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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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站车辆例检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站车辆例检安全操作规程

车辆安全例检操作规程一、内容: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规定要求,进客运站营运的客车须经检查合格后,持24小时内有效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才准予报班营运。

按江西省交通厅制定江西省《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执行二、车辆安全检查程序及要求1.车辆进站下客后,安检员必须负责指挥引导车辆进入例检地沟在规定位置上受检.2.车辆进入安检地沟后,例检员在车辆后轮前后位置各放置一个三角木,防止车辆滑动.3.对车辆灯光电器、;轮胎等进行检查,确保灯光电器部位工作正常,轮胎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4.持作业工具进入安检沟对转向、制动、悬挂、轮胎和其它设施,按规定进行目测并配合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各部位安全可靠。

5.进入车内对其随车安全设施、应急安全设备、仪器等安检项目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仪表工作正常。

6.对例检中发现隐患及整改具体要求及程序(1)对灯光电器部分、轮胎气压等检查出隐患,开具《车辆安全例检不合格整改通知单责令其修复后可直接复检。

(2)对轮胎磨损(按标准)即达到最低要求的必须提前通知该车驾驶员更换,并做好记录,以便核对,对例检未达到标准的轮胎,开具《车辆安全例检不合格整改通知单》及进责令更换后再复检。

(3)对随车安全设施设备不合格者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增添规定安全配备后方可复检(应急锤丢失应有替代品)。

特别是灭火器材要枋对其是否在有效期内,配备是否足量,放置是否符合求(大客车一具8公斤或2具4公斤;中客一具4公斤或2具2公斤:小客一具2公斤均应配备ABC干粉灭火器,设置应在车前驾驶座附近)。

(4)对转向、制动、传动、悬挂、等部位检查出的影响安全行驶的隐患,开具《车辆安全例检不合格整改通知单》责令其去修理厂进行维修,凭修理竣工单予以复检(竣工单附在整改通知单存根联背部)。

(5)例检各项目的检查方法是:在不拆卸车辆部件情况下,以视检配合手锤、简易量具等一般工具进行。

(6)所有例检完毕后,填写《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记录表由例检人员填写,检查人员和驾驶员分别签字,同时例检人员填写《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驾驶员凭《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进站报班营运。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1. 引言营运客车的安全性是保证乘客和驾驶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营运客车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进行例行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技术要求,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从事营运客车运营的车辆单位,包括公共交通运营公司、旅游车队等。

3. 基本要求3.1 营运客车的例行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车辆完好无损,各功能设备正常运行; - 车辆的主要部件和附件无松动、脱落、漏气、漏油等现象; - 车辆底盘、车身及挂车的结构安全,无裂纹、变形等现象; - 燃油、润滑油、制动液等液位符合规定; - 车辆轮胎完好,胎面无磨损、裂纹等现象; - 车辆灯光系统正常,无灯罩破损、灯泡熄灭等现象。

3.2 车辆的保险杠、大灯、车牌等外观部件应整洁完好,不得有掉落、破损等现象。

3.3 车辆应配备应急工具包、灭火器、安全锤等必要的安全装备,且应处于有效状态。

4. 检查内容4.1 车辆机械部分检查: - 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 方向盘、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 电气系统是否正常; - 燃油系统是否无泄漏现象。

4.2 车辆车身部分检查: - 车身外观是否完好; - 车窗、车门、车顶等部位是否正常开闭; - 座椅、扶手等是否固定可靠。

4.3 车辆轮胎部分检查: - 轮胎胎压是否符合要求; - 轮胎花纹是否磨损严重。

4.4 车辆灯光部分检查: - 大灯、示宽灯、刹车灯等是否正常亮起; - 转向灯是否正常工作。

4.5 车辆安全装备部分检查: - 应急工具包是否齐全; - 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安全锤是否完好。

5. 检查频率5.1 新车投入运营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完好无损。

5.2 车辆投入运营后,应按照以下频率进行例行检查: - 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每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 每日进行一次简要检查。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4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与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 200-2004)等法规、规章、标准,拟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站与营运客车。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持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不包括对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与营运客车驾驶人员应严格落实有关法规、规章与标准,进行车辆检验与维持,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安全例检工作实行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承担安排出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对客车安全例检结果承担;安全技术部门承担人对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全面承担;安全例检人员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承担监管与督查检查。

第二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第七条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的责任与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八条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

在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安全例行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汽车客运站是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负责承载大量旅客出行。

为了确保客车安全、顺畅地出站运营,对客车进行严格的检查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将介绍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的工作规范。

一、人员安排1.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职责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出站检查工作。

2. 出站检查工作应由专门的检查组负责,组成人员应包括检查员、安全员等,以确保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二、出站检查流程1. 客车到达检查站后,由安全员引导进入检查区域,便于检查员进行全面检查。

2. 检查员应先对客车的外观进行检查,包括车身是否完好无损、灯光是否正常等。

3. 接着对客车的内部进行检查,包括座椅是否牢固、安全带是否完好等。

4. 检查员还需对客车的动力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发动机、排气管等设备无异常。

5. 最后对客车的行李箱进行检查,确保行李箱内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出站检查标准1. 外观检查:检查员应检查客车车身是否有明显的磕碰、划痕等损坏情况,如有需要及时通知车辆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2. 内部检查:检查员应详细检查客车座椅是否稳固,安全带是否完好,紧急逃生窗是否正常等。

3. 动力系统检查:检查员应仔细观察客车的发动机是否漏油、排气管是否有异响等异常情况,确保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故障。

4. 行李箱检查:检查员应查验客车行李箱内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有需要及时移除,确保乘客安全。

四、出站检查记录1. 检查员应在检查过程中认真记录客车的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等,便于后续跟踪和督促解决。

2. 检查记录应详细、准确,确保无漏检、漏记等情况,以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出站检查守则1.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查,不私自放行任何未经检查的客车,确保客车运营安全。

2. 检查员应保持专业、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辆客车都应认真细致,杜绝马虎和敷衍现象。

3. 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处理,保证客车运营过程中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汽车客运站作为一个集客运、服务、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汽车运输服务站,安全管理工作是其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客运车辆的运行安全,客运站需要对运营的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

本文将介绍汽车客运站的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

安全例行检查检查内容客运站应对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检查发动机、变速器、离合器等主要机械部分的工作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转。

2.检查车身结构、车轮、轮胎、悬挂、制动系统等外观、机电状态,确保其无损、无歪、无脱。

3.检查电气部分,包括检查车灯、转向灯、制动灯、警示灯等电器设备,确认其正常工作。

4.检查客车座椅、卫生间等内部设施的完好性,保证客车乘客舒适度及卫生环境。

5.检查客车行李架、行李箱等载重设备,确保其强度、稳定性、安全性。

检查要求客运站的安全例行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具体要求如下:1.检查过程中不得遗漏,检查人员应认真仔细,不得简单留意。

2.检查人员应当合理使用各种检查工具,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3.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安排相关部门或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直至问题完全解决。

4.检查记录应依据工作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标准制定,保证记录的真实可靠。

出站检查客运车辆在准备出站前应接受出站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在具体要求如下:1.检查客车驾驶员,确保驾驶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健康证等证件齐全,并确认驾驶员精神状态良好。

2.检查车载设备,如车载切换器、卫星定位设备、定位功能等,确保其正常工作。

3.检查车辆各项培训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包括安全培训、消防培训等。

4.检查车票及收费系统,确保票证准确无误,收费顺畅。

5.交通警察在出站检查中应执勤,严格检查驾驶员饮酒情况、驾驶证、道路通行证等证件是否齐全,确保车辆安全上路。

安全管理措施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为确保其安全运行,客运站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服务质量。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578-67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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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xx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xx年第4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 200-2004)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站和营运客车。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不包括对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车辆检验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安全例检工作实行责任制。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预案范文(三篇)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预案范文(三篇)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预案范文一、背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营运客车的数量逐渐增加,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提高客车的运行质量,确保客车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制定一份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预案对于营运客车的管理与安全具有深远意义。

二、目的本预案的目的是规范、指导和保障营运客车的安全检查工作,提高安全检查的效果和质量,确保营运客车的运行安全和乘客的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所有营运客车的安全检查工作。

四、检查内容1.车体检查- 车身外观:检查车身是否有明显的凹陷、腐蚀、破损等情况。

- 车窗玻璃:检查车窗玻璃是否完整,是否有裂纹。

- 车灯、灯具:检查车辆的前后大灯、示廓灯、刹车灯、倒车灯、转向灯等是否正常工作。

- 雄狮:检查车身上的标识、标语是否正常清晰。

- 轮胎:检查车辆的轮胎是否有漏气、胎纹磨损程度等情况。

- 悬挂系统:检查车辆的悬挂系统是否正常,是否有松动、生锈等情况。

- 制动系统:检查车辆的刹车系统是否正常,刹车片、刹车盘是否磨损严重。

2.机械检查- 发动机:检查发动机工作是否平稳,有无异常噪音。

- 变速器:检查变速器的换挡是否顺畅。

- 空调系统:检查车辆的空调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 制动系统: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是否正常,刹车片、刹车盘是否磨损严重。

- 电器系统:检查车辆的电器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各种仪表是否准确显示。

3.安全设备检查- 安全带:检查车辆的安全带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使用。

- 灭火器:检查车辆是否携带灭火器,并确保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 应急锤:检查车辆是否配备应急锤,以备紧急情况下破窗逃生。

四、检查频次根据营运车辆的使用频率和里程数,建议进行每月一次全面检查,每周一次常规检查。

五、检查记录每次检查完成后,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包括车辆的问题和维修情况,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

六、检查人员培训对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七、检查结果处理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工作规定来确保检查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下面是一份关于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的范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旅客出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适用于所有从汽车客运站出发的客车,包括省际、市际和县际的各类客车。

第二章检查程序第三条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分为预检、检查和验票三个程序,其中预检和检查由客站承担,验票由售票窗口承担。

第四条预检工作包括车辆信息核对、旅客身份核验等,确保车辆和旅客符合出行要求。

第五条检查工作主要包括车票核验、行李安全检查等,确保车辆和旅客符合出行要求,并严禁携带违禁物品上车。

第六条验票工作由售票窗口进行,主要是核验旅客车票的有效性和售票口是否一致,确保正常旅客上车。

第三章检查内容第七条车辆信息核对包括核对车牌号、车辆型号、座位数、核载人数等,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旅客身份核验包括核验旅客身份证件,确保旅客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车票核验包括核验车票的有效性、车票信息是否与旅客车辆一致,确保正常旅客上车。

第十条行李安全检查包括对旅客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物品上车。

第四章检查要求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定期开展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包括检查仪器、执法工具等,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制定相关检查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每次检查的日期、车牌号、结果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检查规定的车辆和旅客,可以采取行政执法手段,包括罚款、暂扣车辆、禁止旅客上车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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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附件: 1.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2.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工作流程图
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4.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附件1
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日检车辆数(辆)
例检人员数(人)
检验地沟数(条)
或举升装置数(台)
600以上
12
3
400-600
4.3 转向系统
左、右转动转向盘,检视球销总成、横直拉杆,球销总成应无松旷和开裂,横直拉杆应无变形和裂纹,各锁销齐全、紧固。同时检查转向机构连接状况,各连接部位应连接可靠、无松动。
4.4 传动系统
4.4.1 传动机构及连接
目视检查传动轴支架,传动轴支架应无破损和变形。通过晃动传动轴的方式检查传动机构连接状况,万向节、中间轴承应无松旷。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2执行。
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安全例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
4.1.2 目视检查左右后视镜、内后视镜,应完好、无损毁。
4.1.3 打开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开关,刮水器各挡位应工作正常,关闭刮水器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到初始位置。
4.1.4 目视检查发动机、水箱,应无漏油、漏液现象。
4.2 制动系统
4.2.1 气压表工作状况
起动发动机,观察气压表指示情况,气压表应能正确指示系统压力。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4.8.4 灭火器
目视检查灭火器,应随车配备。
4.9 摄像头
目视检查车内摄像头,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应符合规定且无遮挡。
5 工艺流程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应在驾驶人的配合下,由2名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以下称例检人员甲、例检人员乙)进行。以发动机后置的营运客车为例,其安全例行检查推荐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
前照灯
信号指示灯
6
轮胎
轮胎外观
轮胎花纹深度
轮胎规格和花纹
轮胎气压
轮胎螺栓、螺母
7
悬架系统
弹性元件
U形螺栓螺母
吊耳销(套)、锁销
8
安全设施
车门应急开关
安全顶窗
安全锤
灭火器
9
摄像头
摄像头的拍摄方向
车辆安全例检员签字
备注
说明:1.不合格项目应在缺陷记录栏中进行记载;
2.有任一不合格项时,例检结果为不合格;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与车辆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为非替代关系。
3、设施条件
3.1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满足实施安全例行检查、承检车型和发车频次的需要。
3.2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设有车辆检验地沟或举升装置。检验地沟的结构尺寸、举升装置的规格应与承检车型相适应。检验地沟推荐尺寸:长度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 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3 m。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及地沟内应安装照明设施,地沟内的照明设施应采用安全电源。
4.6.2 轮胎花纹深度
目视检查轮胎磨损状况。必要时用轮胎花纹深度尺检测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营运客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纹深度不小于1.6mm。
4.6.3 轮胎规格和花纹
目视检查轮胎规格和花纹,同轴两侧轮胎规格、花纹应一致。
4.6.4 轮胎气压
巡视检查各轮胎充气状况,必要时用气压表测量轮胎气压,轮胎气压符合要求。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4。实行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入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4.6.5 轮胎及半轴螺栓、螺母
巡视检查轮胎螺栓、螺母以及可视的半轴螺栓,各轮胎及半轴的螺栓、螺母应齐全、完好,紧固可靠。
4.7 悬架系统
目视检查悬架的弹性元件,应安装牢固,无断裂、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检查空气弹簧的气密性,应无泄漏。
目视检查钢板弹簧的U形螺栓螺母、吊耳销(套)、锁销等部件,U形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吊耳销(套)、锁销应齐全、无断裂和松旷。
第十条 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五条 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
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 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9
2
200-400
6
2
100-200
4
1
100以下
2
1
附件3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术语和定义、设施条件、检查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和工艺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客车的安全例安全例行检查
在受检车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车辆安全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十六条 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安全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模及安全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o
第十七条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车牌号码
车属单位
营运证号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检 查 记 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缺陷描述
检查结果
1
外观
车身外观
车内环境
视镜
刮水器
发动机、水箱
2
制动系统
气压表工作状况
制动管路密封性
制动系统自检
空气压缩机传动带
3
转向系统
转向机构及连接
4
传动系统
传动机构及连接
自动变速器、液力缓速器密封性
5
照明、信号指示灯
第七条 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 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3.3 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应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具有车辆信息登录、检查数据存储、检查信息查询、检查报告生成、人工录入等功能。
3.4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无线扩音设备,具有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人员间、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与驾驶人间的语音联络功能。
3.5 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地沟内灭火器的放置数量不少于1具。
3.检验结果标记: "0"为合格, "X"为不合格;
4.本表保存期应不少于六个月。
附件4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编号:XXXXXX
营运客车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4.4.2 自动变速器、液力缓速器密封性
对于同时装有自动变速器和液力缓速器的车辆,目视检查自动变速器、液力缓速器的密封状况,油液应无泄漏。
4.5 照明、信号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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