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湖大研字[2010]30号)适用范围的通知
博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博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提高,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前发表的学术论文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与学位论文相关,且符合各学院的要求(附后);满足学院要求的学术论文中,须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已公开发表,理工科类博士研究生其中须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用英文发表。
二、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和其他高校学报,以及华南理工大学主办的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多篇论文只统计1篇,在学术会议上发表多篇会议论文只统计1篇,且各学科认可的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被SCI/EI收录。
三、博士研究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国际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视为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四、博士研究生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
五、如无特殊说明,认可的期刊目录以录用时的版本为准,且不含增刊、特刊、专刊等;JCR期刊分区及SCI影响因子以录用、发表或提交审核时的最新版本为准;JCR期刊分区指科睿唯安JCR期刊分区。
六、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网络在线发表(即具有DOI号、在网络可查阅文章全文)视为公开发表。
七、被录用的学术论文应有编辑部的正式录用函和导师签名的论文投稿原件。
八、论文第一作者/专利第一发明人是指博士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或者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论文第一署名作者指博士研究生本人署名第一;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专利申请人单位必须是华南理工大学。
九、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如果其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中尚有正式录用但未公开发表(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但未正式授权)的,允许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可先准予毕业,但暂不审议其学位,待其在毕业后两年内所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全部公开发表(或专利授权)后,再由本人提出申请审议其学位。
湖南大学报送4月学位评定会学位申请材料的通知

湖南⼤学报送4⽉学位评定会学位申请材料的通知相关推荐湖南⼤学关于报送2017年4⽉学位评定会学位申请材料的通知 2017年4⽉学位评定会学位申请材料定于4⽉13⽇前由各学院报送研究⽣院学位办及相应学部,学部于4⽉20⽇前向学位办报送材料,4⽉25⽇将召开校学位评定会。
下⾯,⼩编为⼤家提供湖南⼤学关于报送2017年4⽉学位评定会学位申请材料的通知,全⽂如下: 原⽂地址: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好有关学位申请⼈员的论⽂答辩及往次校学位评定会确定的需重新答辩的缓评学位⼈员的重新答辩⼯作,对不需要重新答辩的'缓评学位⼈员,除按学位材料⽬录清单备齐学位申请材料外,另需准备学位论⽂修改说明。
请各学院根据《湖南⼤学学位授予⼯作细则》要求,完成本单位的学位评定⼯作。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其对学位申请⼈的审核意见及表决结果(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填写在《学位申请及评定书》的相应栏内,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或加盖签名章)⽣效。
⼆、此次学位申请⼈员发表论⽂的要求参照湖⼤研字【2012】23号⽂《湖南⼤学关于博⼠、硕⼠学位申请⼈员发表论⽂的规定》及校学位评定会相关会议纪要等⽂件。
三、根据湖南省学位办关于优秀研究⽣学位论⽂评选的相关⽂件规定,保密论⽂不能参加各级优秀研究⽣学位论⽂评选,具体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与涉密学位论⽂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6】27号⽂)和湖⼤研字【2015】13号⽂《湖南⼤学涉密研究⽣学位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四、从本次学位申请开始,所有类别的研究⽣(包括留学⽣和同等学⼒)均进系统进⾏学位申请。
《湖南⼤学博(硕)⼠学位论⽂答辩申请表》、《湖南⼤学博(硕)⼠研究⽣攻读学位期间科研、论⽂⼯作报告表》以及学院的汇总表《湖南⼤学申请博(硕)⼠学位⼈员基本情况表》都必须从研究⽣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
另外,系统新增加了“学位论⽂上传”功能和“授权页上传”功能,请研究⽣将本⼈学位论⽂最终版(PDF格式, <30M)和授权页(PDF格式, <0.5M,即论⽂扉页中有研究⽣和导师签字的《学位论⽂原创性声明与版权使⽤授权书》)上传到系统,该两项的电⼦版将⽤于上传万⽅和知⽹等数据库,请务必上传最终版,并且与学位申请档案袋中的论⽂纸质版保持⼀致。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3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任期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组成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1.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2。
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逐一审核,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
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二)审批和调整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请材料;(三)审核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四)通过向国家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撤销导师资格、停止招生、限制招生的决定;(六)审核并推荐优秀博士留校人选;(七)研究和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学位评定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它日常工作及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等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时间。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季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0天向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位申请材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前3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材料。
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条件

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条件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保证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预防学术不端、学术造假现象,在《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和2016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基础上,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和院务会讨论,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要求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的论文必须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第一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且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一导师必须在论文作者中挂名,导师必须为论文的通讯联系人。
二、本规定中要求的论文必须为材料学科领域且与学位论文相关,不包括增刊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中应注明创新点及章节内容与所发表学术论文的对应关联性。
三、研究生发表论文,必须请导师在投稿论文稿件上签字同意,并将其复印本交学院研究生办(按作者保密要求)存档,方可投稿发表。
录用通知上必须有导师签名。
否则,所发表论文不能作为申请学位的支撑材料。
四、各检索源期刊及分区以科研院和材料学院下发的相关数据为准。
五、博士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的最基本要求为在学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发表不少于两篇SCI源刊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SCI分区为3区及以上国际学术期刊上;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经导师书面申请,国内两篇被EI收录的论文可代替一篇一般的SCI论文。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以在期刊正式发表的论文为准,特殊情况下(须导师书面说明),学院一般只计算1篇发表在国内高等学校学报上的SCI、EI收录论文。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除“双盲”评审:1. 发表两篇本学科SCI分区为3区及以上外文SCI源刊论文,且论文总影响因子达到6.0以上。
2. 发表两篇本学科SCI分区为2区及以上SCI源刊论文。
湖南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湖南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留学生培养管理的暂行规定(湖大研字[2004]6号)为加强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留学生的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九九一年颁发的在部分普通高校试行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培养目标第一条留学生在政治立场上必须对我国友好,拥护我国的外交政策。
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我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留学生必须具有端正的学习态度,了解中国,学有所成,成为促进中外友好合作与交流的人才。
第三条留学生应系统地掌握所学学科及专业领域内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学习年限第四条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如果需要进行汉语补习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其中汉语学习时间为一年;直接用英语授课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生,如果需要进行汉语补习的,学习年限为四年,其中汉语学习时间为一年;直接用英语授课的,学习年限为三年。
第三章课程学习第五条院、系接到学校下达的留学生名单后,应成立留学生指导小组,对留学生进行指导与帮助,根据他们的研究方向确定好导师(导师应能用英语与留学生进行交流)。
除导师以外,各院系应有一名领导负责留学生工作,并设一名留学生工作联络人。
第六条对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生,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并重方式的培养。
课程设置基本参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一些课程的学习可结合研究课题进行,论文工作可在课程学习阶段进行。
第七条留学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各层次的留学生应按相关专业的培养计划修满学分,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留学生各层次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原则上应与国内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接近。
各层次的留学生应将英语课程改为汉语课程,学分等同。
将政治理论课改为《中国概况》,学分等同。
第四章学位论文和答辩第九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生申请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5年6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一、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我校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下同)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2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我校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以第一作者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正式刊号)上发表1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暂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4.特殊学科、专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适当调整发表论文的要求。
5.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但未达到以上发表论文要求者不授予学位。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一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二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二、核心刊物的认定核心刊物的认定以经我校研究生院认定的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旧版在研究生院公布新版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目前采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三、本规定是《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湖大研字[2010]5号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湖大研字[20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6806826529647d27285269.png)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湖大研字[2010]5号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机制,增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统一办理,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院办理。
第三条涉密学位论文评阅按照《湖南大学涉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条原则上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阅,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及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均隐去导师和博士生的姓名,评阅专家信息对导师和博士生保密。
符合《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论文的规定》中“免除双盲评审”标准的博士生,可聘请5位本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专家对其论文进行评阅,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3人。
评阅专家名单由学院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送审:(一)博士生在完成培养计划、发表学术论文达到要求、其学位论文经其指导老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后,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二)博士生填写《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和《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指导老师和培养单位签署送审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为保证专家评阅时间,博士生应在答辩前2个月将《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1份、《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5份、格式规范的博士学位论文5份送交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委托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聘请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
第六条专家评阅意见返回后,评阅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七条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一)若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有3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一般”,或者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建议“不予答辩”时,不能组织答辩,由博士生在1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重新送审。
逾期未能重新送审或重新评阅仍未通过的,博士生必须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湖南中医药大学博、硕士研究生论文发表相关要求

湖南中医药大学文件校行研字〔2017〕7号湖南中医药大学博、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工作教育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
具体要求如下:一、署名要求(一)发表论文必须以湖南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二)研究生必须为第一作者,且导师为通讯作者(综述导师为指导者)。
二、论文数量、级别要求(一)博士研究生1. 学术学位(1)在SCI、EI、ISTP、SSCI同级别外文期刊或本校主办的《Digital Chinese Medicine》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研究相关论文,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必须≥1.0;(2)在CSCD(含扩展版)或CSSCI(含扩展版)期刊或《湖南中医药大学学报》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研究相关论文,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必须≥2.0;(3)医学类博士生满足(1)、(2)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若文章为综述则必须发表在(1)条件期刊;(4)方剂学(药学类)和临床中药学博士生不适用以上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SCI、EI、ISTP、SSCI同级别外文期刊或本校主办的《Digital Chinese Medicine》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研究相关论文至少1篇,论文累计影响因子≥4.0。
2. 专业学位(1)在SCI、EI、ISTP、SSCI同级别外文期刊或本校主办的《Digital Chinese Medicine》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研究相关论文至少1篇,不限影响因子;(2)在CSCD(含扩展版)或CSSCI(含扩展版)期刊或《湖南中医药大学学报》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研究相关论文,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必须≥1.5;(3)无学科特殊要求,满足(1)、(2)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二)硕士研究生1. 学术学位(1)必须在CSCD(含扩展版)或CSSCI期刊(含扩展版)或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研究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