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214号令

合集下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及管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为管道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占压、破坏等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与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应急部门依法组织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参与管道事故应急救援。

公安部门负责管道沿线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损毁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和本办法确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道企业主体责任)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道保护专门机构与人员,保障管道保护经费投入,落实检测、维修、保养措施,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宣传。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新版)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新版)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保护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石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和厂际管道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条例所称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解决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管道保护的奖惩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巡护保养、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并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6
【摘要】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保护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总页数】9页(P1205-12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1]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J], ;
2.关于《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18年9月18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J], 汲斌昌;
3.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草案)》审议
情况的报告 [J], ;
4.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8年11月26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J], 王兆玉;
5.地方立法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解读 [J], 张宜云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5篇可选)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5篇可选)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5篇可选)第一篇: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规范和推进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规范和推进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规范和推进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规范和推进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输管道相关单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工作,推动管道完整性管理,提升管道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长输管道范围本通知所指长输管道是指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依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设计的,在产地、储存库、油气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压力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长距离输送管道。

不包括海上管道和海上管道登陆段。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设计环节。

管道建设单位选用的长输管道设计单位,应持有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GA类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书,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项目设计。

(二)选材环节。

管道建设单位选用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单位应持有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书(无许可要求的除外),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取得型式试验或监督检验证书。

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通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

(三)安装环节。

管道建设单位选用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单位,应持有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GA类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

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通过“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端”告知管道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跨多个设区市的应分别告知),并约请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管道安装监督检验。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重点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保护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鲁能源油气字〔2020〕219号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重点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保护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鲁能源油气字〔2020〕219号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重点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保护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重点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保护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各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有关油气管道企业:我省是石油天然气管道大省,目前投产运行超过20年的管道尚有12条1706公里,通过地质灾害频发、水源地、人口密集区等高后果区的各类管段1000余处,保护管道安全运行任务很重。

为确保今冬明春油气管道平稳运行,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部署要求,在全省开展重点油气管道运行保护百日攻坚行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重点任务以投产运行老旧石油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管道、大口径高压力天然气管道为重点对象进行自查自纠、上查下纠、集中整治,突出搞好“四查四看”:(一)查管道日常巡护情况,看油气管道企业巡护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巡护专门人员力量配备是否充足,对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发现处理是否及时规范。

(二)查管道安全使用条件,看油气管道企业是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高后果区)是否进行重点监测,对停止使用的管道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三)查管道外部安全隐患,看油气管道企业是否根据隐患的实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隐患是否及时报告,接到报告的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及时调查协调。

(四)查管道保护执法情况,看油气管道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培训是否经常有效,油气管道保护行政审批是否及时规范,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是否依法进行处罚。

二、时间安排2020年12月中旬开始至2021年3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五 &危 害 管 道 设 施 安 全 的 其 他 行 为 " 第十 六 条 在 管 道 中 心 线 两 侧 各 ()米 至 ())米 范 围 内 进 行 爆 破 的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管 道 企 业 同 意 !在 采 取 安 全 保 护 措 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 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 规 定 确 定 安 全 保 护 范 围!并 设 置 标 志"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在依照前款 确 定 的 安 全 保 护 范 围 内!除 在 保 障 管 道 设 施 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 道 通 航 而 采 取 的 疏 浚 作 业 外!不 得 修 建 码 头 !不 得 抛 锚 "拖 锚 "掏 沙 "挖 泥 "炸 鱼 "进 行 水 下 爆 破 或 者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三&在管道中心 线 两 侧 或 者 管 道 设 施 场 区 外 各 ()米 范 围 内 !爆 破 #开 山 和 修 筑 大 型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工 程 ’
%四 &在 埋 地 管 道 设 施 上 方 巡 查 便 道 上 行 驶 机 动 车 辆 或 者 在 地 面 管 道 设 施 #架 空 管 道 设 施 上 行 走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五 "管 道 标 志 #标 识 和 穿 越 公 !铁 "路 检 漏 装 置 $ 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破 坏 #盗 窃 #哄 抢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 天 然 气 的 义 务 $对 于 侵 占 #破 坏 #盗 窃 #哄 抢 管 道 设 施 和 管 道 输 送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管 道 设 施 安 全 的 行 为 %任 何 单 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 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部 门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 道 设 施 沿 线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应 当 对 沿 线 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 全 保 护 的 宣 传 教 育%并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有 关 管 道 设 施 巡 查 #维 修 和 事 故 抢 修 的 临 时 用 地 #用 工 等 事 项$ 第七条 管 道 设 施 沿 线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应 当 加 强 对 管 道 设 施 保 护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管 道 设 施 安 全%及 时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止#查 处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侵 占 #破 坏 #盗 窃 #哄 抢 管 道 设 施 和 管 道 输 送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以 及 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 线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不得包庇#纵 容 侵 占#破 坏#盗 窃#哄 抢 管 道 设 施 和 管 道 输 送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管 道 设 施 安 全 的 行 为 %不 得 阻 挠#干 预 对 侵 占#破 坏#盗 窃#哄 抢 管 道 设 施 和 管 道 输 送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管 道 设 施 安 全 的 行 为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 第八条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鲁政办字[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2]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国务院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从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的高度,对管道通过沿线的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提出了新的要求。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宣传讲解活动,使《条例》的各项规定家喻户晓,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自觉性。

二、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管理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要协调解决好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着力抓好管道上违章建筑物的清理工作。

要积极做好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后建、改(扩)建及维修工作中的服务工作,协助管道企业及时对事故管道组织抢修、对泄漏和排放的原油进行回收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三)管道防腐设施;(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五)管道标志、标识;(六)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3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管道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防洪、通航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避让,或者管道覆土厚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且无法避让的养殖水域、蔬菜大棚、温室、经济作物、家畜棚圈、果园、林场等区域,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应当按照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服从先开工建设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的原则,由管道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所有权人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制定相遇区段的施工方案。

在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的区段,一方按照其设计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对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十七条管道企业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投产试运行60日前,将有关规划建设资料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管道规划建设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八条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标识:(一)管道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三)易被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四)管道穿(跨)越河流的地段;(五)管道穿越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的地段;(六)管道穿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段;(七)管道经过的路口、村庄;(八)其他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地区。

第三章保护第十九条管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有关管道保护以及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群众护线等工作。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管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完善维修保养措施,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检验。

检测检验单位应当对检测检验结论负责;管道企业应当将检测检验报告报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专职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

专职护线人员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三条鼓励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

管道企业可以与管道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将管道委托其负责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管道发生泄漏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事先报告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管道企业:(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二)架空、埋设电力线路或者埋设地下电(光)缆;(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四)进行河道、沟渠清淤、疏浚或者整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小化工厂以及原油收购站(点)。

第二十九条管道企业进行事故抢修,可以优先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事故抢修完成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因管道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或者事故抢修作业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经管道企业同意,当地农民可以在管道企业已征收或者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在日常巡查、维修保养或者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管道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管道保护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对违法运输的石油、天然气和成品油有权查封、扣押。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处理涉及管道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安全保护;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沿线居民进行重特大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居民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六条在依法划定的管道保护区内违反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影响管道安全的设施,由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管道保护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