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劳动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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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思维导图)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思维导图)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联系劳动关系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法律关系反映劳动关系当其形成后,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影响,使劳动关系在法律框架下运行与不断完善法律关系时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区别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范畴经济基础的范畴是思想意志关系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前提以劳动为前提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范围大(从各方面研究)小(从法律方面研究)内容劳动法定权利义务法律效果不具有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效果表现方式内容范畴形式范畴分类以用人单位性质为标准企业、个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否具涉外因素国内、涉外表现形式不同典型、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法律特征主体特定性固定位劳动者、用人单位主体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双重意志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物质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主体劳动者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劳动者劳动权利、劳动行为能力具备条件这两种能力,是劳动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法定资格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招未满的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者劳动权利与劳动行为能力特点统一性两者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不可分割性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施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法律关系,一般就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条件进行劳动保护,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行为能力表现为为职工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能力要有财产、场所、组织机构权利、行为能力的特点受国家严格干预,须按法律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内容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产生、变更、消灭产生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依照法规,通过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变更劳动法主体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客观情况出现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消灭主体间法律关系依法解除、终止,成为消灭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必备的主要条件劳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分类(按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以意志为转移,行为人可以控制的事件不以意志为转移,行为人不可控地震、洪水、劳动者伤残病死(自然事件)战争、动乱(社会事件)劳动者基本权利就业权指有资格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没有1就没有后续的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内涵1.就业自由;2.就业平等;3.就业促进;4.解雇限制劳动报酬权内容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报酬支配权核心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权法律保障的重点生活保障权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劳动者在生老病死残等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具体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疾病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包括就业前、再就业前的培训和在职培训休息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合法权益保护权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时,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提起诉讼,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基本义务全面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必须全面的、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劳动内容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劳动技能指生产过程中岗位对劳动者素质方面要求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为防止伤亡,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纪律常以雇主规章制度形式表现应遵守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劳动者应对商业秘密保密、购买社会保险。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者的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最重要的)。

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2)劳动关系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实现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内容是劳动,双方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联系是: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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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续订
提出续延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提出的要 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既未终止 又未续订,其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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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核算1
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 根据劳动者在企业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 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 原则,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补偿同前
经济性裁员,由于客观发生变化,双方意见无法达 成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 补偿金
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劳动法与 劳动关系管理
1
劳动关系的含义
又称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等 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企业或事业单位等(而不是政府)劳动关系
是劳动力(雇员)与劳动力使用者(雇主) 之间因就业或雇用而产生的关系 企业劳动关系的实质: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 现形式,与劳动分工无直接联系 企业劳动关系的表现:管理方群体与雇员群 体之间的关系;劳动给付和工资的交换关系
20
补偿金核算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除经济补偿金外,同时应发不少 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重病或绝症还应增加 医疗补助费:重病不低于医疗费的50%,绝症不低 于医疗费的100%
约定条款
其他补充条款 没有协商约定的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约定条款的内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2课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2课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案第2课劳动法律关系宣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恒紫金公司承认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试问: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并发表一下你的想法?【学生】思考、讨论【教师】组织发言请小组组长总结全组结论,派代表进行发言【学生代表】发言传授新知(25 min)【教师】讲解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兼容性①平等性与从属性兼容②财产性与人身性兼容(二)干预性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三)职业性职业性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并利用单位的生产资料进行劳作,创造价值。

【教师】讲解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一)劳动者1、劳动者的概念及主体资格条件(1)劳动者的概念: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2)主体资格条件:①达到法定年龄②具有劳动能力。

【教师】请学生分析教材上的案例(P19),并根据所讲内容分组讨论下列问题(1)什么是童工?什么是劳动法主体?(2)哪些单位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徐某是否构成工伤?【学生】阅读案例、分组讨论【教师】组织发言请小组组长总结全组结论,派代表进行发言【学生代表】发言【教师】点评总结,继续讲解新知识2、劳动者的类型①按用人单位性质分企业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劳动者、国家机关劳动者、事业单位劳动者、社会团体劳动者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者②按劳动者是否在编为标准,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劳动者分为工勤人员和非工勤人员(二)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的概念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哪些?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以及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劳动给付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劳动关系的四要件主要有哪些?劳动关系应该具有如下四个要件:1.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劳动给付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

劳动给付行为发生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首要构成要件。

2.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件之一。

3.默认的意思表示即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成的,即劳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即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论上保持一贯性并符合现实的情况。

近来又出现了强化的默示契约说,认为在判断从属关系和意思表示成立时,要有更慎重的判断要素。

即认定劳工是以雇主为对象,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雇主对劳工有职务安插配置权与惩戒权,并能在实质上决定工资额度,符合以上各项要素的事实的,才能判断劳资双方默认的意思表示成立。

4.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口头约定或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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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章:⼀、劳动法的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劳动⽣产率(三)规范劳动⼒市场,完善市场运⾏的法律保障体系(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五)国家⼈权保障的标志⼆、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实⾏劳动⾏为⾃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第⼆章:⼀、劳动法产⽣的原因(⼀)劳动法的产⽣是⼯⼈阶级长期⽃争的结果(⼆)劳动法的产⽣是发展⽣产⼒的要求(三)劳动法的产⽣是维持⾃由竞争条件的需要⼆、国际劳⼯组织的基本宗旨是: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活⽔平的提⾼,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世界的持久和平。

三、国际劳动⽴法的内容核⼼劳动标准:在国际劳动⽴法中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的内容,被称为“核⼼劳动标准”,包括:结社⾃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使⽤童⼯及男⼥同⼯同酬等。

四、国际劳⼯组织的主要职能:1.从事国际劳⼯⽴法,2.监督国际劳⼯标准的实施3.在社会政策和管理、⼈员培训和使⽤⽅⾯提供技术援助4.进⾏劳⼯问题的研究和教育五、四个重⼤⽅⾯的共识:(2001年6⽉的第89届国际劳⼯⼤会上,国际劳⼯局局长在题为《减少体⾯劳动⽅⾯的缺陷——全球性挑战》的报告中,对与国际贸易与国际劳⼯标准的辩论(即“社会条款”之争)作了回顾和总结)(1)全球经济的最低社会要求,体现了劳动世界的基本⼈权。

(2)国际劳⼯组织是核⼼国际劳⼯标准的主管机构,国际社会肯定会对国际劳⼯组织为促进核⼼国际劳⼯标准⽽做的⼯作给予⽀持。

(3)核⼼国际劳⼯标准不应当被利⽤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的,任何国家的⽐较优势都不应当受到质疑,某些国家所拥有的⽐较充⾜的低廉劳动⼒的⽐较优势被肯定为贸易中的⼀种正当优势。

(4)核⼼国际劳⼯标准不仅对贸易有意义,⽽且对技术、⾦融、投资、企业开发及其他领域也同样有意义。

人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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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是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劳动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 动者的组织工会是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2.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指向 对象,即劳动力。劳动力具有如下特征(见图12-1)。
第十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环境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思考练习
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了解 劳动合同解除的许可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 知晓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管理 第三节 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协调机制
2.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两审 制” (见图12-2)。
图12-2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第二节 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管理
一、安全管理 二、健康管理
一、安全管理
安全通常是指对人们身体平安的保护,安全 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的人身安全管理首先要求用人单位要高度重 视全面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所谓全面安全公正主 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首先,是安全工作范围的全面性; 其次,是安全工作的全程性; 再次,是安全工作的全员性。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于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 水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基 础上,为了满足部分效益好的企业较高的医疗需 求而设立的医疗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4% 以内的部分,列入成 本。超出 4% 的部分,由企业税后利润中列出。
三、失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知识点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知识点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单:77-85(9分)多:120-125(6分)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1)第一节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掌握劳动关系的二重含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了解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变。

【知识要求】1.劳动关系的含义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与劳动者均为享有经济主权的市场主体。

在现代社会,劳动的社会形式的趋同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因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而产生,它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与劳动分工并无直接的联系。

(单08.05)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因就业或雇用而产生的关系。

忽略个体间的具体差异,劳动关系只能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不可能是劳动者因集体劳动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单07.05,单12.11,单07.11)在劳动关系领域,提供劳动给付的劳动者亦可表述为雇员,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亦可表述为雇主。

雇员是与雇主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可以理解为基于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即雇主提供劳动的人;公务人员,如各级政府官员不是雇员,因为此类人员是通过公法行为而建立起来的公法上的聘用关系,有独立的公法规则进行调整。

(单07.05,单10.11)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表现为管理方群体与雇员群体之间的关系。

处于管理方最高层的是生产经营决策层,具有最高的管理权力与权威。

企业高层管理者一般并不是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者。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所处地位的不同和利益目标的差异,他们对待劳动关系的态度也就有所不同。

在各类生产组织中的中层管理者更为关心雇员的生产率问题,其职责和利益与生产的效率直接相关;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行为直接决定着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雇员的潜力发挥与情绪状况反映着他们管理的效率,进而决定着他们的地位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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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劳动法律事实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劳动者称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依据人的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事实要素,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同样依据前述四个要素划分,之所以限制劳动行为能力是为保护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歧视,更不是违反劳动平等的原则。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职业资格的人等)。

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称为劳动法律
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用工权利能力和用工行为能力。

所谓用工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权利能力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所谓用工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工权利和承担用工义务的资格。

包括能够提供给劳动者进行劳动的物质、技术和组织条件,其他符合国家法定最低标准以上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一般依存于它的民事主体资格,即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财产和组织机构。

用人单位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其职能部门代理行使。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因为劳动法律关系为双务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即一方的义务为另一方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

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益性质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二、劳动法律事实
依法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为劳动法律事实。

并不是任何事实都可以成为劳动法律事实,只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带来一定劳动法律后果的事实才能成为劳动法律事实。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为合法事实,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一般也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一些场合,单方的意思表示以及违法行为或事件也能使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

依据劳动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1.劳动法律行为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劳动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约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等。

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中,合法行为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单方行为通常也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这是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特点。

例如,只有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合法行为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

以欺诈、胁迫等行为产生的劳动关系为无效劳动关系,这类劳动合同从其产生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或单方行为则有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公民损坏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可以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单方的馈赠行为也可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等。

此外,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不同于变更、终止、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或单方行为都不能产生劳动法律关系。

但是,除了合法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或单方行为也可以使劳动关系变更或消灭。

例如,劳动者辞职或严重的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等都可以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是劳动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即事实要素),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包含建立、变更、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意图,即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图。

②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规范地表达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终止的必需内容。

残缺不全的,通常不能使法律行为成立。

③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达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进行识别。

2.劳动法律事件
劳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的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企业破产,劳动者伤残、死亡,战争或其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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