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报告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上海证券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度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2)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1)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59)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3)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8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2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6)第十八章释义 (128)第十九章附则 (132)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0)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开尔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2011-06-10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1]858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其中网下配售不
超过400万股,即本次发行总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
发行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
修订),为了便于社会公众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和本次发行的
有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就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
行举行网上路演。
1、网上路演时间:2011年6月13日(T-1日,周一)14:00-17:00
2、网上路演网站:全景网(网址:)
3、参加人员: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请阅读2011年6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
上的《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全文及相关资料。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0日。
环保与公用事业202303第4期:华润电力拟拆分新能源A股上市,3月全国峰谷价差汇总

证券研究报告|2023年03月27日核心观点行业研究·行业周报公用事业超配·维持评级证券分析师:黄秀杰证券分析师:郑汉林***********************************************.cn**********************.cnS0980521060002S0980522090003市场走势资料来源:Wind、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相关研究报告《环保与公用事业202303第3期-1-2月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2.3%,虚拟电厂政策梳理》——2023-03-19《环保与公用事业202303第2期-华电新能上市在即,综合能源服务推动能源结构变革》——2023-03-13《《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点评-持续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动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2023-03-05《环保公用2023年3月投资策略-《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发布,推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节能降碳》——2023-03-05《环保与公用事业202302第4期-WFO 发布2022年中国推动全球海上风电增长,国家层面储能市场政策梳理》——2023-02-26市场回顾:本周沪深300指数上涨1.72%,公用事业指数下跌1.33%,环保指数下跌0.51%,周相对收益率分别为-3.06%和-2.23%。
申万31个一级行业分类板块中,公用事业及环保涨幅处于第27和第26名。
分板块看,环保板块下跌0.51%;电力板块子板块中,火电下跌3.75%;水电下跌2.07%,新能源发电上涨0.08%;水务板块下跌0.67%;燃气板块下跌0.82%。
重要事件:3月22日午间,港股华润电力公告,董事会正在筹划分拆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新能源)于A 股上市,华润新能源主要负责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电场及光伏电站。
专题研究:2023年3月,大部分地区供暖结束,多地不再执行尖峰电价。
三峡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工作报告

三峡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工作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客户:三峡能源是中国最大的水电能源企业之一,致力于清洁能源的开发、建设和运营。
本次三峡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公司发展的新里程碑,也是对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的充分认可。
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的一部分,我们律师团队全力以赴,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和服务。
特此,我们就本次工作报告中发行股票的法律程序、合规风险和法律意见进行如下汇报。
一、法律程序分析在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我们律师团队紧密配合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全程参与了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查和修改。
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合法、合规进行。
我们也协助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处理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了发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合规风险评估在本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我们律师团队重点对公司的法律合规风险进行了评估。
我们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合同法律义务等多个角度出发,对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全面排查和评估。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深入沟通和调研,我们及时发现并解决了一些潜在合规问题,避免了可能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法律意见及建议基于对公司的全面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我们律师团队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我们不仅就公司在发行过程中的合规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还就公司未来在治理、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和对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和建议。
我们将持续关注公司的法律风险,并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总结:我们律师团队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服务团队,全力以赴,为公司顺利完成了股票发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我们将持续关注公司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提供持续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谢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俞连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俞连明)](https://img.taocdn.com/s3/m/6cf5a272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b0.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俞连明)【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俞连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6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3号(俞连明)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3号(俞连明)当事人:俞连明,男,1978年4月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董事、天目药业总经理、银川天目山温泉养生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执行董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22年第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22年第
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2.04.14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4.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22年第1号)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网下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在科创板“晶科能源”等新股发行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限制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2022年第1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4月14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6)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6)第四节股份减持 (7)第三章持续督导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2)第四章内部治理 (18)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三节规范运行 (24)第四节社会责任 (28)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30)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4)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4)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6)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9)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40)第六章定期报告 (41)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6)第一节重大交易 (46)第二节关联交易 (52)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6)第一节行业信息 (56)第二节经营风险 (58)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2)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2)第二节股份质押 (64)第三节其他 (65)第十章股权激励 (66)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9)第十二章退市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1)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4)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6)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2)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8)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90)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2)第十三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97)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97)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101)第十四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1)第一节日常监管 (101)第二节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2)第十五章释义 (107)第十六章附则 (11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八部门联合发声磷概念股集体上涨相关IPO_企业进展如何?
磷概念股集体上涨IPO 企业进展如何?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印发《推进磷资源高效高值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目的是为实现磷资源高效高值利用,增强全产业链竞争优势,保证国内磷化工行业高效高值发展。
《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到2026年,磷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磷化工自主创新能力、绿色安全水平稳步提升,高端磷化学品供给能力大幅提高,区域优势互补和联动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更加稳固。
二级市场方面,在该利好刺激下,磷化工概念股在A 股三大指数震荡调整的情况下逆市上涨,根据Wind 磷化工指数(8841179.WI ),川金诺(300505.SZ )、湖北宜化(000422.SZ )、清水源(300437.SZ )、川恒股份(002895.SZ )、云天化(600096.SH )等多家公司都有一波不错的表现,川金诺在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4日的7个交易日内,股价涨幅超38%,湖北宜化的涨幅也超过20%,Wind 磷化工指数15只成分股中,只有宏达股份下跌,其他股票均有不同程度的涨幅。
IPO 方面,据本刊不完全统计,目前,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涉及磷资源的公司共有4家,其中有2家公司的IPO 在正常推进之中,有1家公司IPO 已经终止,另有一家公司为“中止”状态。
不过,从以往案例来看,经历一番优化调整后,很多IPO 公司会卷土重来,重启IPO 。
那么这些磷化工拟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如何,是否符合近期发布的《实施方案》精神呢?环保舆情是北交所关注重点磷矿是战略性非金属矿产资源,磷化学品关乎粮食安全、生命健康、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作为磷化工行业企业,A 公司主要从事农药原药及制剂、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草甘膦原药。
经过多年的发展,A 公司以草甘膦原药为核心业务,搭建了从蒸汽供应、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原药合成,到草甘膦制剂、副产品资源综合化利用的完整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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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报告保荐人(主承销商)(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声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本保荐机构”或“本机构”)接受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矿重工”、“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与其签订了《保荐协议》。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目录释义 (4)第一节项目运作过程 (5)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部门及职能 (5)二、保荐项目的内部审核流程 (6)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立项审核过程 (8)四、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执行过程 (8)五、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13)六、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审核过程 (15)第二节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17)一、立项评估决策意见及审议情况 (17)二、项目执行成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24)三、内部核查部门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28)四、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53)五、保荐机构履行问核程序的情况 (58)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落实现金分红政策的核查情况 (58)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核查 (58)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59)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的核查 (60)十、保荐机构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60)释义在本保荐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第一节项目运作过程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部门及职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本保荐机构”)就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了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分别为“项目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质量控制部门”、“投行业务内核部、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
项目组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荐代表人应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确保项目申请或备案材料、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编制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质量控制部门是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层级的质量控制常设工作机构,通过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投行业务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投行业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保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
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合规、风险管理职责。
本保荐机构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尽职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等投行类业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保荐项目的内部审核流程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立项。
具体程序如下: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的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规则》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二)申报评审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提交内核。
具体程序如下: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
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投行业务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三)内核投行业务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投行业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内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保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立项审核过程本次证券发行的立项审核过程如下:四、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执行过程(一)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组执行成员本项目执行成员如下:(二)本项目进场工作时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项目组分阶段进场工作时间如下:注:自2018年1月起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项目组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发行人进行了持续的尽职调查。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本保荐机构受浙矿重工聘请,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在本次保荐工作中,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作了审慎、独立的调查工作。
对于本次尽职调查,项目组全体成员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的调查义务。
本保荐机构的调查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
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调查、公司治理、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有风险及其他需关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
在调查过程中,项目组实施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主要包括:1、先后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发出尽职调查提纲,对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研究开发等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与本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等,并进行查阅和分析;2、多次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与本项目相关的发行人经营情况、管理情况等;3、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运行情况,了解发行人生产流程、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获取情况,查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及使用情况等;4、按照重要性及审慎性原则,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特别对报告期内的主要新增供应商及客户情况进行关注,了解发行人采购及销售的情况、供应商及客户关联关系、行业上下游关系等,并以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收入成本确认、应收、应付款项余额、重要合同等方面的情况;5、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核查关联关系,并实地走访主要关联方,了解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及同业竞争状况;6、走访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知识产权局等相关主管部门,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合法性情况;7、走访当地银行、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并实地抽盘大额存货、查看固定资产清单并实地查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查看费用明细表等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发行人财务状况;8、通过定期会议及中介协调会等方式讨论主要问题;并与发行人律师和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进行长期的沟通和相关询问调查。
本保荐机构针对本次证券发行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过程如下:(四)保荐代表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参与尽职调查时间及主要调查过程保荐代表人胡东平:全面负责本项目保荐工作的具体执行,包括持续尽职调查、上市辅导、申请文件编制与复核、工作底稿编制与管理、全过程参与了与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内核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等过程。
胡东平于2018年1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负责尽职调查过程中重点问题的核查及复核工作,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等,并对业务和技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部分情况进行复核。
保荐代表人陈星宙:全面负责本项目保荐工作的具体执行,包括持续尽职调查、上市辅导、申请文件编制与复核、工作底稿编制与管理、全过程参与了与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内核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