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力案件
执行案件委托权限

执行案件委托权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执行案件委托权限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处理相关案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委托权限被广泛应用,以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在执行案件委托权限的实践中,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执行案件委托权限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案件委托的主体。
在确定案件委托的主体时,需注意主体是否具备代理资格,是否具备代理的意愿和行为能力等因素。
只有具备代理资格的主体才能对案件进行委托,否则委托行为无效。
执行案件委托权限的范围应明确界定。
在确定案件委托的范围时,需明确委托人所要求代理的具体内容和事项,并在委托书中做出具体规定。
委托的范围通常包括代理人的行为权限、代理期限、委托事项、授权方式等内容。
一旦案件委托权限的范围确定,代理人应严格依照委托书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越委托的权限范围。
执行案件委托权限需遵守法律程序。
在进行案件委托时,需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委托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体包括:委托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委托的内容、期限及相关事项;委托双方需履行谨慎义务,确保委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代理人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执行案件委托权限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案件委托权限发生争议或纠纷,委托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避免因此产生法律纠纷。
如无法达成协商或协商无效,涉及方可依法向有关司法机构申请解决。
对于违反执行案件委托权限规定的行为,法律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A是一家有口碑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长于刑事案件的处理。
B 是一名因涉嫌贪污罪而遭受调查的企业老板。
B原本的辩护律师因为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代理此案,于是B向A律师事务所求助,希望A能够接受其案件委托,并代为处理。
工伤案件委托代理合同8篇

工伤案件委托代理合同8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工伤案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代理甲方工伤案件。
乙方律师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权限甲方授权乙方在本案中享有以下权限:1. 调查取证权:乙方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以获取与本案相关的信息和证据。
2. 代理申诉权:乙方有权代理甲方向相关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参与工伤认定程序。
3. 上诉权:如甲方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乙方有权代理甲方提起上诉。
4. 和解权:乙方有权代表甲方与相关单位进行和解协商,以达成赔偿协议。
5. 申请执行权:如甲方获得工伤赔偿裁决,乙方有权代理甲方申请强制执行。
三、委托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
如甲方需要延长委托期限,应另行与乙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1. 律师费用:乙方指派律师代理甲方工伤案件,甲方应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
具体费用数额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将律师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法律服务。
五、权利义务1. 乙方律师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
2. 乙方律师应积极与甲方沟通,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并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3.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本案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取证工作。
如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证据,导致乙方无法有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甲方应按时支付律师费用,如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法律服务。
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需要延长委托期限或增加新的委托事项,应另行与乙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海上保险人能否代立求偿案例分析

中 国 人 民保 险公 司 {/ 18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保 险 条 款 》。 11 91 / 货 物 到 港 后 , 司 委 托 E国际 货 运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办 理 货 物 进 口 C公
通 关 、纳 税 和 上 海 港 区 至 A公 司 生 产 区 的 公 路 集 装 箱 运 输 。E 司 公 完 成 货 物 通 关 手 续 后 , 货 运 代 理 人 的 身份 委托 F集 装 箱 运 输公 司 以 将 4 尺 x 集 装 箱 从 上 海 港 区运 至 A公 司 生 产 区 。 运 输 途 中 , o英 8 在 因
Z l 在此 期 间C公司对货 物 代 理 进 I协 议 , 议 约 定 C公 协议 约定 进 I生产 线在 A公 司生产 区交货 . Z l 协 认 司 代 理 办 理 生 产 线 进 口签 约 、 负有 安全 运至 交货 地 的责任 ,因此 C公 司对货 物具 有 保险利 益 , 但 审批 、 运输 、 保险 、 商检 、 结汇 定海 上保 险合 同有效 。 E公司并 非是港 区 至 A公 司 生产区 的货物 等全 套手续 , 生产 线交 货地 为 承运 人 , 公 司不应 承担货 损责任 。终审判决 认 定海上 保 险合 同有 E 但驳 回 D公司对 E 司的代 位求 偿请求 。 公 A公 司生产 区 。A公 司除 向C 效 . 公司支 付进 I代 理 手续 费外 . Z l 还通过C 公司支 付货 款 、 费、 运 保 险费 、 口货 物关税 和增值 进
三 、 析 评
(一 ) 上 保 险 合 同 的 效 力 海
一
审法院 、 审法院对 本案 涉及 的海上 保险 合 同的效力 作 出了 二
我国 《 险法 》 保 第十 一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 投 “ 税 等 全 部 费 用 。进 口 生 产 线 截 然不 同的 认定 。 ~ 的质量 、 运输 等全部风 险 由 A 保 人对保 险标 的应 当具有 保险利益 。 投保 人对保 险标 的不具有 保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1总则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
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案件。
代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代偿案件法律规定一、概述代偿案件,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债务,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其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代偿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对代偿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偿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追偿范围包括保证人实际支付的款项、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三、代偿案件的法律规定1.代偿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代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2)债权人同意代偿;(3)代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代偿方式代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支付;(2)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3)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代偿责任(1)债务人代偿责任:债务人代偿后,其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追偿。
(2)保证人代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追偿范围包括保证人实际支付的款项、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第三人代偿责任:第三人代偿后,其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代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硬件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原告的专利产品被多家企业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企业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聘请了我国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方”)为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二、案情概述原告认为,被告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生产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还提出,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存在缺陷,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代理方工作内容1. 收集证据:代理方针对原告的指控,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产品对比图、市场调研报告等,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2. 制定诉讼策略:代理方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包括起诉状撰写、证据提交、庭审辩论等环节。
3. 专利侵权分析:代理方组织专业团队对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分析,找出被告侵权的关键点,为庭审辩论提供有力支持。
4. 庭审代理:代理方在庭审过程中,代表原告出庭应诉,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反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四、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代理方协助原告完成起诉状的撰写,并提交相关证据。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观点,代理方代表原告进行辩论。
3. 证据交换:双方交换证据,代理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4. 庭审辩论:代理方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反驳,强调原告的专利权受到侵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代理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聘请代理方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成功打赢了知识产权纠纷案。
2007年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

2007年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1、事件过程2006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四川大竹县公安局接到本县莱仕德商务酒店报警:该酒店女员工杨代莉在送至大竹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死因不明。
当日清晨,大竹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派出警力对杨代莉死亡事件展开调查,但长达10多天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杨代莉的父亲杨万国事后表示,女儿死亡后的许多天,他们找了很多次酒店,竟然连老板是谁都没人告诉他们(行动迟缓)。
1月13日,酒店在门口贴出告示,宣称杨的死亡与酒店无关。
1月15日起,有人在大竹街头散发传单,为杨代莉的不明死亡鸣不平,街头巷尾及网络上传言四起(信息扩散),莱仕德酒店门前有人聚集围观。
大竹县为此决定先将莱仕德酒店停业,劝阻群众不要围观,并要求县公安局尽快结案。
此时,对杨代莉死因的传言风行全城:三位省里的高官,也是酒店老板的朋友,强求杨代莉陪酒,而后对其轮奸并进行野蛮摧残。
还有这样的描述:杨死亡时几颗牙齿掉落,脖子上有乌黑的掐握痕迹,下阴被弄烂。
警方欲以杨系醉酒而死结案(张某)(流言传播)。
16日下午,得知有关情况后,达州市委书记李向志,市委副书记、市长罗强高度重视,对事件的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指派市委副书记胥健,副市长邓宏志立即赶赴大竹现场指挥事件处置。
由于警方仅仅公布“杨代莉为醉酒死亡”、“凶手没有抓到和发现”,事态进一步恶化,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逐步发生性质演变(政府行为不力、缺乏敏感性)。
17日,死者亲属、同学及数百名群众到莱仕德酒店门前聚集,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查明死因。
大竹县警方也随即派出数十名警察到酒店前“维持秩序”。
下午4时许,酒店人员和围聚人员开始发生争吵和摩擦,酒店员工用店内的3支消防水枪向围观群众喷水,企图驱散群众,并有人从已停业的酒店楼上向围观人群投掷啤酒瓶等,引起围观人群的强烈不满。
10来个学生(群体成员构成)冒着高压水柱砸碎了酒店的钢化玻璃,随后少数人员突破警察的警戒线,愤怒地冲入酒店,与酒店员工发生冲突,打砸烧情况随即出现,整栋酒店大楼几乎都处在烈焰包围中,酒店外更引来上万名群众围观,与此同时,大竹当地许多网友通过互联网把事件发展情况不断进行传播,众多的现场图片和文字评论使事态不断扩大,“3名高官下迷药强奸杨代莉致死”“在杨代莉死亡之前,莱仕德酒店还有人遇害,这些都被当地政府包庇了”等各种各样混乱、无法辨别真假的消息也不断在互联网上传递(曹某)。
代偿期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偿期案件的概念代偿期案件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强制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法律程序。
代偿期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代偿期案件的法律规定1. 代偿期案件的适用范围代偿期案件适用于以下情况:(1)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债务案件;(2)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依法申请破产的;(3)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2. 代偿期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债权人申请代偿期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务情况、申请理由等;②有关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还款协议、收据等;③财产清单,列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2)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 代偿期案件的审理(1)人民法院受理代偿期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人民法院在审理代偿期案件时,应当查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依法确定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3)人民法院在审理代偿期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汇款;②查封、扣押、拍卖债务人的财产;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④强制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
4. 代偿期案件的执行(1)人民法院在审理代偿期案件时,应当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2)人民法院在执行代偿期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②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③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进行强制履行;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
5. 代偿期案件的终止(1)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代偿期案件终止。
(2)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代偿期案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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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嫩江县女子代力,在妹妹代义离奇死亡之后,面对疑点重重的“药物中毒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多次以极端方式表示抗议,甚至冒死“以身试药”,最终换得一次“阳光”鉴定,推翻了先前的鉴定结论。
原本应对真相负责的法医鉴定,何以将一个弱女子逼到了“以身试药”的地步,这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子?姐姐将一整瓶药片倒入口中,会议室刹那间鸦雀无声2007年12月5日上午,代力接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其下午三点钟到公安局开会。
中午,代力买了一斤白酒,来到县城一个久未见面的同学处吃饭。
其间,代力沉默不语,只一味喝酒。
离开同学家后,代力来到附近的药店,买了一瓶氨基比林咖啡因片。
下午刚过三点,代力来到县公安局四楼会议室,发现县人大、公安、检察、信访等部门领导均在场。
警方再次向代家宣布,代义死于氨基比林咖啡因中毒,并向其下达火化通知书。
代家再度抗议,双方争吵之际,代力突然将兜中药瓶取出,拧开瓶盖,将一整瓶药片倒入口中,嚼碎用水冲下。
会议室刹那间鸦雀无声,所有人都已呆住。
代力扭头对同在会场的兄长代平说:我如果死了,就算给妹妹陪葬,官司不打了;如果我今天死不了,就要把官司打到底。
妹妹死在了家中,警方认定“服药自杀”代力是代义的姐姐,她是在拿自己的身体做一个药物活体试验,以此来验证服用氨基比林咖啡因片是否会中毒死亡。
2007年8月25日7点40分左右,代义死在了家中。
按丈夫徐志明的说法,代义在家中“喝药”了,并叫来妻兄代平将代义送往附近的县中医院。
院方后来证实,代义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代家深信,代义并非死于警方后来认定的“服药自杀”,而是为其夫徐志明所害。
警方调查后发现,事发前一天晚上,夫妻俩争吵过,并在其家中发现一个过期的氨基比林咖啡因药瓶。
代义死亡当天下午,嫩江县公安局对其尸检,并由嫩江县公安局法医刘军一人,带检材赴北京解放军307医院检测。
由307医院的检测报告表明,代义的送检血液中检出每毫升2100微克的氨基比林、每毫升160微克的咖啡因,胃液中量则更大,分别为每毫升15000微克和每毫升1300微克。
但并没有下“药物中毒死亡”结论。
三次解剖两个鉴定报告,均认定死于药物中毒2007年9月9日,刘军在县公安局向代力口头通报,代义系服用氨基比林咖啡因片中毒死亡。
他还特别提到,代义服用了40片药。
后来有专家测算认为,根据307医院的检验结果,代义至少得吃一瓶(每瓶100片)过期的氨基比林咖啡因药片。
氨基比林咖啡因片只是一种常用药,非烈性毒药,因服用该药过量而导致急性死亡的案例,极为罕见。
即使代义真的服用如此剂量,是否可能在半小时内死亡?代力不服,当即要求复检。
两天后,黑龙江省公安厅两名法医赴嫩江对代义二次解剖。
尸检当天,即以嫩江县公安局名义出具鉴定书,结论与先期所通报一致。
代力仍不服,再度申请对尸体复检。
在代家强烈要求之下,2007年10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著名法医专家闵建雄,赴嫩江为代义作第三次尸检。
随后出具的鉴定报告仍认为,代义“氨基比林咖啡因中毒死亡”。
至此,三次解剖,两个鉴定报告,均认为代义死于药物中毒。
冒死吃下96片药,拒绝一切治疗后并没有死代家不服,代力决定“以身试药”,中午之所以喝酒,是因为代义的血液化验报告中还曾检验出酒精成分。
后经清点,除药瓶中剩下的三粒和掉在地上的一粒外,代力吃下96片氨基比林咖啡因片。
半小时后,代力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拒绝一切有效治疗手段后,代力并没有死。
全家人为此颇受鼓舞,越发坚信代义并非死于药物中毒。
不过在专业法医看来,代力“以身试药”的做法其实颇为不值,因为法医用一个词就可以排除这种试验的科学性:个体差异。
一家社会鉴定机构的尸检,推翻了公安部专家的鉴定代力出院后,开始多方搜集证据,以图推翻先前的鉴定结论。
之后,在代力带领下,代家开始举家上访,两年下来花费四十余万元,代力为此卖掉两套房子。
代力的努力得到回报,2008年9月,嫩江县所属的黑河市政法委决定,由黑河市检察院聘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中心副主任王雪梅赴嫩江县主持尸检。
而代家选定北京华夏物质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夏”),为第四次尸检的法医专家。
今年2月25日,华夏的法医抵达嫩江。
今年5月下旬,华夏通知代力鉴定结论:可以排除被鉴定人代义系氨基比林咖啡因药物中毒死亡;不能排除他人扼颈并捂压口腔致死。
结论一出,震动法医学界。
因为这不仅意味着一家社会鉴定机构推翻了公安部知名法医专家的鉴定,更在于“药物中毒”结论一旦否定,即意味着前三次鉴定中有作假可能。
由于华夏的鉴定报告尚未公开,如何排除“药物中毒”可能,至今仍然成谜。
不过在鉴定报告上,代义肝脏中检出了氨基比林,但没有检出氨替比林(氨基比林的代谢产物)。
这是一个让专业法医心惊肉跳的结果。
因为它意味着代义肝脏内的药物成分有可能是人为“污染”所致。
此案仍未被正式立案,却在法医学界再度引发争论华夏鉴定结论出来后,代义死亡案并没顺利进展。
代力再次赴京上访,最终以“特殊方式”引起黑龙江省主要领导的重视,并作出批示。
不过,直至目前,此案仍未被立案。
黑河市政法纪工委书记吴全刚日前说,新的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由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重新调查,目前仍在调查中。
代义死亡案陷入僵局之际,在法医学界,不同鉴定结论再度引发一番争论。
在王雪梅看来,法医的天职是替死人说话,是利用法医学知识还原死亡真相,告慰死者亡灵。
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使命。
然而,当前的法医实践现实远非如此,很多时候,法医鉴定会成为一种工具。
一个原本清晰的案件,经过这种工具的加工,往往会变得复杂起来,真相反而变得扑朔迷离。
——本文来自漳州啦网原帖地址:女子以身试药拷问法医鉴定黑龙江省嫩江县女子代力,在胞妹代义离奇死亡之后,面对司法机关“药物中毒死亡”的鉴定结论,不惜“以身试药”,并最终换得一次“阳光”鉴定,推翻了先前的鉴定结论。
代义死因的法医鉴定并非孤立存在,它集中体现出该领域的种种痼疾,从黄静案到连丽丽案,从谢佩银案到代义案,因为法医鉴定引发的司法公正争议一直存在。
最近石首事件的发生则提示人们,如果法医鉴定失去民众信任,不仅案件本身的公正性会受到怀疑,甚至还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本报记者柴会群发自黑龙江、北京这是一起在中国法医界引起广泛关注的命案。
由于该案三次法医鉴定疑点重重,代力多次以极端方式表示抗议,使得当地政府、公安部门下属鉴定机构、民办鉴定机构,还有多位知名司法鉴定专家,由此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鉴定风波中,至今仍未平息。
这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子。
代义之死2007年8月25日,早晨七点四十分左右,代力的妹妹代义死在了家中。
当时在场的只有她的丈夫徐志明和一个智力残疾的女儿。
警方调查证实,徐代两人事发当晚曾发生争吵,而就在代义死亡半小时前,来劝架的一位姐姐还曾陪她聊天。
徐志明与闻讯而来的妻兄代平将代义送往附近的县中医院,院方后来证实,代义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按照徐志明的说法,代义在家中“喝药”了。
而警方也确在其家中发现一个过期的氨基比林咖啡因药瓶。
但是,代义死亡时身上却有多处伤痕,嘴角在流血。
按哥哥代平的说法,当他进屋时,徐志明正拿毛巾擦地上的血迹。
代家深信,代义并非死于警方后来认定的“服药自杀”,而是为其夫徐志明所害。
而徐志明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坚称,事发前的当晚他虽与代义有过争吵,但并没有打代义,更不可能去杀人。
代义死亡当天下午,嫩江县公安局对其尸检,不过,代义死亡真相并没有因此明了,相反却因法医鉴定而陷于迷局。
为了检验出代义是否服用药物,以及所服药量的大小,嫩江县公安局法医、技术科科长刘军一人带检材赴北京解放军307医院检测。
由307医院毒检室主任孙成文出具的毒化检测报告表明,代义的送检血液中检出每毫升2100微克的氨基比林、每毫升160微克的咖啡因,胃液中量则更大,分别为每毫升15000微克和每毫升1300微克。
事件后期的发展证实,这个报告是警方认定代义死于“药物中毒”的主要证据。
不过孙成文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该报告只是一个客观的分析报告,并没有对代义下“药物中毒死亡”结论。
“人我都没有看见,不可能下结论。
”孙成文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后来有专家测算认为,根据307医院出具的检验结果,代义得至少吃一瓶(每瓶100片)过期的氨基比林咖啡因药片。
但是,警方在其家中却只发现了一个药瓶。
然而,即使代义真的服用如此剂量的药片,是否可能在半小时内死亡?这在法医学界也引起争议。
因为氨基比林咖啡因片只是一种常用药,而非烈性毒药,因服用该药过量而导致急性死亡的案例极为罕见。
胃弄丢了2007年9月9日,刘军在县公安局向代力口头通报,代义系服用氨基比林咖啡因片中毒死亡,这位法医特别提到,代义服用了40片药。
代力不服,当即要求复检。
两天后,黑龙江省公安厅两名法医赴嫩江对代义二次解剖,尸检当天,即以嫩江县公安局名义出具鉴定书,结论与先期所通报一致,认为系“药物致中毒死亡”。
代力仍不服,再度申请对尸体复检,并自己联系好复检单位。
然而,在清点代义的器官时,代力发现妹妹的胃不见了。
代力当即打电话问刘军“胃哪去了”,对方告知其“没了”。
代力急得大哭,她不懂医学,但知道吃的东西先到胃里,胃如果没了,复检就有麻烦。
代力连夜赶回嫩江,开始天天去县公安局找刘军要胃。
最多一天三次,气急了,甚至打其耳光,扒其警服。
后嫩江县公安局调查认为,刘军丢失检材确属工作失职,于2007年下半年停止其工作。
一年之后,嫩江县对刘军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调离公安队伍的处分。
然而代力却认为,刘军丢失胃并非失职一般简单,于是到县检察院控告其故意销毁证据,检察院答复称经审查刘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嫩江县公安局后来亦曾就丢胃事件进行调查,查出是刘军将胃送到307医院毒检室。
孙成文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他当时确曾收到胃,并曾问刘军检验完后是否需保留,刘考虑后表示不再保留。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规定,鉴定人必须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在代家强烈要求之下,警方同意为代义作第三次尸检。
2007年10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著名法医专家闵建雄赴嫩江为代义作第三次尸检。
不过随后出具的鉴定报告仍认为,代义“氨基比林、咖啡因中毒死亡”。
值得一提的是,该报告认定代义药物中毒死亡的重要依据,仍是首次毒物检验时307医院出具的化验报告。
至此,三次解剖,两个鉴定报告,均认为代义死于药物中毒。
以身试药2007年12月5日上午,代力接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其下午三点钟到公安局开会。
中午,代力买了一斤白酒,来到县城一个久未见面的同学处吃饭,其间,代力沉默不语,只一味喝酒。
离开同学家后,代力来到附近的“太华”药店,买了一瓶氨基比林咖啡因片。
下午刚过三点,代力来到县公安局四楼会议室,发现县人大、公安、检察、信访等部门领导均已到位。
警方再次向代家宣布代义死于氨基比林咖啡因中毒,并向其下达火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