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讲课稿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ppt课件

二、正确看待我国安全生产与先进国家的差距
20世纪美国职业伤害风险(部 分)
年份
1928 1929 1930 1931 1932 1933 l934 1935 1936 1937 1938
职业伤害风险 (×10-5) 15.8 16.4 l5.4
14.l
12.0 11.6 12.7 13.0 14.5 l4.8 12.3
38
明确之二:领导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 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造成伤亡事故的。
(一)、责任追究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刑法》《民法通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违法行为追责规定
25
(接上)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26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1、行政责任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42
8、1
24
15、7
4
53个国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平均为54.5%,我国排在第49位。
9
4 我国和发达国家相比企业外部约束机制尚需完善
政 府 监 督 社会舆论 无形资产损失
工 会
法 制 制 约
保险业 银行
家 属
10
第二讲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1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 专门法律
宪法
安全生产 基础法律
6
(二)我国安全生产环境短板与思考 1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7
2 企业主体安全责任意识薄弱,自律性不强
8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课件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培训背景和目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安全生产实务操作
培训背景
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制定和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的落实
安全生产事故频 发,对人员和财 产造成严重损失
提高管理人员对 安全生产的认识 和应对能力
实践操作与演练
确保演练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 效执行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Biblioteka 添加标题添加标题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 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 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经验分享与交流
案例分析:介绍成功的管理经验与案例,强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 实践操作:分享实际操作中的经验和技巧,提供可操作的建议和方案 经验总结:归纳和总结管理经验,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教训 交流互动:鼓励参训人员交流心得体会,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 能
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制定安全生 产计划和目 标
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
开展安全检 查和隐患排 查
实施风险评 估和危险源 管理
培训和教育 员工
应急预案的 制定和演练
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
感谢您的观看
培训目的
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和责任意识
明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和义务
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 和技能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 开展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稿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稿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索,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很有必要,让我们牢记安全在心中,让生命之花开得更灿烂。
下面就由店铺为你分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稿,欢迎欣赏。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稿篇【1】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会陌生,而对一个化工企业来说,它包含的意义尤为深刻。
我们天天都在生产一线,时时处处谈到的都是安全,它带给了我们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同时又凝聚了太多人的牵挂和责任,每一个化工企业的建设者都能感受到这份责任的重大。
我小时候生活在矿区,安全给我的第一课,便是孩提时天天见到母亲伫立街头焦急地等待不能按时下班归来父亲的情景,父亲的每一次平安归来都包含了全家人的深深牵挂,而母亲那翘首以盼的身影成了记忆中永远抹不掉的回忆。
长大后我背负着父母的期望,怀揣着自己的梦想迈入化工企业这个特殊的行业,成为一名光荣的电气工人。
参加工作后,耳濡目染了许许多多的安全生产事例,我深深感受到安全所带来的深刻含义。
安全就意味着责任,一个人的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多地是对关心你的家人负责;安全又等同于效益,我们更能体会到安全生产带给化工企业的勃勃生机。
这么多年来发生在我身边太多的安全事故,无论是亲眼看到被电弧烧伤的两位同事,还是造气炉爆炸压死的同事父亲,还有被氧压机皮带轮夹死的同事姑姑,没有一件不令人痛心疾首。
厂里曾举办过安全教育图片展,所陈列的是兄弟单位发生的各种事故图片。
照片一张张触目惊心,惨不忍睹,车祸身亡,高空坠落残废,被电弧烧伤,一段段文字都是血与泪写就的教训。
每当夜幕降临,望着万家灯火,霓虹闪烁,我就会感慨万千。
这美妙的夜景凝铸着无数企业职工的心血与汗水,冥冥之中我也在默默为一些永远远离这些繁华的生命惋惜痛心。
他们就如同这浩瀚星空陨落的一颗颗流星,只在一瞬间就消失在了人们的视线中。
在年复一年的工作中,我深深感到:如果说还有什么可以和幸福等同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安全!虽然是两个普通的字眼,但却联系着千家万户,涉及到我们每个人,因此它在每个人的心中有着不同的分量。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演讲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作为一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我们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在此,我将以“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主题,与大家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一、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可以有效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维护社会稳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痛苦,还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3.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可以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难点1.执法力量不足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执法力量相对薄弱,难以覆盖所有企业,导致部分企业存在安全隐患。
2.执法手段单一传统的执法手段往往依赖于现场检查,难以全面、深入地发现企业安全隐患。
3.执法力度不够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畏难情绪,执法力度不够,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二是优化执法队伍结构,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三是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2.创新执法手段一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提高执法效率;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协同性;三是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违法行为进行信用惩戒。
3.加大执法力度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安全管理岗位职责演讲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有幸向大家分享关于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演讲。
安全管理,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企业的发展、员工的福祉和社会的稳定。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阐述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工作内容以及如何履行职责。
一、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重要性1. 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安全管理有助于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企业财产损失,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安全管理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让员工安心工作,为企业创造价值。
3. 维护社会稳定:企业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做好安全管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4.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管理水平,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工作内容1. 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 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开展安全检查: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处理安全事故:当发生安全事故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工作。
5. 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各岗位、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6. 建立安全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安全管理相关资料,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三、如何履行安全管理岗位职责1. 提高自身素质:作为一名安全管理人员,要不断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2. 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在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3. 注重沟通,协调各方关系:安全管理涉及企业各部门、各岗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各方关系,形成合力。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讲课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一、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1、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与行政责任(1)违法订立协议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矢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矢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幵除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尖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矢证照的;3 )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矢证照的;4)未按照有矢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5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矢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演讲稿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演讲稿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是企业、组织及每个人应当重视和确保的重要问题。
为了维护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我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主要法律法规1.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责任划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该法律,确保安全生产。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责任划分。
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处理,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特种设备安全法》针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并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和组织机构。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各类事故的能力。
二、责任分工与义务1. 政府部门的责任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2. 企业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生产安全措施,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个人的责任是严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随便违章操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1. 2015年发生的天津爆炸事故是我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之一,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次事故的教训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重忽视和监管不力,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2. 2018年发生的山东烟花爆炸事故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由于企业违法操作,违规存储烟花爆竹,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多人死亡和伤亡。
这次案例再次说明,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四、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2)讲课稿

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董事长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第一责任人)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参加公司年度安全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2、组织检查和考核公司经营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审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听取公司经营班子对安全生产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担任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
5、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等报告安全事故情况,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审议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6、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7、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状况。
8、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文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总经理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直接责任人)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组织召开不少于2次的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公司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4、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批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投入与费用使用计划,并对其投入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
6、组织制定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公司应急救援体系,并担任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每年组织和参加至少1次安全应急演练。
7、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公司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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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一、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1、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与行政责任(1)违法订立协议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3)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5)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4)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6)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7)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8)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9)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2、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与刑事责任(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4)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