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施工预算人工费调整
调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1〕10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并调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1〕1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20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建筑〔2010〕58号)第四条规定,对我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同时作相应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标准调整如下:二、按照闽建筑〔2010〕43号,该文件发布的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与《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2007]15号)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为便于执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0〕30号)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中的表9“规费与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名称修改为“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增列“福建省人工费价差”一栏,本条前款所述价差列在该栏。
三、我市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与闽建筑〔2010〕43号发布的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差额部分,按照厦建筑〔2010〕58号规定,只计取税金,仍列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人工单价厦门地区价差”一栏。
四、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表9“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表9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
福建调整的人工费文件

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发文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
通知全文如下:闽建筑[2010]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与闽建筑[2007]15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2010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时间:2011-1-7收藏此文 | 复制链接 | 打印 | 大中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文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
通知全文如下:琼建定[2010]289号各市、县、自治县住建局,有关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使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符合市场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修缮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现行的49.52元/工日调至56.03元/工日。
二、单独的装修装饰工程人工单价仍按琼建定[2009]239号文件规定的最低限价60元/工日执行。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按价差处理,只计算税金。
现行定额中与人工费有关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工程实际进度分割。
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
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83号现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O6一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条文同时废止。
修订条文如下:一、关于“人工费标准”1.第三章第一节中取消“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计算公式及说明”。
2.该节中原条文:“以上各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核定后公布执行,并抄送交通部公路司备案。
并应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路工程生产工人工资标准。
”修订为:“人工费标准按照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的人工工资统计情况并结合工种组成、定额消耗、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公路建设劳务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审批并公布。
”二、关于“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1.第三章第一节“其他工程费”中“6.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修订为“6.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
2.该节中原条文:“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该费用不包括施工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的费用,需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
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各类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按表3一10的费率计算。
”修订为:“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所发生的费用。
该费用不包括施工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的费用,需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
该费用也不包括预制场、拌和站、临时便道、临时便桥的施工标准化费用,应根据施工组织标准化要求单独计算。
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以各类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按表3一10的费率计算。
”3.“表3一10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修订为“表3一10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费率表”,内容修订为:表3一10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费率表(%)工程类别费率工程类别费率人工土方0.7构造物Ⅰ0.85机械土方0.7构造物Ⅱ0.92汽车运输0.25构造物Ⅲ 1.85人工石方0.7技术复杂大桥 1.01机械石方0.7隧道0.86高级路面 1.18钢材及钢结构0.63其他路面 1.2其他章节涉及“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也相应修改。
造计[2011]13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造计[2011]13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d9770503d8ce2f00662352.png)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计[2011]13号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合造价〔2011〕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11号)和安徽省造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一、调整范围: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合肥市区60.99元/工日、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54.16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计价依据结算系数调整内容合肥市区县区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工程类别差额调整系数工日数量×29.85元工日数量×23.02元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合建办[2001]99号工日数量×29.85元工日数量×23.02元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建管[2000]92号工日数量×29.85元工日数量×23.02元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建管[2000]96号工日数量×29.85元工日数量×23.02元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配套综合费用工日数量×34.09元工日数量×27.26元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配套费用定额工日数量×31.65元工日数量×24.82元2009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计价定额综合单价》配套费用定额工日数量×21.99元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县区)(1)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57元/工日。
关于2011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安装工程定额和指标的通知

关于2011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安装工程定额和指标的通知
新文件中国石化建[2011]960号
各有关单位:
《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自2008年1月1日施行,《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2007版)自2008年12月30日施行。
为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经测算,现将2011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安装工程定额和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
原39.81 元/工日调整为60.98 元/工日。
二、辅助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费(调整系数详见附表)
1. 依据《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版)编制预算时,按专业册执行附表系数。
2. 依据《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2007版)编制概算时,按各章节执行附表系数。
三、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费调增金额时,只计取按照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四、之前已批准概算的项目执行原定额指标(包括部分内容已批复的项目),尚未批复的项目执行调整后的标准。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表:辅助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费调整系数
主题词:安装工程定额调整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2011年10月28日印发。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57元)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发稿时间:2011-11-08阅读次数:966)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010-2011年广东定额人工费调整

关于2010年第四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20 11:32:13 来源:本站穗建造价[2011] 1 号各有关单位:2010年第四季度与2010年第三季度相比,我市建设工程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没有变化,材料和机械台班价格有所上升。
为了方便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经过调查测算和征求多方面的意见,现将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人工日工资价格问题(一)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的工程,2010年第四季度人工日工资价格均按65元计算;单独承包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日工资价格按70元计算。
(二)执行《广州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的工程,2010年第四季度人工日工资价格按47元计算。
(三)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的工程,2010年第四季度综合工日、借工和时工的日工资价格按86元计算,停工和窝工的日工资价格按65元计算。
二、关于材料价格问题(一)2010年第四季度我市钢材、水泥、混凝土、干混砂浆、砂石、燃料和电线电缆的价格有所上升,沥青混凝土的价格有所下降。
主要材料价格按附表一《2010年第四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
(二)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的工程,2010年第四季度其它材料(辅助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按附表二《2010年第四季度各专业工程其它材料(辅助材料)价差调整系数表》计算。
(黑交发[2011]57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黑交发[2011]57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78e237ad51f01dc381f108.png)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
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黑交发[2011]57号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0]66号)要求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本通知执行,具体取定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不再调整。
三、本通知解释权归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具体由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四、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函告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各市(地)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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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二O一一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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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黑建造价[2011]12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11-11-17
各市(行署)住建局(建委),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1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的工程
1、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53元/工日的,哈尔滨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32元/工日(装饰工程:37元/工日)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27元/工日(装饰工程:37元/工日)进行调增;
2、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53元/工日、小于或等于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53元/工日、小于或等于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
3、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
(二)执行原定额的工程
1、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35.05元/工日的,哈尔滨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49.95元/工日(装饰工程:54.95元/工日)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44.95元/工日(装饰工程:54.95元/工日)进行调增;
2、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35.05元/工日、小于或等于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35.05元/工日、小于或等于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
3、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
(三)人工费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任何费用。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原定额的工程,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按35.05元/工日计算)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黑建发
[2010]11号)的规定执行。
未经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五、规费按照《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10]6号)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
六、税金按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11]42号)的规定执行。
七、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八、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列出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如果合同双方约定采用其它方式的,可以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具体约定。
九、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为准;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十、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十一、工程价款的调整及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十二、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下发。
十三、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四、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