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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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境食品检验
对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 对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
运输容器以及口岸的公共场所 及与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
、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
进行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 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合
采样检验
同要求监督抽检
检查要 求不同
主体不 同
列入《法检目录》和 法律规定的实施法定 检验;其他是否检验 由货主自行决定
01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海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 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措施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 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海关商品检验司
属于法定检验性质,不存在自行决定检验检疫与否的情形
海关动植物检疫司
海关卫生检疫司
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依据不 出口商品检验法》及
同 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卫 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
进出口商品食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制度的区别
范围和 检查重 点不同来自进出境商品检验检验进出境商品的质 量、规格、数量、重 量、包装以及是否符 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动植物检验检疫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 品可能带来动物传染病、寄 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 、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将 星检查监督
国境卫生监督
法定检验商品范围: 进口旧机电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疫第三章传染病监测第四章卫生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颁布单位:质检总局⽂号:国质检通〔2017〕437号颁布⽇期:2017-10-16执⾏⽇期:2017-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流程环节第三章流程管理第四章流程监管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提⾼检验检疫通关效率和⼯作质量,根据出⼊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境货物等监管对象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般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作环节:受理报检、审单布控、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动植物隔离检疫、检疫处理、综合评定、签证放⾏和归档。

本规定所称流程时限,是指完成每⼀个检验检疫⼯作环节所限定的⼯作时间。

第三条在对货物风险、企业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依据合格评定的有关程序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监管,适⽤相应的检验检疫流程。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检疫)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四条检验检疫流程管理遵循“⼀次受理报检、⼀次检验检疫、⼀次抽(采)样、⼀次检疫处理、⼀次签证放⾏”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疫流程管理⼯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和组织实施。

直属局所属分⽀机构负责各⾃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的具体执⾏。

第六条推进实施检验检疫全流程⽆纸化,通过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作业⽆纸化,加快各环节间流转,缩短流程时限。

第⼆章流程环节第七条受理报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提交的报检单证材料进⾏审核受理的过程。

第⼋条审单布控,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及要求,对报检单信息及随附单证信息进⾏全⾯审核,并对各流程环节布控作业指令的过程。

第九条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堆放现场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抽(采)样并送实验室。

检验检疫管理制度内容

检验检疫管理制度内容

检验检疫管理制度内容一、法律法规检验检疫管理制度的最基础是法律法规,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来规范检验检疫工作。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

该法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法定职责等内容,为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规都对检验检疫工作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二、组织机构国家对检验检疫工作的组织机构进行了明确划分,主要包括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等。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全国统一协调和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机构,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地方范围的检验检疫工作,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则是具体承担出入境货物、手段的检验检疫任务的单位。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之间有着明确的工作分工和协作机制,确保检验检疫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三、工作流程检验检疫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货物备案、检验检疫、审批放行等环节。

货物备案是指进口货物或手段预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核。

检验检疫环节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取样检验等过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审批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对货物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放行、退运、销毁等。

四、技术标准检验检疫工作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技术标准进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局颁布了《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规程》、《海关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等一系列技术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了检验检疫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检测方法、标准限值等内容,为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持。

总之,检验检疫管理制度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手段的食品、动植物及有害生物检验、检疫的重要制度。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保障了检验检疫工作的有序进行,为国家安全、人民健康和经济利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2001-9-27 15:34:09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其业务内容划分,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是漫长和曲折的,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才得到迅速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

仅1998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共检验进出口商品251.76万批,检验货值1,057.88亿美元。

堵住不合格出口商品1万批,占出口商品检验批次的0.5%,有效促进了有关出口企业改进质量;查出不合格进口商品1.8万批,货值达16.8亿美元,经及时出具检验证书供有关单位对外索赔,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经严格审核,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185万份,一般产地证书41.5万份,签证金额分别为406亿美元和132.7亿美元。

检疫进出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220万批,检疫货值2,261亿元。

对入出境的各类人员开展疫病检测体检57.7万多人,检出各种患病人数49,062人,占疾病检测体检人数的8.99%。

其中艾滋病及艾滋病毒80例,霍乱2例,性传播疾病1,014例,疟疾42例,结核730例,登革热14例,肝炎4,875例,澳抗阳性5,202例,其他疾病29,603例。

在全体检验检疫人员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依法把关,服务外经贸,确保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各项任务。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

由于清政府的腐败,西方列强侵略中国,霸占了中国海关的主权,同时控制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商品检验主权。

清同治三年(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

1.1检验检疫概述

1.1检验检疫概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源自: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

1929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

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这是商品检验的发展历程。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这是中国最早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

(三)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的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在上海、厦门海关设立卫生检疫机构,订立相应的检疫章程,这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98年3月,这三者的执行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及业务不变。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的同时,还成立了两个委员会,一个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工作;另一个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第二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具有执法主体地位。

我国检验检疫部门是垂直领导体制(三)中国相对完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四)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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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用以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

这些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这些法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事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他检验检疫依据都不能与之相违背。

(二)行政法规依据
行政法规依据主要包括由国务院通过的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这些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三)规章依据
规章依据主要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农业部、卫生部以及原国家商检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规章。

这些规章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是运用最广泛的。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
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主要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实施的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五)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贸易合同依据
我国参加制定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国际条约也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依据,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国际交往中经过许多国家长期反复实践后逐渐形成并为各国所接受并承认法律效力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行为规则,也是检验检疫的依据;国际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检疫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检验检疫的依据。

二、我国检验检疫依据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
根据《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检机构依据下列标准实施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按照样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对于进口商品检验而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外贸合同对进口商品的品质、规格、包装条件和抽样、检验方法等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检验。

此外,外商提供的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也是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依据;提单(运单)、国外发票、装箱单、重量明细单也是进口商品重、数量检验的依据;理货残损单、溢短单、商务记录是进口商品验残出证的依据。

对进口食品按照国家食品监督和检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无国家技术标准的参照国际上通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进口食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处理。


就出口商品而言,一般按我国标准检验。

但是,对于出口食品、动物产品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商品,除按合同、信用证进行检验外,还要根据进口国有关卫生、检疫等法令进行检验。

(二)动植物检疫依据
1.动植物病虫害名录。

主要有我国国家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名录、国际和地区条约及双边协议中的动植物病虫害名录、外贸合同中制定的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名录、贸易国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名录。

2.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检疫依据。

包括动物、植物检疫操作规程、主管部、局发布的单项动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管理办法中的检疫要求。

其他还有动植物检疫国际或者地区标准及其通行做法,包括《国际兽医局动物疾病诊断方法和疫苗使用标准手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的有关检疫措施和办法、《欧洲检疫性有害生物》规定的检疫措施以及《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所列的检疫措施。

3.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处理依据。

它是进出口货物经检疫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者预防货物中含有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在作出相应处理时所遵循的规定和采取的措施。

其中动物病虫害处理包括有关除害处理和出入境动物检疫处理的有关规定;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处理的有关规定;运输工具处理按《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处理标准》和《运载植物、植物产品运输工具的处理标准》的规定进行。

(三)国境卫生检疫依据
1.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依据。

(1)一般不易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货物,如矿砂、化肥、钢铁及制品、电子产品等工业原料及制成品。

(2)易于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货物,包括:废旧物品、纺织品原料、原木及其制品、纸类产品、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类、水海产品类、蔬菜瓜果类、饮料类和垃圾及人、畜、禽类粪便等。

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的规定对上述货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

对其中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被污染或污染嫌疑的货物、有碍公共卫生的废旧货物、携带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货物以及腐败变质的货物,进行除鼠灭虫、货物消毒。

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经抽样检查不得有致病微生物,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全部死亡)。

2.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依据。

集装箱按用途分为普通箱、冷藏箱、干货箱、圆罐箱和柜架箱。

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第14条和《国际卫生条例》第49条的规定对上述集装箱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

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携带有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集装箱,载有腐败变质货物、食品的集装箱,载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集装箱,来自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疫区、并且装有易于隐匿、孳生病媒昆虫、医学动物物品的集装箱,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集装箱)货物进行除鼠、灭虫和消毒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全部死亡,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不超过8个,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入出境邮包卫生检疫依据。

对于工业品零部件邮包、食品类邮包、生活品类邮包、药品邮包等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

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有污染或者污染嫌疑的邮包、有腐烂变质食品或物品的邮包、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的邮包、发现携带病媒昆虫的邮包)进行消毒和除虫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病媒昆虫全部死亡)。

4.入出境行李卫生检疫依据。

对入出境行李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卫生学检查的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

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来自检.
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有污染或污染嫌疑的行李、内容物有腐败变质食品或物品的行李、内容物有病媒昆虫的行李及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的行李)进行消毒除虫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

5.入出境特种物品卫生检疫依据。

特种物品是国家规定不准进口的物品。

对于上述物品凡有国家批件的一律放行;凡是没有国家批件予以封存待国家批件补办后放行,补办不来批件的收缴统一处理;凡未经国家批准进口少量上述物品,除外籍人员自用外,一律不准入境;凡有国家批件进
口大批量血液制品,可以抽查检验是否有HIV抗体,凡阳性者,一律封存,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再做处理。

6.货物放射性监测依据。

对于来自放射性污染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货物和人员,建筑材料、矿石、化矿产品,废旧物品及其工业垃圾,含放射性物质的仪器、仪表及其器件,交通工具及运输设备,入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物品等,进行现场放射性监测、采集代表性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对其中受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进行相应的处理。

7.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依据。

对入出境人员按《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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