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一、简介
二、组织机构
三、援助范围
四、规章制度
一、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简介
社区法律援助站坚持“以人为本、扶弱助困、维护公正、热情服务”的原则,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法律对社会的管理功能,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缓和社会矛盾。担负社区内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负责调处、处理各类民间纠纷;审查或代理受援的民事、经济纠纷、自诉案件;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服务。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职责
一、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3、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收集和总结典型案件;
四、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五、及时调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六、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相关事宜的统计信息,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七、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及时报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简报、信息。
二、组织机构
为使我社区工作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挑战,在新的工作中有章可循,推进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开展,同时能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为零,从而使花园坡社区成为“和谐社区、稳定社区”,现成立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名单附后),负责调处、处理各类民间纠纷;审查或代理受援的民事、经济纠纷、自诉案件;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服务。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
站长:
三、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0、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的;
11、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四、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的信念,在办理法律援助各个环节中坚持清廉从业、克己奉公,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社区法律援助接待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
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街道法律援助站。街道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
(一) 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 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 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 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 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
(三) 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四)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五) 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六) 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 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 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 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 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 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 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每天值班人员由本工作站人员轮流担任;
二、值班人员职责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仪表整洁,礼貌文