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的角度看财政管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_1

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付诸实践。
依法理财的基本界定依法理财就是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国家财政,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是政府理财行为的自我革命,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依法理财的目标包括:一是财政法规制度完备。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科学严密的财政立法程序基本形成,财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配套,各项财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基本建立。
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明确,事权与财权统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完善,公共财政收支体系基本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制度健全。
三是理财程序和行为规范。
合法、科学、规范的理财程序基本建立,财政决策和预算管理等理财行为依法规范运作,财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科学合理,财政调控体系运转灵活、制约有力。
四是财政监督有力。
科学严密的财政监督体系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完备,完整规范的理财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建立,实现对政府财权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形成对理财过错的惩戒机制。
五是理财队伍素质优良。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政治、业务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理财能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理财队伍。
推进依法理财,必须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预算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建设法治财政为核心,以深化财政改革为动力,推进财政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努力实现靠人理财向靠机制理财的转变。
具体应遵循如下五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二是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财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把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四是把推进依法理财与深化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和循序渐进相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五是把坚持依法理财与提高财政工作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财政工作效率。
法治财政建设 实施方案

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财政领域的改革和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
法治财政建设是贯彻国家法治理念,推进财政事务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总体目标。
法治财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依法行政的财政管理体制,推动财政事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发展,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促进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财政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重点任务。
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完善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政法规体系,确保财政管理工作依法开展。
2. 构建依法行政的财政管理体制。
加强对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建立健全财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财政管理行为,加强对财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确保财政管理依法行政。
3. 推进财政事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发展。
加强对财政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制度建设和规章制度的完善,确保财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 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加强对财政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推动财政管理工作的民主决策和公开透明,促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发展。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法治财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2. 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3.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4.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法治财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如何利用法治思维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如何利用法治思维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作为教育的重要场所,其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育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是实现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一、明确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依据首先,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家及地方有关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学校财务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原则。
其次,学校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细则,确保各项财务活动有章可循。
制度的制定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要对制度进行定期的审查和修订,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学校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财务决策机制运用法治思维,要求学校在财务管理中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决策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财务专业人员的建议。
在重大财务决策方面,如预算编制、项目投资、资产处置等,应当组织专门的论证和评估,进行风险分析。
对于涉及师生利益的财务决策,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决策失误导致学校财务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财务预算管理预算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运用法治思维,要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各项收支。
预算编制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层层审核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预算规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对于确需调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为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提供参考。
四、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依法规范学校的各项收支行为。
[法制,财政]关于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法制,财政]关于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6da1ba85ad02de80d5d840c5.png)
关于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财政是政府的理财之政,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是国家实现各项职能的经济保证。
财政管理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利用一部分国民收入进行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的举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财政管理也出现了更多的新情况,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因此十分需要建立和完善财政法制制度来保障其管理和职能的发挥。
财政法制的建设需要从立法、执法和监督等多方面进行规范调整。
一、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必要性1.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进行依法理财的必要依据。
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政府部门都要依法行政,财政部门要想依法行政前提就是需要建立起财政法律制度。
从财政部门的职能来看,进行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就是依法理财,要想做到依法理财,就要求全体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合法为前提开展财政管理和行政工作,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树立起依法理财的观念、要践行依法理财的要求,只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才能为广大的干部职工提供依法理财的原则和规范。
2.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为民服务的必要条件。
财政工作中的方方面面都涉及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因此从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也要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财政来源于纳税人的纳税,归根结底是老百姓的钱,财政用于何处、如何使用、使用效果等都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也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地推行透明化行政,实行阳光财政,建立了各种财政管理机制,这一系列的问题和举措都对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要求。
财政部门的工作需要在法制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才能提高财政工作的规范性和服务性。
3.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政管理工作也要进行不断的深化改革,财政收入与支出得到有效的管理,就是要实现有序、规范的操作和具备功能性的监督,能够在职责清晰的工作安排下,做到财政工作透明化,这是财政工作科学性、规范性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腐败和缓解矛盾的关键,是财政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关于财政法制建设的思考

关于财政法制建设的思考作者:张广峰来源:《商情》2019年第45期【摘要】财政法制是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提高工作人员水平、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创新工作方法四个方面措施,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从而为财政部门的工作提供保障,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财政法制建设; 监督机制; 依法理财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作用,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其的研究,着力完善依法理财运行体系,大力推进法治财政建设,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加强财政法制宣传,从而提高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财政法制建设现状财政管理具有复杂性,需要相应的法治环境作为保证,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第一,财政法制建设不完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条例,其中包括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几个方面内容,但是缺乏对整个财政法制工作的管理的法律条例,容易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影响财政法制的建设。
第二,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
执法在财政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存在执法人员法制观念薄弱的现象,缺乏“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精神,导致财政法制工作流于形式。
第三,财政法治思维有待进一步提升。
部分财政干部仍然运用传统的思想进工作,缺乏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导致财政法制建设流于表面,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法制宣传不到位。
二、如何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一)提高工作人员水平财政机关是国家分配再分配的宏观调控部门,所以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提高自身能力水平,充分认识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依法行政,为人们的利益提供保证。
第一,管理人员应提高工作能力,创新工作方法,根据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运用科学的轮岗方式,并且加强轮岗交流力度,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第二,工作人员应将党风廉政最为工作目标,对于公开的事项实现公开、公正的办事程序,从而为社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
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方案

附件1: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称<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称<意见>)、财政部《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以下称<实施意见>)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苏财办[2010]40号),促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快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目标,现就全市财政系统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法治财政是财政系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行使国家赋予的财政职责和行政权,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加快实现法治财政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财政改革和发展,加快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以下称“四位一体”)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法治财政建设是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法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公共财政的基础,加强法治财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加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通过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将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过程中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健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财政执法,加强财政执法监督,不仅有利于增强财政政策的刚性,提高财政工作的主动性,保障财政职能有效发挥,而且有利于规范财政行为,确保财政权力公开、透明,财政管理更加科学精细,使全市财政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加快实现法治财政、阳光财政、民生财政目标。
(二)加强法治财政建设是实现法治财政目标的有力保障国务院《纲要》和财政部《实施意见》出台后,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财政法制与财政监管探讨

、
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对推动依 法行政 、 依法监管重要意义 的认识 。 】 对本级 各部¨及下一级政府 预算 、 、 决算 草案的真实性 、 准 1依 法行政和依法 监管 , 、 是全 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的要求 。 确性 、 合法性进行 审查稽核 , 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 下级政 府预 并 加强财政 管理 , 就是要建立健全 的 、 覆盖 财政 收支 各个层面 的管 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 理机制 , 逐步实现财政监管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无论是加大财政 2 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 收入情况 , 、 本级国库办 监督 力度 , 还是 实施 积极的财政政 策 , 都必 须依照并严格执行 法 理 预算收入 的收纳 、 划分 、 留解情况进行监 管。 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运 用法律手段 , 法治贯穿于财政 管理 的全 将 3 对本级预算支 出资金的拨付 、 、 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管。
经验交流
霸 i 强 ◎ 敲
财 政 法 制 与 财 政 监 管探 讨
■ 摘 ; 南省 新安 县 财 政 局 - . - i 王 建伟 靳春雷 ;南 - . 3 新安 4 10 78 0 要 : 文 重 点 阐述 了加 强财 政 法 制 建 设 和 强化 财政 监 管 , 财政 改 革及 依 法 治 国 方 略在 财政 管理 中的 重 本 是
过程 , 才能够保证财政行为的规范化 。 4 、对本级 各部门及其所属 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 外 2 加强财政 法制建设 , 、 有助于有效地 行使财政职能 , 充分 发 资金收取 、 管理 和使 用情况进行监管 。
挥财政的作用。深化财政改革 , 是要按照政 府在 市场经济 条件 就 5 、对同有资本 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 目预算执行情 下的活动范围和作用方式 , 按照转 变政府职能和逐步建 立公共财 7 行 监 管 。 兑进 政体 系的要求 ,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职能 。这一 切都需要运 用 6 对本级各部门 、 、 各单位执行财税政策 、 法规 隋况进行监管 。 法律手段 , 通过科学 的立法 . 之规范化 、 使 制度化 ; 通过严格 的执 7 、对社会 审计机构在执业活动 中的公正性 、合法性进行监
宪法对财政的管理

宪法对财政的管理财政作为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在国家的财政管理中,宪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宪法对财政的管理进行探讨,展示宪法在财政管理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宪法为财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宪法是一国最高的法律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财政管理方面,宪法确立了国家的财政原则和制度,为财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税收的基本原则、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以及公共财政的管理等内容。
这些宪法规定确保了国家财政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国家财政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二、宪法规范财政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行使,进一步规范了财政权力的行使方式。
宪法明确了国家财政权力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共同行使,在财政管理中保障了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协调运行。
例如,在宪法中规定了中央政府对重要财政决策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中的相应职责和权限,确保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中的合作与协调。
三、宪法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宪法不仅保障了国家财政管理的合法性,也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和财政权利的保护,禁止非法征收财产和非法调动资金等行为,保证了公民和组织在财政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求,保障公民和组织对国家财政活动的监督与参与。
四、宪法保障财政管理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宪法对财政管理的规定和原则,旨在保障财政管理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宪法规定了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要求财政管理以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保持财政平衡。
这样的宪法规定为财政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方向,保证了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宪法对财政管理的监督和制约宪法对财政管理也进行了监督和制约,确保财政管理的公正和透明。
宪法规定了国家财政管理的程序和原则,对财政活动进行严格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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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的角度看财政管理的制度化与规X化--法制处党支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了解全市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市财政局从2008年11月开始面向全市各个阶层开展调研。
在征求局内各单位意见的同时,调研小组选择有代表性的行政相对人,如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发送征求意见函,倾听普通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与相关专家、学者、律师、司法界人士开展交流,通过分析案例查找问题根源;采取座谈会等形式,深入了解各区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和难题。
通过认真调研,反复讨论,形成本报告。
一、调研过程(一)征求局内主要业务处室的意见从11月开始,市局法制处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征求全局主要业务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各处室一致认为,我局近年来以“坚持科学理财,构建公共财政、民生财政、效益财政”为主题,开拓进取,积极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在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而紧迫的问题,需要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二)听取各区县的意见11月17日,我局邀请我市八个区县法制科、采购办、监督科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召开座谈会。
各区县在座谈中认为,市局在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还有巨大的潜力可挖。
依法理财,“依法”是手段,“理财”才是目的,他们希望市局法制处能进一步把中心工作扩展开来,找准法制工作的定位,主动服务于财政改革,服务于财政工作的大局,使依法行政真正成为财政改革的助推器。
(三)听取行政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和中介机构的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等行政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在11月陆续返回。
他们在肯定财政法制工作的同时,更提出了指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殷切的希望。
在调研过程中,我局邀请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为局党组讲授法制课,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通过本次调研,调研小组对全市财政法制工作有了全面的、崭新的认识,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入思考法制机构在财政改革中的定位和方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财政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效近年来,市财政系统在财政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勇于开拓,锐意进取,财政管理与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财政运行机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一是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市地区实际情况的财政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财政收入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支出管理法律制度、财务及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会计管理法律制度、财政管理的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法律制度以及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等。
制度建设基本覆盖了财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初步实现了财政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二是行政执法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X,行政执法各项配套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机关和财政干部的执法水平得到长足的进步。
权责明确、行为规X、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初步建立。
对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财政XX行为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是法制工作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各区县法制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监督和保障的作用逐步显现。
首先财政部门各级领导越来越重视财政法制工作,真正把法制机构看作财政改革重要的参谋助手;其次,各区县开始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为当地财政法制工作的开展奠定组织基础;三是法制干部素质不断提高,各区县或者引进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将业务骨干选配到法制机构。
这些措施对增强法制机构力量,提高干部整体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一)关于财政制度建设1、财政基础性管理制度缺失。
一是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一些基本法律如《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财政监督法》等尚未制定。
在现有的财政法律中,除《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已重新修订,《政府采购法》刚刚出台数年外,其他法律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现代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行修订。
二是财政法律制度总体的法律层次比较低。
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虽然庞大,但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过少,大多数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制定的规X性文件,效力层次较低。
财政法律规定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财政立法质量不高,影响执行和适用。
我国财政法律规X过于概括、简约、原则和笼统,弹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
有些规定本身不合理,不切合实际,使得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
当出现法律漏洞而执法机关无所适从时,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从而带来执法的随意性。
四是财政地方性立法力度不够,目前我市财政部门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仅一件,市政府规章制定的仅三件,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财政内容的仅有四件,地方性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2、局内制度建设工作不规X、不协调,制度之间存在相互交叉,相互冲突的情形。
一方面制度建设不够集中统一,各项改革制度由各处室分头制定,管理分散,处室之间缺乏统筹协调;另一方面各项制度普遍设置过多的审批程序,部分制度审批事项交叉重复,严重影响执行效率。
3、制度设计制定缺乏XX性、科学性、规X性。
制度设计者往往把自己看作是管理者而非服务者,把相对人都看作被管理对象而非服务对象。
制度制定过程中调查研究不够,未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
制度的内容基本上都是相对人的义务,很少提及当事人的权利与救济渠道。
一些规X性文件有的主体不合法,超越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有的不注意政府的组织层级,逾越自己的权限对同级或下级政府进行管理;有的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有的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置;有的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创设行政处罚;有的朝令夕改,令管理者无所适从。
4、财政管理制度遵从度不高。
财政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更是各行政机关、国家机器运作的基本保障。
在制定财政管理制度时,最重要的是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现实,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反思我局出台的一些制度,特别是费用标准、定额方面的制度,一味追求节约资金,并没有尊重社会生活的现实,造成各预算单位普遍超标准违规的现象。
还有支出进度的相关制度,没有考虑到预算执行主体是预算单位的客观事实,把局内各支出处室作为的考核对象,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单位为花钱而花钱、突击花钱,甚至XX违规挪用财政资金的现象。
4、缺少制度执行监督机制与制度后评估机制。
一是缺少制度的执行监督部门与监督机制。
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充分的执行,这项制度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每年市局对区县专项资金的检查,问题年年查年年有,甚至有的单位连续数年都榜上有名,主管的财政机关始终未能依法予以处理。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不是无法可依,不是制度不健全,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轻视制度,权大于法。
制度执行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将形同虚设;二是缺少制度后评估机制。
只重视制度的设计与制定,忽视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只顾建章立制,忽视对旧有文件的修改与废止。
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制度产生的效益和影响不了解,这种情形下的制度建设工作,必然停滞不前,效益低下。
(二)关于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1、财政管理中法律依据意识薄弱,对财政法律的理解、适用存在偏差。
缺乏寻找依据的主动性与自觉性,不会、不愿寻找法律规X,往往凭借个人对业务的理解、工作惯例、领导意志和传统的管理理念作为决策的依据。
例如,一些干部将预算编制中的“预算资金”与《政府采购法》中的“财政性资金”相混淆。
错误的把事业单位,尤其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资金看作财政资金,要求其使用时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且实施政府采购。
还有的处室将《财政XX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简单的理解为上缴国库,以工作经验取代法律规X。
还有单位没有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和思想观念,使用已废止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概念如“小金库”等来确认和处理XX行为,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2、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严重。
根据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职责分解,每个业务处室都负有对财政XX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责。
对这些XX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处理都涉及监督检查的X畴,应当适用监督检查程序。
但各支出处室的专管员普遍将这种文件作为一般公文处理,不履行检查和告知程序,直接做出决定,违反了行政执法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还有的处室通过主管部门对二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这种做法违反了行政执法的相对性原则,造成程序性的错误。
3、重分配,轻管理的观念仍然广泛存在。
“重分配、轻管理”是财政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普遍现象。
一些财政部门以及职能处室不重视监管、执法工作,忽略了自身负有的行政监管职责。
或者在发现XX行为后,因害怕影响与相关单位的关系而不了了之。
曾有市级单位自行处置数千万的固定资产,然后以“设备老化,申请报废”为由,向我局主管处室申请资产处置,我局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同意”的处理意见,未充分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
4、财政管理存在超越职权边界,行政越位的现象。
调研中,有一些单位反映财政部门的一些处室为预算单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单位意见很大。
这是非常错误也是非常危险的做法。
预算单位都是独立的法人,他们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他们和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相反,我局为预算单位指定中介机构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是在侵犯预算单位的权利。
这样的行为必须马上被喊停,并立即纠正。
5、机械理解法律条文,忽视法律精神。
一些单位能够开始自觉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但只关注法律的文字表述,忽视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
我局在组织一次协议采购活动中,允许事业单位与企业一同参与竞争。
处室主要的考虑在于,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限制事业单位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
但是这样的举措却忽视了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公平原则。
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二者的成本、税负等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
这二者进行竞争是不公平的竞争。
片面的适用法律条文,误读法律的原意,忽视法律精神,最终将造成财政政策的功能性丧失,效益低下。
(三)关于法制机构的现状目前,全市财政部门的法制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和保障的作用,原因是:一是法制工作在财政改革中的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法制机构可有可无,设与不设不会影响工作大局,不愿在法制机构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
我市少数区县虽然设立了独立的法制科室,但是人员配备不齐,接受过法学理论教育的干部屈指可数。
更多的区县没有独立的法制机构,甚至连法制员都是兼职的,根本无法发挥其监督与保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