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货物毁损灭失后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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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货物毁损灭失后如何索赔

赵尊科

铁路货物运输是多个车站作为一个运输整体的联动过程,跨分局、跨路局的情况比较普遍,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由于货物在多个车站之间长距离地传递,毁损、灭失情形时有发生。通常,毁损是指货物被污染、变质、短少或损坏,灭失是指货物全部丢失或消灭。货物毁损、灭失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索赔问题便随之产生。

由谁索赔

铁路货运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他们之间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货物到站后,由收货人领取货物。收货人并未直接参与合同订立过程,也未参与合同履行的大部分环节,但其享有提货权和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及时提货、检验货物、支付运费和其它运输费用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货物毁损、灭失时,托运人可以索赔;同时,由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已约定收货人享有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所以收货人也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还有一些人和单位经常委托代办运输企业代为办理铁路货物的托运和领取。代办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后,又该由谁索赔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法律支持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承运人索赔。对代办运输企业未及时索赔而超过运输合同索赔时效的,代办运输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向谁索赔

铁路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通常有两种解决途径:一为自主解决,二为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这两种途径下索赔对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按批向到站(货物发运前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如果选择自主解决途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依据上述行政规章确立到站理赔制度,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到站索赔。

如果选择诉讼途径,则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谁应当成为被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告哪个承运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进行诉讼时,

选择的被告比较固定———发站、到站或责任站。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审判时,也对他们的选择予以肯定,应该说这种选择既合法又合理。

可以选择发站作为被告的原因在于: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与之订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是发站,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托运人向发站支付运费和运输的其他费用,途中各站都是基于托运人和发站的约定而参与到运输合同中,它们与发站的关系另有规定或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将发站作为被告是合适的。

可以选择到站作为被告是基于铁路规章的规定和运输合同中的约定。铁路规章规定:到站是货运事故的处理站,货运事故发生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到站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应由到站承担,货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领货不能或领取的货物存在问题的情况,都表明到站并未严格履行交付义务,其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将责任站作为被告是由民法中的过错责任承担原则决定的。铁路货损中,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违约事实存在且有过错。在责任站确定的情况下(确定责任站一般是通过铁路部门的顺查实现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直接以责任站为被告进行诉讼。

索赔多少

铁路货物毁损、灭失的索赔分为保价货物损失索赔、未保价货物损失索赔、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和保价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四种情况,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办法。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规定确定申请索赔的金额。

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

未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应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即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

不论货物保价与否,如果损失是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包括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保险货物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承运人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承运人追

偿,因不足额保价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赔偿。对于承运人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的追偿额为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的追偿额在承运人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的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赔偿。

保险保价货物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比照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处理。

应当注意的事项

1、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索赔。《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是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发生损失或逾期,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承运人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者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上述规定中的60日和180日时效期间属除斥期间,若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请求赔偿权,当该期间届满时,请求权便归于消灭。这个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问题,所以,托运人或收货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索赔。

2、要向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铁路运输发生损失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选择向有关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发站、到站或责任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保价了你可以按照保价索赔,否则只能按照规定赔偿了。

转贴如下:

货运事故及赔偿

(一)货运事故范围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变质、污染等情况,给货物造成损失及误运送、误交付等严重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货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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