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公司章程知识讲解
优先股条款

优先股条款一、优先股的定义与特点优先股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股票,其持有者在公司盈利和分配股息方面具有优先权。
优先股的特点主要包括:优先分配股息、优先享有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固定股息利率、不享有表决权等。
二、优先股条款的主要内容1.股息分配条款:优先股投资者在分配股息时具有优先权,即使公司盈利不足,也需要按照约定的股息率支付。
2.优先清算权条款:在上市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具有优先获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普通股股东则在之后才能分配。
3.强制转换条款:当公司股价达到约定条件时,优先股将自动转换为普通股,以实现资产优化。
4.赎回条款:上市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5.表决权限制: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表决权,以保障普通股股东的决策权。
三、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与应用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鼓励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优先股在我国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助力创新型企业融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
四、投资者如何把握优先股投资机会1.了解优先股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明确投资目标。
2.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优先股发行公告,分析发行条款,评估投资价值。
3.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成长性等,以判断优先股的投资潜力。
4.关注市场行情,合理评估优先股的估值水平,确保投资安全。
五、上市公司如何合理设置优先股条款1.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确定优先股发行的规模和价格。
2.设定合理的股息率和强制转换条件,平衡公司财务成本与投资者收益。
3.考虑引入赎回条款,降低公司未来财务风险。
4.在优先股发行过程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票品种,既有利于上市公司优化资本结构,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
优先股制度

优先股制度引言优先股制度是一种混合资本结构工具,融合了股权和债务的特点。
它在公司财务中起到了一种重要的作用,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的投资方式,同时为公司提供了一种多元化融资选择。
本文将探讨优先股制度的相关概念、特点、分类以及在公司财务中的作用。
一、优先股制度的概念优先股制度是指在公司的股本结构中,通过发行优先股给予持有者特定权益的一种制度。
优先股持有者在分红、清算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但在公司决策和控制权方面则相对较弱。
其本质上是一种混合金融工具,既具备债务的稳定收益特点,又具备股权的潜在增值特点。
1. 优先股的固定分红优先股持有者在公司盈利时拥有固定的分红权,这使得优先股成为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
相对于普通股东,优先股持有者的分红优先级更高。
2. 优先股的优先清算权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持有者享有优先清算权,即优先股持有者可首先收回其投资本金。
这使得优先股具备了一定的保障性特点。
3. 优先股的无投票权与普通股不同,优先股持有者在公司决策和控制权方面没有投票权。
这使得优先股投资相对较为被动,无法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4. 优先股的可转换性部分优先股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转换成普通股,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潜在收益。
这种可转换性增加了优先股的灵活性和吸引力。
1. 固定-优先股固定-优先股是指在发行时确定了固定的分红比例。
持有者按照此比例每年获得相应的分红金额,无论公司盈利状况如何。
2. 浮动-优先股浮动-优先股的分红比例与公司盈利状况相关。
当公司盈利时,持有者可获得较高的分红;当公司亏损时,分红比例相对较低甚至为零。
3. 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具备优先股和普通股的特点。
持有者可在特定条件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从而享受到普通股的潜在增值收益。
4. 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分红时,未支付的分红将累计至后续支付。
这种优先股在分红权方面享有较高的保障性。
四、优先股制度在公司财务中的作用1. 多元化融资工具优先股制度为公司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融资选择,不局限于传统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讲解公司章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作为一家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规范。
它不仅明确了公司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司对外关系和股东权益保障等事项。
本文将详细讲解公司章程的内涵、作用、制定过程以及应注意的问题,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及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
二、公司章程的内涵1. 定义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经登记机关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组织规程。
它对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和运营等方面具有约束力,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同时也是公司对外交往的重要依据。
2. 内容公司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出资情况;(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9)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作用1. 规范公司行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规程,对公司行为具有约束力。
通过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使公司行为规范化、制度化,降低公司运营风险。
2. 维护股东权益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
3. 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内容,有助于公司形成稳定的治理结构,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
4. 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公司竞争力。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1. 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会应当就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2. 章程草案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由发起人或者股东会指定的人员起草。
公司章程(优先股权利)

公司章程(优先股权利)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旨在规定优先股权利的相关条款,以确保优先股股东在公司运营和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
所有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股东均需遵守本章程规定的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制定目的为确保优先股股东在公司运营、收益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全体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股东。
第三条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优先股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二章优先股权利第四条收益分配权1. 在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 公司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应先支付优先股股东固定的股息,后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3. 优先股股东的固定股息率应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规定。
第五条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优于普通股股东。
第六条股东大会参与权优先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第七条优先股股份转换1. 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将其持有的优先股股份转换为普通股。
2. 优先股股东行使转换权时,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优先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受到损害。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生效日期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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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

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导语: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
下面店铺给大家提供的是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大家可以参考阅读,更多详情请关注店铺。
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
1.优先股的内涵相对于普通股票而言,优先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上附加了一些特殊条件,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个品种。
优先股票的内涵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认识:(1)优先股票作为一种股权证书,代表着对公司的所有权。
这一点与普通股票一样,但优先股票股东又不具备普通股票股东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的有些权利是优先的,有些权利又受到限制。
(2)优先股票也兼有债券的若干特点,它在发行时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像债券的利息率事先固定一样。
2.优先股的意义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虽然它不是股票的主要品种,但是它的存在对股份公司和投资者来说仍有一定的意义。
(1)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票的作用在于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利润的分派负担。
(2)优先股票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
(3)对投资者而言,由于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稳定可靠,而且在财产清偿时也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因而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一种较安全的投资对象。
(4)持有优先股票并不总是有利的,比如,在公司经营有方、营利丰厚的情况下,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可能会大大低于普通股票。
3.优先股票的具体优先条件优先股票的具体优先条件由各公司的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一般包括:(1)优先股票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2)优先股票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顺序和定额;(3)优先股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4)优先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优先股票股东转让股份的条件等。
优先股的规定

优先股的规定
优先股是公司股票的一种,与普通股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先权和特殊权益。
下面是优先股的一些规定。
首先,优先股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处于普通股与债券之间的地位。
它既有股票的特点,也有债券的特点。
优先股持有者有权享受优先股权益,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清偿权等。
在公司分红时,优先股持有者的分红权益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但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清算时优先于优先股股东。
其次,优先股的分红通常有固定利息或固定股息的形式。
按照规定,优先股分红必须在普通股分红之前支付。
如果公司没有足够利润支付所有的分红,优先股持有者有权在分红年度结束时累积未支付的分红。
再次,优先股通常没有表决权。
这意味着优先股持有者在公司事务中没有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其他重要决策的权利。
然而,一些优先股可能赋予持有者有限的表决权,比如在公司违约或支付固定股息上有权进行表决。
此外,优先股具有转换权和赎回权。
转换权是指优先股持有者可以将其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按照约定的换股比例进行转换。
赎回权是指公司可以在特定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赎回优先股。
这些权益的约定通常在优先股发行时就确定下来。
最后,优先股的期限通常比较长,并且不容易被取消。
它们通常没有到期日,可以长期存在于公司的资本结构中。
如果公司
需要取消优先股,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股东的同意。
总之,优先股是一种具有特殊权益和优先权的股票。
尽管具有一些与普通股相似的特点,但也有一些与债券相似的特点。
优先股的规定包括分红权、转换权、赎回权等,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股东的需求来确定。
优先股的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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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某公司发行在外的优先股的股利率为 9%,面值是100美元,若投资者的预 期报酬率是14%,则每股优先股的价 值为: V=9/0.14=64.2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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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到底什么样的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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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例:又是花旗!!
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股票一般分为普通 股和优先股,而我国现在只有普通股一种 ,2008年10月,美国政府宣布用1250亿美 元购入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等九家主要银 行的优先股,其后美国政府占花旗总股本的 36%,并向花旗银行提供3000亿美元的资 产担保。这首先提升了市场信心,避免了 危机的进一步扩散;其次是优先股作为股 权融资的一种方式,提升了金融机构的资 本充足率,缓解了金融机构的融资压力;
猜想一:负债率较高,资金压力较大,现 金流较紧张的筹融资企业。比如负债率高 达50%左右的三桶油。 猜想二:较高的财务困难的预期成本和普 通股定价不过高。如19世纪40-50年代美国 铁路公司新修铁路时发行的优先股更受投 资者亲睐。 猜想三:发行优先股能给企业带来筹资投 资最优决策。
1、优先股制度在我国一直都没有得到确立 ,主要是由于优先股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 。要引入优先股制度,要尽快修改《公司 法》、《证券法》,在法律上承认优先股 的地位; 2、上市公司部分普通股向优先股转换,不 会增加新股发行规模,不会对资本市场产 生流动性压力,造成资本市场波动; 3、部分国有股份转换成优先股,是国有控 股企业吸收更多的社会投资者,真正建立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持有参与优先股的股东除了按约定的固定 股息率分得固定股息外,还可以像普通股 一样参与超额股利分配。而非参与优先股 的持有股东只能获得固定股息,无权参与 额外股利的分配。其中,从优先股的基本 特征来看,费参与优先股时优先股的主要 形式。
一文详解什么是优先股!(权利、类型与回购...

⼀⽂详解什么是优先股!(权利、类型与回购...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的。
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1优先股的优先权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率进⾏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了债权⼈的要求之后才能⾏使。
2优先股的主要特征1、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
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增减,⽽且⼀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
2、优先股的权利范围⼩。
优先股股东⼀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经营⽆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3、如果公司股东⼤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次于债权⼈。
3优先股的种类:1、累计优先股和⾮累计优先股股票累计优先股指的是将以往营业年度内未⽀付的股息累积起来,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起⽀付的优先股股票。
⾮累计优先股是按当年盈利分派股息,对累计下来的未⾜额的股息不予补付的优先股股票。
2、参加分配优先股(Participating)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参加分配优先股是指那种不仅可以按规定分得当年的定额股息,⽽且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起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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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公司、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xxxx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期限和宗旨第三条经营范围:主营xxxxxxxxxxxx;兼营xxxxxxx。
第四条经营宗旨以服务于xxxxxx为根本宗旨,全面推进xxxxx行业发展,以资本为纽带发挥公司和股东单位的综合优势,实现良好的效能效益,回报社会、回报股东。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
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x万人民币,实收资本:xxx万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比例第七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股权类型如下:(一)A有限公司公司法人:xxx出资方式:人民币现金出资额:xx万元股权比例:xx%(二) B有限公司公司法人:xxx出资方式:合作社资产实物出资出资额:xx万元股权比例:xx%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登记设立时全部缴足。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及出资转让第十条经全体公司股东协商一致,同意股东A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全部优先股,股东股东B有限公司所持股权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一条本章程述股东除特指优先股股东外,均指全体股东;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按本章第条执行);(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优先股股东按本章第条执行);(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按本章第条执行);(5)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6)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优先股股东按本章第条执行);(7)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优先股股东按本章第条执行);(8)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9)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关于优先股的特别约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全体公司股东协商一致,对公司优先股股东相关权益作出下列规定。
(1)优先股股东有按实际出资额获取固定股利的权利,经全体公司股东协商一致,同意优先股股利为优先股股东实际出资额的xx%;(2)优先股股东有参加股东会的权利,优先股股东仅在股东会议题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时,享有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表决权;在不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其他议题中没有表决权;(3)优先股股利原则上一年一分配,若公司年度亏损或在公司年度盈利低于优先股年度股利总额的情况时,股东会决定当年公司不分红,则优先股股利可累计至下一年与当年股利一起分配,(4)优先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可转让,但可以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股东需要公司赎回其股票时,可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由公司赎回优先股股份;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由公司赎回优先股股东;公司连续三年未分配优先股红利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股份,并支付累积红利;公司拒绝支付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凭本章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强制赎回,并支付未分配股利;(5)公司终止后,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与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数额为优先股股东实际出资额;按法定分配程序,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东实际出资额的,公司剩余资产全部用于支付优先股出资,普通股不再分配;(6)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或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的权利,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优先股股东保留一席监事名额;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12)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具体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定;(3) 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八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具体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处以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明确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制定经理办公会会议规则和工作细则,报股东批准。
第三十二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1)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2)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制度;(4)执行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人,其中1人由优先股股东推荐,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