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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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工商办函字[2008]331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工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的函(工商办函字〔2008〕33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情况并商请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函》收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福建省政府重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作用表示感谢,对商请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2008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局务会议,对进一步出台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会议纪要印送给你们,请安排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纪要(工商总局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2008年12月19日上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主持召开局务会议,专题研究了进一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会议认为: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十分重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2006年12月制定出台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对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重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作用表示感谢,对商请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为了进一步适应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的需要,根据福建省政府的商请事项,在法律法规和总局职责权限范围内,在已经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出台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建设的意见。

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区域法律协作

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区域法律协作

著 商 认 名 标 定
与 保护区 律协 域法 作
■ 吴 萍 教授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南 昌 3 0 1 ) 3 0 3
◆ 中 图分 类 号 :D9 34 文 献 标 识 码 :A 2 .3
竞争竞争 ”的方式 ,也 是新 时期 、新环境
内容摘 要 :随 着各地 著名 商标 认 定 与地
来 : 虽然 各 地 都将 著 名 商 标 认 定 的范 围限
华 东 地 区 的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等 ,是
我国改革开放的抢滩之地 ,也是经济最发 达 的区域之一。 而加强对本地商标的保护 。 则是各地经济发展 的制度条件之~。 因此 , 华东地区不但是我国最早开展著名商标认 定与保护立法的地 区 ,也是著名商标的认 定与保护从一省一市 ,扩大到省际协作的 区域 。早在 1 9 年 ,浙江、江苏 、安徽和 97 上海三省一市就建立了 “ 保护驰名、著名 商标协作网络 ” 共同制定 了长三角地区重 ,
应 有 的 贡献 ”。 ( ) 三 角著名 商标 行政 保 护 协 作 三 泛殊
角( 九省 区 ) 、西部 ( 十四省区市 ) 中部 和
六省等 四个较大的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 协作 网络。
( )华 东 六 省 一 市 著 名 商标 保 护 协 一
作机 制
实务 以后 ,迅速为各地所仿效 ,到 目前 为 止,全国大陆范围内3 个省、自治区和直 1 辖市 已经全部 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认定与 保护 的法律文件 ,并已全部开展了著 名商 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而且 , 这一现象已漫 延到较大的市 、 自治州、 地区等地级行政单 位。 甚至连不少 区县 , 也先后 出台了本地著 名 ( 知名 ) 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法律文件。 随着各地著名( 名 ) 知 商标认定与保护 的立法 与行政 工作 的展开 ,问题相伴 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集府〔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7〕122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15日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及品牌发展战略,根据市级标准化及品牌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项目。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资助。

5.获得国家“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企业参与品牌建设。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及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闽工商市[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工商市〔2014〕161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商品交易市场连接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挥工商部门传统监管优势,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在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促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全省各级工商局要认真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工商总局《意见》精神,准确把握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内涵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法治监管、系统监管、科学监管、综合监管理念,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着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和谐温馨的消费环境,推动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二、进一步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业主和经营者责任落实到位要以市场业主和场内经营者为主体,以落实各方责任为关键,把监管执法和行政指导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市场业主和经营者责任全面落实到位,牢固构筑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第一道防线,推动市场监管到位。

最新福建省著名商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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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闽工商标[2018]12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07
【实施日期】201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决定有关
事项的通知
(闽工商标〔2018〕121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公布并施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99号令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决落实省政府第199号令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商标监管工作的重点与方向
自2007年4月省政府第98号令《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努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福建省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申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福建省著名商标实行特别保护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第六条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五)申请人近三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或者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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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福建省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申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福建省著名商标实行特别保护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

第二章申请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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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五)申请人近三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或者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填写《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质量、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销售区域等有关情况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项目近三年的服务收入、利润、税收、服务区域等有关情况;
(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情况和在相关公众中知晓程度的情况;
(四)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关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禁止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八条申请人注册登记地或者住所地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接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报。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转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请之日起5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予以初步审定并公示。

第九条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书面
对提出书面异议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于30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与该商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异议人可以申请听证。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裁定。

第十条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颁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信誉。

第十三条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第十四条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用“福建”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享有将其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权利。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福建省著名商标权的行为:
(一)擅自印制或者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
(二)擅自将与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包装、装潢、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三)擅自将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字号或者标志作为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包装、装潢、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四)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与他人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五)其他损害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行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害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福建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在有效期内,丧失福建省著名商标条件的;
(二)有效期限届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的;
(三)福建省著名商标因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未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
(四)因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者死亡,没有办理移转手续而丧失商标权的。

第十八条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不得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

禁止使用已失效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

第十九条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或者扩大福建省著名商标所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
(二)利用福建省著名商标信誉,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
(三)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其著名商标发生变更、转让、许可、质押等事项时,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该《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视情节给予
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该《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办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其监督规定,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是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注册人;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是指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被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其商标的使用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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