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工程挂靠合同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挂靠

建设工程合同的挂靠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方并非合同约定的施工方,而是通过借用他人的资质或名义来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挂靠行为在我国建筑行业中较为普遍,然而却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问题。
本文将从挂靠的定义、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挂靠的定义及分类1. 挂靠的定义挂靠,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方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资格,为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通过与具有施工资质或资格的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行为。
在这种关系中,实际施工方通常被称为挂靠方,而提供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被称为被挂靠方。
2. 挂靠的分类(1)完全挂靠:挂靠方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完全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
(2)部分挂靠:挂靠方具备一定的施工资质,但在特定项目或部分工程中仍需借助被挂靠方的名义。
(3)资质挂靠:挂靠方仅不具备某一项或几项资质,其他资质齐全,仅为特定项目或工程挂靠。
二、挂靠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挂靠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挂靠行为往往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给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带来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风险挂靠行为可能涉及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风险挂靠行为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第三方带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 行政责任风险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行业的行政监管规定,可能导致被挂靠方和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资质等。
三、挂靠的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充分了解挂靠行为的法律风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建筑挂靠合同法律效力是什么

建筑挂靠合同法律效⼒是什么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建筑⼯程进⾏施⼯的时候,施⼯单位是需要满⾜⼀定条件的,施⼯企业应该按相应的资格施⼯相应的建筑⼯程,⽽企业挂靠是⾮常普遍的现象,那么建筑挂靠合同法律效⼒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建筑挂靠合同法律效⼒是什么《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其中规定;“禁⽌建筑施⼯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使⽤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程”的禁⽌性规定,建筑挂靠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定,应属⽆效合同。
认定为挂靠4种情形: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企业的名义承揽⼯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企业以资质等级⾼的建筑施⼯企业的名义承揽⼯程;3、不具有施⼯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企业以具有施⼯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企业的名义承揽⼯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式变相允许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建筑挂靠合同⽆效有什么后果1、挂靠⼈为实际施⼯⼈,其有权向⼯程发包⼈(建设⽅)与被挂靠⼈(转包⽅)主张⼯程款依据《⼯程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如果⼯程建设⽅(发包⼈)未⽀付⼯程款的,挂靠⼈(实际施⼯⼈)就可以直接向⼯程建设⽅索要⼯程款;如果⼯程建设⽅已经将⼯程款⽀付给被挂靠⼈,那么挂靠⼈就可以向被挂靠⼈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因履⾏挂靠合同的⾮法所得依据《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 (⼀)停⽌侵害; (⼆)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 (⼋)赔偿损失; (九)⽀付违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据此法院可以收缴⾮法所得。
建筑行业内基于挂靠关系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建筑行业内基于挂靠关系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建筑行业中的挂靠,一般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接工程,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挂靠行为明确禁止,但实践中,挂靠行为在建筑行业大量存在,屡禁不止。
基于挂靠形成的合同主要分为三种,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挂靠协议、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总包合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分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分包合同),本文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三种合同的效力。
一、挂靠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该规定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是为了逃避国家对建筑企业的监管,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总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若对本条规定作文义解释,结论是只要没有相应资质的挂靠人借用了被挂靠人的资质承接工程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律无效,但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案件中,其以发包人是否知情来认定合同是否无效。
其认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
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
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工程承包挂靠现象屡见不鲜。
工程承包挂靠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称承接工程的行为。
工程承包挂靠不仅损害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法律参考。
二、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性质1. 侵权行为工程承包挂靠侵犯了被挂靠单位的合法权益,包括名称权、合同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承包挂靠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工程承包挂靠给被挂靠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金、名誉损失等,被挂靠单位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停止侵权被挂靠单位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其资质证书、名称等,恢复其合法权益。
2.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工程承包挂靠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2)吊销资质证书对于情节严重的工程承包挂靠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侵权人的资质证书。
3. 刑事责任在工程承包挂靠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形,侵权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1)重大安全事故工程承包挂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侵权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串通投标工程承包挂靠涉及串通投标的行为,侵权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施工单位A借用施工单位B的资质证书承接了一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报废。
被挂靠单位B要求施工单位A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施工单位A赔偿被挂靠单位B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施工单位C在工程承包挂靠过程中,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施工单位C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工程挂靠合同有效吗

工程挂靠合同有效吗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单位承担。
如果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通过挂靠方式参与工程建设,这种行为本质
上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合同纠纷,挂靠方和被挂靠方都可
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工程挂靠合同的效力并非一概而论。
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求,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该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
这种有效性并不意味着挂靠行为的合法性,因为在建筑行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资质
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工程挂靠合同有效吗的案例。
假设A公司是一家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个人希望利用A公司的资质参与某个工程项目的投标。
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挂靠合同,约定以A的名义进行投标和施工,并向A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以A的名义成功中标并完成了工程施工,从表面上看,双方的合同似乎得到了履行。
但如果在工程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承包商,将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监管部
门还可能对A公司进行处罚,因为A公司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以其名义进行工程建设,违反了法律规定。
即便没有出现上述问题,一旦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也会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
情况和双方的真实意图。
如果发现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那么即使合同形式上
有效,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工程挂靠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程挂靠协议效⼒如何认定很多企业没有相应的⼯程资质,⼀般就要通过挂靠的⽅式进⾏。
那么在挂靠中双⽅需要进⾏签订挂靠协议,对于协议的效⼒是如何进⾏认定的?我们需要做好这⽅⾯的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程挂靠协议效⼒如何认定第⼀,发包⼈明知没有施⼯资质的实际施⼯⼈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订⽴施⼯合同,⽽由挂靠⼈⾃主施⼯,发包⼈和挂靠⼈这种借⽤被挂靠企业名义订⽴合同的⾏为⽬的在于使得没有相应施⼯能⼒的挂靠⼈进⾏违法的建筑活动。
发包⼈与挂靠⼈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其所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施⼯合同因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效。
第⼆,发包⼈在签订建设⼯程施⼯合同时确实不知挂靠⼈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为的情形下,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已经成⽴的施⼯合同⽆效。
从善意发包⼈的⾓度出发,其确实认为合同的另⼀⽅当事⼈是有施⼯资质的企业,⽽挂靠⼈在与其签订合同时也往往有被挂靠企业的授权书,这更是让发包⼈⽆从得知挂靠⼈的挂靠⾏为。
《民法典》第⼀百四⼗四条 【⽆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 【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百四⼗⼋条 【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的行为认定与法律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的行为认定与法律责任承担常飞律师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作者简介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高速发展,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由于违反了我国建筑立法对施工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挂靠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如何准确界定挂靠行为,并与内部承包行为进行区别,成为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拟通过对各地司法审判标准的梳理,明确认定挂靠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构成要件,在基础上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因挂靠引发的若干法律责任予以分析。
一、挂靠行为的界定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建筑工程中的挂靠经营行为,但对于何为“挂靠”,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界定。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违法查处办法》)第十条首次对挂靠作出界定,将其定义为“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并在第十一条列举了挂靠行为的八种表现形式: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工程施工挂靠协议合法吗

一、工程施工挂靠协议的定义工程施工挂靠协议,是指没有资质或资质不足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挂靠方”)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被挂靠方”)的名义,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并由挂靠方实际履行工程项目的协议。
二、工程施工挂靠协议的合法性分析1. 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这一规定表明,挂靠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挂靠协议的无效性。
2. 经济利益驱动尽管工程施工挂靠协议在我国是违法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挂靠现象仍然存在。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工程项目,不惜采取挂靠方式,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3. 道德风险工程施工挂靠协议存在道德风险。
一方面,被挂靠方可能因挂靠方的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挂靠方可能因为被挂靠方的名义,在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存在风险。
4. 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工程施工挂靠行为的打击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结论综上所述,工程施工挂靠协议在我国是违法的。
虽然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挂靠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挂靠协议具有合法性。
作为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对于挂靠协议,应坚决抵制,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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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程挂靠合同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0年6月9日12:17 因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涉及的各方人员比较多,因此由挂靠所产生的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具体来说,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主要有建设单位即发包人、承包单位即被挂靠人、挂靠人、材料设备供应商及雇用人员等,这些当事人相互之间形成很多种法律关系,该多种法律关系也因挂靠法律关系的无效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法律关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价款或者管理费,即因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的工程价款、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的管理费/承包费等而发生。
因为在挂靠中,挂靠人通常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发生工程款交付结算关系,发包人先把工程款拨付到被挂靠人名下,再由挂靠人到被挂靠人处领取,这样被挂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动权,而挂靠人处于被动地位,因被挂靠人不按双方之间的协议支付工程款引起纠纷。
另外一类纠纷是追偿权纠纷,因为在挂靠合同中往往会约定,若因挂靠人的过错导致被挂靠人受损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建设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雇用人员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被挂靠人可以在承担相关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即基于挂靠合同关系,被挂靠人行使追偿权而发生的纠纷。
那么,该类纠纷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如何呢?根据前述《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可知,法律法规明确否定了挂靠行为的合法性。
据此,挂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挂靠协议因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对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对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非法利益应予没收。
所以,对被挂靠人取得的管理费等应依法被没收。
然而,虽然挂靠合同无效,但对于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价款的情形(实际上涉及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后面会谈到。
),应区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是如果工程竣工验收未合格的,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为什么要按以上两种情况来区别对待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以上两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对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分为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这两条规定实际上淡化了合同的效力,即不以合同是否有效为依据,而是以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为依据,验收合格的就予以支持,验收不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持。
虽然这两条规定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但其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也应当是适用的。
(2)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从表面上看,该合同承包人(被挂靠人)具有符合建设活动要求的相应资质条件,其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但实际上,承包人(被挂靠人)并不是实际的施工人,而是将其企业名称、公章、资质证明出借给挂靠人,由挂靠人实际施工并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显然,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和《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对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发包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人签订合同的,则发包人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拖欠的工程价款,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来处理,即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来区分处理。
工程验收合格的,则支持承包人(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支持工程价款的请求;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则不支持承包人(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人作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无法行使,因为合同有效,是拥有和行使该项权利的基础。
(3)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及其他人。
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之
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两者似乎没有法律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却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该《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应包括挂靠人,因此发包人也可以向挂靠人主张权利。
该《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据此,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在其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4)供应商与被挂靠人、挂靠人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实践中,因材料及设备采购引起的与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挂靠法律关系中比较普遍和复杂的纠纷。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挂靠人严格把自己排除在材料采购过程外,既不以自已名义与供应商购买材料,也不向挂靠人购买材料的供应商支付货款,与供应商不发生任何的经济关系。
那么,挂靠人做为实际施工人,其与供应商因买卖合同关系而发生货款拖欠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应商只能要求挂靠人支付欠款,而不能向被挂靠人要求支付欠款。
另外,如果被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自行付款,由此产生货款纠纷,应按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
但实际上,在很多挂靠工程施工中,工程采购管理相当混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都同时向一个供应商采购材料,或被挂靠人委托挂靠人向供应商采购,委托终止后被挂靠人没有通知供应商委托终止事项,挂靠人继续向同一供应商采购的,或挂靠人在与被挂靠人履行挂靠协议之外的工程项目中向同一供应商采购材料,从而使供应商无法厘清到底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债务人,最终或会导致合同法上规定的表见代理,而最终由被挂靠人向供应商承担付款责任。
(5)实际上,挂靠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雇工关系问题。
因为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通常没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而是在工程施工时临时雇佣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农民工,其中产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国家不断强调、事关社会稳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对于该问题,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断,工程雇佣人员的工资也是作为工程价款欠款的方式来处理的。
按该司法解释第26条制定的精神判断,雇用人员也属于实际施工人,他们也可以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在挂靠中,雇用人员被拖欠工资时,可以向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