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本质
第二章 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经济法的经济性应当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经济法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 而不是非经济领域,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 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和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层意思是,经济法的调整总是为了实现 一定的经济目的,例如,或者是促进经济方面的 发展,或者是限制、禁止某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本质之观点 何谓“经济法的本质”?目前,经济法学界尚无同 意的认识,其主要见解如下: 其一,认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的法律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和特点,主要是(1)经济 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4)经 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 公私兼顾”的法。
5 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四版 北大出版社97版)认 为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里,经济法的对象和本质是不 同的。在同一国家里,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比较也有 自己的一些特征(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带有综合 性;(2)从法律内容上具有经济性;(3)从调整对象 的特殊性讲具有效益性;(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 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 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讲,经济法的实施是有国家经济行政部门 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 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其二,将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统一把握,认 为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实际上也是反映经济法的 地位的问题,可以从多角度认识它(1)经济法 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2)经济法是工 人阶级和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3)经济法是 国家实现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的重要工具。
其三,认为经济法是形式化的自由和平等的实 质恢复,是从“夜警国家”转向“福利国家”的 法制体现。 其四,认为经济法是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 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或者 说“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 其五,认为经济法是对于经济从属关系固有的 法。
我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

我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各种经济法”,这是“经济法”一词第一次进入我国决策者得视野。
“经济”从传统理解来看,多指实惠、便宜高效之意,然而在“经济法”中,我们将其界定为经济社会现象,经济法从最大层面上讲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统。
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它不同于以效益为核心思想的法经济学。
我们要认识经济法的本质,必须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原则、主体、调整对象与范围等问题,以形成全面的经济法理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语源于法国,发源于德国,发展在东西方国家。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定义,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各自存在多种学说,我国也有新旧论之争。
基于对各学派学说的全面认识,我们将其定义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对于经济法概念的把握是理解经济法本质的基础,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法。
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有三种情形:一是维护社会经济自力机制——市场(竞争)机制;二是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能有一个较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三是国家(政府)出于特定目标或特殊国情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
这里需注意的是,国家干预经济必须适度,因此,我们说经济法有授权与控权的双重性质。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系统。
国家干预经济需要制度化,表现为经济目标、经济理论、经济政策、经济法律。
3、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法。
4、经济法是现代法,不同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
经济法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只调整一定范围内具有经济性质的社会关系。
2、变动性。
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也将引起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经济法律亦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但这并不阻止经济法规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总结

本 章小 结
3、经济法的本质
社会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民族 性
4、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和综 合性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7年,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面对 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 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 用了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 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 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 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 集中在港元兑换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 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 面。
实例分析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强化金 融监管,香港政府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 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 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 五个机构。
大经济法说;
经济法规说; 企业法说; 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宏观调控法说;
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
管理协作(调)说;(纵横统一说)
调整对象说:
(二)否定经济法独立地位 的学说
学科经济法说; (否定的经济法规说) 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行政法说。
二、经济法的概念
本教材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
4、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本 章小 结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 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的本质和应用

经济法的本质和应用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的理论中贯穿着国家能动性与法律、社会生活的互动性观念,体现出对传统法治本质论的发展。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社会本位性的实质,是强调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整个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经济和极端个体权利本位以及国家权力本位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市场主体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
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态。
首先,社会利益不是经常以社会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国家利益之代名词,国家(政府)并不是社会利益的惟一和终极代表。
事实上,众多的经济法主体都可以成为该种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
其次,社会利益也并非社会所有个体利益的简单集合,其实现需要政府主体和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在法治秩序下的“合力”推动。
不过仅强调经济法是“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法尚未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它解决了经济法的存在基础和价值取向问题,但还不能完全界定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区别,以及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的实现途径和标准。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
不过单纯说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同样不够严谨和科学。
因为它并未说明经济法主体应承担的的社会责任从何而来?以及怎样保障主体承担其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实际上,从法律规范假定、处理、法律后果的结构分析角度看,经济立法中虽然存在大量的否定性法律规范以加强主体的社会责任,也存在着众多带有奖励性质的肯定性法律规范,以鼓励主体通过经济行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第二章 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经济法本质与特征的意义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特征
第一节 经济法本质与特征的意义
何谓“本质”?《现代汉语词典》中将“本 质”解释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 全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简明社会科学词典》 认为“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 部联系”。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 表现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 象掌握本质。
2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98版)认为, 经济法的特征是(1)积极性或专业性;(2)政策性; (3)(行政主导性;(4)综合性。 3 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4 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积极性;(2)隶属性;(3)技术性;(4)综合 性;(5)全局性。 4王保树(经济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99版)认 为经济法的特征表现为(1)综合性;(2)经济政策性; (3)社会整体调节性。
以往,人们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分,或者 认为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认为国家利益包 括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限制地扩大行政调节的范围, 甚至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社会公共利益无疑是独立于国家利益而存在的,同时它 也是独立于公民个人利益和法人利益存在的。 当我们要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宏观经 济秩序之时,一方面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利益、法人利 益和国家利益,一方面又要对这诸种利益加以法定的限 制。这样体现了上述各种利益归属主体的共同要求,因 而称其为社会公共利益。
(三)社会公共性
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可以分为三 种情况: 一种是“国家本位”,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 政法的本位思想; 一种是“个体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 法本位思想; 一种是“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 发点的经济法本位思想。
经济法基础内容

经济法基础内容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总结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总结: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大家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至少有两个主体。
(1)公民(自然人及自然人属性的企业)(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举例:水和空气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客体?大自然中的河流,空气不能被人类控制则不能作为客体,如能被控制并能带来价值则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制售的氧气和矿泉水等。
(1)物: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③对人身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一章1.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答: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单一的“民法调整模式”也无能为力。
“市场调节失灵”。
资本主义经济法就这样产生了。
2.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得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得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3.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答:(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原则(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二章1.简述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两方面的特点是什么?见教材第24页答:第一,多样性。
经济法主题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形势、各种经营方式之中;存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中;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之中存在于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纵向、横向,管理、经营)之中。
第二,层次性。
经济法的多种主题,特别是其中的组织类主体并不是互不联系、互不制约的,而是根据它们在经济领域内的组建宗旨、职能性质、职责权限、活动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处于不同的环节和层次之上的。
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的层次性也是存在的,它既是经济的现实,也是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多样性与层次性相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主题体系理论的基础。
填空或选择:经济法主题体系中较为重要的是【组织主体】。
组织主体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是:组织的统一性,财产上的自主性,法律上的独立性。
4.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见教材第32-33页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以下两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1.经济法:是调节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和协作关系的法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3.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含义: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4.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包括(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以公位为主.公私兼顾”的法5.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或专业性2政策性3政府主导性4综合性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7.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公司等组织8.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的组织和个人9.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10.市场准入: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则或制度11.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管理系统12.市场规则体系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推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13.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14.市场竞争:一般指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15.竞争法的基本内容:116.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降价排挤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17.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18.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的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重点前3种)19.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20.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主要表现在: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21.反垄断法执行机关: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处3国家发改委下设价格监督检查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2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23.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2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1认证制度2生产许可制度25.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查,检验,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26.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包括: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27.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事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8.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的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29.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度30.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联系:产品责任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之中,但它又是一个在西方法律,法学中已经特定化了的法律,法学术语,即仅仅限于生产者销售的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是属于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3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性质.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其中的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2责任原因:产品质量责任发生原因众多,有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有违反合同的,违反产品质量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则只有上述的一种发生原因,即只能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才发生3责任主体.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应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的组织或个人,有生产者,设计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者,销售者,还包括承运者,仓储者,以及他们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产品责任主体则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4责任发生阶段:产品质量责任可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即可能发生于产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等任一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32.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客观基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规范的总称2社会经济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中新出现的传统民法无法解决,就在客观上促成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产生3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虑,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国家对经济干预经历了3个时期(1)古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2)近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3)现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积极干预)通过三个不同的阶段我们发现,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干预的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过程,这与经济的初衷是相吻合的4法律原因:(1)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希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的兴起(2)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33.经济法理论兴起事物逻辑演进: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假如没有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以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就不可能最终完成,原始积累以后,假如没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作为指导,以及民法作用的充分发挥,资本主义经济就有可能窒息在国家职权的襁褓中,当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的空前危机后,假如没有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理论,资本主义制度也就可能走到尽头,当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的经济顽疾时,假如没有供给学派以及相应的既体现国家干预又体现企业自由经营的经济法出现,资本主义还可能处在极端的自由放任主义和国家干预的选择之中,假如没有制度经济学以及直读法学的推动,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法治化和完善就不可能实现,34.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35.市场失灵的表现:1市场的不完全,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最终结果即垄断,垄断又扼杀了竞争,导致了市场的不完全2市场的不普遍,有些商品在交换上存在价格机制缺位3信息失灵,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准确4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因素考虑进去5公共产品,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6经济危机,经济危机是价值规律无法避免的顽疾36.政府失灵(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过度干预(3)公共产品供给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6)权利寻租37.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1对经济程序进行规范2对敢于有法进行规范3对干预内容进行规范4建立行政问责制3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的经营实体39.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限制他的盈利企业经营权,中国国籍)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完全的控制权3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0.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000年国务院下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只收个人所得税,不收企业所得税)4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是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2.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1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投资人解散企业4其他情形43.解散后财产分配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一般性债务4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没有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即不存在债权了45.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同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46.合伙企业特征: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在合伙企业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4合伙人可能按各自合伙企业的贡献通过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5合伙企业是形成组织的合伙,它只是全部合伙中的一部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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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本质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者不可替代的角色。
经济法有其固有的本质,分析经济法的本质,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键词】
经济法;本质;公法
经济法的本质问题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问题之一,但目前对其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理论界通常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实质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经济法的特有本质。
一、公法性
罗马法按照法律的内容最早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在古罗马,公法是指有关国家管理机构和宗教事务、宗教机构的法律。
罗马法的这种公私法划分方法后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并得到逐步发展。
19世纪以来,英美法也开始接受公私法的划分,并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
我国受前苏联的影响,也一直重视公法的研究。
现在的公法主要是强制法,指国家运用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
我国学界对经济法的公法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法就是公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以公法性质为主,兼具私法性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部门。
笔者认为,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经济法调整的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一方是政府即公权力的代表者,政府代表
国家对国家经济领域进行广泛调节与规制。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因此,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许多层面和很大范围上都存在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问题,他们的法律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
一方面,国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经济运行秩序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进行治理;另一方面,经济法对社会关经济系的调整依赖于公权力的运用。
从这一点来看,经济法本质上是公法。
经济法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只能由国家享有,也不能随意放弃或者转让。
经济法的范围是法定的,国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管理经济运行秩序,不能超出国家经济管理的范围。
此外,经济法的义务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义务是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主体的义务,而不是某个人的义务,是为全社会的主体经济利益而履行义务,因而经济法也是无偿的,国家在进行经济管理时也都是无偿为人民服务的,如抑制通货膨胀、维护公平竞争等等。
二、社会性
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私法性质;商法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以营利为目标;而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
经济法的社会性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它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普遍性和全局性。
国家在市场秩序中扮演着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对经济生活进行统一协调,最大限度地保护私人利益。
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现社会性。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归宿,国家充分发挥公共管理权力,对与社会经济有关的各个方面进行有效调节,维持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保护纳税人的利益等等。
其次,经济法使用的是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既不对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进行直接调节,也不对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提供个别保护,而是宏观管理经济,对社会市场进行微观指导,需要政府的及时监督与适当的强制。
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来监督市场主体的义务,看他们是否依法遵守经济法。
当行为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时,经济管理部门要及时介入,予以纠正和指导,并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际行政机关在经济法里面应该主动干预,而不是被动地充当“守夜人”的角色。
最后,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体现社会性。
经济法认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将其作为保护的首要目标,经济法将国家权力用于保护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经济利益是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保护经济利益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利益。
三、利益协调与资源分配
法律的最初目的就在于对各种利益进行分配,保障经济主体的利益,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和利益协调机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与规制。
经济法自身具有特殊性,国家高度重视经济建设,相继出台了各种经济政策旨在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要在不同的经济法主
体之间分配有限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职能。
首先,经济法要进行利益分配。
经济法可以通过利益激励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间接调整经济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济政策等宏观调控,避免经济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效率低下。
在市场经济中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经济法律,保护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其次,经济法进行资源分配。
经济法对干扰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将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这两种手段完美结合起来,一方面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一方面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充分合理地运用有限的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这样既可以防止两极分化,又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经济法在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有效协调整个国家的经济命脉。
国家在立法时,应该注重经济法在利益分配方面的公平性。
我国的经济法领域起步晚,发展快,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日益完善。
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我国更要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抓住机遇和挑战,不断丰富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加强经济立法。
因此,研究经济法的本质,不仅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
建设,而且还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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