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名词解释
人身保险学复习资料

人身保险学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3、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寿险保单特有的条款;内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立后的两年;4、宽限期条款:条款规定,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5、自杀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段内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将不支付死亡保险金,只返还已付保费与任一笔负债如保单贷款的差额,并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时段后自杀,则视为自然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6、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作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按人寿保险的发展阶段,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特种人寿保险、投资型人寿保险四类;7、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8、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9、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期满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10、年金:年金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额,因为一般多以一年为支付单位,故称为年金;11、年金保险: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额的一种生存保险;或者:以年金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就是年金保险;12、投资连接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它是一种寿险与投资基金相结合的产品;具体讲就是将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则通过购买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进入投资帐户;13、分红保险:指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事先订明,当保险人在经营中出现盈利时,被保险人享有红利分配权的一种保险;14、健康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因患病、生育和意外伤害所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生育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5、医疗保险:又称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因疾病需支付药费、手术费、诊疗费等费用时,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1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7、团体人身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由团体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险;18、人身保险核保:也叫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鉴定,以决定是否承保这一风险标的,并且在决定承保的条件下确定其保险费率的过程;19、人身保险理赔:指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的索赔受理立案,并对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进行确认且决定是否予以赔付的整个过程;二、单、多选1、孔子提出的“耕三余一”;2、魏源在海国图志最早把外国保险介绍给中国;3、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单、多选: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5、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多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6、两全保险的特点多选:1责任最全面;2费率最高;3保额有变化7、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多选: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8、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应符合以下要素单、多选:1由内部原因所致;2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3偶然性原因所致9、赔付不易预测性多选:科技因素、人为因素、垄断因素;10、通常规定,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单选11、保单撤销权是指投保人在收到正式保险单之日起 10 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险费;它也称10日冷静期退保;单选12、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三、简答1、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投保人对本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被抚养人、债权人有保险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告知对方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基本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保险人遵循的主要内容有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3近因原则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2、人身保险的特点: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5保险费率确定方式的特殊性 6保险的储蓄性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和年龄误告条款2宽限期条款和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3复效条款和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4保单贷款条款和保单转让条款5自杀条款和受益人条款6红利任选条款和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4、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1)主体必须合法(2)内容必须合法: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②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③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要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④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4)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取得书面授权,可以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5)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人寿保险的特征:1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2人寿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3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求偿问题4投资和储蓄性6、年金保险的分类:1按照年金保险的支付期限可分为: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①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按照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支付年金,直到期满为止;②终身年金的给付没有期限限制,只要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给付年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2有保证年金和无保证年金①有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②无保证年金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 3根据给付开始期的不同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①即期年金是指投保后立即开始领取年金,其保险费采取趸缴或年缴的形式②延期年金是指合同订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领取年金的形式;4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生存者年金和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①个人年金是被保险人只有一人的年金,通常此种年金的被保险人就是年金受领人;②联合年金是被保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年金,其中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即停止给付;③联合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当联合被保险人全部生存时,年金全数给付,若有一人死亡,年金按比例减少,直到最后一人死亡时终止给付;④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无论联合被保险人中有无死亡,年金都如数给付,直到所有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给付;5按照所支付的年金金额是否变动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①定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都相等;②变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不同;7、投资连接保险的特点:1功能的双重性投资连接保险既享有保险保障又享有投资收益;2“一费、二户”通过分设两个帐户确保保障与投资功能实现;3投资风险的转移性投保人对投资风险必须自行负担,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投资失败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损失;4产品的透明度高投保人在任何时候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和查询保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帐户的资产价值;5产品的随意性强指投保人可以灵活自主地选择投资组合;8、人身保险理赔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 2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9、人身保险理赔流程:1接案①出险报案②索赔申请③索赔时效2立案①提交索赔资料②索赔资料受理③立案条件3初审①案卷移入登记②审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③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④审核事故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⑤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4理赔调查①理赔调查的依据②理赔调查的方法5理赔计算6复核、审批7结案、归档四、论述1、人身保险的作用答:一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1、经济上的保障⑴身故利益⑵满期利益⑶伤残利益⑷保全资产⑸抵御通货膨胀⑹保障财产有效传承2、投资手段3、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二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1、分担企业对员工的人身风险责任2、增加员工福利与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3、补偿企业重要员工死亡或伤残所遭受的损失三人身保险对社会的作用1、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2、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3、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4、统筹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人身保险核保因素答:一健康因素1、年龄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它与人们的死亡率和患病率有密切联系2、性别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很多国家都采取女性低于同龄男性一定费率来计算保费;3、体格是遗传所致的先天性体质与后天各种因素的综合表现;4、既往病史既往病症与现在和将来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5、个人现有疾病个人现有疾病包括客户投保时告知正患疾病和体检发现的疾病;6、家族病史二非健康因素1、职业职业的不同,其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不同,对死亡率的影响也不同;2、生活习惯⑴吸烟⑵酗酒⑶药物滥用3、业余爱好热衷于某项运动或爱好的人会明显增加伤残和发病的几率4、兼职状况兼职工作使人们经常处于过分紧张状态,其危险性比无兼职状况者为高;5、生活环境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增加死亡率;三道德或心理因素1、投保动机:⑴选择的保险种类⑵投保时间⑶主动投保者⑷跨区域投保⑸催促保单生效2、保费缴纳方式趸缴方式下道德危险相对小些;年缴方式次之;如果投保人坚持以月缴方式投保高额保险,尤其是有保费豁免和意外事故加赔给付的险种,核保人员在承保之前要进行认真调查;四保费支付能力保费支付能力就是要确保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额度以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开支为前提;否则,投保人将无力承担保费支出,保险合同若因此而终止,就会给保险双方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还可能导致各种短期行为和道德危险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最多可用总收入的20%购买保险;3、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答:一、人身保险机构监管一人身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二组织形式的监管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五停业、解散的监管六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二、人身保险业务监管一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人身保险业务范围是对有权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管,禁止没有取得授权而开展全部或部分人身保险业务的行为;二人身保险条款、人身保险费率的监管三、人身保险财务监管一资本金包括保证金的监管1、资本金的监管2、保证金监管;3、提存保险公积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二准备金的监管政府对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额上,其内容因险种而异;三资金运用监管投资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准入、资产类别的最高比例、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比例限制、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以及资产评估方法的要求等几个方面;四财务核算的监管四、偿付能力监管一偿付能力1、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其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2、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人的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其内容是:一是保险企业实际具备的偿付能力额度;二是保险管理机关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即法定偿付能力额度;3、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和层次我国现行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1、正常层次的监管2、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其依据是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五、其他不明确题型重点1、人身保险的种类:1按照保险范围划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2按照保险期限划分:长期保险业务、一年期保险业务、短期保险业务3按照人身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4按照人身保险的投保方式划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5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划分: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6其他:人身保险按被保险人具有的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和优良体保险;按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分类可分为成年人保险和未成年人保险;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是射幸合同 2是要式合同 3是双务有偿合同 4是最大诚信合同5是格式合同 6是诺成合同 7是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4、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 2解约终止 3履行终止 4合同自始失效5、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的区别:定期寿险是指明确约定特定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死亡而承担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它通常有特定的保单年度和特定的年龄两种形式表现;终身寿险是指不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死亡保险;它属于长期性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带有一定的储蓄成份;终身寿险有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有退还保费的权利;缴费期及保额变动的灵活性,终身寿险一般允许年缴-趸缴转换;定期寿险具有以下特点:⑴保费低廉⑵保险费具有可比性⑶可续保性⑷可转换性6、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生存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是以被保险人在期满时生存为条件的,生存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给付,如果是以年金的方式给付,就是年金保险;7、特种人寿保险1简易人寿保险简身险,它是一种小额、免验体、适合一般低工资收入者的人寿保险;其保险责任为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具有保险合同标准化、缴费灵活、免验体、低保额、低保费等特点;2弱体保险又称为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它是指被保险人存在超过风险即为弱体时,保险人用特殊的方法予以承保的人寿保险;3团体人寿保险以团体保单形式销售的保险;具有免验体、手续简化、低成本、等特点8、投资型人寿保险有三类,分别是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9、分红保险与传统保障型寿险的不同点1承担风险的程度不同2保险金额不同3投资运作的透明度不同10、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的区别1保单收益来源不同2费用不同3身故给付不同4透明度不同11、健康保险的特点1承保条件严格:①由内部原因所致②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③偶然性原因所致2赔付不易预测性:①科技因素②人为因素③垄断因素3医疗费用分担方法多样:①免赔额法②给付比例法③给付比例与免赔额结合法④限额给付法12、健康保险的特别条款1观察期条款2等待期条款3免赔额条款4连续有效条款:定期保单、可取消保单、续保、不可取消条款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1伤害指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的事故侵害,发生损失、损伤,致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2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是与意愿相违背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损失、损伤的客观事实;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将意外伤害划分为: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和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1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基本特点: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的只为几天或数月;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体检;3费率主要与职业有关,与被保险人年龄基本无关4纯保障性,非储蓄性保险的保险,具有低保费,不返本的特点;显著特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只针对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它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这也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的区别;比例赔付特点: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的;15、团体人身保险与个人保险的区别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1以团体风险选择代替个人风险选择2以团体保单代替个人保单3一般不需要体检4经营成本低5保险金额分等级制定16、团体人身保险的优势1创造员工福利2享受税收优惠3稳定企业经营,降低运作成本:由寿险公司运作企业的福利费:可以稳定企业的永续经营;可以减轻雇主法律上的责任17、投保团体要具备的条件1团体存在不应以单纯取得保险为目的2团体的稳定性3团体成员的流动性4团体投保人数上的限制①对投保团体总人数的要求②团体投保人数比例5团体业务危险评估6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正常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7团体以往的保险和索赔记录18、团体人身保险的常见险种1团体人寿保险简称团体寿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的常见险种:①团体定期寿险②团体终身寿险③团体信用保险④团体遗嘱收入给付保险2团体健康保险: ①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②团体收入保障保险:短期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收入保障保险、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体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常见险种:①运输工具旅客意外伤害保险②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③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④外出人员平安保险19、选择保险公司1了解保险公司历史情况:①考察管理经验②了解公司美誉度2了解保险公司发展前景:①保险市场占有率②新产品研发与推出3了解保险公司规模:①资金规模②服务网络③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20、选择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的作用:①发现隐性风险②制定保险方案③有效持续的服务④专业服务2选择保险代理人的方法:①检查证件②电话核实③网络寻找④拒绝败类⑤其他注意事项:频繁跳槽要剔除;慎买人情保单;遵纪守法;21、明确投保险种1大病保险:病种数量①合法合规②适用即可③合理选择保险的保险保障期限2投资理财类保险:①分红保险:定期返还;红利分配;保险保障②投资连结保险③万能保险3附加险22、填写投保单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1亲自填写投保单2亲自签名3认真阅读投保提示填写投保单的其他注意事项1索取首期缴费收据2索取保单并认真审查保单内容3善用契约撤销权23、人身保险核保流程⑴业务员初审第一次风险选择①重要性:业务员初审是核保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风险选择②业务员初审方式与内容:面晤、观察、询问、报告⑵体检核保第二次风险选择①必须采用体检核保的几种情况:投保时如实告知健康存在问题;。
人身保险

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仅退还现金价值。
不丧失价值条款:对于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退还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处理方式有三种:申请退保,将保单改为交清保单(期限等都不变的情况 下,降低保额)、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保额不变,保险期限缩短)。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分红。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 红利的来源: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主要产生于利差、死 差和费差。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 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产生利差。 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产生费差。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 约定期限60天未支付保费,则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减少保额。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复效条款: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费的能力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费及 其利息,合同效力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在实务中,人身保险的保额是由投保人
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
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定额给付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比例 分摊和代位追偿原则。
人身保险

1.生命风险包括:早逝风险、老年风险2.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件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3.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一)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人身保险:生命和身体,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大小。
财产保险:财产及相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大小(二)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1、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生命价值、保险需求(2) 人身保险需求:依据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方面的需要来确定。
2、保险金额的确定的方法--人身保险:双方约定,既要考虑保障需求,也要考虑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三)生命风险的稳定性和变动性1、相对稳定性。
2、变动性3、风险较分散(四)长期性――主要是人寿保险。
(五)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1.没有量的规定性2.时效要求的特殊性(六)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
人寿保险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
1.返还性。
人寿保险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只要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件或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总能依照合同约定领取的保险金。
2.收益性。
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当年发生的死亡给付,成为危险保费(自然保费); 另一部分储存起来用于以后年度发生的死亡给付或满期生存给付,成为储蓄保费。
储蓄保费存放于保险公司时间较长,保险人可以运用投资增值,所以应该对投保人计算利息,按预定利率计息。
4.均衡保费:在保险有效期内重新均摊的保费,即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
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数量不随被保险人的死亡率逐年变化,每年收取数量相同的保费。
均衡保费的结果是使人寿保险合同在生效两年后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现金价值的存在形式:寿险责任准备金形式。
现金价值数额:责任准备金减去退保手续费。
人寿保险中,除定期死亡保险外的大部分保单,投保人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5.人身保险的储蓄性是均衡保费的结果。
人身保险的名词解释

人身保险的名词解释人身保险,也叫个人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人死亡或发生某种特定损失,保险公司会根据双方约定的条款,向被保险方支付给定金额。
人身保险由保险公司根据各种因素,经过计算,收取保险费,向被保险方提供定额保险金。
保险类型:人身保险一般可以分为生命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三大类:1.命保险:这种保险的目的是在保险对象死亡后,为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困难。
具体而言,一般来说,当发生者死亡时,可以获得保险金。
2.康保险:健康保险以保障人的健康为目的,它在医疗保障方面提供完善的综合性保障范围。
健康保险的好处在于可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并能够尽快提供有效的治疗。
3.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专业的人身保险,它的作用是在保险被保人发生不可抗的个人责任而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金,以减轻被保险人经济负担。
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指由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规定,主要包括保险责任、赔偿方式、保险金额、费用型等。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落实保险责任的依据。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义务,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按照规定的赔偿方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应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额,它一般由双方按照双方的经济能力来确定。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次性赔偿;分期赔付;保险金供应;调节工资等。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赔偿的有效期,一般规定为一年,有效期自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来定制保险期限。
考虑因素: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程度、家庭资产情况、收入情况以及未来的生活计划等,以便选择合适的人身保险类型和保险条款,更好地为被保险人和家庭提供保障。
人身保险知识点总结

人身保险知识点总结人身保险是保险业中的一种重要保险产品,主要为个人提供以身体或生命为对象的保险。
人身保险能够在被保险人患病、意外受伤或死亡时,为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帮助其应对意外风险带来的财务困难。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功能、购买要点等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讲解。
一、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人身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责任的对象的一种保险产品。
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几种常见的产品形式。
1.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时候,按约定的缴费方式、金额,约定的时间内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或者保险期满、合同终止等原因,按照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2.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突发严重意外身故或者严重伤残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这类保险通常以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不含疾病因素。
3.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因罹患某种意外伤害或患病而需要医疗护理,或者因合同规定的其他原因而需要保险公司赔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包括重疾保险、医疗费用补偿险、住院津贴险等。
二、人身保险的功能人身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保障。
在被保险人患病、意外受伤或死亡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家庭生活费用,或者用于补偿因受益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外,人身保险还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财务规划的工具,通过合理规划保险产品,为家庭提供长期的经济保障和保障。
三、人身保险的购买要点1. 保险保障需求的评估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前,投保人需要对自己的保险保障需求进行评估。
对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所需的保险额度和保险期限。
2. 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在选择人身保险产品时,投保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类型。
人身保险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保险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要求 ,具有保险学、保险业务与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理论 知识与业务技能,能够从事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营销、经营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运作与管理、保险监管等实际工作以 及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保险人才。
培养特色 通过理论教学,学生能够系统掌握保险学科的基本 知识、基础理论和保险业务技能,获得经济、管理 、财务
按是否分红
分红保险:保险人可以每期一红利的形式
分享保险人的利润分配的保险(费率高于不
分红保险,得到保险保障的同时,可以分享保险 人的经营成果;红利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经济业 绩)
红利来源:利差益、费差益、死差益 红利分配方式:领取现款、抵充保费、存 储生息、保单增额等 不分红保险:保险人不分享保险人的利润 分配的保险;目的在于获得保障,费率低
无论哪种类型的两全保险,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日或 在期满日前死亡,两全保险单都将支付约定的金额。 两全保险兼具“储蓄性”和“给付性”,出了事 得到赔偿金,不出事则到期后还本 我们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常常会看到某些险种名 字中带有“两全”的字眼。那么,到底什么是两全保 险?和其他险种相比,两全保险又有哪些优点呢? 一切要从寿险的分类说起。寿险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寿险是指和财产险相对的所有人身保险总合; 而狭义的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亦 称“生命保险”。消费者购买了“生命保险”后,当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履行 给付保险金。而“生命保险”又可以分为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种。 其中,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就是死亡保险加 生存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受益人领 取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领 取生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名词解释

人身保险名词解释人身保险名词解释人身保险名词解释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一种负债。
现金价值:指在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或称储蓄性寿险合同中,若保单所有人在保单未到期之前中途终止保险合同,则其可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的一笔金额。
逆选择:是指身体健康的人会因保险费率上升或无力承担高额保费或认为没必要买保险而退出保险,而体弱多病者考虑到自身风险程度增大而坚持投保或续保的倾向。
均衡保费:是将自然保费在缴费期内进行年度均衡得出的保费。
保险密度:又称人均保费,它是保费收入与全国人口总数之比,反映了保险的普及程度。
保险密度越高,说明该国每人用在保险上的支出越多,则该国保险也越发达。
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程度。
保险深度越高,说明该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来源于保险的贡献大,则该国保险也越发达。
信用人寿保险:它是以债务人(借款人)为被保险人,以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人为受益人的保险。
在债务人未偿清贷款之前死亡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偿还未偿贷款余额。
当债务人偿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保险责任终止。
家庭收入保险:家庭收入保险计划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该保险对其遗嘱提供约定的月收入保险金,并一直持续到购买保单时规定的时期之末。
年金受领人:是指在给付期间开始后,定期领取年金的个人。
年金受益人:是指由合同持有人指定的,在年金累计期间若被保险人死亡,有权领取遗嘱给付的个人或团体。
大额医疗费用保险:指对重大的,未预料的,因而未做事前预算的医疗费用支出进行更宽泛的并提供实质性保障的保险。
指明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指当被保险人罹患保单指明的几种重大疾病之一时,一次总付保险金的保险。
保单所有人/保单持有人:是指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人,保单所有人具有一系列权利,诸如可以将保单转给他人、指定保单受益人、申请保单贷款、退保以获得现金价值等。
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指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后,就不得对保单的效力提出质疑。
人身保险知识点归纳

人身保险概念:是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特征: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保险费率确定的特殊性保险的储蓄性自然保费:随着年龄的增加,保费也增加。
适用于短期性(一年或者一年以内)的团体人生保险或者定期死亡保险。
均衡保费:每年交费负担均衡。
适用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
储蓄性和投资性。
与银行储蓄的差别是在投保三年之内,退保只退其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退买保险时的现金。
人身保险的种类安保障范围分: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主要和基本种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联合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合同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特征:(1)是射幸合同,即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德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注;从所有保险合同上看,保险人收到的保险费总额与赔款,给付金额总额原则上市相等的。
(2)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即一方享受合同规定的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3)是非要式合同,即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是最大诚信合同。
(5)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是附和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
(6)大多数是为第三者利益而签订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参加保险的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中介人。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中介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客体: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基本条款:保险人的名称和住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址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零时起保)注:起保时间以缴纳保险费时间为准。
保险费即其他付费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人身保险合同首先需要约定是定额给付还是使用补偿原则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通常有协商约定仲裁附加条款:一般采取保险单上加批注或批单的形式使之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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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名词解释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一种负债。
现金价值:指在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或称储蓄性寿险合同中,若保单所有人在保单未到期之前中途终止保险合同,则其可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的一笔金额。
逆选择:是指身体健康的人会因保险费率上升或无力承担高额保费或认为没必要买保险而退出保险,而体弱多病者考虑到自身风险程度增大而坚持投保或续保的倾向。
均衡保费:是将自然保费在缴费期内进行年度均衡得出的保费。
保险密度:又称人均保费,它是保费收入与全国人口总数之比,反映了保险的普及程度。
保险密度越高,说明该国每人用在保险上的支出越多,则该国保险也越发达。
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程度。
保险深度越高,说明该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来源于保险的贡献大,则该国保险也越发达。
信用人寿保险:它是以债务人(借款人)为被保险人,以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人为受益人的保险。
在债务人未偿清贷款之前死亡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偿还未偿贷款余额。
当债务人偿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保险责任终止。
家庭收入保险:家庭收入保险计划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该保险对其遗嘱提供约定的月收入保险金,并一直持续到购买保单时规定的时期之末。
年金受领人:是指在给付期间开始后,定期领取年金的个人。
年金受益人:是指由合同持有人指定的,在年金累计期间若被保险人死亡,有权领取遗嘱给付的个人或团体。
大额医疗费用保险:指对重大的,未预料的,因而未做事前预算的医疗费用支出进行更宽泛的并提供实质性保障的保险。
指明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指当被保险人罹患保单指明的几种重大疾病之一时,一次总付保险金的保险。
保单所有人/保单持有人:是指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人,保单所有人具有一系列权利,诸如可以将保单转给他人、指定保单受益人、申请保单贷款、退保以获得现金价值等。
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指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后,就不得对保单的效力提出质疑。
换言之,保险人在保单生效2年后,就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险合同,即使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前存在错误陈述、隐瞒事实和欺骗。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该条款指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自杀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保单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的公司规定一年)自寻短见,保险公司的唯一义务是退还保费,而不支付保险金。
宽限期限条款:该条款规定保险人可在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时给予一定时间上的宽限(1个月或2个月或更长)。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保险人没有缴费,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缴的保险费。
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
复效条款:给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因欠缴保费而终止效力,投保人可以在2年内申请复效,但条件是需要满足保险公司的各项条件。
年龄报告条款:该条款规定,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年龄误报时,将根据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额。
贷款条款:该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经过一段时间(通常为2年)时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保单垫缴条款:此条款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缴足2年以上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保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累积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保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费及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
续保条款:属于健康保险合同特有的条款,该条款规定(1)保险人有权依此条款拒绝续保或有权解约的各种情形;(2)保险人有权增加保单的费率。
既存状况条款:属于健康保险合同特有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后的约定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共同灾难推定: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来发放保险所得。
自杀推定:即推定意外的自我伤害而不是自杀,换句话说,保险人要按照被保险人是意外身亡而支付保险金给其受益人。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银行保险:指银行与保险公司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与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人寿与健康保险核保:指保险人对人身危险选择的过程,即对投保的保险标的(即人的生命或身体)的风险加以审核、筛选、分类,以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承保的条件如何,采用何种费率,以使同风险类别的个体危险达到一致(同质化),从而维持保费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