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基本收费的请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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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度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审计资金起点的通知

复审办字[2013]3号

各工程管理部门:

根据《复旦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按学校批准的一定资金起点为界,采用工程款项结算前和工程款项结算后实施审计的两种方式。审计处负责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报批和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中的资金起点”。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2013年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金起点,将由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经研究,其实际执行起始日为2013年4月1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年4月1日前,仍执行我处2012年11月重申的《关于2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实行事后竣工结算审计的通知》的规定。

二、2013年4月1日起,竣工结算审计的资金起点调整为50万元,其中:

(一)对于尚未送达我处的合同金额且承包方结算书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竣工结算建设项目,我处将参照目前2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实行“先结算、后审计”的审计方式。

(二)对于合同金额或承包方结算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方式。程序为:

1、工程管理部门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及时组织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并填妥有关“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及“送审资料交接表”后,连同全套结算资料送交我处(送审资料中的计价依据,原则上应一次性提供完整)。

2、我处在组织实施审计后,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附: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送交工程管理部门。

3、财务处依据我处签发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及所

附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予以办理工程款项结算手续和支付审计费。

三、请各工程管理部门对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清查与梳理,及早组织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满足送审条件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整套资料及时送达我处。

特此通知,望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应的衔接和落实工作为盼。

审计处

2013年1月10日

主送:基建处、总务处、保卫处、信息办

抄送:财务处、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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