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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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0.18•【文号】法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法发〔20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的“在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部分职位试行聘任制”的精神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

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条件及聘任程序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司法警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七)经审查,适合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

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

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

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
单位xxx人民法院
姓名xx性别男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xxx 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参加工作
时间xx 政治面貌党员
现任职务司法警察任职时间xx
现任职级xx 任职级时间xx
现警衔xx 评定时间xx
拟变动警衔xx 变动等级
原因按期晋升何时受何
种奖惩xx评为先进个人
xx







在单位意见建议xx 同志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
xx年x月x日(盖章)

核单位意见同意
xx年xx月x日(盖章)

报单位意见拟晋升xx同志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
年月日(盖章)






年月日(盖章)警衔命令号衔令字()第号
新警衔起算时间年月日
备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装、警衔标志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装、警衔标志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装、警衔标志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4.03•【文号】法[2001]47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装、警衔标志等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3日法[20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装、警衔标志管理,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本院机构改革中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以及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装、警衔标志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负责起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管理办法,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司法警察着装的范围、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提供发放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品种、数量的相应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制作、发放等工作。

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分工,实行对口管理。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管理。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做好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及服饰的管理工作,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超范围配发、自行购买、制作、仿制、假冒警服、警衔标志、服饰及相关产品。

四、接此通知后,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警衔标志等管理工作有序、平稳地开展。

五、此通知于200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审批表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审批表

弥 渡 县 公 务 员 晋 升 职 级 工 资 变 动 审 批 名 册填报单位(公章):单位:元填报时间:

部门意见
单位意见
说明:1、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参公单位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填写此表。

2、此表一式四份,审批部门、财政、填报单位和主管局各一份。

弥 渡 县 公 务 员 晋 升 职 级 工 资 变 动 审 批 名 册
报单位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说明:1、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参公单位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填写此表。

2、此表一式四份,审批部门、财政、填报单位和主管局各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2.10.28•【文号】•【施行日期】1992.10.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199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警衔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这是完善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警衔制度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警衔条例》并参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各级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及经批准设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2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1992年6月30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司法警察;已调任法院其它工作岗位的司法警察;合同制的司法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职的司法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二、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晋升职级审批表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晋升职级审批表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晋升职级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岁)
民族
籍贯
入党时间
健康状况
出生地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职称
现职级或职务任职年限
现级别
1993年以来任现职级
或职务年度考核
优秀
称职
基本职称
不称职
不考核
不定等次






现任职级或职务
拟任职级







初核情况
民主测评
情况
考核结果
公示结果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号文件规定,同意从 年 月 日起晋升为 级。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已按地方政策规定于 年 月享受 职务工资待遇。
2、审批后请及时将此表装入个人档案。
填表人: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0.29•【文号】法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法发〔20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予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法院司法警察制度

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篇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日常制度第一条请示报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日常制度(一)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

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

书面请示要规范,口头请示要有记载。

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三)发生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司法警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以及在处置各类事件中所产生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四)必须定期向上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有关司法警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对上级部署的工作,要及时汇报(:法院司法警察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条请假销假(一)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

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三条工作交接(一)司法警察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

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司法警察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四条保密(一)司法警察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人民法院工作秘密。

(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泄密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三)在执法活动中非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拍照、录像(音)。

篇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职责4-2.警务受领4-3.警务准备4-4.警务实施4-5.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职责5-2.警务受领5-3.警务准备5-4.警务实施5-5.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职责6-2.警力配备6-3.设施与装备配备6-4.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警务实施6-7.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拘传8-2.训诫8-3.强行带离8-4.罚款8-5.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职责9-2.基本原则9-3.组织领导9-4.警务准备9-5.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法发[2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法发〔20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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