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8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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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2019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2019

施:
(一)口头警示;
(一)书面警示;
(二)பைடு நூலகம்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约见谈话;
—2—
现行规则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 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深证会〔2014〕108 号)、《关于跨 市场股票 ETF 现金申购赎回有关事项 的通知》同时废止。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 (二)当日申购的 ETF 份额,当日可以赎 下简称“ 现货合约” )为对价赎回; 回或者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
(二)当日以现货合约为对价申购的 出。
ETF 份额,当日可以赎回或者竞价卖出, 以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实盘合约为对价
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出;
申赎黄金 ETF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
附件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征求 意见稿)》修订对照表
现行规则
拟修订条款
第二章 交易
第二章 交易
第十条 ETF 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 第十条 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
登记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其他基金发 记日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
(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 ETF 份
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以现货合约为对价申赎黄金 ETF 通过 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以现金为对价申
赎黄金 ETF 通过本所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 第四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依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是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和赎回来进行买入和卖出。

以下是有关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一般原则:股票基金申购和赎回原则:1. 申购: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基金公司购买股票基金的份额来进行申购。

通常,投资者可以直接向基金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申购。

申购的价格通常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可能会收取一定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申请购买特定数量的份额,以现金支付或通过扣款方式进行。

2. 赎回: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股票基金份额出售给基金公司来进行赎回。

赎回的价格通常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可能收取一定的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特定数量的份额,基金公司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赎回请求,并将相关金额退还给投资者。

债券基金申购和赎回原则:1. 申购: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基金公司购买债券基金的份额来进行申购。

投资者通常可以直接向基金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进行申购。

根据基金公司的规定,投资者可以以现金或者通过转移其他债券等方式进行申购。

申购的价格通常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可能会收取一定的申购费用。

2. 赎回: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基金份额出售给基金公司进行赎回。

赎回的价格通常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可能收取一定的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特定数量的份额,基金公司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赎回请求,并将相关金额退还给投资者。

请注意,下文涉及的申购和赎回原则是一般性原则,对于具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可能会根据基金公司的规定和市场环境有所不同。

对于具体的基金产品和投资方案,您应仔细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法律文件,以了解详细的申购和赎回规定。

以下是进一步的信息:1. 申购费用:在申购股票基金或债券基金时,基金公司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购买费用,即申购费用。

这些费用可能包括销售佣金、手续费或前端加载费,具体取决于基金公司和产品。

申购费用通常以一定的比例或金额计算,并会影响实际购买到的份额数量。

2. 赎回费用:在赎回股票基金或债券基金份额时,基金公司可能会收取一定的出售费用,即赎回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所或其他渠道发售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第六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各种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第八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无足额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认购委托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第九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的其他渠道发售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进行认购第三章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与权益分派第十条基金管理人拟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须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第十一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申购、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报本所认可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代办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二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代办证券公司进行申报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本所会员进行申报第十三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有关交易时间规定的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第十四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第十五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第十七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第十八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第十九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委托时: (一)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组合证券、资金或基金份额; (二)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在报本所认可后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第二十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确认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在交易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一)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 (二)临时停市;(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暂停申购、赎回;(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同意恢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买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方式、内容和时间等事项第二十四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息)处理第二十五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四章信息传递与披露第二十六条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二)可以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三)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 (四)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五)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六)前一交易日的现金差额;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第二十七条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本所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交易时间内,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或参考净值数据,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本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规定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内部批评; (二)公开谴责;本所在采取前款纪律处分措施时,可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组合证券:指交易型指数基金跟踪特定证券指数所投资的一篮子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用一定数量的现金对申购赎回清单所列证券进行替代(三)现金替代保证金: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过程中进行现金替代时,用以保证其按基金管理人规定补足被替代证券所应交纳的现金(四)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指现金替代保证金金额与被替代证券市值之间的比例被替代证券市值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规定并公布(五)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六)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及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XX年x月x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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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交易参与人:
为规范跨市场股票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跨市场股票ETF除现有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模式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场内现金申购赎回模式。

2.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ETF 份额,当日可以现金为对价赎回;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ETF 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现金为对价赎回;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ETF 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以现金为对价赎回。

3. 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15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席位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1第二节席位购买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三节席位转让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交易单元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2(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大宗交易;(三)协议转让;(四)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五)融资融券交易;(六)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七)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2016年新股申购规程

2016年新股申购规程

2016年新股申购规程
T-2日前
打新市值准备:以投资者为单位计算的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市值计算。

投资者持有市值不低于1万元才能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不能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持有市值对应的可申购额度(以账户内资金量计算的可申购数量的限制)。

注:上交所申购额度:10000元/申购单位;深交所申购额度:5000元/申购单位。

T-1日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网上发行公告
T日(申购日)
投资者根据额度进行申购,申购时无需缴款,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每个申购单位配一个号)结果数据。

提示:沪市申购单位为1000股、深市申购单位为500股。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T+1日
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

原T+1日申购资金验资环节取消。

T+2日
中签号公布。

主承销商公布发行价格及中签结果,投资者也可以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中签结果。

提示:中签的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24:00前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T+3日
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T+4日
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备注:以上T+N日为交易日,遇周六、周日顺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会[2014]108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4.10.14【实施日期】2014.10.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证会〔2014〕108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促进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我所暂免收取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流量费。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10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1—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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