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2024版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4版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原则1.2 合同适用范围1.3 合同的法律依据与解释第二章: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与地点2.2 工程规模与特性2.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第三章:合同双方3.1 发包方(甲方)基本信息3.2 承包方(乙方)基本信息3.3 双方的资质与能力第四章:工程承包范围与方式4.1 工程承包范围4.2 承包方式与计价方法4.3 工程质量标准与验收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5.1 合同总价与计价依据5.2 预付款与进度款支付5.3 工程结算与最终支付第六章:工程期限与进度6.1 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6.2 工程进度计划6.3 工期延误与顺延条件第七章:材料与设备供应7.1 材料与设备的供应责任7.2 材料与设备的质量标准7.3 材料与设备的验收与保管第八章:工程变更与签证8.1 工程变更的程序与条件8.2 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8.3 工程签证的办理与确认第九章:工程质量与安全9.1 工程质量管理9.2 安全生产责任9.3 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处理第十章:工程验收与保修10.1 工程验收的条件与标准10.2 工程验收的程序10.3 工程保修期限与责任第十一章: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的界定11.2 违约责任的承担11.3 违约金的计算与支付第十二章: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的方式12.2 协商解决的程序12.3 仲裁或诉讼的适用第十三章: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13.2 通知与送达方式13.3 不可抗力条款第十四章:签字栏14.1 甲方(发包方)签字14.2 乙方(承包方)签字14.3 签订日期14.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广东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
1.2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发包、乙方承包的广东省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1.3 合同的法律依据与解释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的练习与答案

第九章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的练习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A.收讫货款时B.标的物交付时C.合同生效时D.合同签订时2.甲、乙企业于2004年5月6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6月10日前到甲企业的库房领取全部货物,但由于乙企业的原因,乙企业于6月20日才领取该批货物,但6月15日甲企业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部分货物受损。
根据有关的规定,乙企业应当自()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6月6日B.6月10日C.6月15日D.6月20日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时,出卖人能够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者解除合同。
该一定的比例是()。
A.20%B.30%C.50%D.51%4.甲某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乙某,让乙某上班使用,并保证自行车没有任何问题,乙某同意。
第二天乙某上班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对此()A.甲某不承担责任B.甲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某自行承担责任D.此事造成赠与合同无效5.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法定期限为()。
A.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B.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3个月内C.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D.自当事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2年内6.甲某与乙厂签订赠与合同,甲某赠与乙厂一台设备,合同订立后,由于甲某发生经济困难,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乙某以签订了合同为由,要求甲某立即交付设备,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应将设备交付给乙厂,否则即违约B.甲某能够撤销该赠与行为C.该撤销行为属于法定撤销情形D.该赠与行为成立,乙厂能够要求甲某交付设备7.甲企业于2005年1月1日从乙银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2005年支付利息的期限为()。
2024版一级建造师中的工程合同管理

2024版一级建造师中的工程合同管理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建设单位)定义2.2 乙方(承包商)定义2.3 第三方(监理、设计等)定义第三章:工程概况3.1 工程名称与地点3.2 工程规模与特性3.3 工程承包范围第四章:合同价款与支付4.1 合同价款确定4.2 预付款与进度款支付4.3 竣工结算与决算第五章:工程质量与验收5.1 工程质量标准5.2 施工质量管理5.3 工程验收程序第六章:工程进度管理6.1 施工进度计划6.2 进度控制与调整6.3 延误与赶工第七章:合同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变更程序7.3 合同解除条件与程序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定义8.2 违约处理8.3 赔偿范围与标准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程序9.3 法律适用第十章:合同文件与档案管理10.1 合同文件组成10.2 档案管理要求10.3 文件保密与利用第十一章:保险与风险管理11.1 工程保险11.2 风险管理措施11.3 不可抗力条款第十二章:合同生效、履行与终止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履行监督12.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甲方代表签字13.2 乙方代表签字13.3 第三方代表签字(如有)13.4 签订时间13.5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______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
1.3 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均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建设单位)定义甲方是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乙方(承包商)定义乙方是指承担工程建设施工任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2.3 第三方(监理、设计等)定义第三方是指受甲方委托,为工程提供监理、设计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建设工程合同讲座稿(2024版)

建设工程合同讲座稿(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讲座目的与重要性1.2 合同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1.3 讲座概览第二章:合同基础知识2.1 合同的定义与法律特征2.2 合同的类型2.3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章:合同的签订3.1 合同当事人的资格3.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3.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四章:合同的主要内容4.1 工程范围与详细描述4.2 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4.3 工程进度与时间安排第五章:合同的履行5.1 履行的原则与要求5.2 合同变更与补充5.3 履行中的监督与检查第六章:合同的违约责任6.1 违约的认定与分类6.2 违约责任的承担6.3 违约赔偿的范围与计算第七章: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争议解决的程序7.3 争议解决的效力第八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8.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8.3 合同的终止与清算第九章:特殊合同类型解析9.1 总承包合同的特点9.2 分包合同的管理9.3 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第十章:合同风险管理10.1 风险识别与评估10.2 风险预防与控制10.3 风险转移与保险第十一章: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解释11.1 法律适用原则11.2 合同解释的方法11.3 法律冲突的解决第十二章:签字栏与合同生效12.1 签字栏的重要性12.2 签字程序与要求12.3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十三章:合同范本与案例分析13.1 常用合同范本介绍13.2 典型案例分析13.3 案例中的合同教训与启示第十四章:合同管理与信息化14.1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14.2 合同信息化工具与系统14.3 合同管理的最佳实践第十五章:结语15.1 讲座总结15.2 合同意识的提升15.3 持续学习与合同法的发展附录:A. 合同范本样本B.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C. 合同管理工具与资源列表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引言1.1 讲座目的与重要性本次讲座旨在深入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知识,提升合同管理的专业水平。
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版)

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的管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建设项目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保密的原则,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四条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合同签订前,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对方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合同的履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履行符合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纠纷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公司内部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合同的归档和保密第十四条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将合同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合同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合同纠纷或者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规定(2024版)

民法典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规定(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法律依据第二章:合同双方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3 双方的共同责任第三章:工程概述3.1 工程名称与地点3.2 工程范围与内容3.3 工程质量要求第四章:合同价款与支付4.1 合同价款的确定4.2 预付款与进度款4.3 竣工结算与支付第五章:工程进度5.1 工程进度计划5.2 进度调整与延误5.3 进度保证措施第六章:工程质量与验收6.1 工程质量标准6.2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6.3 工程验收程序第七章: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7.1 安全生产责任7.2 环境保护措施7.3 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八章:材料与设备供应8.1 材料供应责任8.2 设备供应与安装8.3 材料与设备的检验第九章:变更与签证9.1 工程变更的程序9.2 变更的计价原则9.3 签证的办理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的定义10.2 违约责任的承担10.3 违约赔偿第十一章:合同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程序11.3 法律适用第十二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2.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2.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12.3 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十三章:附加条款13.1 特殊约定13.2 保密条款13.3 不可抗力条款第十四章:签字栏14.1 甲方签字14.2 乙方签字14.3 签订时间14.4 签订地点第十五章:合同附件15.1 附件清单15.2 附件效力15.3 附件的更新与补充第十六章:其他16.1 合同的份数与语言16.2 合同的备案与公示16.3 其他约定事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1.3 法律依据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练习题-答案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练习题答案一、填空题1.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
2.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
3.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或其他非行为的东西。
4.法的内容只能是国家利益。
5.法的作用是由国家确立、维护和发展社会秩序的工具,这个工具的作用是以军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的。
6.从广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某一类特定关系,规范某一类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法定代表人是指能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9.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法学上称之为法律规范的三要素。
10.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11.建设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12.许可是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权利。
13.建设法规的经济性既包括财产性,也包括其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
14.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建设业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5.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16.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以及建设部制定颁布,或建设部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7.行政法规的名称可谓条例、办法、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规章等。
第二章建设立法与实施二、填空题1.建设法律的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提出的关于建设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和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涉及全国建设领域的根本性的、长远的和重大的问题。
2.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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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外,国务院及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委 、此外,国务院及其建设部、 还先后颁行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颁发的 还先后颁行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颁发的《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建筑安装工程承 年)、《 包合同条例》 包合同条例》(1983);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 建设部发布的 同管理办法》 建设部、 同管理办法》(1993年);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年 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1996 为规范合同格式及内容, 年)等。 为规范合同格式及内容,建设部还先后制定发 布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布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等合同示范文 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等合同示范文 可供签订有关合同时参考、选用。 本,可供签订有关合同时参考、选用。
10.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的概念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是指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活动中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是指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活动中 调整 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义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不仅包括国家制定颁布的所 、 有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有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还应包括其他法 规中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规定。 规中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规定。 3、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 契约, 权利、 、合同,又称契约 是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权利 的协议。 的协议。 4、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能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能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公平原则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依此 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其承担 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的民事责任。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的民事责任。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具体 表现为: 表现为: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同等的进行交易活动的 机会; 机会;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应大 致相等,不得显失公平; 致相等,不得显失公平;当事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与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大致相当; 与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大致相当;当实 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维持合同效力时, 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维持合同效力时,合 同内容应得到相应变更等。由于公平概念的模糊性, 同内容应得到相应变更等。由于公平概念的模糊性, 从而也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从而也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0.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的立法现状
1、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 、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这三部合同法已不适应社会 的需要,为此, 的需要,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 年 月 日 原有的三部合同法随之废止。 行,原有的三部合同法随之废止。 2、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单列出来,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 建设工程合同单列出来 、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单列出来, 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效力 最高的法律依据。 最高的法律依据。
10.4.2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三个步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 承诺三个步 要约邀请 要约---承诺 骤。 1、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 约的意思表示 在合同法中, 意思表示。 约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 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经过被邀请的一方作出要约并经 邀请方承诺后,合同方能成立。 邀请方承诺后,合同方能成立。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 中,发包方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的行为就是一种要约 邀请行为,其目的在于邀请承包方投标。 邀请行为,其目的在于邀请承包方投标。在建设工程合同签 订程序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受要约人(承诺人)是特定的, 订程序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受要约人(承诺人)是特定的, 而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而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4、合同监督管理的特殊性 、 正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上述的特殊性,所以, 正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上述的特殊性,所以,国家对建设 合同的监督管理也十分严格 也十分严格, 合同的监督管理也十分严格,如工程承发包双方的资质要接 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必须报有关建 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合同履行的过程,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合同履行的过程,也 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拨款、贷款、结算, 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拨款、贷款、结算, 要接受银行的监督等等。 要接受银行的监督等等。
建设法规
李幽铮
第十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的立法现状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建设其他相关合同
4、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 诚信原则 履行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恪守信用, 履行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恪守信用,不得 滥用权利,也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滥用权利,也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市场经 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在法律中的体现, 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在法律中的体现,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 序的必然要求。 序的必然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行为都应遵守的 “黄金原则”,它可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 黄金原则” 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 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法院可据此行使公平裁量 因此,它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权,因此,它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5、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测 设计、施工合同 勘测、 合同。 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合同。 除建设工程合同以外, 除建设工程合同以外,工程建设过程中还会涉及许多其它合 如设备、材料的购销合同,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 同,如设备、材料的购销合同,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货物 运输合同,工程建设资金的借贷合同,机械设备的租赁合同, 运输合同,工程建设资金的借贷合同,机械设备的租赁合同, 保险合同等等,它们分别由《合同法》和相关法规加以调整。 保险合同等等,它们分别由《合同法》和相关法规加以调整。
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工程建设技术含量较高、社会影响很大,所以, 工程建设技术含量较高、社会影响很大,所以,法律对建设 工程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 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 工程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只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 审查,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登记注册, 审查,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的 单位,才具有签约承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才具有签约承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任 何个人及其它单位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签约资格。 何个人及其它单位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签约资格。 3、 3、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国际咨 询工程师联合会( )制定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世界银行制定了《土木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 等,世界银行制定了《土木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等, 我国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我国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示范性合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同文本。 这些范本对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同文本。 这些范本对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保证当事 人权利、义务的平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人权利、义务的平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10.4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
10.4.1 10.4.2 10.4.3 10.4.4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10.4.1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必须遵循《合同法》所规定基本原则。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必须遵循《合同法》所规定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 不论其经济实力的强弱或地位的高低, 不论其经济实力的强弱或地位的高低,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一 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 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 律也给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及约束。 律也给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及约束。 2、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 的自由,他可按自己的意愿缔结合同,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 的自由,他可按自己的意愿缔结合同,为自己设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利、义务, 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原则是市 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 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没有市场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 合同自由原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有缔不缔结合同的自由、 济,合同自由原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有缔不缔结合同的自由、 选择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选择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 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当然, 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当然,上述自由不是自由 放任,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享有的自由。 放任,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享有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