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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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

关于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

关于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19号),加强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优势,共同提升规划管控和城市管理效能,根据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情况,现就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权责关系(一)明确划转事项。

纳入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主要是基层发生频率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行政处罚职权,其中:住建和规划部门划转97项、国土部门划转28项、水务部门划转29项、林业部门划转21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划转19项、工商部门划转2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1项,其他划转3项,共200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已纳入《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结合当地实际,可适当将基本目录外的处罚职权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其他市县对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专业要求适宜,但不在基本目录范围内的处罚职权,经会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三沙市参照本意见另行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各市县应当就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权力清单。

市县政府根据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情况相应调整部门权力清单,单项行政处罚职权全部划转的,该职权不在业务主管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改为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单项行政处罚职权部分划转的,该职权应同时列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各自权力清单中注明具体处罚事项和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编制监管清单。

深化《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成果运用,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住建、规划、国土、水务、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重点对城乡规划建设、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建筑,国有土地、基本农田、矿产资源,城镇及周边森林资源,重要水生态空间、重要水土保持空间、饮用水源地,城镇主要绿地、古树名木、重要公共设施、城乡环境卫生,及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等重要规划管控对象、城市管理监管对象,共同编制监管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具体监管对象、监管风险、监管内容、监管措施、部门协作等事项,逐项(类)界定双方监管边界,列明部门间的监管和协助配合职责分工,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既要加强综合执法,也要扩大联合执法,为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行政执法培训讲义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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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程序 审查与决定程序
申请与受理程序
对申请人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
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 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
行政许可的特征
依申请的行为 管理性行为 外部行为 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分类
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行政许可的原则
合法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便民原则 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不得转让原则 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的影响
政府职能是有限的 政府管理方式是规则导向型的 政府运作是透明的 政府是高效的、便民的 政府是讲诚信的 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
委托应遵守的规则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不能是 其他组织和个人;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受委托机关不能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
织或者个人;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
——行政执法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 意见
目的: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部分地区和领域矛盾增加,
必须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识能力,防止“以权压 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发生。
《意见》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的 新规定
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

“局队合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向和实现路径——基于J省R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践的思考

“局队合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向和实现路径——基于J省R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践的思考

“局队合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向和实现路径——基于J 省R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践的思考一、问题的提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通过试点形成一些新模式、新经验,取得初步成效。

理论界围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程、做法、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方面开展研究,形成了一批新成果、新观点,其中既有对浙江、成都等全省面上或地区点上改革的总结思考,也有从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视角进行的分析探讨。

在总结前期探索试点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的任务要求。

中央印发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深化综合执法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地方机构改革一并部署实施。

其中,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作为此次改革的新提法、新任务,目前理论界和实践者均鲜有相关研究成果。

结合基层实践探索,围绕“局队合一”进行深入研究,对厘清思路、凝聚共识、推进改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非常突出的现实意义。

二、基层的实践探索基层往往基于现实需要和问题导向,在上级的部署推动下,积极开展改革试点,从而为面上改革提供借鉴、积累经验。

J省R市近年来开展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即是如此。

作为位于长江三角洲的一个县级市,J省R市辖3个街道、11个镇,拥有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省级高新区和1个国家一类开放口岸,总面积1470余平方公里,总人口145万。

2015年8月以来,针对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该市以承担国家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为契机,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全省率先做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

R市主要通过机构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途径,采取部门内、跨部门综合的方式,先后对县级18个部门、26支执法队伍、32个内设机构进行了职能、机构和人员的整合,组建了农业综合执法、环保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文化旅游综合执法等6支综合性执法队伍,构建了县级“大农业、大环保、大交通、大城管、大市场、大文化”的综合执法新格局,并通过设立派驻机构、向经济发达镇赋权等方式实现县域综合执法全覆盖。

关于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

关于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

关于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19号),加强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优势,共同提升规划管控和城市管理效能,根据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情况,现就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权责关系(一)明确划转事项。

纳入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职权,主要是基层发生频率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行政处罚职权,其中:住建和规划部门划转97项、国土部门划转28项、水务部门划转29项、林业部门划转21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划转19项、工商部门划转2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1项,其他划转3项,共200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已纳入《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结合当地实际,可适当将基本目录外的处罚职权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其他市县对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专业要求适宜,但不在基本目录范围内的处罚职权,经会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 84 —三沙市参照本意见另行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各市县应当就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权力清单。

市县政府根据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情况相应调整部门权力清单,单项行政处罚职权全部划转的,该职权不在业务主管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改为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单项行政处罚职权部分划转的,该职权应同时列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各自权力清单中注明具体处罚事项和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编制监管清单。

深化《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成果运用,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住建、规划、国土、水务、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重点对城乡规划建设、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建筑,国有土地、基本农田、矿产资源,城镇及周边森林资源,重要水生态空间、重要水土保持空间、饮用水源地,城镇主要绿地、古树名木、重要公共设施、城乡环境卫生,及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等重要规划管控对象、城市管理监管对象,共同编制监管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具体监管对象、监管风险、监管内容、监管措施、部门协作等事项,逐项(类)界定双方监管边界,列明部门间的监管和协助配合职责分工,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既要加强综合执法,也要扩大联合执法,为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省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两个相对分开”。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转变行政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坚持权责统一、精简高效。

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次,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3.坚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理顺组织架构 部门职责

理顺组织架构 部门职责

理顺组织架构部门职责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一个组织中,理顺组织架构和明确部门职责是非常重要的。

一个清晰的组织架构可以帮助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所属部门的职能,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整体的运转效率。

本文将就如何理顺组织架构和明确部门职责进行探讨和总结。

组织架构是指一个企业或机构内各部门之间的结构和关系。

一个清晰的组织架构应该包括各个部门的名称、职能、人员配置、上下级关系等信息。

组织架构的设计应该符合企业的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并且要具有灵活性和可调整性,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要理顺组织架构,首先需要明确每个部门的职能和任务。

不同的部门应该承担不同的职责,避免职责重叠或遗漏。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薪酬管理等人力资源相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预算、成本控制、财务报表等财务管理工作;市场部门负责市场调研、品牌推广、营销策划等市场营销工作。

每个部门都应明确其职责范围,避免因责任不清晰而导致工作混乱或互相推诿。

要理顺组织架构,必须建立清晰的上下级关系。

每个部门和岗位都应明确其上级部门和下级部门,避免因上下级关系不明确而导致指挥混乱或权责不明。

上下级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要理顺组织架构,还需要合理配置人员和资源。

每个部门应根据其职能和任务合理配置人员和资源,确保人员能胜任工作并发挥最大效益。

还应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组织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篇示例: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组织架构的调整和优化成为企业管理的一大挑战和重要任务。

一个清晰合理的组织架构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组织管理资源,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响应速度,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理顺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显得至关重要。

理顺组织架构,首先要明确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的组织结构。

通常一个典型的企业组织结构包括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销售部、研发部、生产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推进行政执法改革 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推进行政执法改革 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载体之一。

目前综合执法试点已有十余年,有些地方还在大范围内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经验,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因而有必要总结经验,完善思路,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一、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情况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地市、县市进行试点,主要涉及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行政执法领域,着重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基本情况如下:(一)主要模式各地方各部门综合执法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

一是行政处罚权的外部转移及相对集中。

所谓外部转移,就是将法律法规赋予特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从原来的部门转移给新的执法部门;所谓相对集中,就是纳入改革范围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独立的执法部门统一行使。

比如,城市管理领域的改革,创设了一个专门的城管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

文化管理领域的改革,则在省级城市创设了一个专门的文化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是部门外部合并,处罚权内部集中。

及前一种模式中部门依然保留、仅将行政处罚权转移给其他执法部门的情形不同,在这种模式下,改革涉及到的部门直接合并成一个综合部门。

在此基础上,原有的归属于各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也进行合并,整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被合并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新综合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县级文化领域综合执法采纳的就是这一模式。

三是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模式。

一些地方和部门基于自身对综合执法的理解,创设了一种类似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执法模式。

理顺部门职能职责,优化内设机构设置

理顺部门职能职责,优化内设机构设置

理顺部门职能职责,优化内设机构设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级政府部门职能职责愈加繁琐复杂,以致于往往存在重复重叠、职责不清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提高政府效率,必须理顺部门职能职责,优化内设机构设置。

一、理顺部门职能职责1. 职能分类应根据部门职能性质、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将职能归纳为战略规划、监管执法、综合管理、公共服务等分类,以便更好地统筹协调。

2. 明确职责应详细制定职能目录,明确各项职责,避免在实际工作中重复或缺失职责,确保职能的合理化、科学化、务实化。

3. 整合职能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整合和划分职能,避免部门间交叉和重复。

对于不适合部门职责的职能,应适时转移或下放到其他相关部门。

4. 压缩部门应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调整部门规模,适当压缩冗杂部门,合理划分职能并把职能交叉的部门撤并,以减少浪费和提高效率。

二、优化内设机构设置1. 设立省级以上新机构在国家制度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一些部门职责之间存在交叉和冲突,应急需设立一些新机构以协调,提高行政效率。

2. 调整部门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关系应当进行适度调整,以提高工作协调和效率,能够在更多层面上统筹部门职责,使各个部门间具有更大的协调性。

3. 创新管理方式注重建立由专业人员参与的内部咨询机构、运营机构及其相关技术平台,推动“人民员工智慧管理”进展,以促使各部门间有更明显的互动和协作。

4. 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各种行政管理工作的流程与规定,尽可能将各个环节贯穿在一条线上,使得一个流程可以通达不同的部门,从而避免因部门间不同的流程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及时间浪费。

总之,理顺部门职能职责、优化内设机构设置是提高政府效能的关键之举,通过这些方法和手段,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政府治理体系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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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载体之一。

目前综合执法试点已有十余年,有些地方还在大范围内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经验,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因而有必要总结经验,完善思路,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一、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情况1996 年,《行政处罚法》颁布,2002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 个具备条件的地市、县市进行试点,主要涉及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行政执法领域,着重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基本情况如下:(一)主要模式各地方各部门综合执法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

一是行政处罚权的外部转移与相对集中。

所谓外部转移,就是将法律法规赋予特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从原来的部门转移给新的执法部门;所谓相对集中,就是纳入改革范围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独立的执法部门统一行使。

比如,城市管理领域的改革,创设了一个专门的城管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

文化管理领域的改革,则在省级城市创设了一个专门的文化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是部门外部合并,处罚权内部集中。

与前一种模式中部门依然保留、仅将行政处罚权转移给其他执法部门的情形不同,在这种模式下,改革涉及到的部门直接合并成一个综合部门。

在此基础上,原有的归属于各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也进行合并,整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被合并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新综合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县级文化领域综合执法采纳的就是这一模式。

三是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模式。

一些地方和部门基于自身对综合执法的理解,创设了一种类似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执法模式。

一般做法是在相关部门抽调工作力量,成立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行使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但是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时,名义机关依然是法律规定的各个行政机关,而不是新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

如福建省大田县成立的环境生态综合执法大队,由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安监等8 个单位抽调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协调执法” ,并查处违法案件。

二)取得的成效第一,整合执法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

通过整合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如广东省将交通、文化、海洋渔业等领域的多支执法队伍,分别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改变了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

北京市成立城管执法部门十多年来,在体制上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

第二,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监督制约。

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部门,在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方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强化了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改变了一些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机制,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

第三,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各地在综合执法改革中,着力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的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使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

二、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随着综合执法工作的展开和运行,各地改革试点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特别是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尚未理顺,影响着综合执法的成效。

(一)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是综合执法职责划转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对于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并未经过严格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项,当作包袱甩给综合执法机构,如有的地方将黑网吧治理、清理无照经营、计划生育等都交给城管执法机构。

二是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偏多。

尤其是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过于宽泛,与执法力量不匹配。

在有些城市,城管综合执法的事项多达几百项,且仍有增加的可能。

由于执法事项过多加之执法难度高,执法人员普遍感觉“力不从心” 。

三是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划分发生错位。

实行综合执法要求将有关部门的监督处罚职能剥离出来交给综合执法机构,但有的部门则有意无意地混淆管理和执法的性质,将管理职能卸载转移到执法层,以执法解决管理问题,造成管理弱化,既增加了工作层次和过程,也肢解了管理职能,降低了效率。

(二)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尚未理顺各地综合执法机构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新组建机关承接相关部门划转的执法职责,另一种是由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而成。

从理论上说,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划转综合执法机构后,该部门不再行使自己被划转的执法权,但实际情况是,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仍存在较多的职责交叉和衔接合作问题。

例如,有些管理领域虽然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的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但却未将有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转移,仍在从事某些执法工作,形成新的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有的事争着管,有的事无人管,这种情况在城市管理、资源环境管理等执法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再如,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其中有些执法事项是无法单独处理的,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综合执法部门通常会请求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但这种请求往往被有关部门视为“麻烦”而加以推诿或拒绝,而综合执法机构的层级地位较低,无力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影响了执法效能。

(三)综合执法队伍管理不够规范第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

调研中发现,许多地方都存在编制内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需要大量外聘人员协助执法的情况,与繁重的执法任务不相匹配。

第二,执法队伍机关化。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应当重点用于执法一线,但许多地方将执法人员大部分放在了机关科室,真正放在一线执法的可能只占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三,编制内执法人员“贵族化”倾向。

为了补充一线执法力量的不足,外聘执法协管员的数量不断扩大,在一些地方执法协管员的数量甚至是编制内执法人员的九至十倍,执法协管员在一线执法,编制内执法人员只负责签字盖章,出现“贵族化”现象。

第四,执法人员身份和来源多元。

从身份看,执法人员有行政编与事业编的区分,也有大量执法协管员,如何配备和规范仍有待于明确;从来源看,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领域,往往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缺乏实际执法经验,有的无法胜任专业性强的执法工作。

三、继续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各地的综合执法改革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符合改革的方向,应当充分肯定,同时也要不断总结各地的经验,解决面临的问题。

继续推进改革。

总的思路是,将综合执法放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进行统筹规划,整合执法资源,界定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部门关系。

可供选择的对策建议有:(一)结合大部门制整合执法资源尽管综合执法解决了原执法体制存在的不少问题和矛盾,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出现的新的职责交叉和协调困难等问题,说明单靠综合执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需要结合其他改革整体推进。

实践经验表明,大部门制下的部门管理领域与部门执法领域直接对应,有利于实现职能有机统一。

在大部门设置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大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将分别覆盖相关执法领域,如果将各部门的综合执法放在大部门制下运行,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运行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问题等,也会随之自然解决。

因此,建议综合执法要与大部门制改革相结合,在大部门体制下明确哪些执法职能是可以有机统一的,可综合的,从而确定综合执法的范围,整合执法资源。

具体来说,对于各个部门(系统)内的多个执法机构或多支执法队伍,可借鉴文化、交通等部门(系统)改革试点的经验,应尽可能整合执法资源,归并一个,实现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对于跨领域的执法职责交叉等问题,除了已开展试点的领域外,原则上可不再设跨领域的综合执法机构,主要通过结合大部门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联合执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等途径逐步解决。

(二)合理界定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这是综合执法能否有效运行、取得实效的基础。

根据改革试点的经验和共识,实行综合执法,能综合的应尽量综合,不能综合的不必强求,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

为了避免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交叉,可考虑按照以下四个标准衡量和取舍执法事项的划转:一是执法的专业程度,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不适合划转;二是金融、海关、国税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职责不能划转,属于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可以划转;三是是否属于剩余职责,任何政府部门都有自己基本的、固有的职责,这种职责不能划转,否则该部门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剩余职责是政府部门除基本职责之外的其他职责,这种职责可以划转;四是是否属于专属执法权,专属执法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由某行政机关行使而不得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执法权,例如公安机关对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和强制权、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征管权等。

只有科学界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才能避免综合执法机构管理事项过于宽泛,陷入“小马拉大车”的被动局面,更好地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

(三)强化综合执法的属地化管理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应当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强化地方属地化管理,主要在市、县、区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明确地方执法责任,上级行业部门可对下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应替代下级机构执法。

特别是城管综合执法,由于跨领域跨部门组建,涉及诸多城市管理领域,加上各地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范围有的多有的少,存在很大差异,情况比较特殊,难以确定哪个中央或省级部门为对口管理部门,更需坚持地方属地化管理;为了规范城管执法起见,与城管业务联系密切的城建、工商、公安等上级职能部门,可对城管综合执法给予相应的业务指导。

(四)建立规范的公务合作制度按照决策与执行相对分离的原则,综合执法机构主要承接职能部门的执法职能和权限,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

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需要在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责的基础上,建立起全面而规范的公务合作制度。

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行政协调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等,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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