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指导手册
民事案件撤销律师授权委托书

民事案件撤销律师授权委托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之前委托的律师代理诉讼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律师授权委托书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形式。
一、撤销律师授权委托书的原因1. 律师丧失执业资格:如果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或者律师因故去世,当事人应当及时撤销委托,重新委托其他律师代理诉讼。
2. 律师辞职或者辞退:如果律师因辞职、辞退等原因不再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当事人可以撤销委托。
3. 当事人与律师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与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解除,当事人可以撤销委托。
4. 律师未能履行职责:如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未能履行职责,当事人可以撤销委托,并可以向律师协会或者人民法院投诉。
5. 特殊原因:除上述原因外,当事人还可以因其他特殊原因撤销律师授权委托书。
二、撤销律师授权委托书的程序1. 当事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撤销委托的书面申请,并说明撤销的原因。
2. 律师事务所收到当事人撤销委托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撤销委托的律师,并报告律师协会和人民法院。
3. 律师协会或者人民法院收到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对撤销委托的事由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撤销委托的决定。
4.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撤销委托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并报告律师协会和人民法院。
三、撤销律师授权委托书的形式1. 书面形式:当事人撤销律师授权委托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注明撤销的原因和日期。
2. 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应当在撤销律师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以证明撤销行为的真实性。
3. 提交给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应当将撤销律师授权委托书提交给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总之,民事案件撤销律师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一种诉讼行为。
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采取书面形式撤销律师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给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
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授权书范本

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授权书范本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授权书(以下为正文内容,忽略题目)甲方:(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委托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人联系电话)乙方:(律师事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通讯地址:(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另一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发生纠纷,为了解决该纠纷,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其专职律师代理,代为处理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所有事务。
一、委托事项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处理下述委托事项:1. 调查与收集与房屋买卖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进行相应分析;2. 代表甲方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沟通,争取达成和解;3. 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答辩意见书、代理词、申诉书等;4. 出庭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并提出相关法律请求;5. 回应法院的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6. 进行案件的调解、仲裁或上诉程序等。
备注:以上仅为委托事项的一般范围,具体事项与授权将依据实际情况与甲方的要求而定。
二、委托期限本授权委托的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纠纷解决并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撤销委托为止。
三、权力和义务1.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签署与该纠纷相关的文件,并进行必要的法律行为;2.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密与该纠纷有关的信息,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征得甲方的事先同意后,提供相关证据给予公证、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等;3. 乙方代理期间,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接受甲方的指示,听取甲方的意见,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四、费用与支付1. 乙方受此委托,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律师费用标准进行收费;2. 乙方在处理本委托事项期间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费用支付方式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3. 如因处理该房屋买卖纠纷需要书面材料或相关证明,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并在甲方要求时予以及时支付。
业主撤销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业主撤销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1. 撤销权概述说到业主撤销权,那可真是个耐人寻味的话题。
大家都知道,买房可不是小事,房子就像是生活中的一棵大树,根深叶茂,扎根的地方可不能随随便便就换。
可是,有时候,这棵树的根却长得不对劲,业主们就有权利说“这不行,我要撤销!”这就是业主的撤销权。
你可能会想,撤销权是什么呢?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当业主在购房时受到欺诈、胁迫或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可以要求撤销这份合同。
就好比你买了一包薯片,结果打开一看,竟然只有几根薯条,那可得闹腾一番,讨个说法!2. 审理思路2.1 证据收集在法庭上,证据就是“皇上”的话,得看清楚、听明白。
所以,业主在申请撤销时,首先得准备好证据,像什么购房合同、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等,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宝”。
你知道的,法庭上讲究“有理有据”,如果没有证据,法院可就不会轻易松口。
2.2 法律适用接下来,审判官就要用法律的尺子来丈量这个案件。
法律条文就像一本古老的秘籍,里头藏着很多道理。
业主的撤销权通常是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判定的。
举个例子,如果开发商明明知道房子有问题,却隐瞒不报,那就直接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业主当然可以毫不犹豫地选择撤销合同。
3. 裁判要点3.1 业主的主观意愿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特别关注业主的主观意愿。
简单说,就是业主在签合同的时候,心里想的是什么?如果业主是被迫签字,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法院一般都会站在业主这边。
就像是你被朋友拉着去参加聚会,结果发现根本不想去,心里一万个不情愿,但还是去了,这样的事情当然不能算数。
3.2 开发商的责任当然,开发商的责任也是个大问题。
要是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有故意的误导或隐瞒,那可就麻烦了。
他们可不能想着“反正我已经收钱了,管你买了之后过得怎么样”,这可不是个好思路。
在法庭上,开发商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问题,那就得承受撤销的后果。
4. 结语说到底,业主撤销权案件就是一场捍卫公平和正义的较量。
律师代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指导手册

律师代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指导手册基本概念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表现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合同内涵(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
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
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
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
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
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
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处理手册

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处理手册第1章法律事务处理基础 (4)1.1 法律事务处理概述 (4)1.1.1 法律事务处理的基本概念 (4)1.1.2 法律事务处理的分类 (4)1.1.3 法律事务处理的原则 (5)1.2 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5)1.2.1 接受委托 (5)1.2.2 调查研究 (5)1.2.3 分析判断 (5)1.2.4 制定方案 (5)1.2.5 实施操作 (5)1.2.6 监控评估 (5)1.2.7 结束事务 (5)第2章合同法律事务处理 (6)2.1 合同审查 (6)2.1.1 审查原则 (6)2.1.2 审查内容 (6)2.1.3 审查流程 (6)2.2 合同签订与履行 (6)2.2.1 签订合同 (6)2.2.2 合同履行 (6)2.3 合同纠纷处理 (7)2.3.1 协商解决 (7)2.3.2 调解 (7)2.3.3 仲裁 (7)2.3.4 诉讼 (7)2.3.5 保全措施 (7)第3章公司法律事务处理 (7)3.1 公司设立与变更 (7)3.1.1 设立公司前的法律事务 (7)3.1.2 公司变更法律事务 (7)3.2 公司治理结构 (8)3.2.1 股东会法律事务 (8)3.2.2 董事会法律事务 (8)3.2.3 监事会法律事务 (8)3.3 公司合并、分立与清算 (8)3.3.1 公司合并法律事务 (8)3.3.2 公司分立法律事务 (8)3.3.3 公司清算法律事务 (8)第四章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处理 (8)4.1 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 (8)4.1.2 知识产权保护 (9)4.1.3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9)4.2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 (9)4.2.1 侵权行为判定 (9)4.2.2 侵权纠纷解决途径 (9)4.2.3 证据收集与保全 (9)4.3 知识产权交易与许可 (9)4.3.1 知识产权交易 (9)4.3.2 知识产权许可 (9)4.3.3 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与许可 (9)第5章劳动法律事务处理 (9)5.1 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 (9)5.1.1 劳动合同签订 (9)5.1.2 劳动合同解除 (10)5.2 劳动争议处理 (10)5.2.1 劳动争议协商 (10)5.2.2 劳动争议调解 (10)5.2.3 劳动争议仲裁 (10)5.2.4 劳动争议诉讼 (10)5.3 社会保险与福利 (11)5.3.1 社会保险 (11)5.3.2 福利待遇 (11)第6章房地产法律事务处理 (11)6.1 房地产开发与交易 (11)6.1.1 项目立项与审批 (11)6.1.2 土地使用权取得 (11)6.1.3 合作开发 (11)6.1.4 建设工程 (11)6.1.5 销售与预售 (11)6.1.6 物业管理 (12)6.2 不动产登记 (12)6.2.1 不动产登记程序 (12)6.2.2 不动产登记簿册管理 (12)6.2.3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12)6.3 房地产纠纷处理 (12)6.3.1 房地产合同纠纷 (12)6.3.2 不动产登记纠纷 (12)6.3.3 物业管理纠纷 (12)6.3.4 房地产征收补偿纠纷 (12)6.3.5 其他房地产纠纷 (12)第7章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处理 (12)7.1 民事诉讼事务处理 (12)7.1.1 收集证据 (13)7.1.3 庭前准备 (13)7.1.4 出庭应诉 (13)7.1.5 一审判决及上诉 (13)7.2 刑事诉讼事务处理 (13)7.2.1 侦查阶段 (13)7.2.2 审查起诉阶段 (13)7.2.3 庭前会议 (13)7.2.4 出庭辩护 (13)7.2.5 一审判决及上诉 (13)7.3 仲裁事务处理 (13)7.3.1 立案申请 (13)7.3.2 仲裁庭组成 (14)7.3.3 仲裁答辩 (14)7.3.4 仲裁审理 (14)7.3.5 仲裁裁决 (14)第8章金融法律事务处理 (14)8.1 银行业务法律事务 (14)8.1.1 贷款业务法律事务 (14)8.1.2 国际银行业务法律事务 (14)8.2 证券业务法律事务 (14)8.2.1 证券发行与上市法律事务 (14)8.2.2 证券交易法律事务 (15)8.3 保险业务法律事务 (15)8.3.1 保险产品法律事务 (15)8.3.2 保险理赔法律事务 (15)8.3.3 保险公司法律事务 (15)第9章国际法律事务处理 (16)9.1 国际贸易法律事务 (16)9.1.1 贸易合同审查与起草 (16)9.1.2 贸易壁垒与关税措施 (16)9.1.3 贸易结算与信用证 (16)9.1.4 海关法律事务 (16)9.2 国际投资法律事务 (16)9.2.1 外国直接投资法律政策 (16)9.2.2 投资协议与合同起草 (16)9.2.3 国际投资仲裁 (16)9.3 国际仲裁与诉讼 (16)9.3.1 国际商事仲裁 (16)9.3.2 国际民事诉讼 (17)9.3.3 国际刑事法律事务 (17)9.3.4 国际法律协调与合作 (17)第10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17)10.1 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 (17)10.1.2 管理委员会 (17)10.1.3 业务部门 (17)10.1.4 支持部门 (17)10.2 律师职业道德与规范 (17)10.2.1 诚信原则 (18)10.2.2 尊重同行 (18)10.2.3 保密义务 (18)10.2.4 利益冲突回避 (18)10.3 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18)10.3.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8)10.3.2 内部控制制度 (18)10.3.3 法律法规遵守 (18)10.3.4 财务管理 (18)10.3.5 信息化管理 (18)10.3.6 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 (19)第1章法律事务处理基础1.1 法律事务处理概述法律事务处理是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核心内容,其涉及到法律顾问、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等一系列法律服务。
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合集五篇]
![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合集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a1be5142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96.png)
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合集五篇]第一篇: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发布时间: 2007-8-16 0:16:06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xx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以及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xx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的发证行为是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无任何不当之处1、被告为第三人王xx颁发xxxxxxx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告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是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本案第三人王xx购买原产权人赵xx位于x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 号房产的证件、手续齐全,申请程序合法,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完全符合交易和权属转移登记条件,被告受理后依照相关规定仔细审查了交易双方个人情况资料、产权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售房契约,并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售房价格进行了审核并重新进行评估定价,确定了国家税费基数。
从各个方面依法履行了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的法定职责,最后进行了核准登记,于200x年xx月xx日依法办理了核准登记手续,并于200x年xx月xx日为王XX颁发了房产证,被告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合法。
2、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质证,应视为对被告举证证明的发证程序合法性无异议,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应予确认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全部证据不予质证,理由是发回重审案件重新举证只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的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发回重审是否应重新举证,但也没有规定不应重新举证。
而在民事诉讼中,以及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均是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切从头开始,允许重新举证。
本案被告也是在案件发回重审后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的。
而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律师撤销委托书范本(3篇)

第1篇委托人:(全名)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电话:____受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电话:____传真:____邮箱: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甲方(委托人)与乙方(受委托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
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甲方在____案件中(案由:____)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____。
鉴于以下情况,甲方现决定撤销乙方在上述案件中的代理资格,并特此发出撤销委托书,具体内容如下:一、撤销原因1.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职责,存在以下问题:(1)未能及时向甲方通报案件进展情况;(2)未按照甲方指示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甲方合法权益;(3)未按照甲方要求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
2.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甲方合法权益。
二、撤销内容1. 撤销乙方在上述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资格。
2. 撤销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理权限。
三、撤销生效本撤销委托书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1. 本撤销委托书的送达方式为____(邮寄、直接送达、公告等)。
2. 本撤销委托书的送达地址为:____。
3. 本撤销委托书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特此通知。
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受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委托代理合同》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委托人:(全名)性别:(男/女)年龄:(岁)住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受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律师事务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联系人:(联系人姓名)鉴于以下原因,本人(委托人全名)特此撤销与贵所受委托人(受委托人姓名)之间的律师委托关系,并终止其在我方涉及以下案件的代理工作:案件名称:(案件名称)案号:(案件编号)受理法院:(法院名称)具体原因如下:一、委托代理过程中,受委托人(受委托人姓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导致我方权益受损。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第一篇: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一、总则1、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明确办案责任,进而提高本所执业竞争力。
现依据《律师法》、《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制定本规则。
2、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的是,律师办理民事(含婚姻、继承)诉讼案件、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执业行为。
3、本所律师、辅助人员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二、办案规则(一)办案的一般规定1、坚信诉讼或仲裁并非解决争议的唯一手段或方式,不反对委托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运用一切合法手段,推动案件朝有利于委托人希望的结果迈进。
2、注意诉讼(或仲裁)程序上的各类期限(如管辖权异议期限、举证期限、上诉期限、执行期限、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除斥期间等等),杜绝出现程序上的失误。
3、坚持用书面方式向受案机关和委托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送交文件(或资料)时尽可能索要回执。
4、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须妥善整理(二)收案、结案1、本所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收案时必须以本所名义接受委托。
本所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得接受委托:(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2)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本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3、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委托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的有关资料。
若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以及更换。
4、办理委托手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本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本所存档;(3)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
5、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办理相应的收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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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指导手册(案由41)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予以撤销而产生的纠纷。
如何界定业主撤销权诉讼,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所谓业主撤销权诉讼,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治理活动中业主因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侵害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提起的诉讼。
但《物权法》将引起业主撤销权诉讼的原因界定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从其字面表述来看,似乎只有实体权益被侵害时业主才可以提起诉讼,而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违反程序性规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并不明确。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12条在规定业主撤销权诉讼时效时规定了因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的诉讼时效,这应是明确了业主对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程序规定亦可以提起诉讼。
由此看来,业主撤销权诉讼实际上应包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内容无效和违反程序两种情形,对于内容无效的决定应是提起确认之诉,而对于违反程序的决定应是提起形成之诉,即撤销之诉。
因此,将业主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提起的诉讼均纳入撤销之诉,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学通行的看法,但鉴于《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且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将该款涉及的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均用“业主撤销权诉讼”表述。
此外,《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表述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但需注意的是业主撤销权诉讼并不属于侵权纠纷。
因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法并不直接损害业主财产权益,而是依据决定作出的相应行为可能损害业主的财产权益。
例如,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同意甲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广场进行营销活动,乙业主认为甲公司的营销活动发出的噪音影响其休息。
基于前述事实,乙业主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起诉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不能向业主大会提出同样的诉讼请求。
如果要起诉业主大会,则应当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
业主撤销权的性质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撤销之诉,也就是现代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
其创设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危害债权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从而保全债权人利益。
但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撤销权制度已经超越了债的保全范畴,出现了要约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
《物权法》中对业主撤销权的规定,则是对撤销权范畴的又一次扩充。
《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撤销权,从性质上看,应该类似于集体成员的撤销权[1]。
对于撤销权的性质,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既权利人仅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发生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在《物权法》颁布后,关于业主撤销权的法律性质的问题在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
有学者认为,业主撤销权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形成权,因为形成权的行使仅需权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既可以实现,而对于业主撤销权,权利受侵害的业主必须通过诉讼途径申请人民法院以撤销判决的形式对该决定予以撤销。
但笔者认为,从效力产生的角度看,撤销权发生使既存法律关系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效力不需要相对方作出对应的辅助行为,即行为相对人并不负担对应的履行义务,权利行使仅需权利人单方行为即可实现,而对于形成权也可以分为非通过诉讼行使和通过诉讼行使两种,故笔者认为业主撤销权无疑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即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发生产生、变更、撤销的权利,只不过为了避免因撤销权行使引起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故规定该撤销权须经过法院以诉讼方式行使。
业主撤销权的主要特征是:(1)享有业主撤销权的主体是具备业主身份的人。
业主是在该物业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即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
(2)业主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决定。
(3)被告为业主大会或者是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撤销权诉讼原告的界定在业主撤销权诉讼中,业主是当然的原告应无异议,但有以下特殊情况值得探讨:(一)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中曾赞成会议决定的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过程中,业主本人投了赞成票,业主是否还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有学者认为,为督促广大业主及时发现业主大会程序瑕疵,方便业主大会及时纠正瑕疵,提高业主大会决议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此类业主无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笔者认为,不能因此剥夺此类业主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因在于:(1)如果投票方式采取匿名方式,业主在投票中赞成或反对该决定较难证实。
(2)即使采取记名方式可以查证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赞成,也不应因此剥夺业主的诉权。
因为即使这种赞成会议决定的意思表示如同缔结合同一样,如果这种意思表示同时是对本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业主也如合同当事人一样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二)在诉讼过程中转让或受让房屋的业主如果原告在起诉时具备业主资格而在诉讼过程中转让房屋,则诉讼的结果与原告已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基础已不存在,该原告应当退出诉讼。
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新业主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同时,为了便于业主撤销权诉讼的顺利进行,还应确立以下规则:⑴为了便于人民法院知晓原告转让房屋的事实,我们应当同时规定原告一项义务,即原告转让房屋时有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和受让方(新业主)的义务。
如果原告不履行该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其妨碍诉讼为由追究其法律责任,原告在转让房屋之后所做出的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新业主因此遭受损失可以请求原告赔偿。
(2)原业主已经做出的诉讼行为对后参加诉讼的业主具有约束力。
(3)新业主未在规定期间内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诉讼,新业主或其他业主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再行提起诉讼。
三、业主撤销权诉讼被告的界定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可能的被告应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相关观点可以归纳为赞成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赞成说认为应当赋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其理由为:(1)境外相应的立法例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赋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起草专家王利明教授也明确提出业主大会在性质上应当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承认业主大会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否定说认为不应当赋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其理由为:(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既不符合法人的条件,{7}也因其没有相应的财产而不具备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的条件,当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业主大会如同公司治理中的股东(大)会,业主委员会如同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相应地在物业管理中也不适宜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折中说认为,为了便于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原告资格,但鉴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赋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被告资格。
而且在我国《物权法》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0}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11}仅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原告资格,在实践中,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地人民法院采取以内部文件的方式明确赋予了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12}但前述文件均未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被告资格。
笔者认为,应当同时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原告和被告资格,理由如下:(1)我国《物权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则排除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最终将使这一规定缺乏强制力。
(2)我国《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当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所侵害时,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被告资格,则业主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时缺乏相应的当事人。
实际上在我国《物权法》实施后,北京已经有业主将业主委员会列为被告并被人民法院所受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中,也已经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虽然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关系具有相似性,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本身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在物业管理区域治理中物业管理区域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二者不能简单对比。
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较为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将业主大会不仅视为会议形式,而且同时将其作为组织形式对待,即将业主大会作为法人来对待。
实际上,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塘南塘5组团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已经于2013年3月登记为社团法人。
笔者赞成赋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是从实际需要的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但从业主撤销权诉讼的操作层面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时,特别是作为被告时,确实有如否定说和折中说所言的现实障碍。
因此,在考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的同时,我们应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同时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共益基金制度解决前述问题。
此外,在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后,还涉及诉讼权利的具体行使者如何确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时,鉴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可将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即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作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这一诉讼主体的当然代表,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他人参与诉讼。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对象业主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业主依据法律规定撤销业主大会所作决议的诉讼形态,此类诉讼的提起依据在于决议应予撤销。
该"特定情形"依其性质分为决议程序违法和实体权益受到侵害两类情况。
①(—)决议程序违法决议程序违法又细分为召集程序与决议方法存在瑕疵。
1、召集程序存在瑕疵。
它是指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约或者虽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但显有不当致业主实际无法行使权利者,笔者以为,该情形至少包括:一是召集通知的遗漏,召集人仅对一部分业主发送召集通知,而未对其他业主发送召集通知,导致决议仅由通知到的业主参加表决;二是召集通知中未载明召集事由、议题和议案概要或决议内容与通知事项无关;三是业主依法提出的议案概要未被记载在会议通知上;四是召集人不适格,即无召集权人召集业主大会;五是决定召集业主大会的业委会决议因出席会议人数的不足而无效;六是召集通知未采书面形式而采口头形式,且有业主提出异议;七是召集通知的期间过短,业主缺乏充足时间准备;八是业委会或具有召集权的业主故意选择在业主出席困难的时间、地点召开业主大会;九是因会议现场座位过少,部分业主无法出席会场,失去表决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