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鲁泰A: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26 200726 股票简称:鲁泰A 鲁泰B 公告编号:2020-042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般阳山庄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子斌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出席情况1、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0人、代表股份35,025.7236万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5,812.1541万股的40.816%。
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17,547.1010万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33%。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34,302.877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5,812.1541万股的39.974%。
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7,469.4666万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71%。
3、网络投票的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722.8457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2%。
其中,B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5人,代表股份数77.6344万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一)法律法规——《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01.01)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公司披露报告制度范本

公司披露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参与者。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经营状况、公司重大事项等内容,以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二、财务会计报告第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以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会计制度,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首席财务官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三、公司经营状况第八条公司应定期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公司的业务发展、市场份额、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存货情况、主要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合同签订、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债务违约等,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第十条公司应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栏等。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有效监督。
第一节 监 事 - 巨潮资讯网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6年5月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3年4月)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二○一三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鲁泰A: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简称:鲁泰A鲁泰B 股票代码:000726 200726 公告编号:2020-024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0年5月8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的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开的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5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下午15:00。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A 股股权登记日/B 股最后交易日: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
B 股股东应在2020年4月24日(即B 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截止2020年4月24日(B股最后交易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各位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等规定,拟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一、原第五条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7.担保;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赠与;12.债务重组;13.非货币性交易;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第五条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劳务;(14)委托或受托销售;(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改外,《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30日。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模板】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作为董事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四条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包括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等)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8%以下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等);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5%以下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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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敏感期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买卖股票的事前报备工作,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一日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问询函包括买卖股票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买卖时间、买卖数量。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及时回复,或填写《有关买卖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
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八条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无不当情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后,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交《股份变动情况表》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未履行本制度程序进行公司股票买卖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其买卖股票行为给公司规范运作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书面解释,并纳入公司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年度考评。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5日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本人拟对本公司证券进行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请予以确认,交易大致情况如下:
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问询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同问询函编号):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后,同意/不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
本函以同意意见发出后,若在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再次提请您务必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外的交易,否则,所引起的不必要的后果均将由您本人承担。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