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黄达康
单位犯罪诉因变更若干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诉因变更若干问题研究
杨宏亮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确立刑事起诉的变更诉求规则,是贯彻不告不理原则和提高公诉和审判
工作的准确度和公正性的需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求变更的主体分别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发现其所提出的公诉请求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或新的情况,可能影响定罪的,【总页数】2页(P39-40)
【作者】杨宏亮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2019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单罚制单位犯罪中若干问题研究
2.单位(法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3.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4.单位犯罪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5.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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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诉讼制度、诉讼权利与义务同样适⽤于公、检、法机关处理单位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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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什么开庭审理流程如下:(⼀)开庭。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员。
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法定代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第⼀⼩点,公诉⼈宣读起诉书。
2.被告⼈、被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被害⼈。
4.出⽰、核实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四)被告⼈最后陈述(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评议。
(六)宣判。
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提起公诉的⼈民检察院、辩护⼈和被告⼈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并通知公诉⼈、法定代理⼈、诉讼代理⼈和辩护⼈。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 公诉⼈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被害⼈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陈述,公诉⼈可以讯问被告⼈。
被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辩护⼈、诉讼代理⼈,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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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构成及其诉讼程序

单位犯罪的构成及其诉讼程序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对单位犯罪作了科学的界定,在分则上对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作了列举。
但是由于总则条文简化、法条的容量有限、法律术语与日常用语之间存在差异性等因素,导致司法人员对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而发生不同的司法区域在认定单位犯罪上得出相差悬殊乃至于完全不同的结果。
笔者依据以往对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的总结,从单位犯罪的构成及其诉讼程序方面作一下论证,望同仁们指正。
一、单位犯罪的构成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主体是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是两个犯罪主体,即单位主体和作为单位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主体。
法人主体固定不变,而自然人主体都是可变的。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不认为法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具有主体资格,理由是,在法人成员代表单位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有行使个人独立的思想和行为,而是作为单位意志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应与被处罚的主体相混淆。
在掌握单位犯罪主体时还应注意:第一、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大多数都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根据目前的法律尚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二、个别单位犯罪主体有所限定,如受贿罪,只指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包括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等。
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实施的是法人成员以法人名义、为法人谋利益的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首先要以法人的名义。
不以法人的名义或者盗用、冒用法人的名义实施犯罪的,不是单位犯罪。
其次,反映法人的意志。
也就是说,法人成员包括法人代表、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范围内或经法人专门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
再次,是为法人谋利益。
也就是说,犯罪所得为法人单位所有。
最后,必须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主观方面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为法人谋利益的目的。
单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对社会的危害性日益严重。
本文旨在分析单位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现行法律体系下单位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单位犯罪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单位犯罪案件,成为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单位犯罪的概念、法律特征、定罪标准、量刑原则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主体是单位,而非自然人;2. 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单位合法利益;3. 犯罪行为具有单位意志性,即犯罪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4. 犯罪行为具有单位行为性,即犯罪行为是单位集体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实施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1. 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单位犯罪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 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单位犯罪表现为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单位犯罪案件的定罪标准(一)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审查犯罪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避免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认定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有关亟待解决的程序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有关亟待解决的程序问题研究陈辐宽【摘要】目前关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比较粗疏,直接影响对单位犯罪的处理;设立单位犯罪诉讼程序,应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坚持三个原则;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中,无论双罚制还是单罚制,都存在单位被告和个人被告两个主体;诉讼代表人的地位介于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建议将其列为诉讼参与人的一种,不宜对其适用强制措施;诉讼代表人应当由最能代表和维护被告单位权益、未参与单位犯罪和一般熟悉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人担任,建议增设"诉讼代表人陈述"证据种类.【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0(000)003【总页数】7页(P154-160)【关键词】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立法缺陷;实践问题;解决对策【作者】陈辐宽【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1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其犯罪行为呈日益增多的趋势。
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单位犯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内容,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早于刑法的修订,所以刑事诉讼法中尚未有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规定。
为解决实践中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颁布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由于《解释》相对粗疏,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许多诉讼程序问题存在争议,直接影响到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因此,总结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实践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完善立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单位犯罪在实体上有别于自然人犯罪,从程序上看,单位犯罪的诉讼方式也有其特殊性,如管辖、诉讼代表人制度、强制措施的适用等。
目前关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在《解释》第十一章,内容从第207条至第216条,共计10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单位犯罪调研报告

单位犯罪调研报告单位犯罪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单位犯罪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调研报告旨在分析单位犯罪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单位犯罪的现状1. 单位犯罪频发:根据数据统计,近年来单位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涉及面广泛,包括财务舞弊、侵占公司财产、商业贿赂等。
2. 经济损失严重:单位犯罪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导致了公司的财务危机,甚至倒闭。
此外,单位犯罪还对员工的福利待遇造成了不良影响。
3. 社会公信力下降:单位犯罪事件不仅伤害了企业本身,也损害了其在社会中的信誉。
这种负面影响不仅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困扰,也影响到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单位犯罪的原因1. 利益驱动:企业中存在的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一些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包括财务舞弊等。
2. 管理缺陷:一些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如内部控制不完善、监管不严等,为单位犯罪提供了机会和便利。
3. 道德缺失:一些从业人员的道德观念淡漠,缺乏对职业道德的敬畏与遵守,借机寻找违法利益。
四、应对单位犯罪的对策1.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加强对员工的监管,预防单位犯罪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单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理力度;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漏洞,提高处罚力度。
3. 加强道德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增强他们拒绝诱惑的能力。
4. 增加监管力度: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内部运营的监控,防范单位犯罪的发生。
五、结论单位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道德教育和增加监管力度,才能有效减少单位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单位犯罪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单位犯罪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单位犯罪现象也随之出现。
由于单位犯罪不仅会对企
业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成为当前社会治安问题之一。
因此,对单位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索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通过深入分析单位犯罪的原因、类型、影响因素以及预防和打击措施等方
面的问题,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促进单位犯罪问题的有效防范和处理。
三、研究内容
(1)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单位犯罪的类型及其特点。
(3)导致单位犯罪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4)单位犯罪预防和打击措施的现状和效果。
(5)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详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特点以及预防和打击措施等。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文献
收集和案例分析,深入剖析单位犯罪的各种因素和影响因素。
通过问卷调查,获取社
会公众对单位犯罪问题的看法和意见,以及对预防和打击措施的认同程度等数据。
五、预期成果
(1)得出单位犯罪问题的主要类型、原因和预防措施等结论。
(2)通过对单位犯罪案例的分析,探索单位犯罪的具体表现和特点。
(3)对现有的防控措施进行评价,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4)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促进单位犯罪问题的有效预防和处理。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作者: 贺平凡
作者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82
出版物刊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页码: 10-14页
主题词: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基本原则;审判程序;立法建议
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原则,而在诉讼程序上如何追究单位犯罪的责任,《刑诉法》却未作出任何规定。
当前,在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中存在不少问题。
文章提出单位犯罪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从属管辖、不诉不理、代表诉讼、经济强制、个人优先、平等诉讼。
文章还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
单位犯罪的诉讼管辖问题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ENT ERP S RI E CU【 . TURE
NO.4, 0 2 2 09
( u ltey O 16 C mu i t . ) av N 3
单位犯罪 的诉讼管辖 问题
孔 盼 盼 ,唐 贵金
( 南京 大学法 学院 ,江苏 南京 2 0 9 ) 1 03
摘 要: 自我 国18年 确定单位犯 罪以来,我 国关于单位犯 参照 ,则 案件 就 陷人 了无 管辖 的尴 尬境 地 。 97
罪的研 究就 集 中在 刑 法理 论 的 研 究 和 刑 事 立 法 方 面 ,而 对 于单
位 犯 罪诉 讼 程序 问题 的研 究 则 出现 了冷 场 的局 面 。这 就 造 成 了
这些学说都各有各 的优点 同缺点 ,在实际的操作中对于单 罪案件一般不适用 自诉。但对 于公诉案件学者的观点也不一致 , 位犯罪 案件 的管辖有一定 的借鉴作用 ,不过相对而言 ,案件性 有 的学者认为凡是单位犯罪 案件都有人 民检察 院统一管辖。有 质标准说因为简单明了而得到较多的适用。 的学者认 为应 由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分工管辖 ,但 二、地域管辖
3 .单 位 性质 标 准 说 。此 观 点认 为可 以根 据 单位 的性 质 来划 分公 检两 家 对 单位 犯 罪 的 管辖 分 工 ,即检 察机 关 管辖 国有 公 司 、
我国在单位犯罪问题上刑法和刑事诉讼 法的失衡 。从 而导致 了 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人 民刚体的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 在 司法实践 中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无章可循 、无序运作 ,文章对 管辖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犯罪案件。 单位 犯 罪的 诉讼 管 辖 问题进 行 了探 讨 。 4 .管理 职 能性 质 标 准 说 。 即按单 位 是 否有 国家管 理职 能 的 关键词 :单位犯罪;刑事诉讼法 ;诉讼管辖 标准来划分单位犯罪管辖 。具体说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带
浅析单位走私犯罪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及诉讼代表人制度
浅析单位走私犯罪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及诉讼代表人制度何叶颖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走私犯罪是法定犯罪,以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为前提,故具有很强的海关专业特征,而单位走私犯罪主体为单位,进一步增加了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的困难.故根据单位走私犯罪的特征及相关立法规定,深入研究我国单位走私犯罪诉讼程序中诉讼主体和诉讼代表人制度,以及单位走私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问题,对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都有重大意义.
【总页数】3页(P94-96)
【作者】何叶颖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相关文献】
1.民事诉讼制度创新之小额诉讼程序--浅析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 [J], 周志远
2.刑事诉讼中单位犯罪的诉讼主体之探讨 [J], 高黄斌;王刚山
3.试论单位犯罪追诉程序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J], 邓晓霞
4.试论建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制度 [J], 夏飞明;谭伟
5.环境诉讼中的群体诉讼制度——兼论完善我国环境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J], 宋宗宇;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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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摘要:我国新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以后,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实体法规定的重要内容,随着单位刑事责任在刑法上的诞生和发展,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上产生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在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方面是缺失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这种现状就必然要求深入分析和研究我国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从而在立法和实践上完善我国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关键词:单位犯罪;诉讼程序;追诉由于我国新的刑法典确立了单位犯罪,因此与之相适应的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成为了学界关注的重点。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单位犯罪的背景,然后研究我国单位犯罪主体和具体程序,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
一、我国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背景(一)研究我国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原因首先,从立法角度来说,随着我国97刑法的出台,单位已经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主体。
新刑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客观要件及刑罚原则;在分则的多数章节中都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从而使刑法中直接涉及单位犯罪的法条有百余条,单位能构成的犯罪达百余种。
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97刑法修订之前制定的,尽管当时的刑事补充性立法已对单位犯罪作了大量规定,但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仍未就单位犯罪诉讼程序问题作出针对性地规定,因此导致了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两大刑事基本法的在单位犯罪问题上不衔接的问题。
其次,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完全从自然人的角度出发,忽略了对单位这一特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致使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只能参照刑事诉讼法对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这样做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程序性依据,而且不利于刑事实体法的有效实施以及诉讼目的的实现。
因此,我们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追究自然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上,应当根据单位犯罪的自身特点设计出一套针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并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之内。
(二)研究我国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意义97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范围、刑事责任以及罪状都作了相应规定,但如何从程序层面来实现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目前为止在我国尚属立法空白。
所以,增加规定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
所以,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意义的分析就成为对此空白认识的逻辑起点。
1、设立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有利于解决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不衔接的问题,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二者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实体正义要通过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正义来实现。
但由于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是在97刑法修订之前修订的,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涉及单位犯罪诉讼程序,致使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只能参照刑事诉讼法对自然人犯罪的规定来处理,造成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不衔接的矛盾,这就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对有关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作出特殊规定,以实现刑法惩处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1](P17-21),进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
2、设立单位犯罪诉讼程序,顺应了国际社会惩罚单位犯罪的总趋势[2](p678)。
当前,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遏制单位犯罪,是刑事法发展的一大趋势。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曾经固守“法人不能犯罪”传统观念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刑事立法上承认法人犯罪。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单位犯罪呈现出蔓延之势,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97刑法对单位犯罪较为全面的实体性规定既是顺应本国现实需要,也是顺应国际社会惩治非自然人犯罪的需要。
所以要对单位犯罪做出合法、公正的刑事惩罚,就必须设立专门的、符合单位犯罪特点的诉讼程序。
3、设立单位犯罪诉讼程序,可以有效是保障单位犯罪嫌疑人和单位犯罪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现代刑事诉讼强调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已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价值。
因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3](P5)”对单位犯罪的追究,也必须在程序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单位犯罪诉讼程序,要切实保护单位犯罪嫌疑人和单位犯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将成为一句空话。
对单位犯罪嫌疑人和单位犯罪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既要保护犯罪者的合法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犯,使其依法参与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又要保护没有实施犯罪者不被无辜追究。
二、我国单位犯罪诉讼主体研究(一)起诉主体在我国,对单位犯罪的起诉应当有检察机关统一行使。
具体来讲就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
笔者认为这里的起诉主体不应包括公民个人。
其主要原因一是单位犯罪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公民个人是无法对单位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侦查,因此也就无法掌握案件事实以及收集到有力的证据。
二是单位犯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十分特殊,有检察机关是进行审查起诉的专门机关,它比公民个人更能有效理解和把握这些特殊性,有利于及时、正确的对单位犯罪提起公诉。
当然,被害人或其他公民有权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以及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先要确立犯罪单位是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一种法律上的人格化,它虽然不能直接或亲自从事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但它可以在其内部的决策机构所形成的整体意志支配下由相关自然人的具体行为进行犯罪活动。
另外,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主。
所以,犯罪单位是当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即使是在“单罚制”的情况下,犯罪单位也必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为双罚制和单罚制作为刑罚制度,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方面,即在查实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解决处罚对象和处罚方式问题,而不是确认被告一方诉讼主体范围的必然依据。
所以“单罚制”既不能否定单位的犯罪主体身份,也不能否认其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同时犯罪单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参加刑事诉讼之中并充分行相应的诉讼权利,经人民法院合法审查和有效判决,才能公正的确认单位及有关个人有罪[4](P64)。
其次,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是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为单位犯罪的具体行为是通过单位内部人员来实施的,所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成为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参加诉讼的方式单位犯罪参加诉讼的方式是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来进行的。
单位作为一种组织体与自然人不能相提并论。
单位的刑事诉讼能力也不同于自然人被告,它既不能直接出庭接受审判,也无法直接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必须由一定的自然人代表其实施。
因此必须建立和健全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这其实也是现代诉讼民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3](P65。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表被告单位进行刑事诉讼,其应该是未曾参与单位犯罪活动且熟悉被告单位的业务或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应当对单位犯罪行为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下,应由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但由于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与单位同为被告,与单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此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则由单位授权和委派或由法院指定,不论是授权还是指定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有单位的正式授权、委派或指令文书。
从目前单位犯罪的诉讼实践可以看出,诉讼代表人主要是被告单位新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告单位未参加犯罪的其他成员等。
1、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诉讼代表人实质上是一种诉讼代理人,他与被告单位是一种委托关系。
犯罪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是被告人,也不是证人,而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首先代表人在诉讼中不是作为自然人被告人为维护其本人的利益而参加诉讼活动,而是以单位的名义,代表单位的利益,在其权限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他本人不直接承担诉讼的后果,因而他不是被告人。
另一方面,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也不能是证人,因为如果他了解单位案件的有关犯罪事实,那么他就应当优先作为证人向司法机关承担作证的义务,其作为证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他就不宜再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而参加诉讼活动了,这是为了避免其诉讼角色混淆而作的必要限制。
可见,犯罪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一个可以独立地进行各种诉讼行为,享有被告人所能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
2、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代表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他享有被告人所能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主要包括:(1)辩护权。
诉讼代表人除可以代表犯罪单位自行辩护外,他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定,委托1-2名律师为犯罪单位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等。
(2)在审判活动中如涉及商业秘密的等案件,诉讼代表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3)在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诉讼代表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4)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诉讼代表人可以行使上诉权。
(5)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判决、裁定,诉讼代表人可以向法院、检察院申诉。
另外,诉讼代表人也应履行被告人应尽的诉讼义务,如接受司法人员的依法询问、听从合法传唤,按要求参加刑事诉讼、遵守诉讼秩序等。
三、我国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一)单位犯罪的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
单位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既要考虑对自然人犯罪级别划分的依据,也要考虑到单位犯罪案件自己的特点。
由于我国对单位犯罪主要采取双罚制原则,不同的案件在罪名、罪行轻重、后果和危害程度、复杂情况、、影响大小上有所不同,因此在划分级别管辖上,应当有所不同;此外,单位犯罪还涉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而这些人犯罪的情况,与普通的自然人犯罪同样有差异。
因此在确定单位犯罪级别管辖划分方面,需要全面考虑,既要考虑单位的刑事责任又要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从单位犯罪的特点来看,应当首先判断犯罪单位的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根据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刑事责任来确定的级别管辖。
也就是说,首先看犯罪单位的级别和犯罪的性质,然后考察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所犯罪行。
如果单位犯罪案件是涉外的,或者是省、部级以上单位,或者涉嫌的犯罪金额巨大的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这样,有助于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审判和做出正确判决,防止因审级不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其他弊端发生。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问题就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其第一审案件应当如何分工问题。
对于地域管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这一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采取以单位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单位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处理。
但也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自然人被告应随同单位被告由犯罪地法院一并审判,二是犯罪地包括犯罪决策地、犯罪实行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7](142),三是犯罪地法院因故不便或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由单位注册地法院审判更便于取证和法院审判活动的,可以由单位注册地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