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_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协会的宗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全称),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行业精神,团结行业力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全国性/地方性)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具体地址)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七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一)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形象;(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行业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三)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四)组织行业培训,提升会员素质;(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第八条本协会的任务:(一)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二)组织行业展览、论坛等活动,促进信息交流;(三)开展行业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专业指导;(四)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五)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资格的取得:(一)单位会员:凡从事(行业/领域)的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行业/领域)相关工作,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源。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附件三(草案 2006年8月11日)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SME。
本会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围绕提升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而开展各项活动。
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为推动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1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五)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评价培训、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七)积极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九)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2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义务;(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章程-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是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事业法人单位)的治理机构,为明确理事会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服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理事会宗旨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政策、法规、财税、保障权益、发展环境、人员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理事会办公地设在中国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中国五矿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
第六条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投资融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国际交流合作、法律和财务咨询、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
第七条组织中小企业家参加有关企业发展的会议和高层论坛,提高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
第八条调查了解中小企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协助中小企业制定发展战略。
第九条引导中小企业遵纪守法,自律诚信和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平台,编辑、出版、发行相关资料和刊物。
第三章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运行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理事会理事由关注和热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领导、资深人士、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组成:一、凡承认理事会章程、缴纳会费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及个人均可成为理事会理事(或特约理事),任期5年。
二、理事连续二年不参加理事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理事,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Create self, pursue no self. This is a classic motto, so remember it well.附件二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草案 2006年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SME.第二条本会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围绕提升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为推动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笫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五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评价培训、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七积极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九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义务;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四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五其他有关单位.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三支持与关心中小企业的各界知名人士;四其他有关人员.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二填写会员登记表;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二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三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笫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四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笫十八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增补或改选理事、常务理事;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做出处理决定;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笫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二)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三)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四)审议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的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第二十九条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三十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五核准会员入会或自动退会事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第三十一条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笫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笫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笫六章章程修改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笫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笫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雷山县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雷山县中小企业协会章程雷山县中小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山县中小企业的自律和合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名称为雷山县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在雷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企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依法、自治、自愿、公平、公正、互助的原则,服务中小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地质设在雷山县,办公地质为雷山县人民路1号。
第五条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六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单位会费、资金支持、项目活动收益等。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依法自愿加入本协会,按照本章程规定享受各项权益。
第二章会员第八条会员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各类中小企业。
(二)具备良好的信誉。
(三)认同本协会的宗旨和章程。
(四)有代表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会员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需填写加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本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本协会对加入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审核并支付会费后,即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益:(一)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
(二)获取和分享优秀企业管理经验及先进技术信息。
(三)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决策和选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支持。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有搀扶、串通等不正当行为的。
(三)损害本协会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取消会员资格等。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四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具体职责如下:(一)理事会:决策协会的重大问题,监督协会日常工作,选举产生协会会长。
中小企业商务信用服务协会章程(草案)

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商务信用服务分会;英文名称为:,英文缩写为。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高中小企业诚信生产经营意识、融资贷款能力,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联合高校院所及社会其他合法团体为中小企业搭建产学研平台、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商务信用服务、金融服务、金融科技产品、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新品开发、市场开拓,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五)积极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六)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商务信用管理和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七)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工作;(八)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章程

ⅩⅩ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ⅩⅩ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ⅩⅩ中小企业为维护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的非盈利、自治自律、信用担保、互助合作的社会团体组织。
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县委、县府的战略部署,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协调企业融资,解决贷款担保,促进企业联合,密切行业协作,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在银企间建立起银企互助,互惠互利,防范超前,风险共担,监督有力,运作规范,共同发展的优良机制。
为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实力服务,促进我县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ⅩⅩ经济贸易局的业务指导,接受ⅩⅩ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ⅩⅩ府前街17号。
第二章职能第六条本协会的职能:(一)组织会员搞好行业协作,使会员之间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搞好配套合作,互助互补,互通有无,以逐步形成区域行业优势和地区产业链。
(二)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加强市场信息导向,组织会员搞好新项目考察论证、复审,引导会员加强企业管理,协助会员抓好市场调查、预测和市场开发、产品宣传、企业策划。
(三)组织会员举办企业管理、经验交流及专业技术培训。
按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逐步规范企业行为。
加快技术改造,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快速膨胀规模。
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大市场占有率。
(四)组织会员开展企业发展战略研讨和市场营销研讨活动,教育会员牢固树立发展意识,文明诚信,忠诚做人。
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对待创新进取和稳妥发展的关系,本企业和协会整体的关系。
胸怀大志,顾全大局,稳快发展。
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中小企业协会章程是指中小企业协会作为一个组织所遵循的基本规范和准则。
章程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名称和宗旨:明确协会的名称和宗旨,表达协会的定位和目标。
2. 成立原因和背景:说明成立协会的背景、动机和意义,介绍协会的历史和相关情况。
3. 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规定成为协会会员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会费等相关事项。
4. 组织架构:说明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理事会、常任理事会、秘书处等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5. 管理制度:包括会议制度、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协会的运行方式和管理流程。
6. 权益保障:规定协会对会员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资源共享、服务支持等方面的安排。
7. 活动安排:规划协会的工作内容和开展活动的种类、形式,包括会议、研讨会、培训等。
8. 资金来源和使用:说明协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规则,包括会费收入、赞助款项等的管理与运用。
9. 纪律和处分:规定会员违反章程或协会规定时的纪律处分措施,以维护协会的正常秩序。
10. 章程修改程序:说明对章程进行修改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修改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中小企业协会章程是协会的基本法规,通过明确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为协会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作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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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草案2006年8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SME。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围绕提升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而开展各项活动。
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为推动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笫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评价培训、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七)积极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
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
(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支持与关心中小企业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笫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
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四)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
笫十八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做出处理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三)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
议案;
(四)审议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名。
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的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