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法》是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之一,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复习知识点。
本文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赵、钱、孙三人决定合伙养鹅,派钱某去农场购回小鹅 500只,三人推选孙某主要负责放养。一天,孙某发现王某 的儿子偷捉了一只小鹅,怒而责打,王某的儿子遂扬言要毒 死小鹅,孙某告之赵、钱注意。当晚,警惕的钱某果然发现 王某的儿子用水瓶在水塘中放毒,于是追至王某家责骂,并 声明如果毒死了鹅,要王某赔偿。第二天,小鹅开始死亡, 两天后全部死亡。此时,农场来索要鹅款。赵某拒付,认为 应向王某索要;王某也拒付,认为自己儿子下毒是孙、钱二 人责骂所致,错在孙、钱二人;钱某认为,自己责骂王某的 儿子是在其下毒之后,孙某负责放养,故应由孙某负责。为 此,农场诉至法院。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
学习单元2
民法基础知识(下)
学习内容1 民事法律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 五、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 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 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 结合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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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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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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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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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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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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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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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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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

(2)划分意义 ①权利的内容不同; ②是否可以转让不同; ③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
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 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 偿外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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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标准:民事权利的作用
①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 体享受一定利益且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等]
(2)划分意义
可确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其所承担的义 务的性质(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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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权利与从权利 (1)标准:依权利的依存关系 ①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
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债权等] ②从权利: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
权利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 为从权利。
b.延期性抗辨权:是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 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故又称为一时性 抗辨权。如同时履行抗辨权、不安抗辨权、 先诉抗辨权(383)等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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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 误的?( )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2.行为: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它通常有 “给”“做”“供”三种形式。“给”是 交付他人某一已有的物;“做”是为他人 制作一尚不存在的物;“供”是为他人提 供某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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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智力成果: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 精神财富。
4.人身利益:是精神利益在民法上的用 语,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 的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 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
体的土地若干亩 B.张某自家采摘的苹果腐烂变质 C.月圆月缺,潮起潮落 D.李某对自己儿子不赡养自己的行为予以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简单说即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体现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C )A:甲因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B:乙单位因征地而与某村之间形成的关系;C:丙因存款而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D:丁因加入九三学社而与该组织之间形成的关系;E:甲区政府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废旧电脑的买卖合同关系;F: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G:甲乙两网友约好在星期六电影院门口见面,甲一早就在那等,可是一直到晚上乙都没有出现,甲乙之间发生的关系。
[案情介绍] 张、李、王三人合伙养鸭。
派张去一农场购回小鸭500只,推选王某主要负责放养。
某日王发现赵某7岁儿子偷捉去一只小鸭,怒而责打,赵儿乃扬言要毒死小鸭,王警告张、李注意。
当夜,李某果然发现赵儿用小瓶在一水塘中放毒,又加责打。
次日晚小鸭即开始死亡,二天后小鸭全部死亡。
此时,农场来索要鸭款。
张拒付,认为应向赵某索要、赵某拒赔,认为儿子下毒系王、李打儿所致,错在王、李。
李则认为自己打赵儿是在他放毒之后,不是导致放毒的原因,故不应该负责;如赵某不赔,也应由王某负责。
因为鸭死系王某放养不当所致,自己无责。
王某则认为应由赵某赔付,农场起诉索款。
问;农场应向谁索款?[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第一,张、李、王三人的合伙关系。
第二,张、李、王合伙与农场的购买小鸭关系第三,合伙人与侵权人赵某儿子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赵某与其子的监护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1)划分根据民法调整的对象(2)含义: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注:标的额不等于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 事实。 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行为
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 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
•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 事实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 • 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利,不受干涉。(意思自治) • 第131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
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合法原则、诚信原则) • 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滥用权利 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又称“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
(四)主民事关系与从民事关系
独立存 在与否
主民事关系
▪ 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
从民事关系
▪ 必须依赖其他民事关系的存在才能存在的关系
单选题(2006年司法考试真题)
• 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 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民法所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其他。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
1)客观性 2)法律性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 –
1、民事权利行使的界定:权利主体为实现民事权 利的内容而实施一定的行为。 2、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 –
1、私力救济 2、公力救济
第五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
–
1、民事义务的概念: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为满足 他人的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部位一定行为的 拘束。 2、民事义务的分类
–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要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民 事法律关系课题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 利。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与人的意志是否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
– – – –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识有关,直接体现人 的意志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种类 1)事实行为:是指不易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但却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行为:是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民事行为。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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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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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①宣告失踪 ⅰ宣告失踪的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及其有关问题的法律制度。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一般的为4 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时间的起算同宣告失踪;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后判决宣 告。法院判决宣告的死亡日期,即为失踪人被推定 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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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ⅲ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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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ⅱ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满两年。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一般从离开住所完全断绝 消息开始之日起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从 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日期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认 定。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没有进行失踪宣告申请的,不能作失 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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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 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 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中,马某某因意外事故(水灾)失踪3年,符 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这一 条件,其妻丁某某又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丁 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马某某死亡的申请,是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的;马某某的姐姐不同意宣告死亡, 而只同意宣告失踪是无法对抗丁某某提出的死亡申 请的,因为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 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 死亡。况且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法定顺 序,丁某某属于第一顺序,而马某某的姐姐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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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要有人的参加。民法上的“人”是指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
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
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情况,可将主体分为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主体。
由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都具有财产交换的性质,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
系中,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就交
付货物而言,买受人是权利主体,出卖人是义务主体,但就支付价款而言,出卖
人是权利主体,买受人成为义务主体。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例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就相互交付货物和价款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民事权利
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各国学者有各种解释。美国法学家庞德曾列出历史上关于
权利本质的六大学说。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种:
1.意思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
2.利益说,认为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认为权利为法律上的一种力量。
前述三种观点从不同侧面说明了权利的属性:
首先,利益是行使权利想要达到的目的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结果,任何权利都与
一定的利益相联系,不存在无任何利益的权利,所以,利益(财产利益或者人身
利益)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其次,任何利益都要同特定的人相联系,而任何利益的取得或者利益的处分,依
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遵从利益享有人的个人意志。所以,民事主体的意志(意
思)使特定的利益得以与个人发生联系;
第三,法律强制力是当事人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所获得的保障。离开法律的强制
力,任何权利都无从产生。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第一,即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
第二,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
第三,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
保护和限定。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
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限度,
民事义务可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如损害赔偿义务),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
定而产生(如合同义务),但任何义务均有其特定的范围,义务主体仅在其义务
范围之内承担履行责任。
2.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必
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但不能基于义务人的
意思而发生变更、免除或抛弃。
三、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
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了民事主体活动的目的性。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
义务就无法体现、无法落实。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一)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
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即民法上的物一般应当具有财产的性质。
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重要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大多数民事
法律关系的都是以物即财产为客体(如买卖、租赁、借贷等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
物)。在民法上,客体也可称“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可称之为“标的物”。
(二)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
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
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
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
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