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
典型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南区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并公开销售。
购房者张先生在了解该项目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按约定时间办理了贷款手续。
然而,在交房时,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购房者张先生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购房者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因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购房者张先生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购房者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开发商支付购房者张先生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五、案例启示1.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房屋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各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声称,其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其支付10万元货款。
然而,李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发现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
经查,王某与李某之间并无真实买卖合同,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了合同、发票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二)案件处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虚假诉讼案件;2. 对王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3. 责令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例分析(一)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虚假诉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目的性: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逃避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等;2. 证据性:虚假诉讼往往涉及伪造、篡改证据等违法行为;3. 损害性: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返还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2.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可能构成犯罪,如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虚假诉讼的成因及预防虚假诉讼的成因主要包括: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误认为虚假诉讼是一种合法手段;2. 利益驱动:部分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采取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3. 诉讼程序复杂:我国诉讼程序较为复杂,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虚假诉讼。
中国典型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刘涌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该案于2003年在中国辽宁省铁岭市发生,涉及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在中国乃至国际上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案例。
二、案件概述2003年2月,辽宁省铁岭市某企业老板刘涌因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雇请杀手对其竞争对手进行报复。
杀手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将竞争对手的亲属误认为是目标,将其杀害。
此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刘涌抓获。
三、案件审理该案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涌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请求从轻处罚。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在一审宣判后,刘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再次提出刘涌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然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刘涌故意杀人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刘涌的行为进行了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2. 司法公正在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自首和赔偿等情节,但法院依然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的坚定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 社会影响刘涌故意杀人案的发生和审理,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不仅揭示了社会矛盾和法治建设的不足,也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通过此案,我国司法机关向全社会传递了法治精神,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电商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商”)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分析电商领域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电商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发现另一电商平台(以下简称“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且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A平台认为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B平台是否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2. B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 若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法院认为,A平台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
2.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关于法律责任法院判决B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A平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本案中,B平台未经A平台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A平台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B平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真实经济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纠纷内容: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令施工单位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背景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市区新建一住宅小区,经过公开招标,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
三、纠纷经过1. 工程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发现施工单位施工的某些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开发商多次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但施工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诿,未能及时整改。
2. 工期延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导致整个工程进度延误。
开发商多次催促,但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
3. 合同解除:由于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开发商决定解除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随后,双方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
四、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如何处理已支付的工程款及违约责任。
2. 法院判决:(1)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且在开发商多次催促下仍不整改,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开发商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
(2)关于工程款支付及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完成部分工程,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然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为企业和律师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6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在技术、设计等方面与甲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确实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商业秘密的认定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其产品技术、设计等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了认定。
首先,法院认为甲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其次,甲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2.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在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与甲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高度相似,且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涉嫌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3.赔偿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乙公司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等。
四、启示与建议1.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提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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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
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
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50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
“新武”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500元发货100吨。
建筑公司回电同意。
“白云”水泥厂接到要货的函件后,积极准备货源。
于接函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水泥装车,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理由是:本建筑公司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白云”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合同已成立。
理由: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的函件是要约。
白云水泥厂是以行动对建筑公司的要约进行承诺;(2)拒收水泥没有法律依据,是违约行为;(3)法院应判决建筑公司收下水泥,并付清货款,同时还要赔偿违约给白云厂带来的损失。
案例二: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
合同约定宏达商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10 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
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利润40万元。
另外,友谊贸易公司还与心仪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至11月8日(共计30天)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储存在心仪仓储有限公司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友谊贸易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但是,宏达商贸公司未于10月10日交货,并于10月14 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友谊贸易公司的损失。
友谊贸易公司只好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
现友谊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损失。
请问:(1)宏达商贸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2)友谊贸易公司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3)宏达商贸公司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4)友谊贸易公司因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依据何在?参考答案:(1)不存在。
法定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台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动乱等。
设备故障虽属于宏达商贸公司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应在宏达商贸公司的预见之内,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2)不可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友谊贸易公司已履行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
没有损失40万元的市场利润。
(3)1万元。
因宏达商贸公司于10月14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出的传真,表明其违约的态度。
友谊贸易公司应于当日解除与仓储公司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友谊贸易公司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
(4)可以。
赔偿损失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友谊贸易公司向其他销售商购买钢材多支付的15万元是因宏达商贸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故应由宏达商贸公司赔偿。
案例三:甲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板,其于2003年6月与建材经销商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乙从甲处购入某厂生产的瓷砖500箱,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箱,每箱200元,总价10万元,并约定于甲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乙付清余款。
合同订立后,乙向甲先预付了2万元。
甲在向乙交付了400箱瓷砖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向其运送货物,但乙仍一直要求甲交付剩余的100箱货物。
于是甲要求乙:或者先交付剩余款项,或者乙提供担保,否则就解除合同。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丙以其公司的一批木材(价值8万元)作为抵押。
甲将剩余的100箱瓷砖运送至乙处。
后经甲多次催要货款,乙均以甲交付货物中的50箱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
后甲得知乙的一个客户丁某至今仍拖欠乙10万元货款,遂要求丁某代为还款。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1)如果甲交付的货物中有50箱果真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可以此作为其拒付货款的理由?为什么?(2)如果丙为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担保行为效力及后果如何?为什么?(3)甲要求乙提前支付货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作法正确吗?为什么?(4)甲可否以乙的名义要求丁偿还乙10万元货款?为什么?参考答案:(1)如果甲交付的货物中有50箱不符合质量,乙可就这50箱拒绝付款。
因为甲乙之间订立的为分批交货合同,且该合同标的具有可分性,一部分履行不符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乙不能拒付全部货款。
(2)丙为乙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具体分析。
原则上分支机构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则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因此如果丙未经其公司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甲订立担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部分无效。
甲和丙所在的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如果无过错,则由丙所在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3)正确。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履行,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
(4)甲不能以乙的名义直接要求丁偿还乙10万元货款。
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因此,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去行使,并且甲只能就乙欠付的货款8万元行使代位权。
甲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案例四: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来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工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
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参考答案:(1)双方的合同还没有成立,因为双方没有签字。
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包括合同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律或合同对合同成立有其他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完成规定或约定的手续,合同成立。
(2)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为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
即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的损失可以要求甲承担。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该原则,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民法案例分析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
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
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1.【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答案】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 【答案】可以。
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丁可以向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