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
如何理解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 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座谈会 纪要》对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作出明确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 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 下列情形适用: (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 定优先适用;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 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 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的规定,应 当优先适用;
如何理解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 力等级??
《宪法》 《立法法》 《行政诉讼法》
中国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律渊源依据效力可以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 等,效力依次递减。
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 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 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 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法律渊源
部门规章的法律渊源
《宪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 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 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 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 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如国 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劳动部发布的 《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等,都属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是国家管理的基石。
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保证法律的正确适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
其中,部门规章是由国家机关或者政府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和细化。
为了确保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权威性和适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对部门规章制定和解释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部门规章的定义部门规章是由国家机关或者政府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制定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且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三、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1. 立法机关的授权:部门规章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进行,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对相关部门进行授权,明确其制定部门规章的权限和范围。
2. 制定草案:相关部门根据授权,制定部门规章的草案。
草案应当明确规定部门规章的名称、目的、适合范围、适合对象、义务和权利等内容,并注明依据的法律依据。
3. 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规章的草案应当在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草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 决策审议:部门规章的草案经过内部决策审议,确保草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批准发布:经过决策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草案,由上级机关批准发布,并向社会发布。
四、部门规章的解释1. 解释权的归属:对于部门规章的解释权,应当由制定该部门规章的机关或者部门行使。
解释权的归属应当明确规定在部门规章本身或者相关法律文件中。
2. 解释的适合范围:部门规章的解释适合于所有受该部门规章约束的对象。
解释应当明确规定适合范围,确保解释的权威性和适合性。
3. 解释的效力:部门规章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相关主体具有约束力。
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解释的效力,确保解释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 解释的程序:部门规章的解释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解释应当公开透明,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解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其中部门规章是由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授权制定的规章。
在实际应用中,部门规章的解释和适用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角度出发,对部门规章的解释进行详细探讨。
一、部门规章的性质和作用1.1 部门规章的性质:部门规章是由各部门依法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文件,是行政法规的补充和细化。
1.2 部门规章的作用:部门规章是行政管理的工具,可以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1.3 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部门规章适用于该部门所管理的对象和事务,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二、部门规章的解释权2.1 部门规章的解释主体:部门规章的解释权一般由具体制定该规章的部门行使,也可以由上级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行使。
2.2 部门规章的解释标准:部门规章的解释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保证规章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2.3 部门规章的解释效力:部门规章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行为的规范具有指导作用。
三、部门规章的合法性审查3.1 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标准:部门规章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不得违背法律原则。
3.2 部门规章的合法性审查程序:部门规章的合法性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3 部门规章的效力保障:合法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行政行为和社会行为的规范具有约束力,有利于行政管理的规范和稳定。
四、部门规章的适用和解释4.1 部门规章的适用对象:部门规章适用于该部门所管理的对象和事务,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和社会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4.2 部门规章的解释原则:部门规章的解释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规章制度,保证规章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
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此之外,各部门还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部门规章,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管相关事务。
二、部门规章的定义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特定领域事务的法规性文件。
部门规章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三、部门规章的作用1. 补充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执行。
2. 统一管理和监管:部门规章可以对特定领域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管,确保相关事务的有序进行。
3. 保护公共利益:部门规章可以制定相关规定,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4. 促进经济发展:部门规章可以制定相关规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健康运行。
四、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1. 立项:制定部门规章需要经过立项程序,明确制定的目的、依据和范围。
2. 起草:起草部门规章的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知识和经验。
3. 征求意见:起草完成后,应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4. 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部门规章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审议通过:经过修改完善后,部门规章应提交给相关机关进行审议和批准。
6. 公布实施:部门规章经过审议通过后,应予以公布,并确定实施的日期。
五、部门规章的效力和适用范围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适用于相关领域的事务。
在适用范围内,部门规章优先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六、部门规章的解释1. 解释权:对于部门规章的解释,由制定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2. 解释的形式:部门规章的解释可以通过发布解释性文件、通知等形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1.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是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除了通过法律来规范全国范围内的行为,部门规章也被用来对特定领域或者行业进行规范管理。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的一种。
2. 部门规章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规定,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特定领域或者行业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依据和适合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3. 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立项立项是指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确定制定部门规章的需求,并形成正式的立项文件。
立项文件应包括制定部门规章的目的、依据、内容、时限等信息。
3.2 起草起草是指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立项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起草部门规章的具体内容。
起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部门规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3 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是指起草部门将草案分发给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征求其对部门规章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的时间通常为30天,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广泛涵盖相关利益方。
3.4 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起草部门对部门规章进行修改和完善。
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确保部门规章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5 审批发布经过修改完善后的部门规章,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包括内部审批、法律合规审查等环节。
审批通过后,部门规章将由制定部门发布并公告。
4.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规定,部门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具有约束力部门规章对所涉及的特定领域或者行业具有约束力,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2 具有解释权部门规章对所涉及的特定领域或者行业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具有解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民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除了法律法规本身,部门规章也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进行详细阐述。
二、部门规章的定义和作用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
它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具体指导。
部门规章的制定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议、公示、批准和发布等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 立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部门规章的立项申请,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起草:立项后,由专门的法律草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确保草案的法律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审议:起草完成后,草案提交给相关部门的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内部审议,包括法律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
4. 公示:审议通过后,将草案公示一段时间,接受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5. 批准: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适当修改,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 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部门规章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布。
四、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部门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规定的范围和对象。
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对行政机关具有直接约束力: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执行,行政机关不得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
2.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间接约束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遵守部门规章的规定。
3. 对司法机关具有参考价值: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标准。
五、部门规章的解释权部门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章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是国家管理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以具体解释法律的内容和要求。
二、部门规章的定义和作用部门规章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对法律的补充和细化,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程序和行为要求,为行政机关的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部门规章的制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透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规定了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
普通而言,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法倡议:由行政机关提出制定或者修订部门规章的倡议,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2. 立法研究:行政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立法研究,调查研究相关问题,采集意见建议。
3. 起草和征求意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研究的结果起草部门规章,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立法审议:行政机关将起草的部门规章提交给上级机关或者相关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可以进行修改和完善。
5. 立法公告:经过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行政机关将其公告,并在规定的媒体上予以发布。
6. 实施和监督:部门规章经公告后即生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章的要求进行实施,并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四、部门规章的效力和适合范围部门规章具有普遍适合性,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部门规章的效力与法律相同,行政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如果法律与部门规章相冲突,应以法律为准。
五、部门规章的解释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部门规章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法律(法律适用适用适用部分)部分)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释义】本条是关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法的效力就是法的强制力和拘束力。
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公民必需遵守执行,否则,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但同样是法律规范,因其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和依据不同,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宪法、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政府、省会市和较大市的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虽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只具有“参照”作用,但对公民来说,规章也是要遵守执行的,也具有法的效力。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法律的一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宪法与其他法律在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又有区别,宪法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制定的,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因此,它的地位高于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
所有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没有法律效力。
本条的内容在宪法序言和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已有相关的规定,本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规定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时,最初并没有这一规定。
但有的同志认为,既然立法法要确立我国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缺少宪法的效力的规定是不完整的,重申宪法这一规定,对正确把握法律效力的层级关系和准确适用法律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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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七十一条2009-9-22 14:35 来源:法律教育网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依据以及权限范围的规定。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条对部门规章的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有哪些呢?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
赋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享有规章制定权,是立法法新增加的内容。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方案和经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机构设置方案,国务院现有组成部、委员会29个,直属机构17个。
国务院下设各部、委员会。
国务院部门的工作存在区别,有的是单项的行政管理,例如商业、农业、林业等,这些部门的工作是由本部门单独承担的,其他部门的工作没有这一部门工作的内容,有的是综合性行政管理,例如,计划、财政等,这些工作除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进行综合管理外,其他各个部门也有相应的内容,例如商业、农业、林业管理中,也有计划、财政的内容,因而综合性行政管理工作往住需要其他部门更多的支持,有时甚至是建立在其他部门工作的基础上的。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的部委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审计署也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直属机构是国务院设置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国务院负责的各项工作在工作量上是不一样的,有的工作,例如计划、农业等等,工作量大,需要设置规模较大的部、委机构承担;有的工作属于专门业务性质,工作量相对较小,不必要也不应当设置部、委机构来承担,例如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体现精简高效的原则。
为适应这类工作量较小、相对独立、专业性比较强的部门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除设置部委外,还可以设置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国务院的办事机构是职能不同的两类机构,直属机构承担着行政管理的任务,既对国务院负责,也面向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而国务院的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不面向社会实施行政管理,只协助总理工作,实际上属于总理的决策班子。
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否享有规章制定权,过去一直不明确。
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务院组织法第十条对此作了相同的规定。
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只规定国务院的部、委有权制定规章。
然而,在体制改革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设置了众多的直属机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等。
这些直属机构虽然不属于部、委,但其行政执法的任务相当重。
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担负的行政执法职能,这些直属机构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
对它们制定的规定能否算规章,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明文规定只有部、委有规章制定权,没有规定直属机构有这项权力,因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定不能算规章。
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如果从字面上来理解享有规章制定权的部门,审计署也不享有此权力。
而从审计署的地位来看,把它排除在有规章制定权的部门之外,显然不是立法原意,由此可以推论宪法第九十条中所说的“各部、各委员会”是可作扩大解释的。
此外,现在各直属机构基本担负着与部、委相同的职能,为行使职权,部、委与直属机构共同制定规定已是很普遍的现象。
同时,法律和行政法规也经常授权直属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原国家商检局)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又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该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由此可见,现行的实际作法已经把规章制定权给予了国务院直属机构。
它们制定的一般规定应属规章。
为了使制定规章的主体在法律上更为明确,使国务院直属机构也能利用规章履行职责,立法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明确规定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享有规章制定权。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的下属厅局无权制定规章是明确的。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无权制定规章的机构却制定了大量的规定。
它们制定的规定有些在内容上与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没有多大区别,有些规定由国务院的部门批准或批转,因此,许多在实际部门工作的同志把这些规定与规章相混淆。
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规章的制定必须严格按照权限进行,没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各部门的下属机构不能制定规章。
二、制定部门规章的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依据有两类,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
(一)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是适用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各业,是各部门制定规章的依据。
从我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的比较原则、概括,而把一些具体解释性、专业性的规定,授权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这样一是可以避免法律、法规过于冗长繁琐;二是可以保持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减少过多的修改和调整。
(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制定规章决定和命令一般都是就某一专门事项或具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决定通过后长期适用,而命令基本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作出的,一次有效,如局部地区戒严问题等。
国务院在领导和管理国家的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和各项行政工作中,经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以及通知等文件。
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办公会议也经常讨论国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或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命令。
这些决定和命令,也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章的依据。
对于如何理解规章的制定依据,过去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除了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外,在不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制定规章。
认为制定规章是规章制定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形式之一,规章制定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凡法律未曾禁止的,以及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列举的调整事项,规章制定机关可以通过制定规章来履行职权。
如果将规章的调整权限仅限定在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上,必将限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可能会使一些本应管理的事项因缺少规范而不能管,或者使一些本来能够纳入依法管理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只停留在政策管理层次上。
这种意见被称为“职权说”。
另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不是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力,规章制定机关制定规章,应遵守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制定规章的要求,即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规章。
把制定规章看成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形式,有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与行政机关的性质不符,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不是立法机关;二是与职权的性质不符,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指在哪些事项上享有管理权,而不是指享有创制权;三是会带来很多问题,造成多头立法,管理混乱。
鉴于我国当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建章立制的任务十分繁重,可以考虑建立委任立法制度,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有权的机关委任或委托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解决实际问题。
这种意见被称为“依据说”。
本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将部门规章限定在与执法有关的事项,实际上是对上述争论作了一个结论。
应当说这一规定更接近于依据说的观点。
三、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调整的事项范围。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这就是说,为执行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规定可以制定规章,不是执行上述规定,不能制定部门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是要严格执行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具体化,或作出专门规定,才能付诸实施,就可以制定规章。
如果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具体,不必再做规定就可以执行的,可以不再制定规章。
为执法制定规章时,应当注意,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不要照抄、照搬,搞四世同堂、五世同堂,而应当就特别需要的内容做规定,不要自行构筑体系。
二是部门权限。
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发布必须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在内容上必须是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凡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事项,不要在本部门规章中规定,即使是本部门权限内的事项,制定的规章也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的幅度内加以具体化,不能越权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是处罚设定问题。
关于行政规章可否设定处罚的问题,过去也存在过不同意见。
有些同志认为,行政规章设定处罚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行政规章不能设定处罚,那么这种立法活动就失去了意义,行政规章也就没有了约束力,进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有的同志认为,规章制定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创制处罚不符合行政法治原则,也不符合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规章的精神,实践中也容易导致处罚权的滥设滥用。
也有的同志认为,虽然设定处罚是法律、法规的权限,但行政规章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设定处罚,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设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只能设定覆盖面较小的财产罚和申诫罚。
有的同志认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必须经有权机关的授权,行政规章才可设定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问题作了结论,即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