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2017最新)
养血荣筋口服液质量标准提升研究

养血荣筋口服液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摘要:目的:提高养血荣筋口服液质量标准。
方法:在原有陈皮定性薄层鉴别基础上,增加了君、臣药等定性薄层鉴别方法。
结果:鸡血藤对照药材、当归对照药材、补骨脂对照药材、何首乌对照药材、续断对照药材、芍药苷的定性薄层鉴别图谱斑点清晰,阴性对照无干扰。
结论:本方法操作简便、准确可靠、重现性好,可用于养血荣筋口服液的质量控制。
关键词:养血荣筋口服液;质量标准;定性薄层鉴别;养血荣筋口服液是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本院)根据老中医验方并结合临床实践研制的院内制剂。
在1997年7月取得北京市卫生局的批准,2005年换发批准文号为京药制字Z20053570。
此制剂由鸡血藤、当归、补骨脂等16味中药组成,临床应用多年,质量稳定,疗效好。
具有养血荣筋,补肾壮骨,活络散风。
用于腰膝疼痛,肢体麻木,关节屈伸不利、肿胀。
肾亏血虚证,腰椎间盘突出症。
养血荣筋口服液在本院生产使用将近25年,无不良反应上报。
2010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1】,对各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标准进行整顿,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标准。
我院医疗机构制剂养血荣筋口服液最初注册时质量标准仅有陈皮苷的定性薄层鉴别。
按此次标准整顿的要求,结合我们基层中医院的实际情况,对养血荣筋口服液的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提高。
在本次质量标准提高研究工作中,针对本制剂的组方,增加了7味中药的定性薄层鉴别研究,对原有的陈皮苷定性薄层鉴别予以保留。
本套鉴别方法提高了此制剂的质量标准,有效地控制了制剂的生产质量,使制剂的质量更稳定,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
现报告如下。
1.材料1.1仪器电子分析天平AR124CN(奥豪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三用紫外分析仪ZF-C(上海康和光电仪器公司);数显恒温水浴锅hh-s(金坛市良友仪器);超声清洗器JT-410HT(深圳市洁拓超声波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101-2AB(天津泰斯特);台式离心机TDL-80-2B(上海安亭/飞鸽)1.2药品与试剂纯化水(北京仁和惠康科技有限公司PW反渗透水处理系统)制备;养血荣筋口服液(3批201200406 12,20120406 13,20120406 14,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制剂室制);阴性样品按标准处方和制法制备;当归对照药材(120927-201212,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补骨脂对照药材(121056-201005,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制何首乌对照药材(121454-200903,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芍药苷对照品(110736-200630,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芒柄花素对照品(110703-20110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其他试剂与试药均为国药集团化学试剂公司生产的分析纯级试剂与试药;1.方法与结果2.1薄层色谱鉴别2.1.1鸡血藤的薄层色谱鉴别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本品20ml,用石油醚(60~90℃)振摇提取两次,每次20ml,合并石油醚液,用三氯甲烷振摇提取两次,每次20ml,合并三氯甲烷液,蒸干,残渣加三氯甲烷0.5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
国中医药医政发〔〕号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与中医临床需求结合不够、优势和特色体现不突出等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药制剂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处方为基础研制而成,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体现了中医地域特色、医院特色、专科特色和医生的临床经验,是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能够弥补市售中成药产品不足,有利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能够服务于临床需求,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疗效;能够带动特色专科及医院特色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能够有效继承名老中医药专家的临床经验,有利于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能够为新药研发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促进中药新药研发。
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2024最新)》是北京市政府针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权益。
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内各类医疗机构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北京市销售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
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各级别的医疗机构。
二、价格审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需要经过价格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应提出价格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针对价格报告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制剂价格的合理性、适当性和平稳性。
三、价格调整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和政府部门的要求,提出价格调整方案,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制剂的定价依据、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内容。
价格调整实施前,医疗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患者和社会公示。
四、价格监督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监督。
对于价格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制剂价格的收费情况,接受价格监督。
五、价格争议解决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争议应当及时解决。
医疗机构和患者或消费者之间的价格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价格争议,维护患者或消费者的权益。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罚款等。
对于涉及医疗机构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医疗机构的经营资格。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已经在实施前签订了价格合同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执行合同规定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在医疗机构内生产、加工、配制的药品。
总之,《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2024最新)》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权益,促进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10.11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10.11](https://img.taocdn.com/s3/m/616ccc10866fb84ae45c8d25.png)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年10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2017年10月8日)当前,我国药品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创新创业方兴未艾,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
但总体上看,我国药品医疗器械科技创新支撑不够,上市产品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差距。
为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满足公众临床需要,现就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临床试验管理(一)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
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网站登记备案后,可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临床试验。
注册申请人可聘请第三方对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条件进行评估认证。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
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二)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开展临床试验。
支持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高等学校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对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建立单独评价考核体系,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评指标。
鼓励医疗机构设立专职临床试验部门,配备职业化的临床试验研究者。
完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保障临床试验研究者收入水平。
鼓励临床医生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活动,对临床试验研究者在职务提升、职称晋升等方面与临床医生一视同仁。
允许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依法同步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分局: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提高制剂质量标准,完成制剂再注册工作,经研究,现将《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区各有关医疗机构,并督促做好整顿和上报有关工作。
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整顿技术要求2.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及质量标准整顿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3.部分原法定品种整顿意见表4.常用剂型规格表示方法5.集中研究结果确认表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整顿技术要求一、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指导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研究及技术审评工作,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制定本技术要求。
二、除2007年1月1日后批准配制的中药制剂外,北京市已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均应按照本技术要求进行质量标准整顿,持有制剂批准文号的各医疗机构为各制剂品种的申请人。
申请人应根据本技术要求,对各自制剂品种的质量标准进行相关研究,提高质量标准,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全部试验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三、本次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整顿工作包括规范制剂名称、处方、制法、说明书等内容,完善检验标准。
各品种如有涉及其他变更情形或超出本次整顿工作范畴的,应按《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另行申报。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医疗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四条列入《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通用名称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收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同一品种规格标准制剂在本市内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即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区别GPP(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与非GPP制剂定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制剂,GPP制剂比非GPP制剂,差价率不超过30%。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之外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自行核定价格,并将核定的价格按中药制剂抄送北京中医药学会,化学制剂抄送北京药学会,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定期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医疗机构同一种药物制剂,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对于通用名称与已上市药品相同的政府定价制剂,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按不高于已上市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
第五条制剂价格核算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内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制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的,应包括税金。
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制造成本=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制剂制造成本要按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据实核算。
其中:1.材料费:指制剂投料中的原料、辅料、实际溶媒的合计费用。
材料费按医院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据实核算,计算公式为:材料费=处方耗用量×(1+损耗率)×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级,简称市药监局)。
市药监局是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监督实施质量规范,牵头负责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三)依法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药品以及非处方药物目录的初审工作,参与地方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四)负责实施中药、民族药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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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2017最新)京发改[2008]135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医疗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四条列入《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通用名称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收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同一品种规格标准制剂在本市内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即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区别Gpp(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与非Gpp制剂定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制剂,Gpp 制剂比非Gpp制剂,差价率不超过30%。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之外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自行核定价格,并将核定的价格按中药制剂抄送北京中医药学会,化学制剂抄送北京药学会,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定期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医疗机构同一种药物制剂,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对于通用名称与已上市药品相同的政府定价制剂,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按不高于已上市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
第五条制剂价格核算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内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制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的,应包括税金。
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制造成本=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制剂制造成本要按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据实核算。
其中:1.材料费:指制剂投料中的原料、辅料、实际溶媒的合计费用。
材料费按医院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据实核算,计算公式为:材料费=处方耗用量×(1+损耗率)×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
损耗率:中药材最多不超过15%;中药饮片、饮片磨粉最高不超过10%,化学药最高不超过5%,辅助材料最高不超过3%。
2.包装费:指制剂内外使用的各种包装费用。
包装费由进货成本加合理损耗构成。
计算公式为:包装费=包装材料用量×(1+损耗率)×实际平均进货价格。
实际平均进货价格指上年加权平均进货价格。
包装材料损耗率:玻璃制品最高不超过5%,其他材料不超过3%。
3.综合费用:指医疗机构在计算制剂成本时应计入的燃料动力费、水电费、药物检验费、固定资产维护及其他费用等。
综合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主,原则上综合费用占制造成本的比率一般不超过50%。
对5元以下的医院制剂,其综合费用可以突破不超过制造成本50%的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但最终价格不得突破8元。
由于药物本身、生产工艺特殊性等原因,综合费用率超过上述作价办法规定的,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并将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价格。
第六条制剂的零售价格按制剂的最小包装计算,尾数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10元以下(含10元)制剂零售价格保留到角;10元以上制剂零售价格保留到元。
第七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间调剂制剂,调剂价格可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制定,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政府价格管理的规定。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加工制剂,其价格管理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为保证政府定价制剂价格的准确、合理,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应填写《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将本单位配制政府定价制剂的成本及核算的零售价格,按中药制剂和化药制剂分别送至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
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适时地核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制剂价格。
第十条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制剂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摊费用,虚报价格。
制剂销售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医疗机构越权制定制剂价格、虚报定价成本、擅自提高规定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它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日期:金额单位:元制剂名称剂型规格零售单位主要适应症:年生产能力本年预计销量上年实际销量上年全部产品销售额上年占全部产品销售比重% 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项目上年实际本年预计本年比上年单位金额上升% 一、主要原料及材料单位金额占制造成本的比重% 单位金额占制造成本的比重%一、材料费名称计量单位单耗上年实际本年预计其中:单价金额单价金额1、原料及主要材料2、辅料3、实际溶媒二、包装费三、综合费用其中:1、燃料动力小计2、水电费二、主要包装材料3、药物检验费名称计量单位单耗上年实际本年预计4、固定资产维护单价金额单价金额5、其它费用四、制造成本五、制造成本利润率六、零售价格小计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E—mail: 邮政编码:地址:配制单位(公章):∙合同履行规则 /y/ht/1137948.html∙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责任及注意事项/y/ht/1137947.html∙仓单质押的法律效力如何/y/ht/1137946.html∙自愿写借条还是被迫/y/ht/1137945.html∙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y/ht/1137944.html ∙租赁合同详解 /y/ht/1137943.html∙租赁合同与购销合同有什么区别/y/ht/1137942.html∙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y/ht/1137941.html∙欠条未明确年份的,应当如何处理/y/ht/1137940.html∙设备租赁合同(三方协议)/y/ht/1137939.html∙谁有优先购买权 /y/ht/1137938.html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y/ht/1137937.html ∙商铺租赁 /y/ht/1137936.html∙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y/ht/1137935.html∙融资租赁合同 /y/ht/1137934.html∙合同法定解除后失业金如何领取/y/ht/1137933.html∙赠与合同的性质 /y/ht/1137932.html ∙工程投标 /y/ht/1137931.html∙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应当由谁承担,未履行保管义/y/ht/1137930.html∙融资租赁合同中因出租人随意变更买卖合同的处/y/ht/1137929.html∙《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y/ht/1137928.html∙解除合同通知书含义/y/ht/1137927.html∙对贷款人有哪些限制/y/ht/1137926.html∙店面租赁合同 /y/ht/1137925.html∙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了变动的,是否影/y/ht/1137924.html∙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的形式有什么/y/ht/1137923.html∙陈凤荣诉张付花财产租赁合同转让纠纷案/y/ht/1137922.html∙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被鞭炮炸伤可要/y/ht/1137921.html∙广告位租赁合同 /y/ht/1137920.html∙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y/ht/1137919.html∙房屋租赁协议书 /y/ht/1137918.html ∙合同混同的性质 /y/ht/1137917.html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何在/y/ht/1137916.html∙个人房屋出租合同的条款及税收额/y/ht/1137915.html∙什么是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y/ht/1137914.html∙出租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y/ht/1137913.html∙门面房房屋租赁合同/y/ht/1137912.html∙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在哪里/y/ht/1137911.html∙特许经营的优点 /y/ht/1137910.html ∙未按约定支付版税《孟小冬》出版合同解除/y/ht/1137909.html∙劳动合同期满五种情况不得终止劳动合同/y/ht/1137908.html∙大额提现诱惑贷款人信用卡中介涉嫌诈骗/y/ht/1137907.html∙单方擅自解除合同承担法律责任/y/ht/1137906.html∙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异同/y/ht/1137905.html∙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y/ht/1137904.html∙自驾车租赁合同 /y/ht/1137903.html∙上海市房屋租赁 /y/ht/1137902.html∙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毁灭风险谁承担/y/ht/1137901.html∙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样式/y/ht/1137900.html∙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义务/y/ht/1137899.html∙汪小青与江焯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y/ht/1137898.html∙企业破产与劳动合同终止的解析/y/ht/1137897.html∙简单车辆租赁合同范本2018 /y/ht/1137896.html∙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行政行为违法纠纷/y/ht/1137895.html∙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y/ht/1137894.html∙父母将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成立赠与/y/ht/1137893.html∙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y/ht/1137892.html∙合同变更协议书,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y/ht/1137891.html∙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吗/y/ht/1137890.html∙海南金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y/ht/1137889.html∙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y/ht/1137888.html∙租赁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y/ht/1137887.html∙门面铺面租赁合同 /y/ht/1137886.html ∙出租人应承担维修义务/y/ht/1137885.html∙借款实际未支付的,借条效力如何认定/y/ht/1137884.html∙国际贸易合同中货物的检验条款/y/ht/1137883.html∙上海天申副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y/ht/1137882.html∙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意事项/y/ht/1137881.html∙如何解除合同 /y/ht/1137880.html∙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y/ht/1137879.html∙被调至子公司工作,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y/ht/1137878.html∙特许行业 /y/ht/1137877.html∙合同变更协议范本2018 /y/ht/1137876.html∙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y/ht/1137875.html∙融资租赁合同中如何收取租金/y/ht/1137874.html∙租赁合同惹争议 /y/ht/1137873.html∙个人房屋出租是否一定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y/ht/1137872.html∙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y/ht/1137871.html∙大学场地租赁合同(商业活动)/y/ht/1137870.html∙青海保险合同纠纷有了快速处理机制/y/ht/1137869.html∙赠与合同能撤销吗 /y/ht/1137868.html ∙私贷公用的情况下,谁应当承担还款责任/y/ht/1137867.html∙公积金贷款人年龄期限已延长/y/ht/1137866.html∙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y/ht/1137865.html∙盗窃欠条收取欠款该定何罪/y/ht/1137864.html∙承揽人在哪些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权/y/ht/1137863.html∙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参考样本/y/ht/1137862.html∙华诚公司诉杨俊损害公司权益案/y/ht/1137861.html∙什么是法定义务 /y/ht/1137860.html ∙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的义务有哪些/y/ht/1137859.html∙无偿合同委托事项 /y/ht/1137858.html ∙十种房子不能租,小心/y/ht/1137857.html∙机械租赁合同 /y/ht/1137856.html∙购得玉雕竟为塑料制品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撤销/y/ht/1137855.html∙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y/ht/1137854.html∙食堂仓库保管制度 /y/ht/1137853.html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y/ht/1137852.html∙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y/ht/1137851.html∙如何确定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y/ht/1137850.html∙对不定期租赁的期限怎么确定/y/ht/11378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