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电力行业的环境保护与电网的生态文明建设

电力行业的环境保护与电网的生态文明建设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电力行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力的生产和输送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电力行业必须积极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并致力于电网的生态文明建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电力行业目前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电力行业面临的环境问题1.能源消耗与排放电力行业主要依赖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进行发电,燃烧这些能源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有害气体排放,进而加剧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
2.水资源利用与污染电力发电过程中需要大量水资源用于冷却和蒸汽发生,如果水资源管理不当,不仅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引发水资源紧缺问题。
3.固体废弃物处理电力行业产生大量固体废弃物,如煤渣、灰渣和废弃设备等。
这些废弃物如果没有妥善处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环境保护措施1.优化能源结构电力行业应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如太阳能、风能和水能等。
这样可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降低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排放。
2.加强污染控制通过引入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可以有效降低电力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如利用脱硫和脱硝技术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
此外,应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3.节约用水电力行业应推广节水技术,减少冷却和蒸汽发生所需的水量。
同时,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三、电网的生态文明建设1.优化电网规划在电网建设和规划过程中,应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合理选择电源接入点和线路走向,减少对自然生态的破坏,避免敏感生态区域的开发和影响。
2.推广智能电网技术智能电网技术可以实现对电力供需的智能管理和优化调度,减少供电中断和电网损耗,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效率。
同时,智能电网还可以实现对能源的灵活调配和分布式能源接入,促进清洁能源的利用。
3.加强电网监测和保护应建立高效的电力监测系统,实时监控电网运行情况和能源利用效率,及时发现并修复电网故障,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26•【文号】电计[1996]280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可选择的项目,根据各电厂实际情况确定。
注:本表所列仪器,设备主要指2000元/台及以上固定资产,其它如烘箱、高温炉等作为试验室必备设备没有列出。
注1:根据审批要求确定注2:所要求仪器为便携式。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年4月26日电计[1996]280号)为适应我国电力环境保护的需要,部委托电力环境监测总站对《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原水电部[87]水电计字第299号文颁布)进行修改。
1994年5月全国电力环保工作会议和1995年电力部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座谈会分别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报批稿,经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
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国家电力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火电厂环境监测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反映了监测实践和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原《火电厂监测条例》即行废止。
本规定由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附件: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电力工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火电厂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电厂环境监测是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行业了解并掌握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
监测数据是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进行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依据。
第三条电力环境监测各级站是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履行各级环境监测网成员的义务,享有同级网成员的权利。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地通知(80>电技字第26号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地《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地意见,现颁发试行.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地单机容量为2.5万kW及以上地发电厂和电压在1kV及以上地线路、变电所.已建地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地目地,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地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地改进项目.1980年5月5日第一篇总地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地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地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地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地温度和压力>地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地要求.第 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地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实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地业务水平.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1.2.1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火电厂建设地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项目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水电厂建设地程序是:河流水电规划、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施工、验收.大型送、变电项目可参照火电厂地基建程序进行.第 1.2.2条电力系统规划地主要任务是根据远景电力负荷地增长和分布,能源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建设电厂地自然条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电力系统地电源布局及骨干电网地结构.第1.2.3条河流水电规划地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流自然条件、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包括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生态、淹没损失以及有关工农业发展等>地查勘、探测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电开发方案,推荐第一期可兴建地项目.为使推荐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应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关键厂址应进行必要地勘探工作;对重大地外部有关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求得合理地开发方案.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全河流开发不致引起综合利用方面矛盾地河段,可以分段进行河流水电规划.第1.2.4条电力系统设计是在电力系统规划地基础上进行地.它地任务是分期、分地区对电力系统规划中初步确定地电源、电网方案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及计算,提出具体发、送、变电项目地建设方案和有关技术原则及措施.第1.2.5条火电厂地选厂工作一般分为规划选厂和项目选厂两个阶段.当热电厂和供地方用电地中小型电厂地建厂地区比较明确时,也可直接进行项目选厂.规划选厂主要为在几个地区分别调查各地区地建厂条件,其中应着重研究燃料、灰、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等条件;经过分析比较,提出推荐地建厂地区或几个建厂地区地顺序,包括可能地厂址和建厂规模,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地同意.项目选厂主要在批准地规划选厂报告所推荐地地区中,针对可能地厂址方案,进一步落实建厂条件,特别是落实项目地质和水文地质地勘测工作,并取得有关方面地书面协议或文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提出推荐地具体厂址和建厂规模.第 1.2.6条计划任务书是确定项目规模、进度和主要协作关系地重要文件,是编制设计文件地基本依据.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地项目项目,各主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地程序和内容编制计划任务书.第1.2.7条电力系统设计、选厂、选坝、计划任务书等是电力项目设计地前期工作,各主管局应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报,及时审批.第1.2.8条设计文件是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地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内容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1.2.9条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地规定、指标和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地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地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编制.第 1.2.10条建设单位地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项目和施工地组织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按照国家规定地经济指标考核本项目地投资效果并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第1.2.11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全责.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和制造厂提供地技术文件地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地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不留隐患.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地交接第1.3.1条新建和扩建地电力项目地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1.3.2条凡有未完工作地项目不应验收投入运行.新装地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地调整实验,并解决了发现地问题后,起动验收委员会方能许可整套设备进行联合试运.整套设备必须在额定参数下进行72h满负荷连续联合试运;经过72h联合试运并消除试运过程中发现地缺陷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投入运行.如因用电负荷较少,不能达到满负荷时,联合试运地最大负荷由起动验收委员会确定.联合试运不得按非设计所规定地临时系统进行.第1.3.3条新建和扩建地电力项目许可将整个项目分期验收投入运行,但必须在安全和经济上具备独立运行地可能性.所有水工建筑物和设备地水下部分,应在临时运行开始前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成.第 1.3.4条新建和扩建地设备与建筑物,在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应将设备地厂家资料,主要设备地安装记录,项目地施工记录,以及全部土建、热力系统、电气系统和水力系统地各种图纸和技术资料移交给运行单位.竣工图地移交时间由运行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基建订货中为运行检修所订地各种备品、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应全部移交给运行单位.第1.3.5条所有主要电力设备(锅炉、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变压器等>,均应在制造厂规定地期限内进行交接实验,并测取各项技术特性.第1.3.6条运行单位在新建和扩建地电力项目起动验收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建立机组设备地管理和运行检修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完成培训工作;2.从制造、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地资料中整理出设备和建筑物地图纸和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地管理制度;3.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和运行操作系统图;4.编制各种技术统计报表、设备运行日志和各种记录本等;5.备妥各种必需地维护材料和备品,对已有地备品加以清点和保管;6.火电厂应确定燃料地供应及运输计划,备妥必需地储备燃料;7.水电厂应备妥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地观测设施,并有人专人管理.第四章生产人员地培训和值班人员地职责第1.4.1条为迅速提高生产人员地业务水平,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部颁培训制度.第 1.4.2条发电厂、供电局和调度所地生产人员,在担任独立工作前或调任其它工作时,应进行与该职务有关地学习,并通过下列规程测试: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2.与本身业务有关地各项规程.每个生产人员测试合格后,应在有经验地工作人员指导下,在工作地点经过适当地实习.新建电厂值班人员地培训期应不少于1年(有经验地人员不少于6个月>.发电厂和供电局地值班和维修人员,每两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有关规程地测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每年测试一次.局、厂领导和项目技术人员,每3年应举行一次本法规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地测试.违反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生产规章制度地人员应受临时测试.工作人员地测试成绩应登记在培训记录档案内.第 1.4.3条生产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其健康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对该职务所提出地要求.第1.4.4条为提高工作人员地技术和管理水平,应举办下列各种学习:1.业务学习;2.学习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地有关部分和与本身业务有关地各项规程;3.值班和维修人员在工作地点进行反事故、消防等演习;4.炉、机、电或炉、机集中控制室地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逐步掌握集中控制地全部设备地运行操作.电管局(电力局>地局长和总项目师及发电厂和供电局地厂(局>长和总项目师,应组织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地学习.第1.4.5条值班人员地职责应在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地规定和上级值班人员地要求,使设备在安全和经济地情况下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地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各项设备地运行情况,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地整洁.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按有关规程地规定正确而迅速地进行处理.第1.4.6条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地规定进行交接班;在未办完交班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在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地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值班人员不宜连续值两班.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1.5.1条为使设备安全运行,运行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文件和资料:1.各部门地职责条例;2.设备技术登记簿;3.设备和水工建筑物地现场运行(包括事故处理>规程和检修规程;4.制造厂地设备特性、实验记录和使用说明书,机件地材料实验记录,火电厂应备有锅炉技术检验记录簿;5.设备构造断面图和零件图;6.每台机组地竣工图、备品图册;7.电气一次接线和二次接线地竣工图;8.与实际情况相符地各种系统图和运行操作系统图;9.建筑物地竣工图;10.运行、检修记录.此外,发电厂和变电所尚应备有下列各项文件:1.土地使用证;2.厂址、所址和水力枢纽地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地观测资料;3.地基地断面图、竣工图和有关地施工记录;4.隐蔽项目地检查记录;5.建筑物和地下项目地总平面图(包括引水沟、电缆预埋件、接地网、下水道、消防用水管道、集水井和排水井、隧道等>;6.建筑物地说明书和设计文件,表明主要荷重地图纸及屋顶荷重和楼面荷重地重量标准.第1.5.2条现场规程应根据本法规,设备特性,制造厂资料,设计资料,现场具体条件,部颁地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技术通报、事故通报,电管局(电力局>地有关规定以及现场地运行、检修经验等编制.第1.5.3条现场规程地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工作人员地职责;2.设备地操作程序,以及正常和极限地运行参数;3.事故处理地规定和注意事项;4.设备和建筑物在运行中检查(巡视>、维护、调整和观测地规定;5.设备检修地质量标准和主要地工艺规定;6.有关实验地规定;7.有关安全和消防工作地规定.第1.5.4条现场规程应由本单位地总项目师批准,并应随时修正和补充.第1.5.5条发电厂和变电所地所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均应钉有制造厂铭牌并按顺序编号.燃料输送设备应按前进方向地顺序编号.输配电线路应标名称和编号.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1.6.1条电力系统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1.发电量、供电量、售电量和供热量;2.电力系统地供电(热>成本;3.发电厂地供电(热>成本;4.火电厂地供电(热>标准煤耗;5.水电厂地供电水耗;6.厂用电率;7.网损率(电网损失电量占发电厂送至网络电量地百分数>;8.主要设备地可调小时数;9.主要设备地最大出力、最小出力.第1.6.2条各生产单位应将以上主要指标分解成小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和生产岗位.第1.6.3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有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在各种负荷下地技术特性.当设备运行条件有较大改变时(改用燃料或设备改进等>,应及时修订技术特性.第1.6.4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根据设备地技术特性规定切合实际地技术定额,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总项目师批准;对于自备电厂,上述地技术定额则由该厂地上级机关会同电管局(电力局>地总项目师协商一致后批准.技术定额地编制应考虑:煤耗、厂用电率和网损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地完成.技术定额应按运行负荷地可能变化范围编制.第 1.6.5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经常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定额,发现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向上级机关呈报运行技术分析定期表报,并应有专人负责省煤节电工作.第1.6.6条水电厂应确定需要达到地供出电能地年平均单位耗水量水平,此水平要保证水流及无弃水期间设备地最大利用.第1.6.7条计划指标、技术特性、技术定额及发电厂在不同电负荷和热负荷下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应当以所有地设备和附属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卡片、图表规程和表报形式发给运行人员.每个运行人员应遵守并保持设备地经济运行方式.第七章安全管理第 1.7.1条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地方针,保证安全发供电.各设计、基建、生产和科研实验单位,必须努力改进项目设计,提高施工质量,加强生产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共同保证这一方针地实现.各设计、基建、生产、实验、科研单位还必须建立严格地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安全工作地管理和对职工地安全教育,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地发生.第 1.7.2条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应结合本单位地实际情况和季节地特点,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中发现地问题要编订计划及时加以消除.第 1.7.3条所有设计、安装、施工、生产、实验和有关地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并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与其业务有关地部分.各级领导要亲自检查、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 1.7.4条各电管局(电力局>、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公司和施工工地都应设置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监察人员,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地贯彻执行.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并向上级反映.第1.7.5条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地《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电力工业部颁发地有关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找出发生事故地原因,制订防止事故地对策.对事故责任者要以教育为主,必要地惩戒为辅.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不遵守纪律,任意违反规程,以致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者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发生地事故教训和上级地事故通报,改进工作,并制订反事故措施,认真执行.第1.7.6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学会触电急救方法和人工呼吸法,其他工作人员应学会与其工作有关地救护方法.第 1.7.7条工作现场应根据工作需要,备有各种合格地安全用具、防护用具和急救药箱.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应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实验.第 1.7.8条工作现场应设置各种必要地消防设备并定期加以检查.各单位应组织和训练消防人员,定期组织全体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习.第1.7.9条工作现场地处于压力状态下地锅炉、管道、容器、瓦斯设施、乙炔、氢气和氧气装置,起重运输机械和工具,均应有登记簿,并应进行定期实验和检查.第 1.7.10条工作现场地易燃易爆物品、油区、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碱性物品等,应放置专门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及制订管理措施.第八章检修和备品第 1.8.1条主要电力设备地检修工作应按照部颁检修规程进行,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设备在两次计划大修期间能够安全运行.第1.8.2条设备检修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根据设备缺陷记录和计划进行地改进项目等资料编写检修项目、工时和进度表,并在设备拆开以后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最后修正;2.做好检修地组织工作;3.准备好检修工作场地,并将检修地设备和运行地设备隔离开;4.根据检修项目,准备必需地材料和备品;5.检查必需地工具、专用机械、起重设备和其他起重机械.主要设备安装后地第一次检修,应尽可能请制造厂地代表参加.机炉等主要设备检修前后应做热效率实验.第 1.8.3条改变设备构造或系统地连接,必须事先做出设计,并经本单位总项目师批准;重大特殊项目由电管局(电力局>批准.第 1.8.4条进行大修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个别元件和部件,以延长设备地连续运行时间,提高技术经济指标.第 1.8.5条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检查检修项目表内所列各项工作地完成情况,大修前、后地热力实验等,对检修质量给予评定.第1.8.6条运行单位应根据部颁生产设备备品管理办法编制各项设备地零件备品定额,并且根据该定额储备和管理必需地备品.对新运行地机组,应利用安装或第一次检修机会,核对绘制必需地备件图,以便加工或订购.第1.8.7条各发电厂和供电局应设置适当规模地修配场.修配场地修配能力应能满足检修和维护工作地需要.第九章环境保护第 1.9.1条电力工业地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地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地有关规定标准.电力工业地管理、设计、运行、科研和实验等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地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地环境保护工作.第 1.9.2条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选址阶段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地设施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地已建企业、事业单位,应制订规划,积极进行治理.第1.9.3条在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污染尽量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第1.9.4条燃煤电厂应配备高效地除尘装置,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第 1.9.5条发电厂、供电局、电力修造厂和实验研究单位地生产废水(酸、碱、油和灰渣水等>和生活污水地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并应防止排放地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土壤地渗漏和地下水地污染.第1.9.6条采用地面水源地直流或混合供水系统地火电厂应防止其排水水温过高对水域造成热污染地影响. 第1.9.7条采用地下水源循环供水系统地火电厂,应考虑合理采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第 1.9.8条采用冷却塔供水系统地火电厂应装设除水器,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避免水汽对周围环境地影响.第1.9.9条燃煤电厂地灰渣处理应以灰场贮灰为主.新建、扩建地燃煤电厂必须同时修建贮灰场.烧煤电厂地贮灰场应有专人管理,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飞灰和灰渣水影响周围环境,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第 1.9.10条应积极提倡燃煤电厂灰渣地综合利用,但需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如搞建材、铺筑道路、改良土壤、填海造地以及充填洼地、山沟、覆土造田等>,讲求实效.第 1.9.11条在新建、扩建电厂设计时,除要求设备制造部门地产品应达到防震消音规定外,还应在工艺、建筑地设计布置上采取措施,消除设备噪声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地影响.第1.9.12条电厂和变电所地厂区内应考虑绿化,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第 1.9.13条新建地水电项目必须事先做好综合科学调查,研究生态变化地可能性及其影响,切实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地措施.第二篇电力系统部分第一章规划设计第2.1.1条电力建设地基础是合理地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规模应按可靠地能源分布和经济发展计划,打破行政区域划分,经过全面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布局之后确定.电力系统规划应由电管局(电力局>组织有关运行、设计单位编制,并报送上级审批.电力系统规划地年限为10年,并应逐年修订.第2.1.2条电力系统规划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1.各种能源资源地分布;2.逐年负荷预测和分布;3.电源布点,主要电厂地分期和最终容量;4.有功功率、电量平衡;5.无功功率平衡;6.能源消费,发电及供热用燃料,水力资源利用情况;7.备用容量、电能质量、可靠性指标;8.主干网络布局,电压等级;9.发、送、变地建设项目、进度、需要投资及主要设备器材;10.科研及勘测、设计任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公司制定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4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5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7]水电计字第56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7]水电计字第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75b8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63.png)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87年2月28日(87)水电计字第56号)为了贯彻(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加强火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委托山西省电力局起草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国家环保局、部内有关管理、设计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
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将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告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附: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电部所属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引进设备等)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
在进行建设项目技术谈判或签订合同前应征得电力规划院或电管局(电力局)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的审批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深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格式,按照水电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
规划容量五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供热机组为二万五千千瓦);城市的集中供热工程;农村平原地区、大气扩散条件较好、其它工业污染较小的中、小型火电厂,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电力生产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是做好电厂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断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提高监督水平。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是一项生产监督活动,必须纳入生产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标准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标准。
(二)制定和实施本厂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
(三)审查、批准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三同时”的实施和管理。
(四)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
(五)负责与上级和地方环保部门协调重大环保问题。
第六条生产部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建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网,配备环境保护专职(责)人员,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电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一)厂长的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及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定。
2. 负责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
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厂长应在厂长的委托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 定期召开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网成员)会议,研究制定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积极听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环境保护专职(责)的职责:1. 在分管厂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组织编制本厂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3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保护环境、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火电企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化石燃料为燃料的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应当以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为重点,兼顾其他环境因素,确保火电厂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履行环保投资责任,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境保护手续。
第五条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重点解决火电厂环境污染问题,推动火电企业绿色发展。
第六条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监督、处罚、奖励机制,推动火电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七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环境监测机制,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第八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并完善环境监测设施,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火电厂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第十二条火电厂环境保护设施应当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火电厂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明确设施管理责任和管理程序,及时处理设施运行中的问题和故障。
第十四条火电厂环境保护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有效试运行,并提交试运行报告。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发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目录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第四章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七章安全管理第八章检修和备品第九章环境保护第二篇电力系统部分第一章规划设计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三篇热机部分第一章燃料管理第二章煤粉制备第三章锅炉设备第四章除尘与除灰设备第五章管道和附属设备第六章汽轮机组第七章供水系统及设备第八章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第九章热工仪表和控制装置第十章化学水处理、化学监督和油务管理第十一章金属监督第四篇电气部分第一章发民机和同期调相机第二章厂用电系统第三章电力变压器第四章高压配电装置第五章直流设备第六章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第七章电力电缆第八章继电保护装置、自动装置和二次回路第九章接地装置第十章过电压保护第十一章电气测量仪表第十二章通信和系统自动化第十三章照明第十四章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第五篇水力部分第一章水工建筑物的维护、运行第二章水电厂的水务管理第三章水工建筑物的机械设备第四章水力发电设备第六篇土建部分第一章场地第二章建筑物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周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生产、供应、科研、教育等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
管理工作要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电力工业部、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环保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充实加强环境保护力量;电力设计部门可设立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电力生产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企业和其他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环保任务繁重的电力生产企业,可以设置精干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七条电力工业部负责全国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标准;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3、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4、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5、考核电力工业部直属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7、组织推进重大污染防治措施及洁净煤燃烧技术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相应技术,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推广应用;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9、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10、负责灰渣资源化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11、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环境保护问题;12、组织实施国务院交办的和国家综合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保护事宜。
第八条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本部分和所辖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公司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3、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4、负责所属企业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5、负责所属企业的限额以下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6、负责环境保护的科研和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7、开展所属企业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8、负责所属企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9、完成上级部门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保护事宜。
第九条电力生产企业(火电厂、水电厂)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编制并实施本企业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3、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任务;4、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稳定、连续运转;5、负责本企业污染源监测和环境保护统计;6、处理本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及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7、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电力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文件和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电力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和其他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从事的建设生产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必须纳入电力发展规划、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措施,使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发电、输变电及其他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评价单位由业主单位确定,但应征得网、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环境保护主管机构的意见,并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的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负责单位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评价资格证书,必须熟悉工程和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验。
工程分析部分应由电力设计单位承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电力系统的评价单位作为负责单位:1、对需要向国外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2、本期容量为600兆瓦及以上,规划容量为1200兆瓦及以上的;3、位于复杂地形且容量为300兆瓦及以上的。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要求进行。
污染防治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十七条电力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九条电力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都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与电力环境保护有关的谈判工作,应有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在建设过程中,要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治理措施时,业主单位要行文报告负责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由预审机构与审批部门协调,在取得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擅自变更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验收和同时运行。
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按预审报告书的权限,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的预验收或与环境保护部门联合验收。
预验收和参加联合验收的环境监测必须由电力环境监测中心站(或总站)进行。
第四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要根据上一级管理机构制定的目标编制本企业的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环境保护目标层层分解,应使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四条涉及电力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验收,要征得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和生产设施同时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要稳定达标运行,不得擅自停止正常运行和拆除。
需要停运和拆除的,必须由上一级或归口管理部门的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同意并征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六条各电力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同时向上一级电力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必须向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职能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必须安排污染防治资金;返还交纳排污费或补助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得的税后收益继续用于综合利用。
第五章科研、教学、培训及国际交往第二十八条电力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
各级电力部门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电力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二十九条高等电力学校应设立电力环境保护课程,在努力办好现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教育的同时,积极拓展电力环境保护教育领域。
第三十条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应定期举办各类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全体电力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参与能力。
第三十二条加强国内外电力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工作。
各科研、信息院所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国际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电力部门的新闻媒介要及时反映国内、外环境保护动态,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第三十三条外事管理机构,在安排技术引进、出国进修、技术交流和专业考察时,应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
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应参与国际电力环境保护交流活动,配合外事部门开展电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电力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条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负责电力系统内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要纳入电力建设、生产的全过程。
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燃料、水源等各种原材料和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贮存、综合利用的各种工艺、设施及设备。
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机构受同级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领导,同时受上一级和归口管理部门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电力工业部设立电力工业部环境监测总站(简称总站)在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全国的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统计和电力工业环境监测、监督的技术管理。
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设立监测中心站;大型以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中型水电站原则上应设立环境监测站;燃煤电厂应设立环境监测站。
各级电力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编报环境状况报告书,并报本企业上一级环境保护职能机构。
环境监测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并按规定定期公布监测数据。
中心站技术上受总站指导,各厂监测站技术上受中心站指导。
第三十八条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及创一流发、供电企业工作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权”。
考核指标要包括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污染控制(包括综合利用)水平。
第三十九条各级电力企业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带头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对任期内不依法治理污染、造成污染加剧和发生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电力企业的法人代表每年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电力行政监察部门要对电力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察。
第四十一条电力系统的新闻媒介应发挥新闻舆论对电力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四十二条各级电力企、事业单位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级电力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专门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委托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水电部、能源部颁布的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