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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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忻政发[2012]10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9
【实施日期】2012.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忻政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民营经济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城乡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确定的“3581”发展战略,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转型成长,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实现民营经济跨越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使之成为我市经济转型的中坚力量。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力争全市省部级及以上名牌名标达到100个以上,形成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民营企业10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10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民营企业2家以上。
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积极发展民营经济
(三)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积极发展民营经济,鼓励创业,增加民营企业户数,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农民人均从民营企业中取得的收入;要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煤炭、资源型以外的产业,同时鼓励煤炭、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投资建设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实施节能、节水、环保和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
(四)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鼓励民营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和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促进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积极采用民营企业产品。
各相关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全市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五)推进产业集群发展。
民营企业要立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家族式”管理向
科学规范的现代化管理方式转变,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定期开展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产业配套对接活动,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提高协作配套水平和配套率,提高民营企业产业集中度和综合配套能力,推动产业链向研发和营销两端延伸,切实推进产业集群升级。
(六)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逐步推广由政府出资配套园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
发挥园区已有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鼓励、引导转移产业和项目向园区集聚。
加快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对服务于产业园区内各类企业的技术和信息服务的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三、做大做强企业
(七)培育民营龙头企业。
支持有发展优势的民营企业通过开展上大项目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发展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化公司,加快培育和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民营龙头企业。
(八)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和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返还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新项目和扩大再生产,其金额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返还奖励;对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同级财政按照其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返还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从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中,按不超过1万元和5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局,专项用于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和创业辅导工作。
(九)实施“走出去”战略。
充分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作用,依托
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国际交流平台,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对外合作,对参展企业免收展位费。
(十)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鼓励民营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50%进行扣除。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十一)实施品牌和商标战略。
由工商局、质监局和中小企业局共同推动民营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对首次取得省部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取得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给予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