表现为执行异议既用以排除强制执行行为,又用于排除错误的方法或程序,异议人只是案外人, 而不能是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既不同于异议之诉,又不同于国外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异议。
(二)救济措施1、增设了程序性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制度。
该新增条文有以下积极进步之处: (1)正式引入规定程序性执行救济如前所述, 修改决定出台前, 对于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涉及案外人实体问题的异议审查, 对于执行机关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对当事人或案外人无论实体或程序权利的侵害都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明确了对于“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是执行结果正当化、合法化的决定因素。
执行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司法价值, 对于修改决定在执行救济领域引入程序性执行救济,一方面, 能使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程序性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对执行机构程序上违法行为或执行不当的行为的有效规制,客观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止法院“执行乱”现象。
(2)程序性执行救济增设后继的监督措施——上级人民法院的复议纵观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立法,对异议人不服异议裁定的,一般均予以进一步救济的机会。
如:日本的“执行抗告”和台湾的“抗告”。
任何救济制度都应该具有体系性,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本身实施执行行为的执行法院提起的程序上的执行异议,出于对自身行为审查的正当性不足之考虑,对其辅之以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性复议, 对该项制度目的作用的得以更充分的实现发挥,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性意义。
(3)执行程序救济的主体扩充。
修改决定出台前,所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审查之主体一般只局限于案外人,而忽略了民事执行的关键主体———当事人。
修改决定从实践出发,将与执行行为密切相关的执行当事人纳入其中,契合了实际的需要与执行救济的设立初衷。
2、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该条之规定可褒之处细列如下:(1)明确了案外人异议的提起应以书面形式为之,使该项制度更为正式规范,便于人民法院事后的记录工作及程序的有序进行。
(2)异议审查之主体,由原先饱受非议的执行人员,转变为人民法院,即另由人民法院审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审理主体正当性的强化,必然能促使裁定结果的公正性之强化,最终使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得到最好的保障及救济。
3、加强立法工作,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有助于缓解执行难法律的立法更加的刻不容缓,执行工作缺乏法律的支持显得势单力薄。
4、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执行队伍是整个执行工作的主体,是执行工作的操作者和运作者。
所以要从根本上改变执行难的现状,按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理论的指导,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虽然执行队伍的建设问题在这里称不上是主要矛盾,但是在其中所起的重用也不容小视。
执行工作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应有外在威慑力,所以要培养参加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
并且建立以法警为主体,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工作,建立起执行员统一指挥下的以法警为主体的执行体制,这样就要求加强执行队伍的装备建设。
参考文献[1]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2]毕德刚,潘红军.执行方法问题研究[M].霍力民.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M].法律出版社,2003作者简介:宋晓旭,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公安法学16级研究生,侦查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