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浙教办教材〔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教材〔2024〕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选用范围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三科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应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其中,国家课程教材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国家课程地方管理的教材、地方课程教材、地方专题教育材料在《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选用主体(一)选用单位。
我省小学教材选用工作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进行,初中和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进行。
鼓励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以学校为单位选用,并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选用机构。
选用单位应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
严禁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人员,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及其配套教辅材料利益相关人员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三、进一步规范选用程序(一)制定方案。
选用单位须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订选用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教材选用公告,征集教学用书目录中相关学科教材,进行资格审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浙教办规〔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规〔2019〕2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修订完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各地应从本地实情出发,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数量、发布、人口变化趋势,结合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数量和办学规模,修订完善当地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构建覆盖城乡、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地要在修订完善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单元(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相关内容落到实处。
2019年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完成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布局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并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特别是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规划。
要准确把握布局要求,既要有利于为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又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既要防止过急过快撤并学校导致学生过于集中,又要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校”。
杭州教育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计财处
87068421
87026865
申诉求决类
要求教育行政确认
市区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申请行政确认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14〕38号)
无统一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申请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随时可以申请,申请时效无规定
审批处
87065778
申诉求决类
请求教育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具体见相关公告
审批处
87065778
申诉求决类
请求教育行政审批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申请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随时可以申请,申请时效无规定
高中处
87065778
申诉求决类
不服教育行政许可决定
要求撤销或改变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申诉时效无规定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人事处
87063751
申诉求决类
请求处理纠纷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
教师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06.02
•【字号】浙教规〔2019〕42号
•【施行日期】2019.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教规〔2019〕4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指导各地科学统筹中小学校资源配置,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省教育厅牵头编制了《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教育部门对照《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规划请于2019年8月底前报送我厅规划处,并按程序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联系人:省教育厅规划处楼文嵘,联系电话:0571—88008905。
附件: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6月2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浙教办基〔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2〕2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和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划定学(片)区。
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要求,科学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学(片)区范围。
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公办学校可实行单校划学区或多校划片招生。
“公参民”学校(包括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可设置一定时间的招生过渡期,转为公办学校当年可仍按原方式招生,之后学(片)区划分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
二、全面落实“公民同招”。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浙江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继续严格执行2020年开始实施的“公民同招”政策。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
审批机关为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应当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域学生入学需求。
三、妥善安置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按照“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12•【字号】浙教办基〔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07〕10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决定开展第五批省示范小学、示范初中、九年一贯制示范学校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地严格按照省示范学校标准进行评估。
在评估时,各地要根据当前中心工作要求,重点检查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规范办学和教育收费、减轻学生负担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完成省政府“四项工程”等情况。
二、省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的认定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准备申报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包括11个地级市老城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市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报告,并于9月底前连同学校申报材料(各一式2份,软盘1份)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我厅在审查各市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凡达到标准的,由我厅相应授予省示范小学、省示范初中、省九年一贯制示范学校称号。
省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不搞“终身制”,对已评上省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的,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地进行复评或抽查,对不规范办学、安全管理不力、“减负”措施不落实的,将取消其称号。
三、各地要重视省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优势,努力办出学校特色,让学生个性特长得到和谐发展。
同时,要充分发挥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的辐射作用,带动相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努力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06年度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06年度标准化学校检
查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7.04.03
•【字号】浙教办计〔2007〕37号
•【施行日期】2007.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06年度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
的通知
浙教办计〔2007〕37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通知》(浙教计〔2003〕10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3〕200号),决定对各地申报的2006年度Ⅰ、Ⅱ类学校进行检查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定时间
2007年4月10日至5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与有关县(市、区)联系后确定。
二、检查评定人员
由我厅抽调省、市有关专家组成12个检查评定小组(名单见附件1),分赴各地具体负责检查评定工作。
三、申报资料准备
具体内容见附件2。
请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接到通知后,对申报学校再进行一次自查,认真做好迎接检查评定的准备工作。
检查评定组成员的接待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省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组分组名单
2.省标准化学校检查评定应准备的档案资料清单
二○○七年四月三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浙教办〔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
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
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
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
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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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
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
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
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
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大建设力度。
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
要重视学校“软件建设”,努力推动学校办出特点和水平。
要建立健全校长和中高级职称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有序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
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升,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使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尽快达到设置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四、认真组织评定工作。
为加强区域统筹,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教育局可在严格把握“基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办学指标要求。
各地确定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标准”。
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别,各设区市具体实施中,可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等5项指标中,允许选择不超过2项适当调低评定标准。
其中,“两证”办理要求可放宽至“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其他要求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准标准”指标的85%的水平。
各地制订的评定办法应于7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地在评定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评定程序,确保标准化学校建设质量。
对2007年前我厅评定公布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包括Ⅰ、Ⅱ、Ⅲ三类),各地应对照“基准标准”重新组织复核验收,纳入新的标准化学校建设体系。
各设区市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标准化学校评定结果(包括申报审核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审核,并适时公布备案学校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三)办公用房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集体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
第七条学校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一)生均用地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照小学36班、初中42班、九年一贯制54班的Ⅲ类标准执行。
单位:㎡/生注: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汽车存放,应另增加相应面积。
(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小学36班、初中36班、九年一贯制45班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Ⅲ类标准换算执行。
注:如有寄宿学生,应按照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5 m2的标准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面积。
第八条主要建设标准和要求(一)学校选址合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
校园内无危房存在。
(二)学校应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
(三)小学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4层,初中及九年制学校的普通教室一般不超过5层。
(四)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
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五)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其中照明符合《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要求。
第九条产权学校应办齐土地证、房屋证。
第三章师资队伍第十条编制设置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学历和职称结构(一)学校专任教师必须全部具有教师资格,结构合理,并在学历上达到如下要求: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
(二)学校专任教师中,小学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55%以上;初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67%以上。
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初中高级职称教师中,具有非本校工作经历2年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10%。
公办学校中没有1年及以上的长期代课人员。
第十二条教师培训(一)学校已建立稳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
5年一轮的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脱产和校本培训考核制度健全。
学校每年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集中培训的教师人数达到教师总数20%以上。
(二)学校全体教师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初级或中级)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学校应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1%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第四章教育技术装备第十三条图书配备学校图书配备标准小学6个班、初中12个班、九年制学校9个班的小规模学校可放宽到标准的80%。
第十四条教学仪器设备学校应根据课程设置要求配备必要教学仪器设备。
小学应配备科学和数学教学仪器。
每套科学学科学生实验仪器按4人一组进行配备,数学学生仪器按2人一组进行配备。
初中应配备科学和数学教学仪器,每套学生实验仪器按2人一组进行配备。
学校应根据平行班数量(取各年级中最大值)配备学科仪器总量:8个平行班及以下,每4班配备一套;8个平行班以上,每6班配备一套。
不足一套的按一套配备。
以上具体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
各学科仪器配备的具体种类以省教育厅最新公布的配备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信息化环境每班教室均应配置多媒体设备,包括计算机、大屏幕显示设备、多媒体控制设备和音响;每班教室均应配置100M bps及以上网络接口。
学校有效生机比达到7:1,师机比达到3:1,所有教师办公室配备计算机。
学校应建有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并接入教育城域网,校园骨干网带宽1G bps及以上,主要教学和办公场所均有无线或有线网络覆盖,网络端口带宽100M bps及以上;校园网络系统应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基础构建各项必要功能,具备校园广播系统、校园电视系统、校园通讯系统和校园安防系统等功能。
校园网络系统应有网络安全设施,其中有能够控制登录不宜上网的设施。
学校应具有教育教学管理平台、应用工具软件和数字化教育资源(含音像教材和校本特色资源),并按要求完善和及时更新基础教育数据库。
以上各项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
第五章校园环境和安全第十六条校园条件(一)学校应设有围墙、校门(包括门卫室)、校牌、旗杆、硬化路面、绿化等配套设施。
(二)学校有一定的集中绿地。
不种植对学生身体有害的植物。
生均集中绿地面积指标单位:m2/生(三)学校有体育活动场地,中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小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排球场或相应面积的体育活动场地。
注:田径跑道表层应用煤渣、石灰、粘土混合铺就,有条件的学校可用塑胶跑道。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一)学校配备的卫生(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寄宿制学校或学生数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生数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