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中“不法”和不法侵害行为性质的认定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作者:赵斌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0期引言: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公认的原则。
民法对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公力救济,指法院以国家公力处理受害人之请求,而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即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而做出的必要之程度内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下面就以上有关问题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正当防卫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措施。
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对正当权益的保护权。
基于正当防卫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对不法行为予以制止时的自力救济行为,其行为对保护个人、他人、集体乃至国家的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实际上是一种从合法权利中派生的一种权利。
正当防卫行是被各国法律所普遍认可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类型有1.对他人行为的人身防卫。
他人无端挑衅,甚至开始动手伤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2.对占有物品的防卫。
他人要毁坏或占有等一切有关侵害行为,占有人可以采取排除妨碍的方式保护私有财产。
3.对他人滥用权利的防卫。
民事生活是有序的,当民事行为多变且暂时没有约束性条款时,不规则的侵害是难以预料的,防卫人的自力救济是一种正当的方式。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认定误区的匡正——兼论不法侵害与被害人过错之间的区分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认定误区的匡正——兼论不法侵害与被害人过错之间的区分林哲宇【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18)004【总页数】6页(P16-21)【关键词】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被害人过错【作者】林哲宇【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1一、对不法侵害传统理论的研究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
《周礼·秋官·朝七》中记载:“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魏国李悝亦在《法经》中提道:“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国家政权是否能够稳定,关键在于盗、贼罪的防范与制裁,因此这一时期允许民众进行防卫的对象即不法侵害者主要是危害王权的盗、贼犯,国家赋予的“杀人无罪”的权利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巩固政权。
《左传》中记载:“郑游贩夺人之妻,其夫攻杀之,而以其妻行,子产复之,令游氏弗怒”。
从这个阶段开始出现允许对侵害个人权利者进行防卫反击的情况,虽然这一情况更倾向于事后防卫,更多的是对报复、复仇行为的默许,但同时也是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进步。
而后《唐律疏议》中则有:“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这个阶段则在律法中明确了在非法入侵住宅情况下不仅可以即时对不法侵害者做出防卫行为,并且享有“登时杀者,勿论”的无限防卫权利。
在清末法制改革中诞生的《大清新刑律》中,正当防卫制度首次以法条明文规定的形式出现。
该律第15 条规定:“对现在不正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之行为不为罪”。
虽然《大清新刑律》没有实际颁布实施,但是这一规定将防卫对象从某些特定的犯罪扩大至不特定的不法侵害,进一步完善了正当防卫制度。
新中国建国后,不论是79 年刑法还是97 年刑法,都延续了这一规定,明确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例如79 年刑法第17条第1 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97 年刑法第20条第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本文以“防卫限度”为切入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限度时容易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而从理论方面、实践方面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结合原因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的核心要义旨在通过对实践中防卫类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引起司法机关对防卫限度认定方面的重视。
正确理解防卫限度的实质性内涵,摒弃“唯结果论”的思考路径,首先落实法律效果再追求社会效果,对防卫行为进行整体全面的评价。
另外,在国家鼓励正当防卫的大环境下,法律工作者也应及时更新司法理念,避免对防卫限度的认定过于严苛,建立长效的正当防卫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一、防卫限度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沿革(一)防卫限度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①。
表观上,防卫是通过一种“暴力”的形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它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实质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在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救助时允许公民进行私立救济,虽然造成或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法益受损,但是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法益,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后者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的暴力犯罪,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前者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需要满足五个构成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这里的“不法”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持续性或紧迫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这里的“侵害”是指对法益产生了威胁,只有个人法益或公法益受到威胁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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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前言正当防卫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被侵害者在受到非法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的解读出发,探讨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述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正当防卫是指在被侵害者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防卫手段进行抵抗的行为。
其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只有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所谓非法侵害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威胁、伤害、侵占等行为。
2.危害迫在眉睫: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时机必须是在受到侵害的即时威胁下。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自我保护必须立即作出反击,而不能等待其他救助措施。
3.必要防卫手段: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必要的、适度的。
即被害人在自我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对抗非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它是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合理手段,但也有一些限制:1.非法防卫的排除:正当防卫要排除任何非法的因素。
即被害人无法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去实施非法行为,正当防卫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防卫行为是否必要和适度:被害人在使用防卫手段时,应该充分评估被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并选择必要和适度的手段进行反击。
防卫行为不得过度,否则可能对他人人身、生命造成不必要伤害。
3.法定防卫情节的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具体限制情节,例如必须在夜间、侵害人必须使用凶器等。
被害人的防卫行为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手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自我保护的权利:正当防卫保障了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对于那些无法获得及时警察支援的人们来说,正当防卫是一种合理的自我保护手段。
2.维护社会秩序:正当防卫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使潜在的侵权者在考虑自己行为后果时多一份顾虑,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论正当防卫中几种特殊不法侵害行为性质的认定

枣庄 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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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正 当防 卫 中几种 特 殊 不 法 侵 害行 为 性 质 的认 定
颜 世 兵
任 能 力 人 , 一 种 则 是 明 知 侵 袭 者 是 无 责 另 任 能 力 人 。如 果 不 知 道 侵 袭 者 是 无 责 任 能
的 不 法 侵 害 , 能 成 为 正 当 防 卫 的对 象 , 不 此
其 一 ; 二 , 责 任 能力 的 人 如 不 能 辨 认 或 其 无
控 制 自己行 为 的精 神 病 人 、 满 1 岁 的 人 不 4
(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 院, 四川 绵 阳 611) 20 0
[ 摘
要】 19 自 9 7年新刑法实施 以来 , 关于正 当防卫 的争论就 没有停止过 , 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然而 , 对正 当防卫 中不
法侵害违法性和几种特殊不法 侵害行为性质 的认定探讨 却为数 不多 。本 文将结 合 目前学术 理论 界的各 主要观 点 , 对 正 当防卫制度 中与不法侵 害相 关的问题作 了探讨 , 以求对可 以实施正 当防卫 中不法侵害的界定作一些合理化 的建议 。 [ 关键词 ] 法侵 害 ; 不 不作为 ; 无责任能力 ; 过失侵害
枣庄学院学报
2 0 年第 4期 09
的侵 袭 行 为 , 能 成 为 紧 急 避 险 的危 险 来 暴 力 或 武 力 形 式 出 现 的 过 失 犯 罪 行 为 , 可 可 源 , 不 得 已时 , 过 损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在 通 度 , 应 该 视 为 紧 急 避 险 。据 此 , 此 类 观 则 持 点 的 学 者认 为 , “对 于 明 知 是 无 责 任 能 力 人 的侵 袭 的制 止 行 为不 是 正 当 防 卫 行 为 而 是 紧 急 避 险 行 为 。 ( ”[ 嘲’ ] 三 是 折 中说 , 为 如 果 明 知 是 无 责 任 认 能 力人 的 侵袭 , 然 可 以实 行 正 当 防 卫 , 虽 但 要 附加 特别 限 制 条 件 。只 有 在 合 法 权 益 遇 到 严 重 侵 害 危 险 , 时 又 无 其 他 方 法 可 以 当 躲 避 或 制 止 这 种 侵 害 行 为 , 在 不 得 已时 即 才 可 以实 行 正 当 防 卫 。这 时 实 行 的 反 击 仍 是 正 当 防 卫 , 是 紧 急 避 险 。2(25 不  ̄ P  ̄3 ]5 ) 目前 学 界 的 普 遍 观 点 是 否 定 说 。 然
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意义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
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也从没间断,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为更多的人们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若干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论:小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案例背景小王,男,25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三名陌生男子拦住,要求小王给钱。
小王不从,三名男子遂对小王进行殴打。
在挣扎过程中,小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
后经鉴定,该名男子受轻伤。
警方随后将小王抓获。
二、正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不法侵害。
三名男子对小王进行殴打,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小王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掏出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条件。
(3)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性。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刺伤的是其中一名男子,而非三人同时攻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当性条件。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考虑到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小王的人身安全,防卫行为明显属于必要防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反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三名男子只是要求小王给钱,并未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小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小王在防卫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
小王在遭受殴打时,完全可以采取逃跑等非暴力手段进行自卫,而非使用水果刀刺伤不法侵害人。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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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中“不法”和不法侵害行为性质的认定[摘要]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其
中不乏真知灼见。
然而,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性质的探讨却为数不多。
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目前学术理论界的各主要观点,对正当防卫制度中不法侵害中的“不法”的认定及其行为性质等要素阐述几点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以求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性质的界定作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不法侵害;不法;行为性质
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其中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确切含义却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可以运用,从而造成了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
从文义解释出发,通常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1不法侵害中“不法”的认定
“不法”是法律对侵害行为的性质所作出的否定性评价。
防卫行为“合法”的前提是侵害行为的“不法”。
侵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即意味着它是对法律所不允许的对某种权益的侵害,被害人及其他公民对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不法”究竟如何认定,其中是否应当纳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抑或是有其客观行为即可?刑法理论界对此莫衷一是,主要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
主观说为德国学者迈克尔(Merkel)、日本学者宫本英修等所倡导。
这些学者认为,行为是否不法,不能只看行为本身,而应结合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意思综合认定,亦即某一行为如果客观上危害社会且具有现实的紧迫性,还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且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这时的行为才构成不法侵害。
而持客观说的学者则主张,不法侵害不应以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和主观意思为要件,只要行为不法且具有危害社会的现实紧迫性,即应成为正当防卫对抗的目标,如前苏联学者基里钦科认为:“……遇袭者的侵犯是由于故意,还是由于可以原谅的错误,是没有区别的。
侵袭者侵犯合法权益,而这种侵犯行为又是不法的,那么这种侵犯对防御者来说,就是一种犯罪,而对这种犯罪是容许实施正当防卫的。
”
笔者认为,不法侵害的认定标准应以客观为宜,理由如下:第一,正当防卫
应以法律追求的价值为判断的唯一尺度。
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凡是有损于正义的要求,给法律赖以生存并竭力维护的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的行为,不管行为人主观意思如何,责任能力怎样,都与法律的价值背道而驰,都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一种破坏,因而也都应当为法律所禁止;第二,在不法侵害发生时,防卫人一般不可能事先明确判断加害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为可能只有专门的鉴定机构才可以对加害人的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对不法侵害性质的判断不是防卫人的义务,而是司法者的义务。
”
2不法侵害行为性质认定的不同观点概览
对不法侵害中“不法”的认定仅仅解决了不法侵害的性质问题,而作为正当防卫条件之一的不法侵害究竟仅指犯罪行为,还是兼指违法行为,抑或其他?刑法理论学界对此同样歧见纷呈,而司法实践的做法也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否定说,有的学者称之为犯罪侵害说。
该说认为不法侵害仅指犯罪行为,不包括违法行为。
只有当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才能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虽然产生他人伤亡的结果,但这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所必须的,防卫权行使之目的在于以杀伤不法侵害人来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违法行为虽然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必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去解决,而可以通过教育、调解、劝阻、行政处分等方法解决,否则就可能不适当的扩大防卫的打击面,可能给某些动辄行凶随意伤人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二,肯定说,又称违法侵害说,该说的观点是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侵害,也包括一般的违法侵害。
毫无疑问,只要有不法侵害,就会有社会侵害性。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良好状态,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都应加以制止,此其一;其二,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理论上很容易区分,但从现实情况看,正如客观违法说所述,防卫行为往往是由于行为人在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下实施的,通常都是在非常短暂的时间内完成的,因此,很难想像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能够判断对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其三,从量质变原理出发,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产生质变,同样,违法行为在量的积累方面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成为犯罪行为。
第三,折中说,笔者将其归纳为不法侵害“无合法根据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主张不法侵害不仅包括违法犯罪行为,还包括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即认为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外还有不法行为存在的空间。
第四,紧迫侵害说,该说认为不法侵害可以是犯罪侵害,也可以是一般的违法侵害,但应在违法行为中区别出能够形成侵害紧迫性且可以用正当防卫避免或减轻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只有对这类违法行为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3对不法侵害行为性质的认定
上述四种观点,不是扩大就是缩小了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行为性质的外延,均有所偏颇。
对于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之行为性质的认定,必须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精神以及相关刑法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运用刑法的有关理论,正确界定。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无历史,自古至今,正当防卫就被认为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不管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是一种“不正”。
在侵害法益的危险迫在眉睫,依靠国家机关来恢复或者预防已不可能或者明显困难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实施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不允许私人行使实力,就不仅不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难以维持法律秩序,招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因此,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救济的补充,对一般违法行为同样可以实施。
应当明确,刑法解释学是以刑法规范为基础,对刑法规范本身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学科体系,这就要求我们的解释结论不能违背刑法规范的统一性。
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沿革来看,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5条曾将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表述为“犯罪侵害”,而1979年刑法典和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典则使用了“不法侵害”,这表明立法机关曾对此有过不同的考虑,因此,这一选择是立法机关深思熟虑的产物。
同时,1997年刑法典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分别使用了“不法侵害”和“犯罪”不同的用语也足以说明关于正当防卫的对象范围的规定是不法侵害而非犯罪侵害,将不法侵害限于犯罪的做法违背了刑法的立法原意,人为地对其作出不合理的分解。
一个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则只能推定为合法行为,而无其他。
在该种情况下,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21条对紧急避险的规定,笔者认为立法者的原意也在于此。
再者,正当防卫明确规定针对的是不法行为,如若一行为具有合法性,则断然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