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广播电视学会关于开展广播电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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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新广发〔2015〕21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新广发〔2015〕21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新广发〔2015〕2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建设、管理和发展,夯实宣传思想工作基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要求,根据广播电视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广播电视基本管理职能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和网络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广播电视管理法规,认真履行广播电视管理职责。

(一)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广播电视管理中主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1.负责本地广播电视台和从事广播电视相关业务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社会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履行好行政监管职责,实施行业准入退出的审批管理,督促广播电视台依法依规办台。

2.关心支持广播电视台的建设和发展,积极争取有关方面对广播电视台的政策、资金扶持,督促广播电视台加强节目平台、技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按领导机关要求协调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广电惠民公共服务工作。

3.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广电播出机构和从事广播电视相关业务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社会机构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在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台宗旨,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杭文广新社文[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杭文广新社文[2008]6号)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传保护的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6]217号),参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和命名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评定等程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仅存的传承人;(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某种独特知识、技能或传统工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四)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行业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五)本人传承该项目遗产的相关证明资料。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组织开展杭州市示范乡镇(街道)综合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组织开展杭州市示范乡镇(街道)综合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组织开展杭州市示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创建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发文字号】杭文广新社文[2011]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11.10.16【实施日期】2011.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组织开展杭州市示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创建活动的通知(杭文广新社文〔2011〕8号)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全面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示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创建评选活动。

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发改委、文化部《“十一五”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坚持“聚人气、能辐射、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打基础、创特色、上水平”为目标,努力建成一批设施先进、功能齐全、机制灵活、保障有力、服务优良的示范性综合文化站。

二、工作目标2011年力争全市有20个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达到杭州市示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标准,之后每年有约10%左右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进入示范行列。

到2015年,全市50%左右的乡镇(街道)创建成为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示范综合文化站。

三、工作步骤创建示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规划阶段1、每年3-4月份,由各区、县(市)按照创建的要求提出当年创建规划,确定创建对象,上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确定创建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及时组织人员实地调研,按照标准提出创建要求,并指定人员进行联系指导。

(二)创建阶段1、各区、县(市)组织实施创建示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工作,各创建乡镇(街道)对照标准,制订创建工作计划。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闻采编人员培训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闻采编人员培训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闻采编人员培训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闻采编人员培训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现将《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闻采编人员培训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培训考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省广电局人事处联系。

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11号,邮编:310005,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3年11月27日浙江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闻采编人员培训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提高新闻采编人员整体素质,完善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在2014年全国统一换发新版新闻记者证之前,对全国新闻单位的采编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和考试。

现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新出字〔2013〕333号)、《关于严格组织2014年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404号)及浙新出发〔2013〕69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一、培训1.培训对象。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有采编人员(含持新闻记者证和未持证的采编人员)。

2.培训内容及时间要求。

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编写的《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和配套制作的6集电视教学片为主,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伦理”、“新闻法规”、“新闻采编规范”、“防止虚假新闻”6个专题和我国主要新闻法规规章以及新闻单位管理规范。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杭文广新办[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杭文广新办〔2008〕14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为进一步规范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意见,特制定《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文处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文处理办法总则(一)为提升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492号),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贯彻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销毁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三)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安全。

(四)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局办公室主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以市政府设在我局的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其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

一、公文种类(六)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正式行文应当使用下列公文种类: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构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杭文广新政[2009]9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杭文广新政〔2009〕9号)局有关处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下列情形为重大复杂案件:(一)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2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三)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执法人员应先进行案件合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召开集体讨论会之前3日内将案卷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复核后,报请局长召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

第五条集体讨论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局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行政执法部门的同志参加;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整改社会各界对我局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整改社会各界对我局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整改社会各界对我局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整改社会各界对我局意见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总队)各处室:2008年度社会各界对我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18条,比2007年度增加了2条,其中市民代表8条,政协委员1条,老干部、专家学者3条,市部委办局1条,乡镇街道2条,企业代表1条,外来务工人员1条,网上意见1条。

现将意见分类反馈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真正落实在今年的各项工作中。

一、文化市场管理不严、力度不够。

(意见2条;分管领导:王茂康;责任处室、单位:市场管理处、出版(版权)管理处、印刷管理处、执法总队;责任人:宋健、郭水泉、黄云凯、颜国强;整改措施汇总:宋健)(一)黄毒一类色情的东西时有泛滥,特别是对音像市场要长抓不懈。

(二)出版物存在不实信息。

二、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够丰富,不能满足群众多层次的需求。

(意见9条;分管领导:王建、吴锡根、何平;责任处室、单位:社文处、艺术处、影视处、出版(版权)处、群艺馆、创作中心、图书馆、少儿图书馆;责任人:那燕、陆小龙、张鹏、郭水泉、张莉、沈经伟、褚树青;整改措施汇总:那燕)(一)降低电影票价,要让老百姓普遍都能看到电影,戏剧票也要降。

(二)对群众文化支持不够,要提高文化品质,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

群众艺术馆必须做一大批舞蹈等服饰,各社区或文艺队演出可免费供给,否则老是一些老的服饰提不高档次,派艺术馆优秀老师到各团指导。

(三)文化娱乐演出的票价太高,普通百姓承受不了,一些高水平高雅的越剧音乐演出票价将普通百姓拒之门外。

一些港台艺员来杭演出大肆广告,广泛宣传,入住高档酒店高消费,高票价动辄数百元,不可思议。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新闻立台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新闻立台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新闻立台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浙广局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新闻立台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广局发〔2012〕15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坚持正确办台宗旨、规范新闻采编与节目播出行为、改进新闻报道质量、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增强广播电视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根据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省委宣传部等上级部门有关新闻宣传管理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广播电视新闻立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闻立台重要意义1.新闻立台,是指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履行党和人民的喉舌功能,坚持正确办台宗旨;必须确立新闻宣传的主体定位,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增加新闻信息量和新闻节目类型,提高新闻报道质量和水平;必须强化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基本方针,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

2.新闻立台是我国广播电视事业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是广播电视履行喉舌功能、坚持正确导向、传播主流价值、服务社会公众的重要责任,是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国家文化安全的利益所在,也是广播电视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3.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新闻立台理念,不断深化新闻立台实践。

省、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主频率主频道和县级广播电视台要明确以新闻宣传为主的综合频率频道定位,紧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承担传递新闻资讯、传播主流价值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主阵地、主渠道责任;省、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专业频率频道应结合自身定位,办好专业新闻及各具特色的新闻类节目,并把握各类节目正确导向,抵制低俗之风,遵守宣传纪律;重要时期、特殊时期,广播电视各频率频道必须服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调整节目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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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广播电视学会关于开展广播电视广告作品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杭文广新宣[2010]2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广播电视学会
【发布日期】2010.02.26
【实施日期】2010.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广播电视学会关于开展广播电视广告作品奖评选工作
的通知
(杭文广新宣〔2010〕2号)
杭州文广集团,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
随着广播影视业的发展和影响力的扩大,广告节目已经成为广播影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越来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受众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

为此,浙江省广播影视政府奖从今年开始增设广告作品(含电影映前广告)奖项。

根据省广电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浙江省广播电视政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浙江省广播电视广告作品奖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广告作品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送评广告作品范围
凡在2008-2009年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自行创作并播出的广告作品均可送评。

与社会广告公司合作制作的广告作品也可送评,但完全由社会广告公司制作的作品不在送评范围。

二、广告作品送评标准
(一)公益广告评选标准:
1、题材新颖,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突显公益性质,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有强烈的时代气息,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2、主题鲜明,积极向上,内涵隽永、丰富多彩;
3、创意新颖,构思巧妙独特;
4、语言清晰,画面优美,表达形式新颖;
5、音乐感染力强,音响效果好,演绎准确生动,制作精良。

(二)商业类广告评选标准:
1、依法依规,信息表达准确;
2、主题鲜明,导向正确,基调健康;
3、创意清新,构思巧妙独特;
4、语言清晰,画面优美,表达形式新颖;
5、音乐感染力强,音响效果好,演绎生动,制作精良。

(三)广告时长标准:
广播电视长版公益广告不超过60秒,短版广告不超过30秒。

广播长版商业广告不超过60秒,短版广告不超过30秒;电视长版商业广告不超过30秒,短版广告不超过15秒。

三、参评指标分配
杭州文广集团:广播广告7件,其中公益广告2件以上;电视广告7件,其中公益广
告2件以上。

各区、县(市)广播电视台各送:广播广告5件,其中公益广告1件以上;电视广告5件,其中公益广告1件以上。

四、送评作品具体要求
1、送评单位要对照评选条件严格把关,确保送评作品质量优良,切勿将超时、违反《广告法》等法规、或有明显抄袭其他作品痕迹的作品送评。

2、各单位要按照广播长、短版广告,电视长、短版广告分别刻录光盘送评,并附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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