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附件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一、建设背景。
咱们都知道,现在这个世界呀,各种突发事件就像调皮捣蛋的小怪兽一样,时不时就冒出来捣乱。
火灾啦、洪水啦、地震啦,还有那些工业生产中的意外事故,真是让人头疼不已。
应急管理就像是超级英雄的工作,要在这些小怪兽造成大破坏之前,把它们搞定。
所以呢,建立咱们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就像是给超级英雄打造一个超级装备库,超级重要的哦!二、建设目标。
1. 技术研发目标。
我们要像一群聪明的小发明家一样,研发出各种超厉害的应急技术。
比如说,针对火灾,搞出能更快灭火、还能防止复燃的新技术;对于洪水,研究出超精准的洪水预测系统,就像天气预报一样准确,但是是专门针对洪水的哦,让大家能提前做好准备,不至于被洪水冲得措手不及。
2. 人才培养目标。
这个实验室可不能只是个冷冰冰的研究场所,它得是个培养应急管理人才的大摇篮。
我们要把那些对这个领域充满热情的小伙伴们,从啥都不太懂的小菜鸟,培养成能独当一面的应急专家。
就像魔法学校一样,只不过我们教的是应急管理的魔法。
3. 社会服务目标。
咱们这个实验室做出来的成果,可不是为了自己藏着掖着的。
要像慷慨的圣诞老人一样,把这些成果分享出去,为整个社会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超级有用的支持。
比如说,给社区提供一些简单易懂的应急指南,让普通老百姓也能知道遇到危险该咋办。
三、建设内容。
1. 实验室设施建设。
首先得有个高大上的实验场地吧。
这个场地要分成好几个不同的区域,就像不同的小天地一样。
有专门做火灾模拟实验的地方,里面得有各种模拟火灾场景的设备,从小小的火苗到熊熊大火都能模拟出来;还有洪水模拟区,要有大水池子,能制造出各种洪水水流的情况。
另外,还得有化学事故模拟区,毕竟化学事故也是很危险的呢。
除了这些模拟区,实验室里还得有各种高科技的检测仪器。
就像医生的听诊器、X 光机一样,这些仪器能准确地检测出各种危险的信号。
比如说,能检测出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啦,能分析出建筑结构在压力下的稳定性啦等等。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制。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实验室应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应由实验室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实验室负责人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操作规程、实验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六条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
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实验室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员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实验室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九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和措施。
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重点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准确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运营,特制定本《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及综合实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二、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调整2.1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原则,并依据实验室的科研方向、专业实力和需求进行评估和审核。
2.2 对于需要调整或关闭的重点实验室,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在相关政策和程序的指导下做出决定。
三、重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机构3.1 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学术研究、管理和运营。
3.2 实验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并能够有效协调和组织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四、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评估4.1 对于重点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应进行科学、公正和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施计划的可行性等。
4.2 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依据,并用于实验室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五、人员队伍建设和培养5.1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引高水平人才加入实验室,并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培训。
5.2 实验室需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交流和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创新合作项目。
六、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6.1 重点实验室需制定详细的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营。
6.2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更新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并设置相应的报废和更新机制。
七、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7.1 重点实验室经费应依据具体科研项目的需要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并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7.2 实验室应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当前,在科学研究的领域中,重点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得到肯定和重视,作为科学研究的一种重要形式,重点实验室的出现和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有效的提高了科学技术的水平和经济的效率。
考虑到重点实验室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将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完善起来,更好地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最大功能。
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介绍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二、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1立相应结构为了有效地管理重点实验室,首先应当建立相应的结构。
实验室结构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管,实验室负责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类实验室辅助性服务人员等。
2.2立完善的组织机构为了有效地管理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实验室秘书处,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技术处,实验室经营管理处,实验室设备管理处等。
2.3制必要的管理规章为了规范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有必要编制必要的管理规章。
这些规章应该包括实验室负责人的职责,设备管理措施,实验室收支管理规定,人员配置规定,实验室出入记录等。
2.4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现代实验室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实验室人员的资料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实验室的收支情况,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实验室的实验数据存储等。
2.5期进行检查为了保证重点实验室能够正常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包括实验室设备的维护保养,实验室的财务情况,实验室管理人员的遵守管理制度,实验室的整体管理以及人员情况等。
三、结语通过介绍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能够有效地管理实验室,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最大功效,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
2024年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安全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实验室,包括科研单位、高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应以人员安全和实验室设备安全为核心,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生产。
第四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第六条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二)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责任;(三)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档案,包括设备档案、实验项目档案、安全事故档案等;(四)制定并保持更新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实验操作;(五)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七)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和仪器的选用标准和验收标准;(二)实验室布局和通风设计标准;(三)实验物品和试剂的储存和使用标准;(四)防火、防爆和防毒物品的使用标准;(五)实验室废物处理和排放标准;(六)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标准。
第三章实验室人员安全管理第八条实验室应从事教育、科研、技术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背景。
第九条实验室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实验室安全规范和操作要求;(二)常见事故案例和处理方法;(三)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知识;(四)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五)危险品的识别、储存和处理;(六)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意识教育和提醒机制,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和警示教育活动。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管理部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应急管理实战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为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及前沿技术应用方向进行布局建设:(一)基础性研究。
布局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二)关键技术攻关。
布局建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感知识别、监测预警预报、风险预防控制等技术攻关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三)先进装备研发。
布局建设自然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消防灭火等装备研发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四)高新技术应用。
布局建设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线通信、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在应急管理领域创新应用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职责定位和研究领域,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主动发挥支撑作用。
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瞄准应急管理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理论、方法、共性技术等方面研究,着力提升应急管理基础理论水平和知识创新能力;以关键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发和高新技术应用等技术创新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以实战应用为导向,着力突破灾害事故防治等关键技术,研发先进救援装备,促进新技术新装备等在监测预警、监管执法、辅助指挥、救援实战、社会动员中的有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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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管理部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应急管理实战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为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及前沿技术应用方向进行布局建设:(一)基础性研究。
布局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二)关键技术攻关。
布局建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感知识别、监测预警预报、风险预防控制等技术攻关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三)先进装备研发。
布局建设自然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消防灭火等装备研发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四)高新技术应用。
布局建设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线通信、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在应急管理领域创新应用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职责定位和研究领域,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主动发挥支撑作用。
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瞄准应急管理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理论、方法、共性技术等方面研究,着力提升应急管理基础理论水平和知识创新能力;以关键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发和高新技术应用等技术创新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以实战应用为导向,着力突破灾害事故防治等关键技术,研发先进救援装备,促进新技术新装备等在监测预警、监管执法、辅助指挥、救援实战、社会动员中的有效应用。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按需设立、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鼓励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应急管理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发布重点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合并和撤销。
第九条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和建设,具体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主体。
主要职责是:(一)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规范运行和管理,配合应急管理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审核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建设任务书、建设总结报告、年度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申请与设立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根据应急管理事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需求,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申请和设立工作。
(一)自上而下。
应急管理部结合实际需求,有重点、有计划地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通知,按程序组织评审和设立。
(二)自下而上。
鼓励具备重点实验室申请条件的相关单位,随时提出应急管理亟需专业领域和方向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应急管理部将按程序组织评审和设立。
第十二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合理,符合应急管理事业发展需求,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实力强,在应急管理领域有重要影响,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具有培养应急管理科研业务人才的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相对集中。
(五)依托单位须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提供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重点实验室的流程:(一)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1)并提出申请。
依托单位为应急管理部直属单位的,直接向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提交申请函和《申请书》。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应急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申报重点实验室,需提交推荐函、依托单位申请函和《申请书》。
(二)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完整性以及是否满足重点实验室申请的基本条件。
(三)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9名或11名专家组成,按照学科匹配和回避原则选取(根据评审需要邀请相关业务司局推荐对口领域专家参加,不超过评审专家组人数的1/3),并在评审前做好评审专家名单保密工作。
评审专家在听取汇报和审阅申请材料后,进行现场评分并出具评审意见,产生候选重点实验室名单。
(四)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组织开展候选重点实验室的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形成现场核查意见。
(五)应急管理部对通过现场核查的重点实验室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批复准予创建。
(六)依托单位根据应急管理部批复,组织编制《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格式详见附件2),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备案。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验收:(一)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完善”的原则。
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
鼓励重点实验室通过地方财政或者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仅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后,组织编制《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向应急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
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应急管理部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列入重点实验室运行序列。
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鼓励以强强联合、协同共建的形式申请重点实验室,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
联合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联合申请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并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二)牵头单位牵头负责重点实验室申请和建设,参与单位根据牵头单位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由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接受定期评估等。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应急管理部通过争取相关政策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60周岁。
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届满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等。
学术委员会组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学术委员会由行业内优秀专家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9人、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应当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四)学术委员会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设备的高效运转,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科研设备和数据实施共享。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应急管理实战需求,加强与本领域产学研各方创新力量的联系与合作,加快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合作力度,努力成为本专业领域的高水平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参与国内外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等方式,广泛吸引国内外科研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急管理部可视情采取通报批评直至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应急管理部批准。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必须开展年度自评并编制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估,全面了解和检查重点实验室一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重点实验室发展。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转化、实战应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开放交流等。
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并优先推荐依托单位申报国家及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等。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申请不参加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良好。
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申请不参加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优秀。
第三十三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应对照评估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通过整改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