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某某区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了加强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过期失效药品回收行为,建立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某某区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某某区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过期失效药品流入社会,切实加强对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过期失效药品回收行为,结合某某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的

公益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创新,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第二章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过期失效药品指居民家庭中已超过有效期的,或虽未超过有效期但由于储存保管不当已变质或被污染的药品。

第五条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只面向居民家庭和个人,不包括各类组织或单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回收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管理规范、诚信度好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作为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发放“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标牌、“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和“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登记本”;各定点回收药店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和开展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

第九条各定点回收药店帮助群众清理药箱,并进行安全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条各定点回收药店要在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配合搞好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未列入定点回收单位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过期失效药品的回收活动。

第三章定点单位申报条件和确定办法第十二条热心公益事业、通过GSP认证、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并在上年度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的药品企业,可申报“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申报家庭过失效药品回收的单位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并填写《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申请表》。

第十三条按照“合理布局、服务便民”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公开、公正、择优的方法确定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单位。

第十四条具体程序为:单位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定、网上公示、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各定点单位签订《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管理责任书》,并统一发放定点单位标牌、回收箱、回收登记本。

第十六条对非定点单位、其它组织或个人擅自进行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并销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对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定点单位必须对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妥善保管,杜绝再销售或流入社会。有销售或外流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登记。定点单位回收过期药品应进行登记,记录回收时间、药品品名、生产厂商、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等送交人、接收人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存放。定点单位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集中存放于回收箱内,加强管理,防止流失。尤其是对回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等,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区域。

第二十条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或应要求到各定点单位收集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并集中存放。收集药品时应清点数量,填写《过期失效药品回收交接单》(附件),双方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二十一条销毁。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销毁。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定点单位实行不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予以宣传表彰;管理不善、问题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某某食药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