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的公开开庭执行
执行案件听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执行依据等进行审查,听取当事人意见,作出决定的程序。
第三条执行案件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二)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三)效率原则;(四)辩论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执行案件:(一)执行异议案件;(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三)执行程序违法案件;(四)执行依据违法案件;(五)其他需要听证的执行案件。
二、听证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认为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执行依据等存在违法情形,可以申请听证。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听证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材料;(三)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执行法院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执行法院决定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听证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三、听证的准备工作第十条执行法院受理听证申请后,应当组成听证庭,并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十一条听证庭由下列人员组成:(一)执行法院指定的法官;(二)执行法院指定的书记员;(三)执行法院指定的陪审员;(四)执行法院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听证庭应当在听证前三日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等事项。
第十三条当事人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四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执行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审查听证申请材料;(二)通知相关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听证;(三)制作听证笔录;(四)其他准备工作。
法律执行案件直播(3篇)

第1篇导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发展,司法公开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向。
近日,一起法律执行案件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让广大网民零距离感受司法执行的过程,这一创新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带您走进这场直播,共同见证法律的力量。
正文:一、案件背景某地发生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债务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直播前准备为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让更多群众了解法律执行过程,法院决定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对这起案件进行现场直播。
直播前,法院对直播设备进行了严格检查,确保直播信号稳定;同时,对参与直播的法官、执行人员进行了培训,确保直播过程顺利进行。
三、直播过程1. 开庭前直播镜头首先带观众来到了法院执行局,展示了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进行调查的过程。
执行人员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核实李某的财产状况。
随后,执行人员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时间及后果。
2. 执行现场直播镜头跟随执行人员来到了李某的住处。
执行人员依法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随后,执行人员将李某带回法院,依法进行了拘留。
3. 执行庭审理在执行庭审理阶段,法官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审理。
李某辩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存在虚假陈述,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遂依法对其进行了拘留。
4. 强制执行在执行庭审理结束后,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依法对李某的工资进行了划拨,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
同时,法院依法对李某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以确保其履行还款义务。
四、直播效果此次法律执行案件直播,吸引了大量网民观看。
直播过程中,网民们对法律执行过程进行了评论和讨论,纷纷表示对司法公开的认可和支持。
同时,直播也让更多人了解到了法律的力量,增强了法治观念。
司法公开 情况汇报

司法公开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公开活动,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下是我所司法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一、审判公开。
我所积极推进审判公开工作,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我们通过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开庭审理公告、庭审直播等信息,使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案件审理进展,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裁判文书公开。
我所坚持依法及时公开裁判文书,通过法院网站、裁判文书公开栏目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裁判文书信息。
同时,我们积极利用新媒体手段,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执行活动公开。
在执行活动方面,我所依法公开执行信息,包括执行公告、执行进展情况等,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我们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四、庭审录像公开。
为了增加司法透明度,我所积极推进庭审录像公开工作,通过法院网站、移动端APP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庭审录像,让社会公众零距离了解庭审情况,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五、司法公开宣传。
为了增强司法公开意识,我所积极开展司法公开宣传活动,包括举办法治讲座、撰写司法公开专栏文章、参与社区法治宣传等,引导公众关注司法公开工作,增强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和支持。
六、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在司法公开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够丰富、公开形式不够多样化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全面性,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提升司法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七、未来工作展望。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所将继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不断完善公开机制,提升公开水平,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推动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通过以上情况汇报,可以看出我所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司法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实现司法公正、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作出更大的努力。
公开审判制度

谢谢观看
第二,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彻底。突出表现在开庭走过场现象的存在。审判方式改革所倡导的及时开庭、当庭 宣判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
更好实施
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应当把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一项衡量是否严格执法的重要标准,应当作为最重要的任 务来完成。凡是公开审判落实到实处的则表明该法院作到真正严格执法,凡是不重视公开审判或者虽然实行公开 审判但尽量限制公民旁听或者仍然采用先定后审的方式,表明该法院并没有真正作到严格执法,同样,也很难使 人相信其司法审判活动是公正的。现行的审判公开制度实际上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开,现行的许多制度及规定 制约了审判公开的程度及范围。审判公开应该达到一种彻底的公开,一种实质上的公开。如何更好地实现审判公 开化这一问题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依据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 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公开审判不仅是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且是与其他的法定 的程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公开审判案件的法官当事人应有权对主审法官依法提出回避 的请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的程序、裁判的结果应当在法庭上公布等等这些正当程序都可 能因为公开审判制度而不能认真实行而难以采用。尤其是公开审判不仅与其他程序联系在一起,而且是整个程序 制度的核心。例如,广泛推行公开审判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采用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要求法院 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院对 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因此经济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应采纳辩论原则, 主要由当事人举证和辩论,从而达到公开审判的效果。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官员的审判流程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官员的审判流程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反腐败官员的审判流程变得日益重要。
这是确保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
在国内,反腐败官员的审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调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
一、调查阶段在发现反腐败行为后,相关机关将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阶段的主要目标是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以便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提供依据。
调查工作一般由监察委员会、纪委、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负责。
调查人员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约谈涉案人员、收集财产和银行账户信息、查封、扣押相关财物等等。
调查阶段的时间长度因案件的复杂性而不同,但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二、起诉阶段调查工作完成后,相关机关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被调查人提起公诉。
起诉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确定被告的罪名,并将其送交法院审理。
公诉程序通常由检察机关负责,检察官会审查调查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检察官会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附上相关证据。
起诉书应当明确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等。
一旦起诉书被法院受理,即意味着正式进入了审判程序。
三、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整个审判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庭将依法组织并公开进行庭审活动。
法庭由审判员、检察官、辩护人和公诉人等组成。
庭审期间,被告有权提供辩护意见,并质问控辩双方的证人。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庭审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四、判决阶段经过庭审后,法院会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作出裁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指出被告人的罪名、犯罪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及判决结果等。
对于有罪判决的被告人,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并依法执行。
判决书的生效时间通常在宣判后的十五日内,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五、执行阶段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将依法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不公开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不公开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不公开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庭审不对外公开,一般只有当事人、辩护人、法官、证人等直接参与人员可以进入法庭。
2. 不公开庭审记录:庭审过程中的记录、笔录等文件不对外公开,只能由相关当事人申请查阅。
3. 不公开卷宗材料:案件的卷宗材料不对外提供,一般只有审判机关、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查阅。
4. 不公开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不对外公开,只有相关当事人可以获取判决书。
5. 不公开执行过程:案件执行的过程不对外公开,只有执行参与人员可以进入执行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不公开审理制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特定情况下的一种审理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在法定范围内,一些特定的案件,如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可能会采取不公开审理制度。
案件经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经过的法律规定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适用、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关于案件经过的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案件事实认定1.证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同时也赋予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2.证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达到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程度。
”这一规定明确了证明标准,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足以支持其主张。
3.事实认定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
(2)独立判断原则: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独立判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全面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全面审查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证据收集1.证据种类(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2)物证: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所作的陈述。
(6)鉴定意见:鉴定人依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2.证据收集程序(1)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
(3)鉴定:对于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4)勘验:对于需要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勘验。
XX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自查报告

XX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自查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我院按照《意见》要求,不断健全执行机制,严格执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开,创新执行举措,优化执行环境,实现了执行权的科学配置,提高了执行质量和效率,推动了执行管理规范化建设。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执行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意见》下发后,我院迅速召开了院党组和执行局全体干警会议,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提高了广大干警的思想认识。
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的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把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着力构建院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执行部门全力抓,相关部门协同抓的工作格局。
同时,将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规范化建设工作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为《意见》的落实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对照检查,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内容我院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规范执行工作,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一)规范执行分工。
2004年以来,我院就以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为原则,对执行权的行使进行调整规范,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分由不同的执行机构行使,并建立相应的分权运行机制,实现分权制约,强化监督。
目前执行局共有三个执行庭,其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执行三庭负责执行案件的裁决工作。
从而,明确并规范了各执行机构的权责,使他们在执行工作中互相监督和制约,防止了执行权的滥用。
(二)规范执行听证。
为了增强异议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院推行了执行异议听证制度,以公开听证的形式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为执行异议人提供了一个公开主张权利的场所,使执行异议人能够与案件的当事人公开地、面对面地摆事实、讲理由,从而分清是非,有利于执行争议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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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的公开开庭执行
公开开庭执行
一、什么是公开开庭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开庭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该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开庭执行是指对义务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法院又难以查清其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由执行员主持,让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在法庭上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和如何执行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认证,以便当庭执行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裁定采取执行措施或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一种新的执行方式。
二、公开开庭执行的意义特点
执行程序中的庭审与审判程序中庭审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它并不是审判程序中庭审的延续,它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一是它坚持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增加案件执行透明度,防止了执行人员的“暗箱操作”,减少了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二是增强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杜绝了“申请人一张纸,执行人员跑断腿”现象的出现,变法院盲目调查为有目的调查,变法院单方调查为多方共同调查,缓解了法院调查取证的压力;三是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便于尽快查清事实和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
能力,使能够立即执行的案件得以尽快执结,即使不能立即执行的也为下一步采取措施奠定了基础;四是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过当庭的举证、质证、认证,使彼此之间有了相互的了解,便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法院对异议做出处理,不仅化解或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还避免了因采取强制措施而给被执行人造成更大的压力;五是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和提高执行法官的素质,通过开庭执行,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合议庭的集体智慧,避免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而且还能够使执行法官在庭审中得到锻炼,提高了驾御庭审和执行的能力;六是有利于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公开的开庭,使法院的执行工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起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公开开庭执行的适用范围
公开开庭执行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
(一)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即执行竞合的情况,往往涉及到参与分配问题,由于此情况下债务人的资产一般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所以当事人对于是否分配、怎样分配容易产生分歧,实行公开开庭执行,让当事人有理说在庭上,通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确定最终执行方案,既有利于法院依法执行,又有利于避免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
以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申请人与法院之间产生误解,能够真正起到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的效果。
(二)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案外人正当权益及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
如果执行法官仅仅凭着书面材料,而不通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就断然决定异议是否成立,往往很难让当事人接受。
通过公开的开庭,让利害关系人当庭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认证,阐明自己对异议的观点,然后由合议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执行异议做出判断,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或变更实质上是对判决书中既判主体的变更,相对来说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有些被执行人甚至采取改制、更名、合并、分立、抽逃资金等方式来规避法院执行,这更为法院的执行带来了困难,因此对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变更不仅需要法院在庭外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而且更需要通过当事人的当庭举证、质证,靠充分的证据来确定适格的被执行主体,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公正执法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机统一。
(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法院执行工作是一个涉及面比较广泛的工作,它既是连接政府行政工作又是连接民间仲裁工作、公证机关公证工作的一个窗口,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公证机关的公证债权文书最终都需要通
过法院执行机构来落实,以上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需要由法院来确定,如果仅仅是由执行法官通过书面审查来确定是否予以执行,往往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而通过公开开庭执行,让当事人明晰其中的原委,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尤其是法院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一般是指法院已穷尽执行方法仍不能执结,或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案件。
此类案件虽具备中止、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但申请人大都不愿将案件暂缓执行或终结执行。
为防止申请人因案件的中止、终结执行而对法院产生误解或对执行法官无休纠缠,通过开庭执行,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让当事人明白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依据和理由,效果会更好一些。
(六)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在社会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有一些案件,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较大,执行人员稍有不慎,往往就会激化矛盾,甚至会引发恶性事件发生,通过公开开庭,让当事人当庭谈出自己的看法,说出自己的理由,举出自己的证据,通过对证据的进一步质证、认证,然后确定采取的措施,不仅有利于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而且也有利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对于那些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尤其是对那些受各种因素干扰的案件,通过公开开庭执行,将法院的执行工作置于
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下,不仅可以排除一定的干扰而且还能够起到执行一案,教育、震撼一片的作用。
(七)法院认为应当公开开庭执行的。
这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法院认为通过开庭执行更有利于案件执结的情况。
四、公开开庭执行的注意事项
公开开庭执行目前在许多法院得到了应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应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公开开庭执行仅就如何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做出处理,不受理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的异议。
生效法律文书尤其是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是国家权力机构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具有至高无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不能再次对其进行处理,即使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执行人员认为确实存在错误,也只能提请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如何处理。
开庭执行,虽然可以看作是对开庭审判的一种扩张,但它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重新做出处理。
(二)公开开庭执行并非执行的必经程序。
公开开庭执行的目的在于提高执行效率,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其作为一种执行方式、执行手段,并非是每一执行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执行线索明确的案件,适用开庭执行往往还会造成更多的人员、
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为此是否开庭执行应视情况而定,不可千篇一律机械套用。
(三)公开开庭执行要注意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开庭执行作为一新鲜事物,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它不象开庭审理一样有具体程序法作为依据,因此在适用开庭执行时一定要注意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举证权、辩论权、提前告知权等各种合法的民事权利。
(四)公开开庭执行不得强行进行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不等同于审判程序中的调解,它完全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执行人员一般不得对和解内容提出主导意见。
如果单纯为了结案而强行进行和解,这不仅是对同一事实的重复调解,而且还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误解,一旦出现一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往往就会将矛盾集中在法院身上。
(五)公开开庭执行要注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灵活运用。
双方当事人如委托有律师等代理人出庭的,应保障其代理权。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不仅难度大而且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所以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为减少执行法官不必要的工作量,应灵活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那些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有明确规定,认为只需适用简易程序就能达到开庭目的的案件,可由执行法官独任开庭,这更有利于实现公正、效率的目的。
公开开庭执行作为一种新鲜事物,虽然还有许多不妥善的地方,但其已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目前有的法院推行了“执行听证”制度,其与开庭执行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相信随着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制订,公开开庭一定会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程序得到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