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1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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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增强基层营业网点的结算功能,便于电子汇兑系统的推广应用,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化转轨,总行决定将全国联行机构划分为一级行、二级行,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一级行可办理制度规定的各种联行结算业务,二级行可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但不直接办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国联行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是联行工作的又一重大改革,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各分行务必认真、严肃对待,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加以落实。

二、各分行要抓紧对现有联行机构进行清理,逐个研究,确定各联行机构是一级行或二级行。

一级行必须保证11月1日参加电子汇兑系统,11月1日不能入网的联行机构,应清理降为二级行;各分行对二级行也要从严掌握,先摸索管理经验,再逐步扩大范围。

三、各分行于7月10日前将一、二级行的行名行号表以书面和磁盘两种形式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对磁盘录制的要求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68297307、68297367。

四、为配合本办法的实施,总行将统一刻制汇票专用章。

总行还委托深圳亚捷公司设计生产了新型编押机,可编联行密押和汇票密押。

汇票专用章、新型编押机和行名行号表将于9月底之前发至各分行,各分行10月底之前发至各经办行。

各分行执行本办法过程,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9.19•【文号】农银发[2002]145号•【施行日期】2002.09.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9日农银发[20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银证通业务管理,促进银证通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试点行要认真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银证通业务的推广工作。

二、各试点行应依照国家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具体协议,在银行业协会未确定银证通业务手续费标准前,由各有关分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原来使用自行开发银证通软件的分行,在新一代和大前置切换前可以继续使用,切换以后,应使用总行统一推广的银证通软件;新增加的试点行一律使用总行开发的银证通软件。

四、各试点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机构业务部、个人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证通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农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证通业务是指银行业务系统与证券公司的交易委托系统实时联网,以投资者的银行存款账户作为证券交易的保证金账户,在进行证券交易时,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通过银行账户完成资金清算的一种中间业务。

第三条银证通业务应遵循“商业银行负责资金清算、证券公司负责股票管理、银行不垫付资金”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证券公司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对于符合以上特征,且有两个(含)以上成员客户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或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信用本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农业银行已有存量信用及拟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风险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且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三)合规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

第五条集团客户按成员地域分布划分为跨区域集团客户和辖区内集团客户两类。

(一)跨区域集团客户,是指在农业银行跨两家(含)以上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集团客户(含跨国集团客户).(二)辖区内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全部分布在一家二级分行辖区内的集团客户。

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理财业务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控水平,建立健全我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目标(一)确保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与实施。

(二)确保我行理财业务操作严格依照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要求执行。

(三)确保我行理财业务系统稳健、安全、有效运行。

(四)确保我行理财业务的各种风险可监控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五)确保理资产品持有人及我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适应性三项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客观地反映理资产品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二)及时性原则。

对理财业务整个交易过程实施动态的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形,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对策,将风险的影响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

(三)适应性原则。

在理财业务中,要依据有关我行客户特点设计研发理资产品,严格依照客户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力推介适合的理资产品,同时应对理资产品的风险特征做充份揭示说明,不得进行盲目推介。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对理资产品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流程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和重估,并报送产品创新及新业务审批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认定;负责牵头组织理财业务人员进行客户风险评估;负责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对理资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负责跟踪投资标的*场风险情形,提供投资交易方面的信息披露内容等。

负责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我行资产管理规定,对理财业务涉及的风险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科技运行部负责对综合理财平台系统进行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系统故障,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理资产品风险评级进行审批。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涉及的理资产品法律风险及其他风险事宜协助解决。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5日农银函〔1998〕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转知所属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专项业务会计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上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四)单独反映经营成果,是指对专项业务盈亏单独计算,单独反映。

二、基本规定(一)专项业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组织日常核算。

(二)专项业务的核算范围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加强系统性金融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加强系统性金融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加强系统性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业务【发文字号】农银发[2001]132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2001.08.20【实施日期】2001.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加强系统性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8月20日农银发[20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近年来,集团性、系统性客户对我行系统性金融业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做好系统性金融业务是我行客户营销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提供系统性金融服务需要管理行、主办行和协办行相互配合,协调运作。

因此,明确三者的责权利,调整利益关系,调动各行的积极性尤为重要。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加大系统性金融业务的工作力度,规范业务运作,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加强系统性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系统性金融业务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一级法人的整体优势,积极拓展优良客户,优化农业银行的客户结构,增加综合收益,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系统性金融业务是指:利用农业银行系统的分支机构,发挥农业银行的整体功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业务处理方式,包括:系统性融资业务、资金清算业务和资金汇划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主体是主办行、协办行和管理行。

本办法所称的主办行是指:在办理系统性金融业务时起主导作用的行,通常指客户总部的开户行;本办法所称的协办行是指:在办理系统性金融业务时起协办作用的行,通常指客户的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的开户行;本办法所称的管理行是指:在办理系统性金融业务时起组织牵头作用的行,对于全国性的客户,总行为管理行;对于省辖范围内的客户,一级分行为管理行。

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经理考试题库

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经理考试题库

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经理考试题库(试用版)总行风险管理部二O一O年一月目录一、名词解释••••••••••••••••••••••••••••••••••1(一)新资本协议••••••••••••••••••••••••••••••••••••••1(二)信用风险••••••••••••••••••••••••••••••••••••••••2(三)市场风险••••••••••••••••••••••••••••••••••••••••2(四)操作风险••••••••••••••••••••••••••••••••••••••••3(五)评级管理••••••••••••••••••••••••••••••••••••••••4(六)分类减值••••••••••••••••••••••••••••••••••••••••4(七)信贷业务••••••••••••••••••••••••••••••••••••••••4(八)三农业务••••••••••••••••••••••••••••••••••••••••5(九)综合知识••••••••••••••••••••••••••••••••••••••••5二、填空题••••••••••••••••••••••••••••••••••••6(一)新资本协议••••••••••••••••••••••••••••••••••••••6(二)信用风险••••••••••••••••••••••••••••••••••••••••6(三)市场风险••••••••••••••••••••••••••••••••••••••••7(四)操作风险••••••••••••••••••••••••••••••••••••••••8(五)评级管理••••••••••••••••••••••••••••••••••••••••9(六)分类减值••••••••••••••••••••••••••••••••••••••••9(七)信贷业务••••••••••••••••••••••••••••••••••••••••12(八)授信执行••••••••••••••••••••••••••••••••••••••••13(九)综合知识••••••••••••••••••••••••••••••••••••••••14三、单选题••••••••••••••••••••••••••••••••••••15(一)新资本协议••••••••••••••••••••••••••••••••••••••15(二)信用风险••••••••••••••••••••••••••••••••••••••••19(三)市场风险••••••••••••••••••••••••••••••••••••••••20(四)操作风险••••••••••••••••••••••••••••••••••••••••22(五)评级管理••••••••••••••••••••••••••••••••••••••••25(六)分类减值••••••••••••••••••••••••••••••••••••••••28(七)风险报告••••••••••••••••••••••••••••••••••••••••33(八)信贷业务••••••••••••••••••••••••••••••••••••••••35(九)个贷业务•••••••••••••••••••••••••••••••••••••••••40(十)授信执行•••••••••••••••••••••••••••••••••••••••••41(十一)三农业务••••••••••••••••••••••••••••••••••••••••42(十二)柜台、金库及自助设备••••••••••••••••••••••••••••43(十三)综合知识••••••••••••••••••••••••••••••••••••••••47四、多选题••••••••••••••••••••••••••••••••••••51(一)新资本协议•••••••••••••••••••••••••••••••••••••••52(二)信用风险•••••••••••••••••••••••••••••••••••••••••52(三)市场风险•••••••••••••••••••••••••••••••••••••••••54(四)操作风险•••••••••••••••••••••••••••••••••••••••••56(五)评级管理•••••••••••••••••••••••••••••••••••••••••60(六)分类减值•••••••••••••••••••••••••••••••••••••••••63(七)风险报告•••••••••••••••••••••••••••••••••••••••••65(八)信贷业务•••••••••••••••••••••••••••••••••••••••••66(九)个贷业务•••••••••••••••••••••••••••••••••••••••••79(十)授信执行•••••••••••••••••••••••••••••••••••••••••79(十一)三农业务••••••••••••••••••••••••••••••••••••••••83(十二)柜台、金库及自助设备••••••••••••••••••••••••••••84(十三)综合知识••••••••••••••••••••••••••••••••••••••••89五、判断题••••••••••••••••••••••••••••••••••••95(一)新资本协议•••••••••••••••••••••••••••••••••••••••••95(二)信用风险•••••••••••••••••••••••••••••••••••••••••••97(三)市场风险•••••••••••••••••••••••••••••••••••••••••••97(四)操作风险•••••••••••••••••••••••••••••••••••••••••••98(五)评级管理•••••••••••••••••••••••••••••••••••••••••••100(六)分类减值•••••••••••••••••••••••••••••••••••••••••••101(七)风险报告•••••••••••••••••••••••••••••••••••••••••••103(八)信贷业务•••••••••••••••••••••••••••••••••••••••••••103(九)授信执行•••••••••••••••••••••••••••••••••••••••••••105(十)三农业务•••••••••••••••••••••••••••••••••••••••••••106(十一)柜台、金库及自助设备••••••••••••••••••••••••••••••112(十二)综合知识••••••••••••••••••••••••••••••••••••••••••112一、名词解释知识点包括:新资本协议(8题)、信用风险(1题)、市场风险(11题)、操作风险(7题)、评级管理(3题)、分类减值(3题)、信贷业务(4题)、三农业务(2题)、综合知识(6题),共计45题。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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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理财业务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风险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流程,对理财产品风险、外部合作机构综合实力和客户风险进行评估,据此对理财业务进行风险分类,并在经营管理中加以运用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代客交易业务和《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中定义的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综合理财服务包括自主理财业务和代销理财业务两类。

第四条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的目标:(一)准确分类。

真实、全面揭示理财业务的风险程度,准确认定其风险分类。

(二)产品控制。

对理财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审查审批和推广销售措施。

(三)明确准入。

为外部合作机构准入提供依据,合作机构的经营绩效、管理水平和理财能力应与产品风险等级相适应。

(四)分层销售。

对客户实行分层管理,产品销售中客户风险承受度应与产品风险等级相适应。

第五条理财业务风险分类应坚持如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应真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外部合作机构理财综合水平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二)全面性原则。

对适用本办法的所有理财产品均应在审批前进行风险分类,所有外部合作机构在与本行合作开展理财业务前均应进行风险评价,原则上所有购买本行理财产品或通过本行代理交易的客户均应在销售前进行风险评估。

(三)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对理财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和结果进行重检和调整。

第二章概念释义第六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本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融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根据业务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自主理财业务和代销理财业务两类。

(一)自主理财业务: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事先约定,自主对投资者资金或资产进行交易、投资、配臵和管理的业务。

(二)代销理财业务:产品由本行之外的机构研发、设计、投资、管理和维护,本行仅作为代理销售人向客户销售前述产品的业务。

第七条代客交易业务是指本行以平等的交易对手身份为客户提供汇率、利率、信用、股票、股指、商品等基础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业务。

第八条根据银行是否承担保本责任,理财产品分为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

(一)保本理财产品: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保证本金支付及/或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的理财产品。

(二)非保本理财产品:本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根据风险从高至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

(一)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潜在波动幅度较高,存在较大损失可能。

(二)中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可能存在一定波动,存在一定的损失可能。

(三)中等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波动幅度较低,存在较小损失可能。

(四)中低风险:产品本金可实现保障,但收益存在一定波动;对于不交付本金的代客交易产品,其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五)低风险:产品除本金可实现保障外,还有一定的收益保证;对于不交付本金的代客交易产品,其以买入保护为目的。

第三章方法和标准第一节产品风险评级第十条产品风险评级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产品投资标的、期限、募集金额等因素,确定理财产品基础风险等级。

基础风险等级是指根据产品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大小确定的风险水平。

(二)在产品基础风险等级基础上,考虑风险的实际承担者,确定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和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产品的基础风险等级评定分为以下两个步骤:(一)根据关键风险因素,初步确定基础风险等级;(二)对其他可能对产品风险产生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根据影响情况适当对基础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具体评价标准参见附件1《产品基础风险等级评定表》。

调整原则为:依据“事项描述”判断是否需要对基础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标准”进行调整,同一“事项类别”一般只需进行一次等级调整。

如产品的风险等级需同时调增或调降,可相互抵销。

产品风险等级调增事项不限于附件所列,对于附件中未列出的、从事理财产品研发运作和管理的总行部门和一级分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或风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增风险等级的事项,可直接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银行和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评定。

在确定产品基础风险等级的基础上,根据理财业务运作方式和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评估银行和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自主理财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等级的评定。

该类理财业务中,非保本产品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本行主要承担声誉风险及合规风险,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基础风险等级降低2个风险等级,最低降至低风险。

保本产品的风险主要由本行承担,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或中低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代销理财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等级的评定。

该类理财业务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

本行不承担该类产品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仅承担声誉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基础风险等级降低3个风险等级,最低降至低风险。

第十五条代客交易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等级的评定。

该类业务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本行仅承担交易对手违约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依据客户和交易平盘对手中信用评级低者评定,具体原则如下:(一)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1、本行评级在AAA级(含)以上;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AA-/Aa3/AA-级(含)以上;3、国内机构评级在AAA级(含)以上。

(二)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1、本行评级在AA级(含)以上,AAA级以下;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BBB-/Baa3/BBB-级(含)以上,AA-/Aa3/AA-级以下;3、国内机构评级在AA-级(含)以上,AAA级以下。

(三)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1、本行评级在A级(含)以上,AA级以下;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B-/B3/B-级(含)以上,BBB-/Baa3/BBB-级以下;3、国内机构评级在A-级(含)以上,AA-级以下。

(四)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高或高风险:1、本行评级在A级以下;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B-/B3/B-级以下;3、国内机构评级在A-级以下。

(五)对于过去两年内曾与本行开展理财业务,且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如本行以其为交易对手,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均为高风险:1、客户不愿承担理财损失,要求本行通过各种方式对其亏损进行补偿的;2、与本行进行衍生品交易,不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缴纳保证金的;3、与本行进行衍生品交易,因产品亏损,将交易展期两次(含)以上的,或不愿承担支付义务或平盘损失,造成本行部分或全额垫款的;4、理财业务中,客户不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六)如客户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并能够实现逐日盯市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第十六条未纳入本办法的产品风险评级标准的确定。

由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提供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结构、投资标的等情况进行说明,对产品预期收益进行测算,并全面揭示产品风险,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依据产品部门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确定该类产品的风险评估标准,会签相关部门后,报请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

第二节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第十七条目前本行理财业务合作机构有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四类。

本行与外部机构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合作:(一)代销方式:本行代理销售外部机构的产品,该类产品不使用本行品牌,本行仅作为产品销售渠道,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

(二)合作开发方式:本行与外部机构合作研发理财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冠以本行品牌。

该类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产品募集资金的运用主要由外部合作机构负责,本行参与资金的投资和管理;二是外部合作机构仅提供业务平台,本行实际负责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针对理财业务特点,对外部合作机构的风险评价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合作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二)合作机构综合管理水平;(三)合作机构理财能力和与本行合作情况。

基金公司采用托管业务管理部门设计的《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基金管理公司评价体系》进行风险评价。

其他外部合作机构的第(一)、(二)项依据金融机构打分卡评级衡量,第(三)项作为打分卡评级结果的调整项。

第十九条对合作机构理财能力和与本行合作情况进行分析时,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方对机构的评级、在本行托管资产情况等。

具体调整原则如下:(一)信托公司。

根据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的信托公司理财能力排名,排名在前十位的可加5分;过去两年内信托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

(二)保险公司。

对于在本行托管资产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可加5分;市场规模排名前五位的可加2分;过去两年内保险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

(三)基金公司。

对于在本行托管资产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可加5分;过去两年内基金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

(四)证券公司。

对于在本行托管资产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可加5分;过去两年内证券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

第三节客户风险评估第二十条理财产品购买者和通过本行代理交易的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对公客户,在向客户推介产品时应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交易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方面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个人客户的风险评估侧重于风险承受度和投资经验评估。

(一)风险承受度评估。

根据个人客户的年龄、资产净值、风险偏好、投资风格和目的等对客户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层。

(二)投资经验评估。

根据个人客户既往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两类,各类标准如下:1、有投资经验客户:该类客户曾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外汇及其衍生品、投资于股票/股指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或与利率、汇率、股票、股指、信用、商品等挂钩的非保本结构性理财产品,且累计投资期限在两年以上。

2、无投资经验客户:未投资于上述产品,或投资期限不满两年的客户。

个人客户的风险评估采用问卷打分方式(附件2)进行定量测评,根据评分结果从高至低,将个人客户分为激进型、进取型、稳健型、谨慎型和保守型五类。

第二十二条对公客户的风险评估区分衍生交易业务和非衍生交易业务。

非衍生交易业务(包括综合理财服务和代客基础产品交易)侧重于对公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衍生交易业务侧重于对公客户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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