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报废标准
仓储消防器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储消防器材的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仓储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仓库、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
第三条仓储消防器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三)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四条仓储消防器材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立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仓储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仓储消防器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组织制定仓储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三)负责仓储消防器材的采购、验收、分发、维修、报废等工作;(四)组织仓储消防器材的培训和考核;(五)监督检查仓储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六)处理仓储消防器材管理中的投诉和举报;(七)其他与仓储消防器材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仓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仓储消防器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仓储消防器材管理制度;(二)保障仓储消防器材的采购、验收、分发、维修、报废等工作;(三)组织开展仓储消防器材的培训和考核;(四)定期检查仓储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情况;(五)处理仓储消防器材管理中的突发事件;(六)其他与仓储消防器材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二)熟悉仓储消防器材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三)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仓储消防器材的采购与验收第九条仓储消防器材的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标准;(二)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三)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售后服务;(四)价格合理。
2024年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灭火器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更换相应的零配件。
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变形、变色、老化、断裂的;2.压力表有变形、损伤等缺陷的;3.喷嘴有变形、损伤、开裂等缺陷的;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变形、损伤、锈蚀、顶针有肉眼可见缺陷的;5.密封片、密封垫等不严密的;6.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有损坏的;7.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堵塞、损伤、裂纹等缺陷的;8.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有裂纹等缺陷的;9.泡沫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的;灭火器报废年限。
消防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2.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xx年;3.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4.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5.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6.手提式1211灭火器----xx年;7.手提式CO2灭火器----xx年;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xx年;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xx年;11.推车式1211灭火器---xx年;12.推车式CO2灭火器---xx年。
2024年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2)____年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灭火器材的管理,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其占用或使用的建筑物、设施、装备以及开展的各类活动中使用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三条消防灭火器材是指用于进行火灾扑救和救援的各类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源设备、灭火器具等。
第四条消防灭火器材的管理应遵循“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利用、有效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消防灭火器材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可靠和及时到位。
第六条消防灭火器材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灭火器材管理制度,制定消防灭火器材的维护养护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小学生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确保校园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器材的配置与要求1. 校园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砂、消防铲等。
2.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 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4. 消防器材的购置、更换和维护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
三、消防器材的使用与管理1. 消防器材的使用培训(1)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对全体师生进行消防器材使用培训。
(2)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器材的种类、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3)培训结束后,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 消防器材的管理(1)学校应设立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2)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确保其完好有效。
(3)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做好消防器材的登记、统计和报损工作。
(4)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消防器材的管理情况。
3. 消防器材的借用与归还(1)学生如需借用消防器材,需经消防器材管理人员批准。
(2)借用消防器材的学生应了解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签字确认。
(3)借用消防器材的学生应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并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无损。
(4)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做好借用记录,以便跟踪管理。
四、消防器材的检查与维护1. 定期检查(1)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对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器材的外观、性能、压力等。
(3)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 定期维护(1)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每季度对消防器材进行一次维护。
(2)维护内容包括清洁、润滑、紧固等。
(3)维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消防器材的报废与更新1. 报废(1)消防器材出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消防设施器材报废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报废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消防设施器材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性,规范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
三、报废标准1. 消防设施器材因严重老化、损坏、无法修复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被视为报废。
2. 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寿命达到规定年限的,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如不符合使用标准,则应当被视为报废。
3. 消防设施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应当被视为报废。
四、报废程序1. 报废申请:当单位或个人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出现报废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报废申请。
2. 报废评估: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废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认报废情况。
3. 报废审批:报废评估确认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批,确定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处理方式。
4. 报废处理:经审批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选择销毁、报废、封存等方式进行处理。
五、报废记录1. 报废单位应当对每个报废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报废原因、报废时间、报废处理方式等。
2. 报废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五年以上,同时应当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六、报废管理责任1. 每个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流程的管理和操作。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单位的报废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报废流程的规范和合规性。
3. 对于违反报废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有效报废和管理。
七、报废管理改进1. 对于报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应当及时调整和改进报废管理制度,确保报废管理的科学和合理。
2. 组织开展定期的报废管理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单位和个人对于报废管理制度的了解和遵守程度。
3. 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测和保养,降低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率,延长使用寿命。
车间灭火器的配置、检查、维修报废标准解读

灭火器是最为常用的消防器材,车间灭火器的配置、检查、维修、报废标准,一文说清楚!1、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检查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6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7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8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附录C2、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维修和报废的依据1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1、5+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问:为什么消火栓、灭火器不能被阻挡?周围多少距离不能被阻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GB50016-2014(2018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12规定: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1.1规定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消防器材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器材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消防器材的报废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定期检查、及时报废。
第二章报废条件第四条消防器材报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限;(二)因损坏、老化、性能下降等原因,无法保证正常使用;(三)经检验不合格,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四)技术更新,现有消防器材已无法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五)其他应当报废的情形。
第五条消防器材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废:(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三)擅自改装、拆卸,影响消防器材性能;(四)丢失、被盗、损坏无法修复。
第三章报废程序第六条消防器材报废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提出报废申请。
消防器材使用部门或个人发现消防器材达到报废条件时,应当向消防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二)技术鉴定。
消防管理部门接到报废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对消防器材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是否符合报废条件。
(三)审批报废。
消防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结果,提出报废意见,报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报废实施。
经审批同意报废的消防器材,由消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报废。
第七条报废的消防器材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拆除报废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二)对报废消防器材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三)对报废消防器材进行销毁,确保无安全隐患;(四)对报废消防器材的报废原因、报废日期、报废地点等进行记录。
第四章报废责任第八条消防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器材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报废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消防器材使用部门或个人对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消防器材达到报废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消防管理部门报告。
消防器材个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包括消防器材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器材管理责任,确保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器材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本规定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消防器材的采购与验收第七条消防器材的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强制性标准;(二)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三)性能稳定,质量可靠;(四)价格合理,采购渠道正规。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编制消防器材采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消防器材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条消防器材采购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消防器材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消防器材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外观、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产品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三)产品性能是否达到国家消防产品强制性标准;(四)产品是否经过必要的检测和检验。
第三章消防器材的储存与管理第十二条消防器材的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场所应当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腐蚀、防高温、防低温;(二)储存场所的地面应当平坦、坚实,避免消防器材受到损坏;(三)储存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四)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器材标识,标明消防器材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十三条消防器材的储存应当实行分类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混存。
2023年消防器材年检及报废规范

2023年消防器材年检及报废规范
1.概述
本文档旨在规范2023年消防器材的年检和报废流程,以确保消防器材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年检标准
2.1 消防器材的年检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法》、《消防器材年检管理规定》等。
2.2 消防器材的年检内容应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检测、性能测试等项。
2.3 年检过程中,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年检结果准确可靠。
3.年检流程
3.1 提前通知:年检前,负责消防器材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年检事宜。
3.2 检查准备:负责消防器材的单位或个人应将要年检的器材做好清洁和整理工作,确保其正常可使用。
3.3 检测评估: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标准要求对消防器材进行
外观检查、功能检测和性能测试,并出具评估报告。
3.4 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将根据检测情况对消防器材进行合格
或不合格的判定,不合格的器材应及时整改或报废。
3.5 记录备查:各单位或个人应将年检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
备查期限为两年。
4.报废规范
4.1 消防器材经评估为不合格或使用寿命已过的,应及时进行
报废处理。
4.2 报废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安全环保。
4.3 报废的消防器材应进行标识,并进行合理的处置和销毁,
防止继续使用或对环境造成危害。
以上就是2023年消防器材年检及报废规范的内容。
通过严格
遵守年检标准和报废规范,我们可以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运行和使
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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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报废标准来源:中国安防网会员时间:2009-7-16作者:深圳市深安通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 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 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 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 总要求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5 维修条件5.1 维修用房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²。
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5.2 维修设备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5.2.2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5.3 检验设备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
5.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5.4 维修人员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2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
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
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5.6 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5.6.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3所示。
5.6.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a) 5.1、5.2、5.3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b) 5.4、5.5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c) 5.4、5.5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d) 5.4、5.5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6 维修技术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i) 整理维修记录。
6.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6.2 拆卸6.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
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6.3 水压试验6.3.1 一般规定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3.2 试验压力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6.3.3 试验要求6.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6.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6.4 筒体清洗和干燥6.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6.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6.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6.5 零部件更换6.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3.3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6.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