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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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流程

申请同意后,开始着手办理相关手续,流程简介如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及兴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6、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7、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8、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9、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0、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11、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分公司设立所需材料

一,先到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如下

1、公司法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成立分公司)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发票复印件

5、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总公司拨款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二,拿到执照后,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单位公章;

3、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3、《办税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

4、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5、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7、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8、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9、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10、总机构章程复印件;

11、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及下拨资金证明一式二份;

1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设立登记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30天内承诺办理时限:5天

图文件流

例:配套资料流

申请人到

中心工商

窗口申请

登记

窗口人员受理审查(2日)

分管局长核准(2日)

窗口人员颁发营业执照给申请人(1日) 1、一次性告知;

2、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在申报资料上签署受理审查意见。

申报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在申报资料上签署核准意见;

2、将申报资料转内勤打印营业执照。

1、收取费用:每户300元;(国务院令451号)

2、登记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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