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辽住建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44号)各市、绥中县建委,各有关企业:根据《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明确施工许可颁发人员职责,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明确审批人员职责,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和机构申请、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过程中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现场踏勘工作,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和开工条件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具体实施。
第五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
各级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现场踏勘应提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提高工作效率。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辽建[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建〔2008〕136号)各市建委、局: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八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和《实施意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二、实施部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许可申请,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建安〔2007〕224号各市建委,各直报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我省各地首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即将陆续进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办理阶段,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
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严格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业绩的考核,切实提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时间、批次,确保延期工作有序进行;要规范办理程序,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材料,方便申请人办理延期手续。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我厅认真做好“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三类人员”的教育培训。
要把贯彻落实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作为继续教育内容的重点,进一步加深“三类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三类人员”的整体队伍素质。
三、“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一)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1、所在企业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在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企业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三类人员 新办指南

三类人员新办指南发布时间:2011年6月21日1、登录由大连华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辽宁省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2、通过软件填写“三类人员首次申请表”0至3项,点击上报,打印报表,将所有材料装订成一本册子,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综合办公室申报。
(只需一份)3、进入大连市建设学校网站下载培训报名表,到培训中心报名参加考前培训。
申报说明:1、装订顺序:封皮——目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材料2、申报的三类人员之间,需用彩色隔页纸隔开;3、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的材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人员名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证复印件(除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需查看原件);企业主要负责人聘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考核证明。
4、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材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人员名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证复印件(除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需查看原件);企业项目负责人聘书;企业项目负责人年度安全考核证明。
5、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的材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证、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除身份证以外其他证件需查看原件);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聘书;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安全考核证明。
6、登录“大连市建设学校”网站——“行业培训”——“表格下载”专区下载《新报三类人员考核证培训报名表》(需要办理安全员岗位证书的请下载《安全员、施工员培训班学员登记表》),根据要求填写完整。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辽住建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两年来贯彻5号部令的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必备的条件。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初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在岗期间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和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
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建设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六)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4.取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审查。
5.取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审查。
6.取消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查。
7.取消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查。
8.取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审查。
9.取消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0.取消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1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2.取消注册城市规划师审查。
13.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14.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15.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16.取消建设领域科技成果鉴定和建设产品投产鉴定。
17.取消建设工程补充估价表备案。
18.取消建设工程结算备案。
19.取消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6.08
•【字号】辽住建科〔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辽住建科〔2020〕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沈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经过项目征集、专家评估,我们制定了《2020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主编单位认真组织落实,按时完成编制、修订任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8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17号令)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17号令)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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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辽建[2004]24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0.10
【实施日期】2004.10.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2013)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建[2004]247号)
各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
定》(建质[2004]59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略)
2、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略)
3、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略)
二○○四年十月十日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
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以及实施对其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办公室承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五条以下三类人员须参加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