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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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名称为:农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设在xxxxxxxxxxxxxxxx。

第三条本社出资总额为xxxx万元。

本社的宗旨是:以“集成知识,整合创新”为理念,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

技术、培训、咨询等业务。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提供社员所需的其它服务。

第四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农户和其他人员自愿申

请,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第七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章程、社员出资清单、社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提案、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八条社员的义务

(一)按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二)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按本社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本社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社利益,严格履行内部生产经营计划、协议和合同,为本社提供与业务

有关的信息;

(六)认缴章程约定的出资;本社社员出资总额为xxx万元人民币,多者不限,可以贷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出资,以实物

出资的须经全体会员认可;社员出资不得违反《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通过,取消社员资格;(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社员要求退出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提出,社员成员的资格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被取消

社员资格的自会员大会做出取消资格的自会员大会做出取

消资格之日起社员资格终止。

第十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合同应继续履行;严重违反本社社员利益的合同在其资格终止时解除。

第十一条社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其记载在该社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

份额,分摊其资格终止前的盈余或亏损及债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本社组织机构行驶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制度财产处置、对外调整、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分配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和任期;

(七)决定社员资格确认和取消;

(八)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关于人员变动的报告;

第十四条本社社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决议,应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提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作、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社社员大会须经全体与会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和与本社交易额超出本社出资总额和与本社交易,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社员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第十六条本社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第一次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十日向社员通告会议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招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须表决。

第十七条本社选举产生理事会为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物。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三社的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职权;理事长设置与否由社员大会决定,理事会理事3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

施;

(三)负责本社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社员大会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经参会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人,其职权为: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单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必要时进行内部审计;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代表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通过取消社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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